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书亚记第十三章

扩展土地──首要原则(十三1-十四5)

(一)

将圣经时代以色列的产业的律法加以系统化并不容易。任何时候我们讨论旧约时代的民族,谈的当然是那个民族在一段长时期中的改变情况。中间的一段期间,我们说的是两个相邻而且多少属于独立王国的较为稳定状态。早期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分散的、较属于部落式民族的定居和合并的图画。较后的圣经时代,犹太人或者飘泊在中东,或者定居在围绕 耶路撒冷的旧犹大地,这是一个非常扩张的帝国的细小的行政区域。人们对于所有权和产业的态度随 时代而改变。

社会结构当然很不相同。然而,有两种思路经常重复出现。一是土地拥有权属于公有,而这个『公社』("Commune")是包罗范围较广的家族。在最早的部落式的社会,这种情形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后期的习惯法律,当家庭成员面对丧失土地的危机时,广泛的家族成员便会出手相助(读路得记时便能看到这种实例)。

以下几章所显示的另一持续不变的思路朝向不同的方向。有时与笔者所说的发生冲突,有时却有增强的作用。这就是全部土地属上帝所有的观点,既非私人所有也非团体产业。他是所有权的最高持有人,有权分配给他的族人。

这是贯穿约书亚记后半部(十三至十九章)的主要思想,说明他不仅是至高之上帝,也是土地拥有 ,站在主动的地位提醒约书亚去做未完成的工作。或者,较清楚的说明是做为以色列的上帝,对以色列的土地负有责任。与迦南的宗教冲突的一个大因素是在名称上。巴力这个名称,正代表了拥有者、物主、丈夫或主人。

(二)

上帝提醒年纪老迈的约书亚说:『你年纪老迈了,还有许多未得之地』(1节)。拥有权是真正的但不是绝对的;上帝给予,但不是放弃不理。正如圣餐之前感恩祷文所说:『不因他施予而减少,也不因他不施予而见增』。对以色列人来说,『拥有』比名义上的拥有权有更积极的含意。十三章七节说把土地分给他们作为他们的产业,这土地是需要耕种和发展的。

笔者特意将一节和七节串连起来是有原因的。圣经学者都承认接下去的几章约书亚记,内容发展错综复杂,以致资料,难于一致。初稿似乎是经过增订,而且常有打岔的情形出现。打岔的段落中又常有加插的部分。在加插过程中,一些主要的观点有了修改。我们只须读第十三章几节经文,便能找到第一个例子。

初稿(7节的大部分,然后7节)是接在一至十二章之后,那里谈及约书亚还有广大的地方没有征服,还指出要把所得之地分给各支派为业。经过重写的二至-六节一段,揭示了一个副题:约书亚事实上没有完全征服迦南地。当然,这一段显得含糊不清。在希伯来文和英文都可作不同的阐释。『完全征服』可以指『完全占有』或者『彻底拥有』。这样,地理上的计算就需要解释了。分给的方法不是按十二支派的数目划分,而是按九个半支派计算。因此另一段的插入是提醒读者另外两个半支派已在约但河东边定居。它们的疆土在八至十二节中有简单的描述(接下去一节指出在东边还有未被围困的领土)。但在计算上仍然不够清楚。圣经用两个主要方法计算以色列共有十二支派。一个方法是将利未及约瑟支派算在里面;另一个算法是排除利未人而把约瑟算为二支派:以法莲及玛拿西。约书亚记用的是第二个方法。利未人不需要拥有土地,他们的责任与祭坛及圣火有关。只是经文上对这件工作的描述可能值得另作考虑。第卅三节重复了十四节的话。类似的重复在圣经中是常有的,为的是让读者在加插部分之后仍能找到线索──十五至卅二节阻滞我们,以便把八至十二节的内容加长。经文的初稿提及过约但河,只要说明外约但已在掌握之中。如果约书亚记是一部以色列在约但河西边产业的完整记录,最好是把约但河东的产业记录也包括在内,因此有十五至卅二节的记载。但是当利未支派又把我们带到产业的问题上时,值得注意的是经文指出上帝本身是他们的产业。利未支派与上帝的国得失攸关。

第十四章的开始又把我们带回主要问题上。它让我们面对十三章开始所指示的方向──约但河西迦南地的分配,这里还特别指出约书亚是由代表团协助。产业的分配是由拈阄的方式进行,并且现在解释了利未支派不算在内,二个半加九个半仍然成为十二支派。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神圣职务在我们看来好象过于超现实,但我们再次得到保证他们在俗世弟兄的土地之内有他们的城邑和公用草原。――《每日研泾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