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3 “以撒”意思是“他笑了”。參看第十七章19節的腳註。
二一4 “行了割禮”。割禮是立約的記號。參看第十七章9至14節的腳註。
二一6 這是欣喜的笑。
二一7 撒拉的身體得到復原,不但能生孩子,而且能乳養他。
二一8 以撒在第二或第三年“斷了奶”,象慣常的做法一樣。
二一9 “戲笑”。跟“以撒”的字根相同,但這用語是加強的形式。這用語也在第十九章14節和第三十九章14至17節出現。因以撒,以實瑪利承受產業的一切希望都粉碎了。
二一10 至於夏甲之子和撒拉之子的比喻,參看加拉太書四章22至31節。
二一13 “使女的兒子”。參看第十六章11和12節關於以實瑪利的腳註。
二一18 這應許給夏甲保證,以實瑪利能生存下去。
二一21 “巴蘭的曠野”。西乃半島的東北面。
二一22 “亞比米勒”(另參看二○2),雖然在軍事和政治上都很優勝,但也看出神給亞伯拉罕的保護,並盼望與他建立友好的关系。
二一25,26 亞伯拉罕利用這友好的關係,提到一個井被亞比米勒的僕人霸佔的事;那是亞比米勒不知情的。
二一27 這些牲畜用來認可這次的立約(比較一五9~10和一五10的腳註)。
二一28 這些牲畜是用來表示友誼的一分特別禮物,通常不用於認可立約。參看亞比米勒在第29節的問題。
二一31 “別是巴”的意思是“七之井”或“盟誓之井”。
二一32 有人認為這裏提到“非利士人”是時代上的錯誤,因為依理非利士人在主前11 90年後才出現。然而,有證據證明亞伯拉罕時期已經有貿易擴展至愛琴海,而這裏所提到的非利士人,極可能是住在巴勒斯坦西南岸和平相處的商人。
二一33 “垂絲柳樹”。直譯是聖柳樹。“永生神”。希伯來文是El Olam,原來字形的意思是“永恆的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