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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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神而来审判的火(利十:1~2)

第十章 祭司干罪
  第一节:「亚伦的儿子拿答、亚比户」就是亚伦的长子和次子(出六23,民叁2。他们曾经跟着摩西和亚伦并以色列长老中的七十人登上西乃山朝见神(出二十四1)。「各拿自己的香炉」百姓刚看见耶和华的荣光(九23),又看见火从耶和华面前出来烧尽坛上的燔祭,正俯伏在地的时候(九24),拿答和亚比户就急忙各拿自己的香炉。「盛上火」这火不是从燔祭坛上得的,大概是从会幕院中,祭司作饭的地方所取来的凡火(参民十六18)。「加上香」就是为会幕所豫备的香(出叁十34~36)。「在耶和华面前」本句有叁个意思:(一)在会幕前(2参4一5),(二)在圣所的内幔前(四6),(叁)在至圣所的约柜前(九24)。论拿答、亚比户所行的,注释家有叁个意见:(一)有人以为他们是在会幕前用凡火烧香,类似可拉党所行的(民十六6、7、17、18),如果这样,他们就有两个错:1.不当用凡火,2.不当妄逞己意(他们的罪也类似乌撒,代上十叁9、10,参民四15,和乌西雅的罪,代下二十六16~21,参民十六40),(二)有人想他们是要进圣所烧香,如果这样,他们就有叁个错:1.神只要祭司早晚烧香(出叁十7、8),2.不当用凡火,3.不当妄逞自己的意思烧香(路一8、9)。(叁)有人以为他们是要进至圣所烧香(参十六12),如果这样,他们就还是有叁个错:1.正月不是在至圣所烧香的时候(一年一次,就是七月初十日, 可以在至圣所烧香,十六12),2.在至圣所烧香,不是众祭司的本份,乃是大祭司一个人的本份,3.不当用凡火。

  论到他们这妄逞己意的缘故,也有叁个意见:(一)他们因为得了这尊荣的地位,便生傲慢的心(凡居高位有权势的人都当十分谨慎,凡事顺服神,不可违背,也不可忽略他的吩咐,参申四2十二32,箴叁十6,启二十二19),(二)他们饮酒过多(9注,圣书上屡次提到饮酒的害处,9、10注,也劝君王和首领不喝酒,箴叁十一4、5,又说「多喝酒的人,不该得教会中长老执事的职份」,提前叁38,多一7)。(叁)他们的情感受了过份的冲动。亚伦的两个儿子所遭遇的是警戒当今在教会中作领袖的,因为作领袖的要受更重的判断,雅叁1)。「献上凡火」这火不是祭坛上的火,故此不蒙神悦纳(十六12,参民十六46,启八5)。「是耶和华没有吩咐他们的」(申四2十二32,参耶七31十九5,叁十二35)。摩西不但步步听从耶和华所吩咐的(八4、9、13、17、21、29),给祭司立下榜样,也会忠告他们,必须遵守耶和华的吩咐,不可用私意崇拜(西二23),免得他们死亡(八35,参出十九23)。

  第二节:「就有火」有叁样的火:(一)圣火(九24),(二)凡火(十1),(叁)罚火(十2,彼前四17,摩叁2)。「从耶和华面前出来」那烧尽坛上之燔祭的火,也是从耶和华面前出来的(参九24)。「把他们烧灭」从神面前出来的火,有两种功效:(一)烧尽百姓所奉献的祭物,是显明神的喜悦;(二)刑罚不遵主命的人,是显明神的震怒。照样,宣传福音也在听见的人中有两样的功效(林前十11;林後二16)。这火虽将拿答、亚比户烧死了,却没有烧毁他们的身体和衣服(5),显明这不是寻常的火(参赛叁十33末两句)。「他们就死在耶和华面前」(民叁4二十六61)。本句所说的「耶和华面前」几个字,乃是在圣所前的意思(5参1)。拿答和亚比户因火犯了罪,神也是用火罚了他们(加六7、8),正如人将哈曼挂在他为末底改所豫备的木架上(斯七10),那些控告但以理的人,自己倒被扔在狮子坑 (但六24)。亚多尼比色砍断了七十个王之手脚的大拇指,後来犹太人拿住他,也砍断他手脚的大拇指一样(士一6、7)。拿答和亚比户,有四样特别的利益:(一)他们是大祭司的儿子,(二)他们住在圣处,(叁)他们所供的是圣职,(四)神的荣耀为他们显现(九23参6)。他们虽是 蒙了这特别的恩典,反倒这样的去犯罪,故此受了重刑罚。主耶稣说:「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路十二48),这话真是不错的。神初立祭司的时候,是这样的惩一戒众,到初立教会的时候,也是这样(徒五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