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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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 对弟兄的仁慈。5 性别应在服装上被区别出来。6 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8 房上必须有栏杆。9 要避免混杂。12 在外衣上的磊子。13 诽谤妻子之人应受的刑罚。20,22 奸淫应受的刑罚,25 强奸应受的刑罚,28 淫乱应受的刑罚。30 乱伦。

1 “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他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

    这里严肃指出对于朋友或邻居的福利所应负的责任。这种责任甚至延伸到对仇敌的福利上(出23:4)。“失迷了路”的译法对希伯来原文的含义表达得不够充分,原文的意思是“被赶走了”。该词还译为“举[斧子]”(申20:19)、“赶散”(申30:4)、“勾引”(申30:17)、“赶出净尽”(伯6:13)。如果牲畜在这里只是迷了路,那么将它们牵回来就只需要费一些时间和精力而已。但是这节经文也暗示着它们有时是被贼赶走的。在这种情形下,就会有一些个人风险,甚至可能要冒生命的危险。

    佯为不见。参赛58:7

    把它牵回来。仅仅告知主人是不够的,要尽力归还他的财产。参良善的撒玛利亚人的比喻(路10:30-35)。

2 你弟兄若离你远,或是你不认识他,就要牵到你家去,留在你那里,等你弟兄来寻找就还给他。

    这可能包括照看受伤的牲畜,当然也包括为它们提供圈棚和饲养,直到保留牲畜的人能够找到合法的物主为止。

3 你的弟兄无论失落什么,或是驴,或是衣服,你若遇见,都要这样行,不可佯为不见。

    1,2节所规定的律例也适用于人捡到的任何东西。爱邻舍的基本原则也包括关心他所喜爱之任何事物。参耶稣这方面的教训(太5:42-48)。

4 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驴跌倒在路上,不可佯为不见,总要帮助他拉起来。

    佯为不见。就是在被人看到他在遇难牲畜的旁边之前遛走(见路10:31,32)。

    总要帮助。见出23:4,5

5 “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上帝所憎恶的。

    不可穿戴。这可能是指为不道德的目的而假装变性的异教习俗。这在现今的一些国家中非常普遍,就是男人穿女人的衣服,模仿她们的样子,并为不道德的目的而提供他们的身体。“所穿戴的”一词的原文还用来指除了衣服以外的许多物品,如“珠宝”(创24:53)、“器械”(创27:3)、“家具”(创31:37)、“兵器”(撒上14:1,6)、“袋”(撒上17:40)、“宝器”(鸿2:9)。上帝造人乃是造男造女,应当尊重和顺从这样的区别。缩少这种区别的欲望发自低下的思想,造成了淫荡之风。

6 “你若路上遇见鸟窝,或在树上或在地上,里头有雏或有蛋,母鸟伏在雏上或在蛋上,你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

    连母带雏。这里大概是指任何可以食用的洁净鸟类。上帝体谅低级等动物的感受和生命(太10:29;路12:6),当我们也如此行时,上帝会感到高兴并受到尊荣(见利22:27注释)。以残害上帝所受造之物为乐,造成它们痛苦,或者不必要地骚扰它们,都是与基督徒的身份不相称的,也上帝所不喜悦的。

7 总要放母,只可取雏;这样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长久。

    总要放母。为了保护物种,保存鸟类的生命。现代的狩猎规则基本上体现了这里所提出的原则。

8 “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

    栏杆。屋子的平顶应有一个矮栏杆,防止粗心的人跌到下面的街道上。屋顶常被用作晾晒各种谷物和水果,或孩子们玩耍,或傍晚乘凉的地方(见书2:6;撒下11:218:24;尼8:16;太10:27;徒10:9)。

9 “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免得你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要充公。

    两样种子。上帝对他们的田地也有一个类似的吩咐(利19:19)。这个律例可能是为了确保种子的质量。杂交很容易产生次等的变种,而上帝则想保护惦的子民避免这些事。当时选择性的科学杂交尚不为人知。

   都要充公 。直译为“成为圣洁”、“分别为圣”(出29:21,37;撒上21:5;代下26:1831:6;拉3:5),用来指祭司和利未人、祭物、祭坛、属上帝的人、教会等。此词及其派生的名词在旧约中共出现589次。这里指葡萄园的出产要成为“圣”,就是“被没收到圣所”,不得被原主所用,既不可卖掉也不可送人。原主不得从中获得任何利益。

10 不可并用牛、驴耕地。

    牛、驴。牛是“洁净的”,而驴是“不洁净的”。但这可能是一条仁慈的指示,因为这两种牲畜的大小和力量都不相称。现今在东方,骆驼和驴有时同负一轭。

11 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做的衣服。

    见利19:19注释;又见结44:17,19;启19:8

12 “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围做缒子。”

    磊子的原文在旧约别处只用过一次(王上7:17,“网子”)。该词源于动词“变大”、“拧”,与民15:37-41中译为“磊子”的原文不是同一个词。

  四围。或“四角”(参民15:38的“边”,希伯来原文相同)。“外衣”源于动词“遮盖”,可能是一个象斗篷一样的长方形外袍,至今仍有巴勒斯坦的农民穿着。穷人在晚上用它作为被子。古时候,犹太人公开地在他们的外袍上装饰“磊子”。由于在受迫害时容易被认出来,他们便将磊子挪到了内衣上。后来他们将磊子,或捻成的绳索缝在祷告时穿戴的小斗篷上。上帝子民的服饰应当是与众不同的。他们不可随周围人群的时尚。

13 “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

    恨恶她。就是不喜欢她。他显然不是真正爱她,而是因肉体的吸引而与她结合的。肉体的吸引是建立家庭的最不稳定的基础。心灵的合一才是夫妻之间唯一可靠和永久的结合。

14 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

    信口说。直译为“不负责任地指控”。只有卑鄙自私的男人才会为了获得抛弃她的“合法”权利而诬告他的妻子,败坏她的名声。这样的人应该受到公众的惩罚(第18节)。关于上帝对诬告的态度,见民14:36,37;申19:18,19

  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不是处女。。该词还见诸本章15,17,20节(另见利21:13等)。

15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

    凭据。自古以来,年轻女子贞洁的凭据一直被视为其清白的证据。新婚之夜一过,这个身体的凭据(见第17节注释)就要立刻拿给近亲看,他们便成为其贞洁的重要证人。

  到本城门。见创19:1的注释。

16 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

    女子的父亲。母亲显然没有积极参与当众的辩护,但是她的在场证明她对此事十分关注。

17 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

    那布。“布”的原文是一个表示“围巾”或“斗篷”的常用词,通常是用一块麻布制成的大方巾,给男人和女人当作外衣穿戴(见第5节;参创35:2;出22:26;撒下12:20;得3:3),睡觉时还用作毯子(出22:27)。

18 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

    长老。长老们对呈上来的物证加以正式调查之后,通过审议而做出裁决。

  惩治。被定罪的人要受专职施刑者责打四十下(申25:3)。约瑟夫《上古史》iv.8.23说那是打三十九下责打。

19 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

    罚他。罚款是新郎通常给新娘聘礼的两倍。“罚他”一词的原文也表示“处罚”,就是课以罚款的处罚(出21:22)。

  不可休她。这样的安排按现代的眼光来看,基本上无法促成快乐的婚姻生活。丈夫想要抛弃他的妻子,但又不得不留下她。但是这种做法确实为妻子做了洗刷,并在公众的眼中重新确立了她的清白形象。

20 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

21 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门口。她羞辱了她的父家,因此要在父家的门口受处罚。

  用石头将她打死。参申21:21

  在以色列人中作了丑事。参士19:24,赛32:6(“愚顽话”)和耶29:23。该词含有羞辱、淫荡、无理智的意思。

22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一并治死。没有说明治死的方式。犹太教遗传认为是勒死,也可能是用石头打死的,如第24节的做法(见结16:38,4023:45,47)。另见新约中一个大概已订婚之女子的事件(约8:5,7)。

23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

    这种情况被视为与严格意义上的奸淫是一样的,因为那女子已对她的“丈夫”以身相许,被视为一个已婚的妇人。见约瑟和马利亚的例子。他们的婚礼尚未举行,只是已许配,她仍被说成是他的“妻子”(太1:20,24)。西方人的“订婚”没有东方人之许配的严肃性和约束性(见撒下3:14)。

24 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25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

    在田野。那女子被假定是被迫而无辜的。在她附近没有可以求救的人(第27节),如果没有查出相反的证据,她就会被认定为无辜的(见撒下13:11)。

26 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

27 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

    她可能是在放牧,割草,或打水,从事正当的活动而被人强暴了。

28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

    在这种情况下,那女子尚不算人妻,因为没有举行过许配的仪式,以身相许,得到聘礼。

  证人可能偶然遇见了他们;也有可能是他们自己承认的,为要迫使反对他们结婚的父母同意。

29 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30 “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

    继母。参利18:820:11;见结22:10

  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指一种东方人的习俗,就是新婚的男子展开他裙子般长外袍的衣襟将妻子裹起来,表明她是属于他的,只有他有权占有她的身体(得3:9-144:10;结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