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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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火中出來的聲音


經文:申五1-22
講員:蕭壽華牧師

神給我們的誡命——十誡,意思是指十個字或十句說話,用以表達出神對人的愛和關切。人若不聽,最終這會成為審判的基礎。

神對十誡的重視
  出埃及記十九章16-22節記載神頒下十誡的情景,西乃山全山冒煙,地大大震動,百姓站在山下。神親自用指頭把十誡刻在石版上,「此外,並沒有添別的話」(申五22),顯示出十誡是最核心的誡命,神的子民當特別留意遵行。摩西把法版放在約櫃——神同在的地方,以表重視。今天,我們也當重視神的律法。

十誡的原意

1. 「不要忘記我的愛」
神提醒以色列民——祂是那位把他們從為奴之地釋放,並保守他們到如今的神。誡命源於神的愛,因為沒有約束的自由最終只會步向死亡。我們的生命需要神的管理引領,以致可以活在真理的自由當中。

2. 「不再為奴」
如果以色列民單單離開埃及地,但生命的本質卻沒有改變,則仍不能脫離奴僕的捆鎖。
神針對埃及地的情況,命令他們無論在行為上或在心靈的意欲上,都要遠離罪惡和不義,使他們站立得穩,不再被奴僕的軛轄制。

十誡的內容

1. 「不可有別的神」(申五7):身處多元化的社會,基督徒常被指欠缺包容精神。但神一再清楚說明,惟有祂是耶和華,除祂以外沒有救主(賽四十三11-13)。豈能有多位神擁有完全的知識與絕對的主權呢?

2. 「不可雕刻跪拜偶像」(申五8-10):神並非怕邪,而是不容許第三者介入祂與我們之間的關係。我們必須除去有形無形的偶像,就是把影響人神關係的一切事物挪開,完全委身予神。

3. 「不可妄稱神的名」(申五11):不可利用神的名達到一己的目的,例如以神的名義謀取感情或金錢上的利益。

4. 「守安息日為聖日」(申五12-15):放下工作,專心記念神過往的恩惠。成就非靠一己的拼搏,乃是神膀臂的幫助,因此當存敬畏的心。此外,亦應重視家庭關係,善待身邊的人。

5. 「孝敬父母」(申五16):長久不是指年歲,而是指長久得福。孝敬父母,蒙神喜悅,神賜下各樣屬靈的恩惠,讓我們在地上長久領受。

6. 「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申五17-19):「不可」除了負面的警誡外,也有正面的意義:尊重生命、尊重夫妻關係和尊重別人的擁有權。

7. 「不可作假見證」(申五20):不得陷害他人,須作公正公義之事。

8. 「不可貪戀、貪圖他人一切所有」(申五21):貪圖是心中強烈的慾望,要得他人所得的,神也重視我們內裏的意念。

從第一誡愛神開始,到第十誡內心的順服,我們內外都當敬畏神。

神從火中曉諭百姓,聽從與不聽從的,兩者的結局實在有天壤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