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些数字是按字面解释或另有含义?经文:民1:46
凡以色列人中被数的,照着宗族从二十岁以外,能出去打仗被数的,共有六十万三千五百五十名。
民26:51
以色列人中被数的,共有六十万零一千七百三十名。民数记共有两次数点以色列人的数目,首次是为作战而作的准备工夫(民1:46);另一次是为分地而作之准备工夫(民26:2)。两次数点民众皆从二十岁以上计起,人数皆在600000 以上,若加上妇孺,人数应多达超过2000000。因此经评家认为这数字必定不能按字面意义作解释,因超过2000000 人岂能在旷野漂流四十年之久?故此:
⑴他们便将数字的「千」字(eleph)解作部落单位(tribalunits)。希伯来文上千的数字,是用「千」字作起点,他们没有「万」字;如流便的总数46500 人(民1:21)便是46 千及500 人,即46 个部落单位及500 人。这样的计算方法显然问题众多,因为民2:32 的603550 人,即等于603个部落单位另550 人,这少撮人怎可以打仗?
⑵另有说这些数字是夸大数字,旨在显出神给亚伯拉罕后裔的应许果然成就,正如撒上18:7 也用夸大数字彰显神的伟大【注1】。但此说与出38:25~26 所得之舍客勒而计算出来的人口总数共603550 人大大相违,此处(出38:26)的总数与民2:32 的总数相若,表示是按字面计算出来的人口,非夸大的语言【注2】。
⑶民数记的人口数字,该按字面意义作解释。神是万军之耶和华,惦有能力供养选民在旷野四十年之久生活上的需要,因惦是行神迹的神。
2.祭司任职年是二十岁、二十五岁或三十岁?经文:民4:3
从三十岁直到五十岁,凡前来任职在会幕里办事的,全都计
算。
民8:24
利未人是这样;从二十五岁以外,他们要前来任职,办会幕
的事。拉3:8
百姓到了耶路撒冷神殿的地方,第二年二月,撒拉铁的儿子所罗巴伯、约萨达的儿子耶书亚,和其余的弟兄,就是祭司、利未人,并一切被掳归回耶路撒冷的人,都兴工建造;又派利未人,从二十岁以外的,督理建造耶和华殿的工作。民4:3 的「办事」(melakah)与民8:24 的「办事」(baabodath)是两件不同「办事」的性质。前者(民4:3)是指宗教范围的事奉;后者(民8:24)是概括性的字词,强调庶务性,但包括宗教性的事务,故此需要年轻力壮者服勤,于是便提早五年开始任职(二十五岁)。这五年算是一种「见习性质」(apprenticeship)。又因在旷野时代,以色列人抬着会幕器具四处漂流,这种「重担」非靠年轻人不可,故此民8:24 的安排是有理由的。
至于拉3:8 所说的二十岁以外的乃是关于「督建」神殿的工作,与协助献祭无关,所以年龄不属三十岁的要求。此外,据拉2:40 及7:43 的统计,在归回时代能担任圣工的利未人只得74 人,故需要提早招募年轻人投入圣工服务的行列,这是因时代不同及人手短缺之故。又据代上23:26 及代下31:17 记,戴维及希西家时代,办理圣殿庶务的人乃从二十岁开始,因为年轻小伙子有力气扛抬各样重物,那是一种「见习服务期」了。
3.为何神赐给选民鹌鹑,却又击杀他们?经文:民11:31~34
有风从耶和华那里刮起,把鹌鹑由海面刮来,飞散在营边和营的四围,这边约有一天的路程,那边约有一天的路程,离地面约有二肘。百姓起来,终日终夜,并次日一整天,捕取鹌鹑,至少的也取了十贺梅珥,为自己摆列在营的四围。肉
在他们牙齿之间,尚未嚼烂,耶和华的怒气就向他们发作,用最重的灾殃击杀了他们。那地方便叫作基博罗哈他瓦(就是贪欲之人的坟墓),因为他们在那里葬埋那起贪欲之心的人。
在出埃及往迦南地前进路上,神的选民常因某些事故向神发怨言。此次他们又因吃腻吗哪,而「大起贪欲之心」埋怨「没有肉吃」(民11:4),导致摩西苦不堪言,向神投诉,有欲死之念头(民11:15)。神于是给他们甚多鹌鹑,百姓32),但肉在他们牙齿之间尚未嚼烂,神已用最重的灾殃击杀他们(民11:33)圣经没说这「最重的灾殃」是什么,但按「灾殃」(原文makka,意「打击」,在出3:20 同字译「攻击」)在申28~29 章内指致命的疾病;故在这里可能是指「食物中毒」(foodpoisoning),因这群是不知神恩浩瀚,只顾口腹之欲的忘恩之徒,他们大大轻看神。在此情况下,神若不伸出公义的手惩罚他们,他们的犯罪细胞必如癌细胞般扩散至全民族。
4.摩西在这里似乎太自负?经文:民12:3
摩西为人极其谦和,胜过世上的众人。有人说本节是全本民数记最难解的经文【注3】,摩西是民数记的作者,他没理由称自己是世上最谦和的人,学者解说有四:
⑴将「谦和」译成「辛苦」,这样便解释摩西确有甚辛苦的使命,正如不久前他说:「管理这百姓的责任太重了,我独自担当不起」(民11:14)。
⑵本节是后人附加上去,如申34:5~8 有关摩西逝世的记载是约书亚加上的(参书24:26)。一些英译本(如NIV)将本节放在括号内,以示是后加进去的(如W. C. Kaiser)。
⑶摩西如此宣称是「被逼」而作的,如保罗为了要应付假师傅的批评,迫不得已为自己争辩,而说出不少自诩的话(参林后11:5,12:11~12)。
⑷摩西因娶古实女子为妻,成为米利暗及亚伦毁谤他的导火线,是关乎摩西领导权柄的问题(参民11:29)。整个事件突发的主因,在民12:2,非民12:1。于此摩西不与他们争辩,只愿神为他伸冤,故有此言「为人极其谦和,胜于万人」【注4】。
5.赎罪祭究竟是献一只牲畜,或是二只?经文:民15:24
若有误行,是会众所不知道的,后来全会众就要将一只公牛犊作燔祭,并照典章把素祭和奠祭,一同献给耶和华为馨香之祭;又献一只公山羊作赎罪祭。
利4:14
会众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献一只公牛犊为赎罪祭,牵到会幕前。
民15:24 谓若有误行之罪,可献一只公牛犊为燔祭(即赎愆祭,参利5:6),一只公山羊为赎罪祭;但利4:14 谓只献一只公牛犊,两者前后矛盾。原来利未记所记,误行之罪,是要献一只公牛犊为赎罪祭(利4:14)。利未记是在漂流旷野前的作品,四十年旷野漂流后(民数记写作时),神的律法有所增补。此谓若有误行之罪,该献的祭有三:
⑴一只公牛犊作燔祭。
⑵同时献上素祭和奠祭。
⑶一只公山羊为赎罪祭。先前的律例在后来常有修订(如出13:2 比较民3:12;利7:34 比较申18:3;利11:39 比较申14:21)。
另有学者(如Keil)则称利4:14 指「隐而未现」的罪,民15:24 指「误行之罪」,是两种不同的罪。或有说利4:14 是「笼统之说」,而民15:24 是「细列之说」。不管缘由如何,这两段经文是没有矛盾的。
6.巴兰按神吩咐去行竟受责,似是无辜?经文:民22:12
神对巴兰说:你不可同他们去,也不可咒诅那民,因为那民是蒙福的。
民22:20
当夜神临到巴兰那里说:这些人若来召你,你就起来同他们去,你只要遵行我对你所说的话。
民22:22
神因他去就发了怒;耶和华的使者站在路上敌挡他。他骑着驴,有两个仆人跟随他。
巴兰称为「贪爱不义之工价的先知」(彼后2:15),受摩押王重金礼聘去咒诅以色列(22:7)。但神不许他这样做(22:12),摩押王再加重礼,要巴兰回心转意(22:15~18)。这时巴兰虚假地要求神启示才肯答应(22:19),是时神吩咐他可行之(22:20),但却使他的咒诅变成祝福(23:8、11)。
整个过程,可见神在控制不容许巴兰咒诅选民。但问题为何似「出尔反尔」(22:12「不可去」,22:20「可去」)?原来摩押王巴勒第二次来求巴兰改变初衷时(22:15~18),巴兰理应清楚拒绝,他反而请巴勒使者留下过夜,希望神改变心意,可见他是利欲熏心之人。于是神允许巴兰去,在路上以一头牲畜的怪异动作提醒他,只是他假意认罪(22:34),致有后来在什亭引诱选民犯罪之事件(25:1~9,31:16)。
7.究竟死去是二万四千人或二万三千人?经文:民25:9
那时遭瘟疫死的,有二万四千人。
林前10:8
我们也不要行奸淫,像他们有人行的,一天就倒毙了二万三千人。
在约旦河之东、死海之北约6 哩的什亭(民25:3),以色列人与摩押女子行淫,遭神用瘟疫惩罚他们,死去有24000人;而林前10:8 却记有23000 人,究竟孰是孰非?解答有三:
⑴民数记的是整件事件全体死亡之人数,林前所说是「一日之内」(如W. H. Mare)。神不久前刚拯救以色列人脱离巴兰的咒诅,可惜他们却不能救自己离开拜偶像与行淫的罪行,遂招致神的「重刑」。
⑵两个数目都是约数,民数记是记前面的约数(24000),林前是记后面的约数(23000);故此,其实数便处在此两数字之中(如23500)(如H. Lindsell)。
⑶这是二件不同的事,林前所记的是拜金牛犊事件(参出32章),因林前10:7 所引用的经文出自旧约出32:6。G.L.Archer 解释谓,出32:28 节只记当天被刀杀死的有3000人,但是没有记载多少人遭瘟疫而毙命,此点保罗在林前10:8 节在圣灵的默示下加上补充,说死去的人共23000人,包括被刀杀死的那3000 人,因林前10:7 节提及出32:6 的历史,故林前10:8 必定是与出32:28 有关【注5】,故此,林前10:8 透露是23000 人。而民25:9 所记的是另外一件事,是以色列人在什亭所遭的天谴(如G. L.Archer,G. Fee)。
书目注明
【注1】R.B.Allen, "Numbers," Exposirtor's Bible Commentary,
Zondervan, 1990, pp.688-691.
【注2】J. C. Laney, Answers to Tough Questions, Kregel, 1997, p.43.
【注3】W. C. Kaiser, More Hard Sayings of the Old Testament, IVP,
1992, p.98.
【注4】与N. L. Geisler, When Crities Ask, Victor, 1992, p.103 表同
感。
【注5】G. L. Archer, Encyclopedia of bible Difficulties, Zondervan,
1982, p.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