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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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物(廿一33-廿二15)

我们以一个颇为习见的疏忽举动开始,当人为盛取雨水或者为贮水打开井盖,忘记盖上。值得注意的是没有提及此人要赔以生命或手脚。这大抵是在以命偿命的原则之下,假定受伤的人可以被证明并非出于故意。

同一疏忽的因素在牛抵触别的牛的法律上亦起作用。

接下来是处罚偷窃的基本法律。请注意标准修订本把经文作了一个颇为显著的整理(新英文本及当代英文本也是一样,但是在耶路撒冷本则有些微的差异)。偷窃,与夜盗相比,含有侵入或者会陷入被指控为杀人罪。现代的经验清楚指明,在黑暗中我们不能确知窃匪的存心。双倍偿还在后世的犹太法律中成了处罚偷窃罪的标准。请注意,没有要他受肉体上的损害或污辱。

犹太传统把廿二章五节解作,‘如果一个人烧毁一块田或一个葡萄园,并且让火延开,以致烧了他人的田’(新英文本)。牛群通常不在葡萄园中放。现代烧毁残梗的经验,显示出火焰多么容易漫延及失去控制。我们又一次见到处理疏忽的结果,它绝不能形成为一个人取得原谅的理由。

正如今天,行善事的人,也可能使自己陷入困难之中;第十至十三节指出当他并无过失时,如何逃避赔偿。‘就近 神’(8节)(编按:中文和合本译作‘就近审判官’)的含义不清楚。它当然包括到本地的庇护所去,但是要庄严宣誓,远是由祭司藉着乌陵土明宣判,则并未明确;第九节暗示后者,第十一节则暗示前者。阿摩司书三章十二节指明要提出证据证明牲畜是野兽所杀(13节)。──《每日研经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