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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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仰與生活(二)

經文:出埃及記廿二:1—廿三:33

出埃及記從第十九章開始,是以色列人民準備與上帝立約的前奏,緊接下來是非常重要的第二十章的十誡。在前一講我們談到從十誡引伸而來的各種人與人之間社會生活中的規律。我們現在所讀的第廿二與廿三章這兩章,也是跟第廿一章有關,都是談論關於人在社會生活方面的規範。

我們也可以這樣了解,有這些詳細規範出來,並不是一朝一夕形成,而是經過一段時間才形成制訂出來的。在制訂的過程中,他們一定有許多經驗,知道人的軟弱和需要。另一方面,以色列人民在進入迦南地之前,經驗在埃及的奴隸生活,也經驗了在曠野漂流生活中那些當地原住民的生活規律,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這些典章規律不是以色列人自己想出來的,而是從這些不同的經驗中,吸取埃及以及迦南地許多原住民的經驗所得到,然後融入了他們在信仰上的體驗,以十誡做基礎而設定出來的生活規律。

現在我們所讀的這段經文可以將之分成三段來看;

其一,是由第廿二章一至十七節。這一段的規定有一個很明顯句型,用「如果」為開頭,也就是有先決的條件:「如果你…,那麼就應該怎麼賠償,或受到懲罰。」

其二,是由第廿二章十八至第廿三章十九節。這段的特色是在規定上非常明顯,開頭就是用「不可以…」,這是很清楚地說到行為規則範圍,沒有妥協的空間,也沒有先決的條件。

其三,是第廿三章二十至卅三節。這段經文跟前面屬於規律性的條文不一樣,這裡是上帝對以色列人民的勸勉,當然內容中含有很清楚的禁令在裡面。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經文的內容:

第廿二章一至四節:「如果有人偷了一頭牛或一隻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必須拿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他必須償還所偷的。他若一無所有,就得被賣為奴,來償還他所偷的。如果被偷的牛,或驢,或羊被發現時還活著,他就得加倍償還。

「如果有人夜間破門進入別人的家,給發現了、被殺死,那殺他的人無罪;事情若發生在白天,殺他的人就有罪。

我曾說過十誡的基本精神就是在第一誡的「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神明」,因為其他誡命都是以這一誡做基礎發展起來。就像我們現在所讀的這一段經文,說到偷竊的問題,這也是十誡中的第八誡所說的「不可偷竊」。我們知道一個人如果心中有上帝,以上帝為主,就不會想偷、要貪,因為他知道上帝一定不會喜歡人這樣做。偷與貪是一體的兩面,都是不誠實的行為。

古時候的人看牛、羊不只是經濟層面的價值而已,更重要的乃是牛、羊都是宗教祭典上最常被用來作獻祭的牲品。牛隻之所以要用五倍,而羊卻只要四倍的價錢賠償,原因是牛有耕作的力量,羊沒有。因此,在賠償上,牛隻比羊要多。大衛王聽到先知拿單在講故事時,說到一個富人偷取隔壁窮人的羊宴客時,很生氣,就說那位富人「必須償還他所奪去的四倍」(撒母耳記下十二:6),所依據的就是這條法律。

「夜間破門進入別人的家」,這裡所謂的「破門」進入,在古代的房子通常是用沙土合成的泥塊製成,因此,盜賊通常是在牆角挖洞進入屋內偷取主人的財物(和合本聖經譯文用「挖窟窿」是比較清楚)。這樣的盜賊在夜間進入屋內時若是被打死,屋主可以免罪的原因,乃是夜間視線不好,也有自衛的作用。但是白天光線好,致人於死就難免要負刑責。

第五至六節:「如果有人在田裡或葡萄園牧放牛羊,讓牲畜在別人田裡吃了穀物,他必須拿自己田裡出產的穀物或葡萄賠償別人的損失。
「如果有人在自己田裡燒荊棘,點燃的火燒到別人田裡去,把別人未收割或割下的農作物燒毀了,他必須賠償人家的損失。

這裡所說的都是指因為人的疏忽導致飼養的牲畜所造成財產的損害,牲畜的主人就要附帶賠償的責任。人不能因為那是牲畜所造成的而拒絕賠償,不可以,因為牲畜的主人有責任對自己所飼養的牲畜負起看管責任。

第七至十五節:「如果有人受託保管別人的錢或貴重物品,被竊賊從家裡偷走,竊賊被抓到的話,必須加倍償還;竊賊若抓不到,受託人必須到敬拜的場所發誓,表是他沒有竊取別人所付託的財物。

「任何有關財產糾紛的案件,無論涉及牛、羊、驢、衣服,或其他遺失的東西,爭執的雙方都要到敬拜的場所去。上帝判定有罪的一方必須加倍償還對方。

「如果有人受託看管別人的驢、牛、羊,或其他牲畜,牲畜若有死傷,或被搶走,卻沒有證人,受託人必須到敬拜的場所發誓,表示他沒有偷物主的牲畜。這樣,物主就得接受損失,受託人不必賠償。如果牲畜是被偷的,受託人必須賠償物主。牲畜若被野獸撕碎,受託人必須把殘骸碎骨帶來做為證據;他不必賠償。

「如果有人向別人借用牲畜,這牲畜在物主不在時或傷或死,借用的人必須賠償;物主若在場,就不必賠償。如果牲畜是租用的,損失由租金抵償。

我們在前面已經有說過,竊盜通常是用挖掘牆洞盜取財物,這樣常使屋主難以防範。因此受託保管財物者若是無法抓到盜賊,就可不用附帶賠償責任,但先決條件是必須尋求「審判官」(和合本的譯文)的判斷仲裁。現代中文譯文在這裡用「到敬拜的場所發誓」,意思與「審判官」相同,因為敬拜的場所就是以上帝為中心的地方,在那地方有長老或官員作仲裁者,他們所仲裁的就等於是上帝的決定一樣,人不可以改變或反悔。以色列人民在信仰上一個非常好的特質,就是認為上帝是鑒察人內心的上帝,人無法得知別人內心的世界,但上帝知道。因此,一個人是否誠實,已經不是人的能力所及,而是上帝的權限了。因此,他們認為在敬拜的場所(八、十一節),人所面對的就是上帝,雖然有審判官員作結論,他們相信那結論乃是來自上帝的決定(九節)。

第十三節關於證明牲畜被野獸撕碎,可參考約瑟被賣的故事。約瑟的兄弟們用雅各送給約瑟的那件漂亮彩色外袍「染了羊血」,告訴父親雅各說約瑟是被野獸吞吃了(創世記卅七:31—32)。路加福音第十五章,耶穌基督的比喻中說到牧羊人為了尋找一隻失迷的羊回來,不惜翻山越嶺尋找。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牧羊人必須設法找出羊的碎骨,以證明羊確實是因為被野獸撕裂吞吃死去,否則就是迷失或被盜竊失落,這樣可以作為判斷牧羊人責任的輕重。

第廿二章十七節至第廿三章九節:「如果有人誘姦未訂婚的處女,他必須交出聘金,娶他為妻。如果女子的父親拒絕讓女兒成婚,他必須付出相當於給一個處女的聘金。

「行邪術的女人必須處死。

「跟動物性交的人必須處死。

「向我—上主以外的任何神明獻祭的人必須處死。

「不可虐待或欺壓外僑;要記得你們曾經在埃及寄居過。不可虐待寡婦或孤兒。如果你們虐待他們,我—上主要垂聽他們求助的呼聲,且要發烈怒,使你們死於刀下;你們的妻子要成為寡婦;你們的兒女要成為孤兒。

「如果你借錢給我子民中的任何窮人,不可像放債的人索取利息。如果你拿人家的衣服作抵押,必須在日落前還給他;因為他只靠這件衣服取暖,沒有了它怎麼睡覺呢?當他向我呼求幫助,我必定答應,因為我是仁慈的。

「不可毀謗上帝,也不可咒罵人民的領袖。

「要拿你初收的產物;五穀、酒,和油,在該獻的時候獻給我。

「要把你的長子獻給我。把你所有的頭生的牛羊獻給我。頭生的公牛公羊可跟著母牛母羊七天,到第八天要獻給我。

「你們是我的子民。所以,你們不可吃被野獸撕碎的牲畜的肉;要給狗吃。」

第十六、十七節,有關誘姦處女的問題,這裡並沒有說出要付出多少「聘金」給拒絕此門婚事的女方家庭。申命記第廿二章廿九、三十節則有這樣的記載說:「如果有人強姦了還沒訂婚的處女,被人抓到了,他必須付給女子的父親五十個銀圓作聘金,娶她做妻子,終生不能離棄她,因為他強姦了她。」

第十八節開始再次看到必須處以死刑的條例,包括了行邪術的女人、跟動物性交,以及敬拜別的神明。我們可以清楚看見禁止「行邪術」、「敬拜別的神明」都是從十誡延伸而來的。在十誡的第一誡已經很清楚地說到:「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神明。」(出埃及記二十:3)十誡雖然沒有說明如何處以刑罰,但很清楚地,十誡乃是基本誡命,違反者很難被寬恕。跟動物性交就是違反第七誡命—不可姦淫。與動物性交,不但是姦淫的事而已,更嚴重的這乃是違反常倫的舉止,因此在後來的法律中更加明顯寫出這樣的禁令(利未記二十:15—16)。

關於行邪術的女人必須處死的條例,我們當然可以了解會行邪術的人不是只有女人而已,男人也會行邪術,這裡特別指出女人行邪術,很可能是當時女巫比較普及,且影響力也較大,而女性對子女的關係影響也比一般男性強。舊約聖經對「行邪術」一詞有許多的含意,其中包括有占卜(利未記十九:26),召鬼魂、問巫師(利未記十九:31),觀兆、用咒符、求問鬼神或死人的陰魂(申命記十八:10—11),算命(耶利米書廿七:9)等等都是。嚴禁這些行為舉止的原因,是因為做這樣的事是違背對耶和華上帝的忠實、依靠的信仰行為。尤其是這種行為在其他民間宗教中非常盛行,因此嚴厲禁止也有區隔耶和華宗教信仰和其他民間宗教信仰的作用。

我們也在這段經文中看到以色列人民對貧困者、窮乏者有很大的關心。對這些人欺壓、虐待等行為都被嚴厲禁止,原因是與他們在埃及當奴隸的經驗有關。他們將奴隸的經驗用來反省對外出者(意指外國人,或是外族人)、孤兒、寡婦,以及窮乏者的眷顧。在利未記與申命記中也有詳細記載這方面相關的法令(參考利未記廿五:5—8,申命記十:18—19、廿三:19—20)。

第卅一節「你們是我的子民」,在和合本譯文用「你們要在我面前聖潔」,其意相同。因為上帝的子民就是「聖潔的百姓」,屬於上帝的就是神聖的。
早期的人認為那些會撕裂牛羊的野獸,具有魔鬼的力量在身上,因此屬於不潔淨的動物,不可以作為人的食物來食用。因為吃了這種野獸的肉,也會使人變成不潔淨。

第廿三章一至九節:「不可散佈謠言;不可作偽證袒護有罪的人。不可附和多數作惡,或歪曲正義;也不可在訴訟上偏袒窮人。

「如果你遇見仇敵的牛或驢迷了路,要牽去交給他。如果仇敵的驢負重跌倒,要幫他把驢拉起來,不可走開。

「不可在訴訟上屈枉窮人。不可誣告;不可殺害正直無辜的人;因為我一定懲罰做這種惡事的人。不可收受賄賂;因為賄賂會使人瞎了眼,曲解無辜者的證言。

「不可欺壓外僑;因為你們曾經寄居埃及,嘗到寄居異地的滋味。」

這段經文讓我們看到以色列人的法典中,很有現代社會行為規範的條文:禁止收受賄賂。這條文即使是對今天台灣人來說也是非常有啟示意義。我們看近年來的台灣社會,賄賂不只在一般公務中,也普及在民主政治的選舉行為中。禁止賄賂,這也是從十誡中的第十誡—不可以貪心—延伸出來的。

強調公義的社會生活,在聖經中一直佔有很重要的地位。就算被告者是窮人也不可以偏袒他,更不用說收受有錢人的賄賂了。先知阿摩司用很嚴厲的譴責當時北國以色列政府應該的態度:「其實,你們應該像江水滾滾湧流,不屈不擾地伸張正義!像溪水川流不息,始終不懈地主持公道!」(阿摩司書五:24)
第二節「不可附和多數作惡,或歪曲正義」這句話很值得我們省思;雖然民主政治是服從多數,但是我們也常從台灣各級議會中看到「多數暴力」的惡劣行徑,特別是故意以多數欺壓少數,造成人民更多的傷害,這種行為在表面上看來是民主政治,往往卻因「多數暴力」的運用而扭曲了真理,特別是關於政治性議題時,更容易發生這樣的偏差。因此有一句話說:「真理不一定是在多人那邊。」其意即在此。

第十至十三節:「六年中,你要耕種田地,收聚產物。但在第七年,你要讓土地歇息,不可收割土地所出產的。讓窮人吃那些產物,把剩下的給野獸吃。你的葡萄園和橄欖園也得照樣辦理。

「要工作六天。第七天不可工作,讓你的奴隸和替你做工的外僑,甚至你的牲畜,都能夠休息。

「我—上主對你們說過的話,你們要一一謹守。不可向其他的神明禱告;連他們的名字也不可提。」

人(包括外僑、奴隸在內),要工作六天,休息一天,牲畜也是這樣;土地,要工作六年,休息一年,這都與安息日的規律有密切關係。要注意的是這裡說到土地休耕,不單單是因為人、牲畜、土地等需要休息的問題而已,更有意義的是加入了對貧困的人以及野獸的眷顧,這恐怕是今天的所謂文明社會也不見得能體會得出來。

利未記甚至有這樣的規定:

「你們收割的時候,你們不可割田邊的穀物,也不可回頭去撿掉落的穗子。你們不可摘光葡萄園的葡萄,也不可撿掉落在地上的葡萄。你們要把這些留給窮人和外僑。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利未記十九:9—10)

有土地可以耕種是在進入迦南地定居之後的事,因此此則法令必定是較後期的條文。土地休耕的方式即使是在今天也被重視。今天有很多地方就是因為土地過渡開發,導致土地貧瘠而必須大量使用化學肥料才能耕種,但大量使用化學肥料的結果對人與土地都是很大的損傷。

第十四至十九節:「每年要為我守三個節期。要在亞筆月,就是你離開埃及的那一個月,照我所吩咐的守除酵節。在節期的七天裡,不可吃有酵的餅。不可空手來敬拜我。

「你要在開始收取農產物的時候守收穫節。

「你要在秋天摘果實時守收藏節。每逢這三個節期,你家裡所有的男丁都要來敬拜我—至高的上主。

「你獻牲祭時不可獻有酵的餅。節期所獻祭牲的脂油不可留到第二天早上。
「每年要把你收割最好的初熟農產物帶到上主—你上帝的殿宇。

「不可用母羊的奶來煮小羊。」

這裡提到三個節期,就是除酵節、收穫節,和收藏節。

除酵節又叫做逾越節,是為了要紀念出埃及的事件。這個節日也可以說是以色列民族最為重要的節期,且必須是全家一起過逾越節。一直到今天他們仍然很嚴格地遵守著這個節期。

收穫節,這是穀物成熟時到收割結束的節期。通常是在四月間舉行。在出埃及記第卅四章廿二節又稱這節日為「七七收穫節」。申命記說:「從收割的那一天起,算七個禮拜,然後守七七收穫節,對上主—你們的上帝表示尊敬。」(申命記十六:9—10)。後來又叫這個節日為「五旬節」(使徒行傳二:1,二十:16)。今天的教會稱「五旬節」為「聖靈降臨節」,紀念使徒們因為充滿聖靈的力量,勇敢見證耶穌基督復活的信息,成為今日基督教會的濫觴。
收藏節,這個節日是在秋天慶祝葡萄的收成。申命記又稱之為「住棚節」。要守七天的時間,這期間內要到敬拜的場所歡樂,因為上帝的賜福而有豐富收成的緣故(申命記十六:13-15)。

以上三個節日是規定男人都要參加(申命記十六:16),這也表示出女人在節期中的地位不高,或是不被重視,因為這些節期都跟男人「力」的表現有關。另外有三點是很重要的,其一:獻祭時要用無酵餅,這是表示潔淨之意。其二:油脂不可留到隔天。其三:不可以用母奶煮小羊。這是因為迦南人有一種宗教習慣,就是用母奶煮小羊,然後將之作為牲品獻祭給神明,他們認為這樣可以使土地肥沃,增加生產。為了使以色列人民回到真神耶和華上帝的敬拜,必須嚴格禁止,使他們從埃及或迦南地的民間宗教中區隔分別出來。

第二十至廿六節:「我要差天使在你旅途中保護你,領你到我為你預備的地方去。你要謹慎聽從他。不可反抗他;因為我差遣他,他不會饒恕叛逆的行為。如果你聽從他,遵行我一切的命令,我要作你仇敵的仇敵,要敵對那敵對你的人。我的天使要在你前頭,領你進入亞摩利人、赫人、比利洗人、迦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的土地,而我要消滅他們。不可跪拜他們的神明,也不可服事他們,不可隨從他們的宗教。要毀滅他們神像,擊碎他們敬奉的神柱。如果你們敬拜我—上主、你們的上帝,我就賜食物和水給你,而且要消掉你一切的疾病。在你境內,沒有小產或不能生育的女人。我要賜給你長壽。

在第廿三章十九節可說是法律規例暫告一個段落;接下來的二十至卅三節這段經文,可以說是對上述法律條例的結語,這中間就含有「守法」與「不守法」二者之間的差別出現。

第二十節所說的「天使」並沒有記出姓名,可能就是在指著上帝自己。這段經文中再次強調尊崇上帝的重要性,也是回歸到第一誡命以耶和華上帝為中心的信仰思想。

第廿七至卅三節:「我要使那些抗拒你的人畏懼我,使跟你作戰的人驚惶;所有的仇敵都在你面前轉身逃跑。我要使你的敵人陷入恐慌;我要在你推進時趕走希未人、迦南人,和赫人。可是我不在一年內驅逐他們,免得土地荒廢,成為野獸盤踞的地方。我要逐漸趕走他們,直到你們人數增加,可以承受那土地。我要伸展你的疆界,從紅海到幼發拉底河,從地中海到沙漠地帶。我要賜給你征服當地居民的力量,在你推進的時候驅逐他們。不可跟他們或他們的神明立甚麼約。不可讓他們住在你的國中,否則他們會使你得罪我。如果你拜他們的神明,那將成為你致命的陷阱。」

上帝是很有計畫的在帶領以色列人民走向祂為他們安排要居住的地方。現在以色列人民才出埃及沒多久,人數大約在一百萬左右。如果一下子承受那麼廣大的土地並非是他們能力所及,尤其在大片土地無法耕作時,將會荒廢掉,並導致野獸增多起來,造成人生命的威脅。

跟上一段經文同樣強調的一點:不可以敬拜別的神明,這是上帝最為忌諱的事!我們可以看出一個明顯的輪廓,就是以色列人民逐漸發展出獨一神論的信仰型態。聖經的作者透過出埃及的經驗,將獨一真神的信仰逐漸鋪陳出來,因為出埃及乃是以色列民族生命的再造,是生命的重生。能夠有這樣力量改造一個民族生命的,絕對不是一般的諸神,乃是那位創造宇宙萬物的獨一真神。因此,人若離棄了這位真神,就是對改造生命的真神的侮辱。輕視了祂帶領以色列人民出埃及的見證。

這段經文給我們帶來很好的信息:

一、時刻記住在我們生命成長過程中,上帝給予我們的恩典,並將這恩典分享給與我們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

我們看到這兩章經文有一個很重要的信息,提及以色列人民如何與別人相處生活,且在與別人生活中要記住他們曾經在埃及當過奴隸,是上帝的手帶領他們出埃及那作奴隸的地方,並允許賜給他們有一片大好的土地可以居住。

出埃及,這是以色列人民最大的生命經驗,使他們子子孫孫都知道上帝是如何與他們整個民族同在。這種恩典是生命的恩典,是整個民族生存最大的記號。

今天我們也應該從這裡來思考:上帝在我們身上,在我們家庭中,所賜給我們的恩典是甚麼?我們每一個人身上都有數不盡的上帝恩典,我們每個家庭都有上帝奇妙的恩典。我們可以這樣說:我們每個人都有一部出埃及的歷史。因此,應該要這樣想:我們用甚麼方式教導我們的孩子認識的恩典?是怎樣讓我們的孩子了解上帝與我們家庭的關係?我相信:一個忘記上帝的恩典的人,不會有好的信仰;一個不會教導孩子認識上帝恩典的人,不會建立堅定信仰的家庭。

二、把「除上帝以外,我沒有別的上帝」這樣的信仰態度,落實在我們每一天的生活中。

我們看到上帝一再叮嚀以色列人民一定要遵守這條誡命:絕對不要跟著不認識上帝的人去敬拜他們的神明。我們看到以色列人用許多法律規例述說應該有的社會行為規範,看起來好像很繁瑣,講得那麼的細膩,連牛羊等牲畜的問題都提及,這恐怕是今天的人很難了解的。但就像我在前面已經講過的,所有這些規範其實就是只有一條:尊崇上帝為惟一真神。這位真神,就是創造的神,是獨一的神,沒有可以取代的對象存在。而所有這些社會生活規範,為的就是要以色列人民確實地將這種信仰落實在平常生活中。

同樣的,今天當我們說我們敬拜這位創造的真神時,我們也應該有這樣的態度,把我們生活的規律回歸到惟一上帝的信仰裡來。也就是說,無論我們在做甚麼事,都要以「上帝會喜歡我這樣做嗎?」為思考點,用在我們每一天的生活裡,才會使「獨一真神」的信仰落實在我們的生活中。

我常常發現很多時候,我們是用很多時間在探討許多信仰枝節上的問題,例如奉獻甚麼上帝才會喜歡?怎樣禱告上帝才會聽得見?等等類似的問題時常讓我們的心思團團轉。我也看見越來越多教會在蓋禮拜堂時,用很多時間在講究講台的設施,以及十字架的形狀。但很少去思考一件很有意思的事,就是猶太人亡國後被俘虜去當奴隸時,他們沒有聖殿可供禮拜,但卻發展出「會堂」。

在只要有十個人以上聚會就可以成立的「會堂」中,他們將耶和華上帝的信仰代代延續下去。他們是在「會堂」的聚會中,學習誠心懺悔,他們知道所以會落魄到亡國這種地步,是因為他們忘了、忽略對耶和華上帝的忠實,導致整個社會生活敗壞,心靈墮落。

看,今天台灣社會肅殺風氣猖獗,道德倫理生活如此敗壞,究其原因也只有一點:人的心中只有金錢,沒有上帝!我確實很擔憂今天的基督教會也在朝著這個方向走。我們的社會是對有錢人加以重視,對貧困的人失去憐憫的心。如果基督教會也如此,那就是名符其實地違背以上帝為中心、只有一位真神的信仰告白了。如何才能將「獨一真神」的信仰落實在我們每一天的生活中,這是個很值得我們一起來反省的信仰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