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約條款(二)領袖, 刑法, 聖戰16:18-20:20
以色列是一個神治的國家,所以在宗教條例以後,摩西留下治國之法給神的子民遵守:訂立國家的組織,設立審判官、君王、祭司、先知等。跟著,摩西帶出利未人的事奉乃神的恩賜,神必照顧他們所需。神也保護無辜者,為他們設立逃城。最後,神將打仗的原則告訴他們,讓他們曉得神才是真正賜予他們勝利的神。
思想:神再三提醒以色列民不可忘記神才是他們的主,你也有神的提醒嗎?如有的話,你又怎樣對祂回應呢?
I領袖 (十六18-十八22)
a. 設立審判官 (十六18-20)
審判官有時又譯作士師,主要責任是按公義的審判,判斷百姓。他們要謹守三個規條: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即不可偏袒)、不可受賄賂。在法律面前,人人均被視為平等,因為每個人不論地位,均要最終站在最高審判官──耶和華面前。
b. 審判的原則 (十六21-十七7)
祭禮和民事律法關係緊密,所以應用在宗教事上的原則,也憑用於民事之上,在這裡宣佈了三個原則:神權柄的終極性、對聖名的尊重、及判案前要小心求證。去嚴懲拜偶像、將有殘疾的物獻給主、和叛教的人。強調惟有耶和華才是以色列的神的事實
c. 審判的地方 (十七8-13)
由(出十八13)開始,摩西是最高的司法官,其手下有一群審判官。定居迦南後權力分散,各城設立「地方法院」處理一般案件。但當遇到難斷的案件,便要到神設立的地方「中央法院」定案,這被視為神心意的表達,所以有至終的裁判權。
d. 立王的原則 (十七14-20)
神吩咐以色列人要謹守立君王的原則:1.必為神揀選的;2.不可回埃及舊路作罪的奴隸;3.不可多立妃嬪;4.不可多積金銀;5.學習、謹守神的律法。
思想:現今沒有了君王的制度,那麼這段經文我們又如何應用實踐呢?
e. 祭司的事奉 (十八1-8)
摩西帶出利未人的事奉乃神的恩賜,要成為生活方式,無論到何處也應繼續事奉,神必照顧他們所需。
思想:參考利未人的事奉,我們今天事奉神的態度又如何呢?
f. 先知的揀選 (十八9-22)
這是有關先知概括的律法:以色列人必禁止的行為(v.9-14),先知的職任(v.15-18),及討論那些違抗先知話語,及敗壞先知職任的人(v.19-22)。
II刑法 (十九1-21)
a. 殺人 (十九1-13)
神叫以色列人設立六座逃城,為保護無心之失或無辜者,也避免他們即時報血仇,令正當公平的審訊無法進行。
b. 侵佔他人財產 (十九14)
神知道人隱藏的罪,有權臨到犯罪者身上進行審判。
c. 假見證 (十九15-21)
作假見證是十誡所禁止的,然而要設立一些司法的制度,去阻嚇作假見證的行為。「以牙還牙」的原則是給審判官使用的,角墨帛云陷○滬垂觼紐中本元里咱之酉式仄邦岩酋楊炕然而主耶穌曾批評這條古律法(太五38,39),是批評人利用這條律法私下來破壞人制關係,祂並不是否定這個司法的原則。
III聖戰 (二十1-20)
a. 戰爭的初步行動 (二十1-9)
聖戰不是訴諸武力,神貴精不貴多,最重要是信神會親自走在軍隊前面來確保勝利。
b. 攻城 (二十10-20)
原則是先求和,若對方不肯和,反要打仗,才攻打那座城。神為人設想及以仁慈的心對待人。
思想:「任何能夠減弱人對神絕對效忠的事物,都可咒可詛,必須除去」你又有否這些「障礙物」呢?
下堂備課:盟約條款 (三)各種律法21:1-26:19
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