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神的律法中已记载许多关于许愿之例,(利27章)重点在于所献的物。(民6章)论到拿细耳人的愿。本章补充许愿有效及无效之律例。特别关注女性方面,在怎样的情况下许愿有效及无效。
一、男人许愿之例----许愿不可食言 1-2
摩西晓谕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按这两节经文看来旧约律法许可以色列民许愿,但不可背愿,不可起假誓,所起的誓总要向主谨守。律法是这样教导:你向耶和华─你的 神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为耶和华─你的 神必定向你追讨,你不偿还就有罪, 你若不许愿,倒无罪.(申 23:21-22) 。人遇到危急,会向神许愿求助,圣经中有许多许愿的例子(创28:20-22,士11:30-31)但一旦神听了人的呼求,危急过去很可能会忘却当日所许的愿。所罗门教导我们;你在神面前不可冒失开口,也不可心急发言,你若许愿不可食言,应当立即偿还。你许愿不还不如不许,为何使神因你的声音发怒,败坏你手所作的呢?
二、女子许愿之例---由父亲决定 3-5
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若向耶和华许愿,要约束自己, 她父亲也听见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这里指出年幼未婚的女子,她的主权在于父母,她许愿时父母若默许,就算确定她总要谨守。若她的父母不同意,她的誓愿便作废,神也赦免她的无知。
三、妇人许愿之例----由丈夫决定 6-8
她若出了嫁,有愿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她丈夫听见的日子,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但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就算废了她所许的愿和她出口约束自己的冒失话;耶和华也必赦免她。这里指出 女人与男人不同,男子成人后他许愿由自己确定,他就该谨守。女人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已婚的女人,她的主权在于丈夫,所以她誓愿也是由丈夫作决定。男女为何有这样的分别,因为一般的女人在生活上不能自立,而倚靠家庭供养。尤其是已婚的女人,若许愿分房,当然需要得到丈夫的同意,否则作废了。
四、寡妇许愿之例----由自己决定 9
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就是她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这里指出寡妇和被休的女人,与未婚或已婚的不同,她要与男子一样,因她没有丈夫约束,所以她所许的愿是确定的,总要谨守。以色列的寡妇或被休之妇,一般住在父家(利22:13)但她许愿无须得到父亲的同意,她自己可以作主。
五、论丈夫的责任----有权废立妻子的愿 10-15
这几节经文与上文有许多重复;可能指寡妇若改嫁,她在丈夫家中,就要受丈夫的约束。或者是补充说明男人在家中的责任。作丈夫的有权确定或废去妻子的愿。但作丈夫的听见妻子所许的愿,若默默不言表示同意,若以后将妻子的愿废弃,他就要担罪,如同自己背誓一样。
第16节是本章的结论;这是丈夫待妻子,父亲待女儿,女儿年幼、还在父家,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律例。作父亲要负起子女的责任,作丈夫要负起妻子的责任。这里说明男人是一家之主,他不但要负起家中生活的问题,也要负起管理的职责。
本章只有16节经文共有14次提到许愿是约束自己,意思是你若许愿,无论是作那些事(民6:1-5),或不作那些事(诗132:2-4)就要照着所许的愿而行,否则就是背愿。所以我们要谨慎,不可随便说嬉戏之语,若已经说了就要照着行,不可食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