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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与服事

爱...不愿意自由...永远服事主人(出二一:5,6)

没有不愿意自由的人,只有不愿付自由代价的人。

但却有人律法规定他可以选择自由,他明明知道,却宁愿选择不自由: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著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出二一:1-6)在冰冷的律法中,我们发现一个温暖的"爱”字。

照以色列的律法,希伯来人在贫穷的时候,不可卖身给外族人,只可卖给同族的人家为奴仆;既然是同为弟兄,是神所赎出来的,不可以永远卖为奴仆。因此,在为主人工作了六年之后,应该得到机会,不用付赎价,就可出去作自由人。

不过,依照律法,他虽然可以自由,但他不能有工价,原来不属于他的,在离开时也没有权利带走。他若是同著妻子来的,那没有问题,可以同时自由离去。但如果他来时单身,主人给了他妻子,生了儿女,他出去的时候,都不能带走,要留下归给主人。这家庭爱的维系就断绝了。

爱是超越律法的。这时,他可以作一个选择:如果他爱主人,可以留在主人家里,永远成为那家的一部分;如果他爱主人所给他的妻子,所生的儿女,也可以全家作同样的选择。

从那天起,他与主人家的关系,有一个新的开始。主人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公证,又带他到门框旁,用锥子穿他的耳朵。这表明他今后永远属于这家,不再自由出入,必须听从主人的命令,作主人所喜悦的事。

这是我们基督徒的图画。主所救赎的人,从律法下得以自由,却因为爱主而甘愿永远服事他。"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加五:13)。

我们既是属主的人,就要听从他,从心里顺服他。中文的"闻”字很有意思。心思不属的时候,会听而不闻,没有专注顺从;只有心归神属,才可闻命而行。这就是耳朵被锥子穿过门框的表现。不是迫于律法,不得不为;不是阳奉阴违,只在眼前事奉;是因爱而顺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