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鞭笞条例 廿五1~3
{\Section:TopicID=713}廿五1~2
审判官 请参看十六18的注释。
要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 这是公义审判的必然结果。否则的话,审判的人便要受良心和 神的审判。
恶人若该受责打,审判官就要叫他当面伏在地上,按着他的罪照数责打 笞刑是自古都有。至今有许多国家仍未废除。这条例的规定有三项要注意的:(一)在审判官面前责打,免得施刑者公报私仇或收受贿赂。(二)只能打背后,通常是指打屁股。(三)按罪刑的轻重而定鞭笞的次数。
{\Section:TopicID=714}廿五3
只可打四十下,不可过数,若过数,便是轻贱你的弟兄了 四十是属地的完全的数目,因此只能打到四十大板为止。一九○三至一九一四年,在古亚述地出土的泥版《中亚述法典》第一泥版第十八条(见《古代近东文献》──ANET,第一八一页),亦有规定鞭笞四十下的。因为过数便是轻贱弟兄的缘故,后期的犹太人,为示对弟兄的爱起见,最高的鞭笞次数便是四十减一(林后十一24)。
{\Section:TopicID=715}廿五1~3
听讼的审判官必须是公正无私的,定义人得直,恶人要受罚。假如使用笞刑,则最多只能打四十下,免得轻贱了弟兄。
19 牛踹谷条例 廿五4
{\Section:TopicID=717}廿五4
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他的嘴 这是申典人道精神的表现(参看廿二6~7),连禽兽牲畜都立例照顾。但在新约,却使用这经文到传道人的辛劳应得教友的供养上(林前九9;提前五18)。这种隐喻式的引述,对勤奋为主作工的人来说,是甚为恰切的。
{\Section:TopicID=718}廿五4
申典作者明白万物皆为上主创造,人有照顾万物的责任。特别是为人辛劳的牛,在为人拖拉木板将禾穗的谷压落时,不可笼住牠的嘴,而让牠可自由自在的吃禾秆。
20 为兄弟立嗣条例 廿五5~10
{\Section:TopicID=720}廿五5~6
弟兄同居,若死了一个没有儿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他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娶他为妻,与他同房 这是以色列人大家庭组织中的条例。正如中国古代父子祖孙大家庭合伙同居一样,古代的以色列人亦如此。在大家庭中,家长有权决定一切(参看创卅八章)。但在本条例中,是假定家长已经去世,或因故不能执行家长权(见第7节)。这里的弟兄,并无分长幼之别。但从太廿二24~28的叙述中,常使人会以为兄长死后,弟弟要尽此为兄立嗣的本分。此外,西方释经家因处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环境,亦常解释为未娶妻的弟弟要娶嫂为妻。而其实,旧约中的以色列人是容许多妻制的。一夫一妻制要到耶稣之后,才将 神创造人时命定为一夫一妻的制度彰明出来(参看可十2~12)。
妇人生的长子必归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涂抹了 这里的死兄,就是和合本译者因受太廿二24~28而来的误译。原文是已死的兄弟(见现代中文译本)。以色列人在古代并未有在天堂享受永生的观念。这观念是被掳回国后,才逐步彰明的。因为 神对救恩的启示,是渐进的,而不是一次过的。为这原因,古以色列人的永生,乃是自己的名,由男性子孙承继,正如其产业由男性子孙承继一样(参看创四十八15~16、22)。故此,这为兄弟立嗣的条例,也包含将祖宗产业,不归于别人的要求(参看民卅六7;王上廿一3)。但是,这规例自从祭典规定可由女儿承受产业后(民廿七1~11),便在以色列中逐渐消失了。
{\Section:TopicID=721}廿五7~8
那人若不愿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门长老那里说…… 这节话多次用的哥哥,原文也是无分长幼的“兄弟”(请参看现代中文译本)。按古以色列的风俗,不但是兄弟──若没有兄弟,就由至近的亲属要尽此为死者立嗣的本分(参看得三12,四1)。为死者立嗣的本分,也是死者之妻的本分(参看创卅八11~26)。故此,死者之妻要去市议会(城门的实意)向长老投诉。之所以要到市议会去,是假定死者的父亲已去世或因故不作决定,正如创卅八11的犹大,因怕小儿子也被死而叫他玛氏回娘家去一样。
本城的长老就要召那人来问他 虽然是家庭的家事,因为是同为以色列族的族人大家庭,故此在家庭中的家长不管事时,大家庭的家长们要过问其事了。
他若执意说,我不愿意娶她 虽然有为兄弟立嗣的义务,而婚姻仍是要两厢情愿的。故此,这兄弟仍有自由可决定不娶兄弟之妻。
{\Section:TopicID=722}廿五9~10
脱了他的鞋 这里的记述,明显是由女方动手,并有羞辱不肯娶她之男方的意思,所以要加吐唾沫在他脸上,并被族人讥笑他的名必称为脱鞋之家。这记述和得四7~8的说法很为不同,大概是时代的不同,风俗亦有蜕变之故。
说,凡不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这样待他 这里的哥哥,亦是和合本偏见的错译(见现代中文译本)。现代中文译本在这词的末了,翻为“该受这种侮辱”,虽然不是按原文的直译,却是将原义表达得更为恰切的佳作。
{\Section:TopicID=723}廿五5~10
以色列的古风俗是至近的亲属,要为死者立嗣。中国人是用过继的方法,以色列人却由死者之妻嫁给至近亲属,所生的长子就归在死者名下,为要传留死者之名和保有其产业。申典依此风俗立例要由死者的兄弟尽此本分。若有不愿尽本分的兄弟,死者之妻可到市议会投诉。市议会长老们劝勉死者的兄弟无效时,死者之妻可脱去该兄弟的鞋和吐唾沫在他脸上以侮辱他。这兄弟此后亦被族人认为脱鞋之家,用以警戒人不敢效尤。
21 处理恶妇条例 廿五11~12
{\Section:TopicID=725}廿五11~12
若有二人争斗,这人的妻近前来……抓住那人的下体,就要砍断妇人的手,眼不可顾惜她 按照中亚述法典第一泥版第八条(见《古代近东文献》──ANET),第一八一页)的规定,则只砍断一个手指。申典却规定砍断妇人的手,原因是以色列人对男性的生殖器有极为神圣的观念:这不但是决定可否入上主之会的根据(廿三1),也是子孙绵延的所寄。故此要以这样严厉的刑罚来处置这样的恶妇。手的原文是单数,大概只砍抓人生殖器的手。
{\Section:TopicID=726}廿五11~12
在两男打架时,其中一人的妻子为了救助丈夫,去抓住另一人的生殖器,则这妇人的手要予以砍断,不可姑息。原因是男子生殖器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2 度量衡条例 廿五13~16
{\Section:TopicID=728}廿五13~14
砝码 是在天秤上衡量轻重的东西。
升斗 是量度谷麦等粮食的量器。
{\Section:TopicID=729}廿五15~16
当用对准公平的砝码,公平的升斗 在申典编写时代稍前的先知(见何十二7~8;摩八5;弥六10~12;参看箴十一1,十六11,二十23等),均极注重这些度(尺寸)量(升斗)衡(秤,砝码)的准确。这大概是当世代的通病。其实,这也是一切时代,所有民族中邪恶之人的诡诈通恶。所以祭典也同样严格的规定(见利十九35~36)。
这样,在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长久 这是对使用公平准确之度量衡的器具之人的应许,就是 神要使他得福长寿。
因为行非义之事的人,都是耶和华你 神所憎恶的 这里明白说明使用不正确的度量衡器具以欺骗人,乃非义之事。因此是一个严重的罪过,必要受 神的审判。这事既为 神所憎恶,那就正如敬拜偶像一样,不为上主所接纳。
{\Section:TopicID=730}廿五13~16
用大的砝码或量器来买入,而小的度量衡器具作卖出,是一种诡诈欺骗的行为,必受 神的憎恶和审判。相反的,使用正确公平的度量衡器具的人,则必得 神赐福长寿。
23 当剿灭亚玛力人 廿五17~19
{\Section:TopicID=732}廿五17~18
亚玛力人 这是以色列人出埃及时代,占据迦南地南部,靠近西乃半岛之书珥旷野的东边,并曾侵入亚拉伯北部近亚拉巴的一个游牧部落。按圣经的记载,他们是以扫的后裔(创卅六12),被称为“原为诸国之首”(民廿四20)的。以色列人出埃及进入西乃半岛之初,他们曾在利非订和以色列人争战,但给约书亚所统率的兵丁击败(出十七8~16)。士师时代,他们连同亚拉伯人和米甸人多方进扰以色列境(士六33,七12,十12等)。撒母耳曾吩咐扫罗去剿灭他们(撒上十五章);但在大卫时代,亚玛力人仍旧到处闯扰劫掠(参看撒上三十章)。
他们在路上遇见你,趁你疲乏困倦,击杀你尽后边软弱的人,并不敬畏 神 这里所指的,明显的是与出十七8~16的事迹有关联,并且是他们主动的来到利非订和以色列人争战。
{\Section:TopicID=733}廿五19
……那时,你要将亚玛力的名号,从天下涂抹了,不可忘记 撒上十五章,撒母耳之所以吩咐扫罗去击打亚玛力人,就是依据出十七14和申命记这里的话。
{\Section:TopicID=734}廿五17~19
申典原有的律例部分,明显的是到廿五16为止。廿六章是与礼拜的仪文相关联。这三节经文明显的是不属于律例,反而像是礼拜仪文的一部分。在申典编写的时代,亚玛力人早就被消灭了,根本就无须在此提到他们。但是,亚玛力人却是以色列人出埃及后,所遇之最强劲的仇敌。这最强劲的仇敌,连其名号都按 神所应许的(出十七14)涂抹了,还有甚么仇敌不可给以色列人打败呢?故此,这段经文给编在现有的位置,明显是用以提醒以色列人,不要惧怕亚述的强大,将来他们的名号也将被涂抹的。──《中文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