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上文的三宗事件重新確立了祭司的職事,本章隨即說明祭司和利未人的職責和特權。神吩咐祭司的事情是直接向亞倫說的(1,8),但吩咐利未人的事卻間接透過摩西(25-26),再次顯明利未人不能享有祭司與神直接相交的特權。
祭司與利未人的職責之一是看守全帳幕(1-7)。
祭司主要看守聖所,權利是享用一切不經火的供物(8-20)。及利未人收入的十分之一(25-32)。利未人協助祭司看守會幕,但不得接觸聖所的器具,權利是享用以色列人出產的十分之一(21-24),但他們須像以色列人一樣,將收入的十分之一獻給神,當作舉祭歸給祭司。利未人須作什一奉獻,這是首次的記載(25)。
25-26節:利未人也需要作十一奉獻,支持神的工作。沒人有權不將所得的獻一部分給神。利未人雖然沒有產業,也要和別人一樣,將自己的收入獻上一部分,作為供給別的利未人及會幕的需要。十一奉獻的原則需要遵守,神期望所有的基督徒都能慷慨地奉獻,使神的家中沒有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