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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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謀殺案、戰俘和家庭的一些律例

這是一段令人難過的經文,但是我們從信靠上帝中也看到裡面可以給我們的實際應用和安慰。

無頭兇案

二十一1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

第十九章是有人誤殺了人,現在是有人死了,但不知道是誰殺了,可能是謀殺的機率較大。這裡我相信也有經過調查。

二十一2 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3 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4 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有人被殺了,也就是無辜人的血流了。在上帝的流奶與蜜之地,會有斧頭脫了把的事,會有兇手法外消遙的無頭兇案。叫人怨,叫人氣,也叫人害怕,因為如果有兇手在法網之外,豈不是人人自危,人人都有被殺的危險。

離屍體最近的城要擔負責任。因為當時的交通工具不是那麼方便,人無法戴著屍體走路,毀屍滅跡的事也不是那麼容易,所以理論上兇手就是這座城的人。沒辦法找到這人,但是罪要得赦免、洗淨,總是需要有一個無辜者代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打折母牛犢的頸項。當然有罪的人最後要被揪出來,可能是最後大審判的時候。

如果是環保人士或佛教徒,可能又要說:「真是殘忍。」為什麼要母牛犢,而不用公牛犢?這些我們都不用去問,重點是神要人知道「殺人者死」,要不然這地會繼續有咒詛的。要除掉咒詛,就需要有一個無辜者來代贖,這總是指向《新約》的耶穌。《加拉太書》第三章第13節,「基督既為我們受(受,原文是:成)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在《撒母耳記下》也出現這樣的事,包括:掃羅殺錯了基遍人,有饑荒;然後掃羅的兒子要代死(撒下二十一1-14)。包括:大衛數點民數,有瘟疫;然後牛犢被獻上,瘟疫才停止(撒下二十四)。

二十一5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

祭司利未人的被揀選,他的重要是要教導百姓十誡和上帝的話;事奉上帝,就是事奉百姓,叫百姓聽上帝的話;奉耶和華的名祝福,讓人因為上帝的話而蒙福,或獻上頭生的、初熟的感恩祭而蒙福,或贖罪祭、贖愆祭最得赦免而蒙福;也要作審判官,判有罪的人有罪,無罪的人無辜。這都需要有上帝的恩典、智慧和聖靈,使得不徇情面,不看人的美醜、貧富,也不受賄賂。

二十一6 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7 禱告(原文是回答)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8 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這裡長老是一個代表。雖然人不是你直接殺的,但是這城是你教導的。

禱告,原文是回答。也就是上帝在問,利未人在問:「交出兇手來。」他們無法回答就只好用禱告回應。所以,翻作「禱告」也是恰當的。

流無辜血的罪,就是不該死的被殺了,或不是真兇的人死了。照說,這城的人若不死,無辜人的血就會控告他。因此,要有一個無辜者──母牛犢的血被流了,來替代這城的人,好贖這罪。

我們也要特別提一下代贖。若不回到「十字架」,代贖就不能完全。《希伯來書》多次講到,牛羊的血根本就不能贖罪(來九1225)。那只是象徵性的說法,主要是預表耶穌。赦免的事,講起來容易,行起來卻是最難的。《希伯來書》第九章第22節,「按著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潔淨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流血就是處罰,人犯了任何罪,都要流血。可是流了血,處罰了,就不叫赦免。所以要有一個代替受罰的。如果不是耶穌的代贖,就沒有真正的赦免。當然這裡還包括十字架上的替死,和聖靈的更新。《以弗所書》第一章第7節,「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豐富的恩典,」赦免,從我們人來講是白白的,我們沒有付任何東西就被赦免。可是從上帝來講,不是白白的,是祂的獨生兒子流血、死了,才能赦免。《希伯來書》第九章第13-14節,「若山羊和公牛的血,並母牛犢的灰,灑在不潔的人身上,尚且叫人成聖,身體潔淨,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他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原文是良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嗎?」

二十一9 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當然這只是象徵性的除掉了這罪;完全的除掉是等到主的審判,不管這真正的兇手是悔改而得到處罰,或不悔改而得到永刑,這才是完全的結束。

女戰俘

二十一10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11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12 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13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14 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剃頭髮,修指甲」:都是哀哭的表現。

這裡是講到有些迦南人不被滅淨,也就是《申命記》第二十章11節──有人說迦南地以外的婦女才可以留下來。我覺得:即使是迦南地的婦女,也未必不可。總之,凡是願意順服、投降的人,就可以留下來。若說《聖經》沒有講的,就一定是假投降嗎?也未必。我們相信除了妓女喇合以外,應該還有很多順服的婦女。至於是為了保命,而假投降或真順服,就得看上帝了。但可以確定的是蒙神揀選、順服、信靠上帝的成分,就是被上帝肯定了。

令我們覺得良心不安的是:一、「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看來連美貌的,存活的機率都比較大。二、「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因為她的父母是被以色列人所殺。這個規矩乍看之下很噁心,似乎有點虛情假意。也讓我們聯想到拔示巴,她先是哭烏利亞的死,接著就嫁給大衛。其中到底有多少是真哀傷,還是假儀式?我們不知道。但是人間是會有人藉著上帝的律法,而行總總虛偽的禮儀。在這裡,我們看到神定了一些的規矩,這規矩多多少少有約束的作用,叫人不至於太放肆;也叫人的感情能適度的發洩,不至於哀傷過久。

「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你可能會說,這男人真殘忍。但這是在罪惡世界裡,神允許的一個方式──讓美麗的女子有一個出路可以生存;在她將來遇到艱難的時候,還能有個出路:正面的,要由她隨意出去;負面的,不能賣她、奴役她。我們不能因為不知道當時的社會環境,就說她不能生存。上帝的話是周嚴的,因此她一定有生存之道。

兒子的名分

二十一15 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16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17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人若有二妻

記得耶穌講的話:「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十九8-9)我們承認:在罪惡的世界,人因為心硬,會有二妻。神允許這樣的情形,但長子要多分一分產業,即使他是所惡之妻所生的。也就是像古今中外都有一慣例──立長子為太子。

頑梗悖逆的兒子

二十一18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19 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裏,20 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21 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現代的美國德國、歐洲,這些曾經受過基督教的洗禮、信靠上帝的『後基督教社會』,對《聖經》都是極度的反感。尤其看到這段經文,是要把《聖經》燒掉的。我並不是說,我們作父母的要對孩子很凶、很狠;也不是高唱,要恢復以前的白色的恐怖──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些都不是《聖經》的意思。但《聖經》說,我們人都是罪人,需要被管教,需要被懲治,也需要被安慰。而且我們也知道,一個人如果沒有重生得救,沒有聖靈的工作,就是軟硬兼施,對人也不會有真正的幫助的。但是現代社會的問題比較是年輕的、幼小的、需要學習的人,他們的權柄大到一個地步,甚至於不大能受管教了。我覺得父母對孩子的管教是有必要的,而且這管教必須是有權威的。我也承認有些父母的管教是非常的不恰當,或太嚴厲,或太溺愛。這點我們承認我們是罪人,我們也一定會有錯誤。但是作孩子的、作學生的為所欲為,也是不恰當的。今天,我們對不聽話的孩子,當然不是按字面的──用石頭將他打死(申二十一21);如同我們對不信的異教徒,不是按字面的──把他們滅絕淨盡(申七2;民三十一17;書十一11)。但是我們要有一個觀念,把迦南人滅絕淨盡的重點是「除惡務淨」。同樣的,當一切人可以作的方法──「愛」和「關懷」,都不能贏回這孩子的時候,也需要用些「嚴厲的手段」。我們今天比較不能定義「嚴厲的手段」,但是「需要制裁」卻是眞實的。這也是今天自由主義一直不能承認的事情,不管是在神學上,或法律上。

一個人自找死亡的理由:第一個,就是頑梗悖逆,不聽父母的話,不肯改過。第二個,當父母是照的上帝的話教養的時候,我們不聽的話,就要受懲治了。如果父母懲治了,仍然不聽呢?第三個,父母就要抓住他,帶到長老那裏。若是今天的話,總之就是警察局、學校,有權柄制裁的地方。第四個,我們看到他的頑梗悖逆不一定要有很大的罪惡,不過是貪食好酒。並不是貪食好酒有多大的罪惡,而是像劉備勸他兒子的話一樣,我們「務以善小而不為,務以惡小而為之」,這是會給魔鬼留地步的。像《創世記》第六章第5節講到,挪亞的時候,「耶和華見人在地上罪惡很大,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按著他們的行為來看,他們的罪就是吃喝嫁娶(太二十四38),看起來實在算不上罪;但是,你在生活中吃喝嫁娶,卻忘記上帝,遠離上帝,遲早就會犯下很嚴重的罪。

這裡我們看到這個兒子已經越過那校正期了。為什麼還要處死他呢?是要叫其他活著的人害怕,也學到功課。一般文明的國家都廢除死刑,認為死刑是不人道的。死刑是很殘酷的,是應該儘量避免的,但是在《聖經》裡,死刑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至少嚴厲的懲罰對活著的人是一個很大的提醒,叫人不敢隨便犯罪。雖然,我們在外表上的聖潔、不犯罪,並不能叫我們在神面前稱義。可是,在世上活著的時候,我們還是希望世界是和諧的,惡人不是太囂張的。

被掛的人

二十一22 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 23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

這兩節很特別,因為《加拉太書》引了,我們才知道它的意思。

被治死了,掛在木頭上

如果跟上面的經文有關係,就代表這人是一個悖逆的兒子,他死了,被掛在木頭上,一個意思是「示眾」──要叫所有以色列人害怕,不要再犯,再學。我們承認這是很殘忍的事情。在以前的時代,死刑犯要被押解到市場口斬首示眾;或軍事統治的時候,一個造反者被槍斃,所有的人都要在場觀看,目的就是殺雞儆猴。的確,這種執政掌權者的政治手腕之殘酷和霸道,叫我們心裡不舒坦。就某個意義而言,我也是個自由主義者,我覺得人需要自由,人不要被轄制。但是,我們基督徒不能夠因噎廢食,因為一個措施有流弊或惡習,我們就否定或忽略這措施的優點。我們承認:死刑、管教、處罰,這些在人類的歷史上都曾經是慘絕人寰、毫無人道的惡行。但是,不要忘記:我們還是個罪人,我們沒有那麼地高貴,即使是重生得救的罪人,也還是需要某個程度的懲治和獎賞,更何況那些沒有重生得救的人。因此,一個處死的人被掛在木頭上,他的結局至少有一個正面的警告作用。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

有些解經書的解釋是──如果掛太久了,就是懲治過度。二十、三十年代,有一部電影講古羅馬時候的一個角鬥士(gladiator),因為反叛(protest)被殺,屍首掛到腐爛為止,目的就是嚇唬其他的角鬥士,不要學他的樣子。因此,有些解經書覺得《聖經》不要讓屍首留在木頭上過夜,就是不要我們警告人到這種過度殘忍、不當的地步。這解釋當然不是全錯;但是按《申命記》的解釋,應該不只是這樣,而是不要讓這屍首繼續的受傷害、虐待,繼續污染那個地。理由是: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他會影響到整個地。因此,不要讓屍首在地上掛太久,以至於讓這個咒詛留在地上太長。所以重點不是這個人受多大的羞辱,而是他會污染到地。至於屍首掛太久會污染到地,是衛生的問題或其他的原因,《聖經》上並沒有多講。但是在這一段很不清楚的文字中,我們看到一個非常奇妙的救恩,在《新約》的時候,就把這個事情講的更清楚了──就是耶穌為我們成了咒詛。《加拉太書》第三章第13節,「基督既為我們受(原文是成)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彼得前書》第二章第24節,「祂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因祂受的鞭傷,你們便得了醫治。」原來從《舊約》的風俗來看,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上帝所咒詛的。很明顯的,這事是耶穌替我們承擔了,祂替我們承擔了一切十字架的痛苦;而且因祂的承擔,讓我們得到一切的祝福。從福音書可以看到,耶穌被掛在十字架死了,當天就埋葬,這應驗了《聖經》上的話。按今天的話來講,在上帝為我們所預備的救恩,就是每一個神的兒女都不會長久在神的咒詛裡,因為耶穌為我們承擔了。

「不可留在木頭上太久」,我是把它了解成《以弗所書》第四章第26節講到的「不可含怒到日落」,也就是一種仇恨、咒詛、罪惡,在上帝的管教和刑罰之下,我們基督徒總是希望不要把這些留下來得太久。理由就是耶穌已經為我們承擔了這一切。可是,我們常常是把這些仇恨、怨恨、苦毒,放在心裡很久,這是要求神拯救的。

這節經文,如果我們只是定睛眼目在「不可留在木頭上太久」,那就看不到其他的精意了。可是我們從《加拉太書》和《新約》來看,一個是神讓基督為我們成為咒詛,另外一個就是在這很恐怖的咒詛裡面,神能夠讓這個咒詛很快的過去。當然,不信主的人就要在地獄裡受永遠的咒詛了,那是因為他拒絕了上帝為我們所預備的救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