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1~9 若在郊野發生謀殺案件,卻查不出兇手來,最接近之城市的長老便要根據這規定的儀式,在祭司的帶領下贖罪。
二一4 “打折母牛犢的頸項”。這動作表示該罪行是應該判死刑的。
二一6 “洗手”象征他們是無罪的。(彼拉多曾這樣做,參看太二七24的腳註。)
二一8 “赦免”。顯然是該城招致這罪行,因為她沒有確保附近道路的安全。
二一10~13 這種在第七章3、4節之條例以外的做法,只應用於從迦南以外擄來的俘虜(二○15)。第12、13節的儀式表示她從舊有的生活轉變過來,或許也為離開父母或父母被殺而哀悼。
二一14 “由她隨意出去”。這就是按照第二十四章1至4節的規定,容許他們離婚。
二一15 “所惡”。這是相對的說法,即對比於另一個妻子來說。
二一17 長子得到父親產業的雙分(比較創四八22;王下二9;代上五1)。“力量強壯的時候”。開始生育的時候。
二一18~21 第十三章6至11節是一個背叛的例子。家庭的混亂產生社會的動亂;那是一項嚴重的事故。然而,最後的權威在於眾長老,而不是父親。根據猶太人的傳統,這懲罰從來沒有執行過,但卻少年罪案一個強大的制止力量!
二一22,23 絞刑不是常見的處死方法,不過人被治死後屍首會懸掛起來。這樣把死者示眾,目的是使他受到最大的恥辱。參看加拉太書三章13節的腳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