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廿一4】不可从俗沾染自己──一直要手主圣别的地位,一般人可作可为的,但事奉神的人却不可行。──《利未记读经纲目》
【利廿一5】不可使头光秃,剃胡须周围,用刀划身──必须接受神在我们身上所安排的一切,不可用人工去改变,要绝对顺服神的主权,不可在自己身上作甚么花样,也不可装作,越自然越好。──《利未记读经纲目》
【利廿一6】要归神为圣──事奉神的人一切都该是完全为神。
为神献食物──每一个事奉神的人,都是神的膳长,给神食物,供神享受。──《利未记读经纲目》
【利廿一10】要有膏油。
要穿圣服──生活为人要合乎祭司的身分。
不可蓬头散发──不可不顺服,不受约束,任意妄为。
不可撕裂衣服──不可道德破产。──《利未记读经纲目》
【利廿一11】不可为父母沾染自己──要约束天然情感,事奉的责任越重与神的关系越密,情感的约束也越严,虽至亲都不可顾到。──《利未记读经纲目》
【利廿一13】要娶处女为妻──身分清白,不沾一点污秽,正如基督得着贞洁的教会为配偶。──《利未记读经纲目》
【利廿一17】有残疾的人不可献食物给神──所有的工作和事奉无论是叫神得饱足,或是叫人得供应的,只有基督。凡是缺少基督的,都是残疾,不配作神食物的管家,失去了事奉的身分。──《利未记读经纲目》
【利廿一18】瞎眼的──属灵的事第一在于看见。事奉神的人必须有光,明亮。基督作生命第一个功用就是光。没有看见,没有光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瘸腿的──因缺少基督,无力行动或只是一半能走路,也就是歪脚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塌鼻子──事奉神的人该有敏锐的属灵感觉。凡是没有属灵感觉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肢体有余的─在事奉上越过了神量给你的限度。凡是多说、多作、多问、多摸,不守住自己地位的,都是肢体多余的,不能献食物给神。──《利未记读经纲目》
【利廿一19】折脚折手的─在教会中有的弟兄姊妹,总叫人感觉到有一种缺少某一部分的光景,这样的人,不能把基督献给神叫神得饱足。──《利未记读经纲目》
【利廿一20】驼背的──只看见下面(属地),不能看见上面(属天),只顾自己不顾别人,一直思念地上的事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矮矬的──因缺乏基督生命,没有长进,属灵身量不够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眼睛有毛病的──在属灵的看见上有毛病的,无论是近视、散光、昏花的,都是缺少基督(只有基督是维他命),不能献食物给神。
长癣的──生活不正常,虽不太严重,却叫人感觉不舒服,不是坦然可亲、可接触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长疥的──与长癣的光景相近,自己感觉不舒服,叫人也感觉难过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损坏肾子的──因缺少基督到一个境地,属灵的生育基能受破坏,断了属灵的后代,这样的人,不能献食物给神。──《利未记读经纲目》
【利廿一21】「祭司亚伦的后裔,凡有残缺的,都不可近前来,将火祭献给耶和华。」
祭司们,乃是站在一个特别与神亲近的地位上,为神所任命作百姓的中保。因此,他们必须在外面的生活与行为上,彰显出圣洁的光景,作为众人的表率。这里题起任何肢体有残缺者,都不可供祭司的职分。在亲近神的事上,要求人达到完全的地步。这里强调一个真理:无论何人供职于圣洁的事物,必须是最刚强者,而非最软弱者。―― 摩根《话中之光》
【利廿一22】十八至二十节这几等人(有残疾的),虽不能把基督献给神,叫神得到饱足,但却能从神那里得到食物作为享受,这食物就是基督。当他们饱尝丰满的基督时,残疾就得到医治,属灵的难处也得以解决。──《利未记读经纲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