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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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 点灯的油。5 陈设饼。10 示罗密的儿子亵渎圣名。13 关于亵渎圣名的定例。17 关于杀人。18 关于伤害。23 亵渎圣名者用石头打死。

1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2 “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为点灯捣成的清橄榄油拿来给你,使灯常常点着。

  这里关于灯油的指示与出27:20,21相同。油是由会众提供的。做陈设饼和七七节之饼的细面也是由会众提供。亚伦负责照管灯,起初由他亲自修剪(出30:8),后来由祭司们来做。

  普通的油是榨油机里榨出来,但圣所的灯油却是捣出来的。要细心清洗果实,去掉一切杂质,叶子和枝杈,然后捣碎让油渗出来。这样加工的产量要比其他方式低,但质量要好。

  权威人士对于灯是否昼夜点着有不同的看法。第3节说亚伦要“从晚上到早晨,在耶和华面前经理这灯”,第2节却说灯要常常点着。根据出30:8,亚伦在晚上点灯,而撒上3:3说“上帝的灯”是要熄灭的。但按照标准的做法,“灯不能同时熄灭,却要日夜点着”(《先祖与先知》第348页)。各种说法虽然表面上矛盾,实际上却是一致的。很可能“上帝的灯”(撒上3:3)并不是灯台。或许以利在举行仪式的时候没有做到应有的谨慎。祭坛必须始终放着一个祭物,陈设饼必须始终放在桌子上,同样,灯也必须始终点着。即使在白天,自然光也不足以让祭司在一个遮盖严密又没有窗户的帐棚里履行每日的仪式。

3 在会幕中法柜 的幔子外,亚伦从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华面前经理这灯。这要作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

4 他要在耶和华面前常收拾精金 灯台上的灯。”

5 “你要取细面,烤成十二个饼,每饼用面伊法十分之二

  这是关于制作和使用陈设饼的特殊指示。此前已三次提到陈设饼(出25:3035:1339:36)。每个饼都是用4.4升细面做成的。圣经没有说明这些饼是有酵还是无酵的,但它放在第一层圣所耶和华面前似乎暗示没有用酵。作为常设的“素祭”(民4:7),它将遵循有关素祭的规定,因此一定是无酵的(利2:4,11)。约瑟弗斯特别指出没有用酵(《上古史》iii 6.6)。后来,饼的制作和摆放被视为利未人的工作(代上9:32)。

6 要把饼摆列两行(或作:摞;下同),每行六个,在耶和华面前精金的桌子上;

  指有整齐地堆放(见士6:26)。饼的大小要求堆放而不是平铺成行。

7 又要把净乳香放在每行饼上,作为纪念,就是作为火祭献给耶和华。

  乳香放在两个金杯里。当饼撤下时,香就要在火炭上焚烧献给耶和华。

8 每安息日要常摆在耶和华面前;这为以色列人作永远的约。

  据《塔木德》的记载,陈设饼每周在安息日由四位祭司撤掉,两位拿走饼,两位拿走香杯。当他们要拿走饼和香杯时,另外四个下周值班的祭司带着新的饼和香杯进来。带新饼进来的祭司站在北边,面向南边;取走旧饼的祭司站在南边,面向北边。当一边的祭司撤去旧饼时,相面的祭司就把新饼放上。他们要注意,只有当新饼预备好了,才可以将旧饼取走。这样,在桌子上就始终有饼了。然后旧饼归祭司,让他们在圣所的神圣范围内吃掉。亚希米勒给大卫及其随从吃的就是这饼(撒上21:4-6;太12:3,4)。

  这些陈设饼预表真正的生命之粮基督(见约6:51),也表明以色列人时刻依靠上帝供应一切的需求,包括属灵和属世的方面的(见太6:31-34)。桌子总是摆放着。上面的饼每周更换。正如灯台上灯的火焰向天升起,陈设饼桌子上的香也上升作为馨香的火祭,献给一切美物的供应者。

  从圣所中耶和华的桌子到新约中主的桌子之间只有一步之遥。祭司所吃的饼象征从天而来的主;我们现在所吃的饼,基督说是代表的身体(林前11:24)。

9 这饼是要给亚伦和他子孙的;他们要在圣处吃,为永远的定例,因为在献给耶和华的火祭中是至圣的。”

10 有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他父亲是埃及人,一日闲游在以色列人中。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和一个以色列人在营里争斗。

  这个年轻人是埃及人的儿子。他“闲游在以色列人中”,说明他是不许进营的,但他却进来了。发生了一场争斗。年轻人亵渎了耶和华的名。他不属于营里,因此算为外人,要收在监里等待耶和华的指示,以确定以色列人的律法能否应用在这个半外人身上。他原先进入营里是要为自己搭帐棚(《先祖与先知》第407页)。

11 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亵渎了圣名,并且咒诅,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里。(他母亲名叫示罗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儿。)

  他不知悔过,反而顽梗不化。

12 他们把那人收在监里,要得耶和华所指示的话。

13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14 “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叫听见的人都放手在他头上;全会众就要用石头打死他。

15 你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咒诅上帝的,必担当他的罪。

16 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必被治死。

17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18 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

19 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

20 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

21 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22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归一例。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10-14节的事件澄清了某些民事律法,特别是用于外人时(见出21:12,24,33)。上帝会赦免任何的罪。但解决民事犯罪不能以此为据。以色列人既是一个民族也是一个教会。所以上帝赐下了这两方面的规则。若有人杀了人,上帝会在他悔改时凭着怜悯饶恕他。事实上不论人会犯什么罪,不论罪行有多恶劣,他仍然可以得到上帝丰盛的怜悯。上帝知道人心,所以能够赦免,甚至“忘记”。但如果人悔改了就中止惩罚的话,每一个罪犯都将声称自己悔改,以救自己摆脱绞架了。如果悔改就取消惩罚,所有的监狱很快就会空无一人了!

  有人忘记了,上帝虽然会赦免,但一般并不免除犯罪的惩罚。大卫犯了罪并悔改了;但他却不能逃脱犯罪的后果。他一生都在忍受。一个人违反生命的规则,不论犯下何罪,不论他犯罪多深,上帝都能够而且愿意饶恕。但只有在最特殊的情况下,人才可以逃脱自己行为的自然后果。他虽然获得饶恕,但通常也要为他的罪行而受苦。

  政府“是上帝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罗13:4)。民法有它自己的地位。

  因此不要把上帝“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规定作为一个《旧约》的定例而随便抛弃。今日的政府正是建立在这个原则上的。如果不惩罚罪恶,社会状况就会比现在糟得多。“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罪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罗13:3)。

  但如果要惩罚罪恶,怎样确定惩罚呢?那就是惩罚与罪行相当。“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非常公平和公正。

23 于是,摩西晓谕以色列人,他们就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