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2 “特許的願”。即一個人把自己或家人(3~8節)、牲畜(9~13節)、房子(14,15節),或田地(16~25節)奉獻給耶和華。他不需要把擁有權轉移,只要以一個合理的價錢來代替(若所許的是潔淨的牲畜,他便不能把牠贖回;9,10節)。
二七3~7 奉獻給耶和華之男人或女人的估值,顯然是根據他在某個年限作雇工的工价。
二七13 不潔淨的牲畜可以贖回(歸物主所有),只要按照牠的價值加上百分之二十付上贖價。
二七15 房子也可以奉獻給耶和華,但卻自己保有,只要付出相等的價值再加上百分之二十。
二七16~25 贖回田地的方法比較複雜。業主要按照禧年余下的年數估計其價值,再加上百分之二十來付上贖價。人若不能把田地贖回,或奉獻給耶和華後再暗中賣掉,到了禧年,那田地便歸祭司所有,成為他們的產業。
二七26,27 牲畜中“頭生的”已經歸耶和華所有,因而不能再奉獻(出一三2,12)。
二七28,29 在某些情況裏,一個人可能是處於被咒詛(這裏譯作“當滅的”在原文跟“永獻的”是相同的字)的情況下,若是這樣,他就必須被處死(例子可見於約書亞記第七章)。在這些情形下,買贖是不可能的。
二七30~33 田地、果樹、牛群和羊群之生產的十分之一要獻給耶和華作為什一奉獻。某些什一奉獻可以用錢(通常加上百分之二十的價格)來代替,牲畜除外。關於各種什一奉獻的討論,可參看瑪拉基書三章8節、創世記十四章20節
及二十八章22節的腳註。“一切從(牧人)杖下經過的”所指的是一種習俗,就是讓牲畜單行走過,然後用沾了顏料的杖,在每第十隻身上作記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