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灵生活原则(十七10~十八5)
本段圣经可以说是个人生活的属灵原则,不但是对以色列人的指示,甚至寄居的外邦人都应知所遵循。颁布这些原则性的规条之目的,绝非压制规限人的自由,乃为人的好处。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十八5);这个应许,乃享受救恩之乐的丰盛生命(约十10)。
·严禁食血──虽然吃血的禁令较早时已颁布(创九4;利七26~27),惟到这段圣经才说明原因:
? 救恩预表:“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11)神设立的救恩,在旧约时期是祭牲流血舍命代人付上罪价的,而祭坛流血的祭牲乃预表耶稣的宝血,所以这血断不可食用;
? 道德教导:“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14),吃血即象征吃生命,茹毛饮血,乃凶残成性的表现,所以即使打猎所得的禽兽,也须先放血才可食用,使徒给予外邦信徒的劝谕中,也将血和勒死牲畜看为同一事情(徒十五20、29);
? 卫生因素:现代医学发现病毒存于血液内,吃血或会影响健康。自死或被兽撕裂的牲畜,血或未能尽流而瘀积部分,吃了是为不洁净。总括来说,血的预表功效在基督的救恩来到时已成就,但仍含有道德和卫生因素,吃血予人并没有甚么益处。
·知所效法──敬拜方面,只可亲近耶和华,不可向鬼魔献祭(7),不可接受刚离开的埃及或将进去的迦南人的恶俗,意思凡是世俗的行事为人方式,信徒都应回避,惟独遵守神的律例典章,才能得丰盛的生命。所以信徒必须认真谨慎研读神的话语,在其中认识神的律例典章,并加以遵循。
思想 随风入俗是人群被接纳的要点,我可以为神而坚定不妥协吗?
人伦(十八6~18)
“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6)是本段的钥节,带出几个耶和华所设立的人伦教训。
·家人是骨肉之亲,不可作肌肤相接之举──“露……下体”在旧约是指不正常的性关系(18~19,结十六36,二十二10等),所以二十11干脆译作“行淫”。家人血统相通,如骨连肉不可分开,但性的相连只存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即使家人如何亲爱,断不可有性爱,以免陷于乱伦。本段虽没有将一切不可婚娶的亲属全然列出,例如祖母、侄女、亲姐妹、和自己儿女等,但第6节的总论已包括这些关系了。若注意古人乱伦的恶俗,就可知本段人伦教导的高尚。例如埃及准娶姐妹为妻,王族更视为正统;波斯更准娶母亲、姐妹或女儿等为妻,与神的旨意相违。虽然旧约也有一些列祖及选民触犯人伦婚律,但圣经从未认同赞许。
·家人是骨肉之亲,紧密结连难分割──本段四次以“骨肉之亲”喻血统近亲(6、12~13、17),中文这个译法将近亲紧密结连,就如人身体骨和肉的难分割。例如亚伯拉罕称罗得为骨肉(创十三8);拉班说雅各实在是他的骨肉(创二十九14~15)。所以凡有血统直系关系的亲人,就如兄弟姊妹、父母儿孙等都不能婚娶,因为露他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10)。这规律消极方面是为防范乱伦,同样也有积极的提醒:信徒有否重视家人骨肉之亲,尽力呵护相顾?骨肉之亲也是最深最密的关系。当夫妻二人成为一体时,亚当称夏娃为骨中的骨,肉中的肉。所以露母亲(或某人妻子)下体即露父亲(即该妇人丈夫)的下体(8)。
祈祷 求主教导我珍视骨肉之亲,晓得如何爱护顾惜。
淫乱(十八19~30)
子曰:“食色性也。”这是神赋与人的天性,需善于运用。所以在生活信仰指示中,十七章启示了食的道理,本章则论性欲。上段划出骨肉之亲与肌肤之亲的界限,陈述在亲人中性的运用。本段则说明在家外对性要有所抑制的原因。
·不正常的性关系──19~23节举出一些不正常性关系的例子,总括了不正当性关系的范畴;
? 健康不许时不应行房,例如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
? 在婚姻以外不可有性关系,例如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
? 异教的淫乱恶行要逃避。21节意义含糊,原文没有“经火”这字,“儿女”原文是“种子”,上节及这几章圣经,都将这字作“精子”,意“行淫”(20),所以本节一并指出参与外邦淫猥性的宗教活动乃亵渎神的名;
? 同性恋乃苟合;
? 人兽交合乃为逆性。这些都是神所憎恶的。
·玷污自己──“玷污自己”这词在本段共出现五次(20、23、24两次、30),强调选民身分高尚,蒙神救赎就有洁净地位,若洁身自爱,就能保持清高。规条的订立,并非存心抑压人的自由,或指教苦修以期成圣,乃指示怎样行事为人能与蒙召的恩相称。(弗四1)
·玷污了地──逆性的罪,不单是个人犯罪,乃具社会性的严重影响,所以不但玷污自己,也玷污了地。特别之处,就是地受玷污就将犯罪的吐出(25、28),显示纵欲不但延祸他人,自己也必受到罪果,乱伦、淫乱、同性恋等的祸害,现代医学已证明,在遗传方面,或疾病的产生和传染上不但影响配偶、子女,更不少自吃其果的,可见到神安排的天理报应。
默想 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欲,清心祷告主,作神喜悦的儿女。──《新旧约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