2:1 | 但你所讲的,总要合乎那纯正的道理。 |
2:2 | 劝老年人,要有节制,端庄,自守,在信心爱心忍耐上,都要纯全无疵。 |
2:3 | 又劝老年妇人,举止行动要恭敬,不说谗言,不给酒作奴仆,用善道教训人。 |
2:4 | 好指教少年妇人,爱丈夫,爱儿女, |
2:5 | 谨守贞洁,料理家务,待人有恩,顺服自己的丈夫,免得神的道理被毁谤。 |
2:6 | 又劝少年人要谨守。 |
2:7 | 你自己凡事要显出善行的榜样,在教训上要正直,端庄, |
2:8 | 言语纯全,无可指责,叫那反对的人,既无处可说我们的不是,便自觉羞愧。 |
2:9 | 劝仆人要顺服自己的主人,凡事讨他的喜欢。不可顶撞他。 |
2:10 | 不可私拿东西。要显为忠诚,以致凡事尊荣我们救主神的道。 |
2:11 | 因为神救众人的恩典,已经显明出来, |
2:12 | 教训我们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欲,在今世自守,公义,敬虔度日。 |
2:13 | 等候所盼望的福,并等候至大的神,和(或作无和字)我们救主耶稣基督的荣耀显现。 |
2:14 | 他为我们舍了自己,要赎我们脱离一切罪恶,又洁净我们,特作自己的子民,热心为善。 |
2:15 | 这些事你要讲明,劝戒人,用各等权柄责备人。不可叫人轻看你。 |
2: 注解: | 2:2 老 年 人 要 有 节 制:本 段 经 文 明 确 指 出 老 年 人 必 须 为 所 有 信 徒 作 榜 样, 不 要 醉 酒 (参 提 前 3:2, 11, 该 词 用 来 指 牧 师 和 妇 人), 只 将 自 己 当 作 活 祭 献 给 神。 1. “ 有 节 制 ” (希 腊 文 nephalios) 在 新 约 希 腊 文 词 典 中 的 基 本 定 义 是 禁 戒 酒 类。 请 参 考 以 下 各 位 学 者 对 该 词 的 定 义: “ 该 词 原 本 意 味 着 戒 酒 ”(Reinecher); “ 不 喝 酒 的 人” (Byzantius希 腊 文 字 典,雅 典 1839);“ 没 有 酒, 不 沾 酒 ”(Liddell); “ 不 受 酒 的 侵 蚀 ”(Moulton~Milligan);“ 不 盛 酒 ”(Kittel );“ 不 与 酒 混 合 ”(Abbott~Smith); “ 字 面 意 义 指 一 种 戒 酒 的 状 态 ” (Brown 新 约 神 学 词 典,卷 一)。 布 朗 又 说: “nephalios 只 出 现 在 教 牧 书 信 中, 特 指 监 督 (提 前 3:2)、 妇 人 (提 前 3:11) 以 及 长 老 (2:2) 所 当 持 守 的 有 节 制 的 生 活 方 式 ”。 哈 里 斯(R. Laird Harris) 说: “ 它 常 为 古 典 作 家 所 用, 意 为 不 受 一 切 酒 类 的 辖 制 ” (The Bible Today,页 139)。
2. 与 保 罗 和 彼 得 同 时 代 的 犹 太 作 家 也 证 实 了 本 词 的 基 本 定 义 在 当 时 很 常 用。 古 代 犹 太 史 学 家 约 瑟 夫(Josephus) 论 到 犹 太 祭 司 说: “ 他 们 完 全 清 洁, 有 节 制(nephalioi)”, 只 要 身 穿 祭 司 的 圣 袍 就 不 饮 酒 (Antiquities,3.12.2)” 。 费 罗 (Philo) 论 到 重 生 的 人 当 “ 常 常 以 至 一 生 有 节 制 (nephein) ”(Drunkedness, 37)。
3. 综 上 所 述, 保 罗 在 此 使 用 “ 有 节 制 ” 一 词 应 该 是 指 它 最 基 本 最 主 要 的 意 义, 即 禁 戒 酒 类 (比 较 帖 前 5:6 注)。 2:3 不 给 酒 作 奴 仆:参 提 前 3:8 注。 2:4 4~5 妇 人,爱 丈 夫,爱 儿 女:神 对 女 人 在 家 庭 生 活 中 的 各 个 角 色 有 着 明 确 的 旨 意:
1. 神 愿 一 个 为 妻 为 母 的 人 专 心 致 力 于 她 的 家。 家、 丈 夫 和 孩 子 应 当 是 一 个 基 督 徒 母 亲 生 活 的 中 心; 神 定 意 她 如 此 荣 耀 神 的 道 (比 较 申 6:7; 箴 31:27; 提 前 5:14)。
2. 神 给 女 人 在 家 庭 中 的 具 体 责 任 是: (1) 照 顾 神 所 托 付 给 她 的 孩 子 (4 节; 提 前 5:14), 以 此 事 奉 神 (诗 127:3; 太 18:5; 路 9:48); (2) 作 她 丈 夫 的 助 手 和 忠 贞 的 伴 侣 (4~5 节; 参 创 2:18 注); (3) 协 助 丈 夫 培 养 孩 子 敬 虔 的 品 格 和 实 际 生 活 技 能 (申 6:7; 箴 1:8~9; 西 3:20; 提 前 5:10; 参 “ 父 母 与 孩 子” 一 文); (4) 热 心 待 客 (赛 58:6~8; 路 14:12~14;提 前 5:10); (5) 用 自 己 的 技 能 为 家 中 预 备 日 用 所 需 (箴 31:13, 15~16, 18~19, 22, 24); (6) 在 家 中 奉 养 年 老 的 父 母 (提 前 5:8;雅 1:27)。
3. 有 些 信 主 的 姊 妹 虽 然 渴 望 能 够 实 现 神 为 她 的 生 命 和 家 庭 所 定 的 计 划, 但 是 迫 于 经 济 原 因 不 得 不 抛 下 孩 子 去 谋 职; 在 如 此 情 况 下, 她 们 应 当 将 自 己 的 处 境 交 托 给 神, 祈 求 神 开 路, 使 她 们 得 以 在 家 中 为 孩 子 尽 神 所 赐 的 责 任 (箴 3:5~6; 提 前 5:3; 参 弗 5:21~23 注)。 2:7 显 出……榜 样:参 “ 监 督 的 道 德 要 求 ” 一 文。 2:11 神……的 恩 典:11~14 节 指 出 了 神 救 恩 的 特 点 和 目 的。 神 的 救 恩 在 信 徒 身 上 满 有 权 柄。
1. 叫 信 徒 坚 决 离 弃 今 世 不 敬 虔 的 情 欲、 宴 乐 和 价 值 观, 并 视 之 为 可 憎 的 (12 节;比 较 罗 1:18~32; 提 后 2:22; 约 一 2:15~17);
2. 命 令 并 赐 下 能 力 给 信 徒,使 他 们 “ 公 义、 敬 虔 度 日 ”, 切 切 等 候 所 盼 望 的 福 和 救 主 耶 稣 基 督 的 显 现 (13 节; 加 5:5; 西 1:5; 提 后 4:8;参 “ 信 心 与 恩 典 ” 一 文)。 2:13 所 盼 望 的 福:基 督 徒 “ 所 盼 望 的 福 ” 就 是 “ 至 大 神 和 我 们 救 主 耶 稣 基 督 的 荣 耀 显 现 ” 以 及 信 徒 与 他 永 远 的 联 合 (参 约 14:3 注; 参 “ 被 提” 一 文)。 这 个 盼 望 随 时 都 有 可 能 成 就 (比 较 太 24:42; 路 12:36~40; 雅 5:7~9)。 因 此 信 徒 坚 决 不 能 丢 弃 他 们 祷 告 中 的 盼 望, 或 许 今 天 号 角 就 要 吹 响, 主 要 再 来。 2:14 为 我 们 舍 了 自 己:基 督 在 十 架 上 流 尽 了 他 的 宝 血 (彼 前 1:18~19), 为 要 成 就 他 的 救 赎 大 工:
1. 救 我 们 脱 离 一 切 邪 恶 和 违 背 神 律 法 和 圣 洁 标 准 的 恶 念 (比 较 约 一 3:4)。
2. 使 我 们 成 为 圣 洁 的 子 民, 从 罪 恶 和 世 俗 中 分 别 出 来, 特 作 神 自 己 的 产 业。 那 些 与 罪 和 撒 但 权 势 相 争 的 人 应 当 认 识 到, 基 督 既 已 为 救 我 们 而 舍 生, 就 必 要 赐 我 们 充 足 的 恩 典 来 胜 过 罪 与 邪 恶 的 权 势 (罗 5: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