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杀人或伤人的律例
(出埃及记二十一章:12~25节)
3.有关杀人或伤人之律例 (廿一12~32)
摩西律法规定某几种罪行需判处死刑,早在创世记第九章6节已指出『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当挪亚出方舟的时候,神早就设定这样的条例,以免人去杀人,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预谋杀人者要被处死刑(出廿一12、14 ),而误杀者则有安全地区,给以安置(廿一13,有人认为是逃到祭坛那里;参考王上一50~53,128、29;但是这节经文多是指逃城;参阅民卅五6~15;申十九1~10;书二十1~6 )。其他罪行如打父母(出廿一15;叫我们想到古代是何等的敬重父母)十诫第五条诫命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的第一条就要人孝敬父母,如果人不孝敬父母就是违抗神的命令,何况人若打父母那真是大逆不道的事。拐带人口(不论有否把拐来的人贩卖为奴;出廿一16;参阅摩一6、9,二6)、咒骂父母(出廿一17;参阅申廿一18-21;申21:18「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 ,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 等,都要处以死刑。杀死奴隶不会被判死罪,因为奴隶被视为人的财产(出廿一20、21)。
有些罪行不会被判死罪,但要赔偿。如果在打斗中伤人,则要付钱作赔偿伤者损失的时间,并且要将他全然医好(廿一18、19)。如果两人相争,伤害了孕妇,以致流产,伤害孕妇的人就要受罚(二一22 )。至於赔偿的办法,可以在廿一23~25中找到一个摘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参阅太五38~42耶稣对此律例的解释)。这一类的律法,统称之为「复仇法」(Lex Talionis) 。这不是原始时代的残迹,或落後的司法制度,虽然有人认为这样的律法是有报复性和残忍的,它实际上已改良了从前的律法,因为它规限了刑罚的程度,只能相等於所犯的罪行,避免有过重的刑罚。例如:一只眼还一只眼,不多也不少(参阅莎士比亚所着的「威尼斯商人」一书,沙诺要求赔偿一磅肉的故事)。而且,富者贫者,贵胄平民,一律平等看待。有钱人家不得以罚款代替刑罚。一般而论,古代社会并没有设立律法去保护奴隶,免受主人的残害,而摩西律法却有此明文律例,可见以色列的律法已经大大地超越「以眼还眼」的原则。如果有人打瞎了奴隶的眼睛,或打掉了奴隶的一颗牙齿,就要给这奴隶自由(廿一26、27)。
另一条律例也表明以色列的律法视生命为神圣的,它规定一条牛若触死了人,那条牛就要被打死(廿一28)。然而如果牛的主人明知那牛是对人有危险,而不把牛拴着,因而触死了人,不但牛要治死,牛的主人也要被处死(廿一29),除非受害者的亲人愿意接纳赔钱赎命(廿一30)。如果牛触死奴隶,就要给奴隶的主人叁十舍客勒的银子作为赔偿(叁十舍客勒银子是奴隶的身价),牛要被治死,牛的主人不必偿命(廿一32 )。
3.杀人伤人赔偿的律例 (廿一12~27)
【廿一章十二至十四节】
打人以致打死的──原则上是杀人者偿命。但是,这律例却有例外,就是无意杀人的,或是意外伤人致死的,便设立一个地方让他可以往那 逃跑。这地方,在古代是二十24~25所说的神坛(这种风俗,在圣殿建成後仍然流行,参看王上一50~53;二28~32),後来是设立了逃城(参看民卅五9~34;申十九1~10)。但是,蓄意杀人或伤人致死的,却必须治死。
治死──谁将杀人者治死?谁可决定杀人者是无意或是蓄意?民数记的律例规定由「会众」作审判,并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然後作断定(民卅五22~34)。申命记似乎就由其「本城的长老」作决定了(申十九11~13)。至於谁去治死杀人者,这 没有说。民数记和申命记则似乎是由死者的亲属去执行的。
【廿一章十五和十七节】
打父母的、咒骂父母的──这是违背二十12的诫命的,因此就必要把他治死。至於其治死程序,可能就是和申廿一18~21所记述的相类。
【廿一章十六节】
拐带人口──这是一种严重的偷盗行为(请参看二十15的注释)。拐带人口的目的,在古代是将其贩卖为奴婢。最近以来仍然有许多拐带人口之後,卖到别的国家。这种恶行,会让父母伤心欲绝。因此,不论他已卖出,或仍控制在其手下,罪性都是一样,必要把他治死。申廿四7 「若遇见人拐带以色列中的一个弟兄,当奴才待他,或是卖了他,那拐带人的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也有类似的规定。
【廿一章十八至十九节】
这个用石头或拳头打那个──相打而无伤,则不必追究。一方伤重而躺卧在床,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打人的也不犯杀人罪,但要赔偿。赔偿分两项:(一)医药费:直至全然医好的费用;(二)工作耽误费。
【廿一章二十至廿一节】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古代的奴婢既是主人的有体动产,他就有权任意处置奴婢。因此,中东一带的法律是对主人没有任何处置的。但在以色列,若以棍打奴婢立时致死,主人却必要受刑。撒玛利亚抄本则作必要治死,和前面12节一样。我们现今无法考定谁的为原本,谁的为更改本。但奴婢若过一两天才死,则这主人既损失了他的有体动产,已算「赔偿」了,而奴婢是他家的,就没有人能过问了。至於受刑的含义怎样,亦无法考定。
【廿一章廿二至廿五节】
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这是一件严重的罪行。中东一带地区的古例,多以视为杀人罪治之。但对赔偿,则要视妇人的身分而定。对尊贵妇人、普通妇人或奴婢身分的妇人之赔偿规定,亦各有不同。在这 ,虽没有提到孕妇的身分问题,相信那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之语句,也把妇人身分,及伤人者的力量,都衡量在内的。
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原文是没有审判官这词的。原文Nathan biphlim 的直译是「按评断付给」,并可能有两种解释:(一)其一是妇人的丈夫漫天开价,伤人者落地还价,而由中间人评断,并按此评断付给。(二)另一可能是依照妇人的身分,按伤人者的能力,由中间人作评断,并按此评断付给。
若有别害──前面的说法仅只涉及因伤堕胎的赔偿,但若妇人不只堕胎,而有利害时,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按照中东一带的习惯和犹太人拉比的解释,上述的以X还X也不是完全按字句执行的。除了极端的仇恨和以低等身分伤害到比自己身分高的人,特别是平民或奴隶伤害到贵族时,这字句上的报复是有可能执行的。但在通常的情况下「财可通神」的中国俗话也是流行在这 的。用钱赔偿,首先就要看被伤害之人的身分,其次是伤害人者的力量,然後是所需的医药费用,伤害人因伤所损失的工作时间,疼痛的程度,名誉上的损害,家人亲属因之而遭受之痛苦等,都会加在赔偿的费用单内。在漫天开价落地还价之後,经中间人对伤害人者的付出能力作评断後,乃作付偿的决定。这种法例和赔偿的方法,不但行之於因伤的孕妇,也适用其他人士所遭受的伤害。
【廿一章廿六至廿七节】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一个牙──奴仆或婢女的身分低於主人,因此他们的身价得不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赔偿。但可得到因这只眼或这个牙而自由出去的机会。这种赔偿法,是古代中东任何民族的法律都没有的。大多数的文献都只提到赔偿少许的银钱而已。
(出埃及记廿一章:12~27节)
这段经文包含了以下七段赔偿的律例:(一)杀人(12~14节),(二)打骂父母(15,17节),(叁)拐带人口(16节),(四)伤人未至於死(18~19节);棍打仆婢(20~21节),(六)伤害孕妇(22~25节),(七)打坏仆婢的眼或牙(26~27节)。这些赔偿的律例,一方面显明与中东一带古代的法例极为相似,另一方面也显出以色列的律例因有宗教的精神,而比当时代邻近文明古国的法例更为有人道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