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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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27 每到第七年,田地都要有一個安息年。那一年無論長出的是什麼土產,都要任由所有人和牲畜自由享用(6,7節)。對於這一年,神的律法裏也有特別的指示(比較申三一1013)。

二五812 每到第“五十年”就是一個禧年(jubile),當年不能有撒種和收割,而所有土地都要歸還其原來的擁有者,奴隸也要被釋放回家。

二五1317 土地的買賣要公正地進行,同時考慮到那時與禧年有多接近,因為到了禧年,所有土地都要歸還原主。

二五21,22 神應許百姓第六年的農作物必定足以維持他們在其後的安息年和禧年的食用。

二五2528 以色列人若被迫要把土地賣掉,他可以要求一個至近的親屬給他贖回,也可以自己買回(適當地計算在禧年之前農作物的數量),或等到禧年,土地便歸還給他。參看申命記二十五章510節和路得記三章9節的腳註。

二五2933 在城裏的房子若賣了而不在一年之內買回,業權便永遠歸給購買者了(第33節所說明的情況除外)。

二五3546 百姓要在各方面幫助貧窮的以色列人而不“取利”(利息;比較出二二25)。人若把自己賣給一個以色列人同胞,買他的人就要把他當作雇工,而不是奴隸來看待。奴僕只可從外邦人中買來(比較44節)。

二五4755 以色列人若把自己賣給外邦人,他可以要求一個至近親屬把他贖回,也可以自己贖回,或在禧年自動脫離奴僕的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