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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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5 在當時的社會,男性和女性的服裝十分相似,因此不同性別作不同的穿戴是很重要的,這樣可以防止易裝癖或同性戀。

二二8 “欄杆”。防止有人從平頂屋上掉下來的矮牆。

二二10 兩種牲畜的步伐和拉力是不相等的。

二二11 據說拜偶像的祭司所穿的,就是這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以為這種衣服會產生魔力。

二二12 關於“繸子”,參看民數記十五章3741節的腳註。

二二17 “那布”。一件染了血的衣服,或新婚當夜所用的床單。

二二18 “懲治他”的方法是鞭打他四十下(比較二五3)。

二二19 罰款約相等於四十八安士(1.1千克)的銀子。參看馬利亞的例子和馬太福音一章19節的腳註。

二二23 訂婚跟結婚一樣有約束力。

二二2527 強姦已定親之女子的處罰是死刑。

二二28,29 強姦了處女就必須娶她為妻。那人要交給新娘的禮金通常是“五十舍客勒”銀子。

二二30 人不可取繼母為妻。參看利未記十八章68節的腳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