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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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设立逃城(二十19

  凡只重视土地的注释家,都以第十九章为分配地业的结束,这几章最主要的关注,是众支派和其所得之地。这个看法的基本理由为,十三~十九章是按照支派分段,而中央山地的各城,是按承受该城之地区的家族取名。619第二十、二十一章出现在支派分地之后,因为它们代表赐地的第二个阶段。第一阶段,神将应许之地赐给以色列(十三~十九章)。第二阶段,以色列把这地的一部分还给神,作为特定的用途。约书亚记第二十章设立了一些城,让误杀人者可以逃避报血仇的人。

  这件事已经在出埃及记二十一1214提过,民数记三十五章、申命记第四章、十九章也都提到。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将逃城的律法放在讨论死刑的最前面。它讲到,神会指定一个地方,让误杀人的人可以逃去藏身。620民数记三十五915定出六座城作逃城,三座在约但河以东,三座在约但河以西。2228节继续说,这些城必须保证要保护非故意杀人者的安全,但是如果那人一离开城,就可以为报血仇者所杀。申命记四4143提到约但河东的三座逃城,是摩西所设立的。

  2. 申命记十九110明说,在约但河西已经指定的三座城之外,还要另设三座城:“耶和华你神若照祂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扩张你的境界,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地全然给你,你若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这一切诫命,爱耶和华你的神,常常遵行祂的道,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89节)。波尔金注意到,约但河西只指定三座逃城,而非六座,可以肯定约书亚记十三1所提,全地尚未完全征服。621

  3. 律法将事先计划的有意谋杀,和无心误杀作了区分。前者必须处以死刑,或是由社会执行,或是由报血仇者亲自动手。无心的误杀不必受死刑,但是因着同宗之人的死,报血仇者必须要追索赔偿。622在这种状况下,若将杀人者处死,乃是流无辜之人的血,以致污秽了地。为防止这点,律法便设立了逃城。

  46. 约书亚记二十章补充说,误杀人者必须站在城门口,将他的事情说给城内的长老们听,然后长老要把他收进城里。他的安全受到保障,直到他在自己家乡的会众前听审判(民三十五2228)。即使他被判并非蓄意杀人,但报血仇的人仍会对他构成威胁。为了逃避危险,他可以住在逃城,直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代表全国,尤其是在罪孽和献祭方面(利十六章)。623大祭司的死,象征误杀者所造成之罪的结束。624理论上,报血仇者应当以他的死代替杀人者之死,罪价既偿,就不再需要追讨了。

  逃城分散在早期以色列所占据的各个区域。其中包括著名的重要据点(如,示剑和希伯仑),使得必须逃的人可以很容易找到,也可以提供最大的安全,防范人前来报血仇。表二十五列出了所有的逃城。625

{\Section:TopicID=242}表二十五:逃城(二十78

经节

地名(NIV

MT

七十士

阿拉伯名

以色列

地图号码

7

拿弗他利的基低斯

T Qades

T Qedesh

199279

 

示剑

T Balatah

 

176179

 

希伯仑626

T erRumeideh

 

160140

8

比悉

Umm elAmad

 

235132

 

拉末

T Ramith627

 

244210

 

哥兰

Sahem elJoulan

 

238243

  有关逃城的制度,波林和莱特批注道:

至少有几百年之久,逃城的理念和制度一定相当有效,因为我们在希伯来圣经中,极少发现有企图执行私刑的例子。最典型的例子,乃是士师记第八章基甸的故事,以及士师记十九~二十章那位匿名的利未人之例,对两者的描述,都是很不可取的讽刺,或许原因正是在此。

  对基督徒而言,逃城的作法和其中与大祭司的关系,预表了耶稣基督的牺牲,正如大祭司其他的角色一样,他的死尤其表示将过犯与罪孽一次而永远的移除(来九11~十18)。约书亚二十9容许任何人都有权使用这些避风港,无论是以色列人或外邦人。基督所提供的赦免也是让每个人都可取用,无论背景如何(加五6)。

 

619 参十三~二十一章的前言资料{\LinkToBook:TopicID=120,Name= A 文學形式與寫作日期}中,对城邑清单的探讨,原书6469页。

620 所建议的地方是逃城,而在其他经文中再进一步发展。参 J. M. Sprinkle, The Book of the Covenant. A Literary Approach, JSOT Supplement 174 Sheffield Sheffield Academic Press, 1994, 8184页。

621 Polzin, 129130页。逃城和古代近东一些立约条款中,具类似功能的城邑之比较,参 M. Lohr, Das Asylwesen im Alten Testament Halle Max Niemeyer, 1930; Butler, 214页。不过,在约书亚记二十章,城邑清单算是赐地的一部分。然而根据条约的情境,可以显示这则律法非常古老,而所提到的城邑也很古老。此外,在撒母耳记、列王纪、历代志、和所有被掳归回的书卷中,都没有提到逃城(以及利未人的城邑),也可以支持其古老性。参 Boling and Wright, 473页。A. Rofe 向这种看法挑战,他主张,这些城邑成为一种放逐的形式,可是书二十章的用语并不支持这种概念(与圣经放逐或被掳的记录相较)。参 A. Rofe, 'Joshua 20 HistoricoLiterary Criticism Illustrated' in J. H. Tigay ed., Empirical Models for Biblical Criticism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85, 131147页;同作者,'The History of the Cities of Refuge in Biblical Law' in S. Japhet ed., Studies in the Bible 1986, Scripta Hierosolymitana Volume 31 Jerusalem Magnes, 1986, 205239页。

622 R. L Hubbard, Jr., 'The Go'el in Ancient Israel Theological Reflections on an Israelite Institution, Bulletin for Biblical Research, 1, 1991, 319页。

623 M. Greenberg, 'The Biblical Conception of Asylum', JBL, 78, 1959, 125132页。

624 Fritz, 204页,注意到第3节的“无心”一字(sggh),在其他的地方出现时,都与祭司和仪式的活动有关。

625 A. G. Auld, 'Cities of Refuge in Israelite Tradition', JSOT, 10, 1978, 2640页,认为这些城邑是直接从书二十一章利未人之城邑清单中取出,但 Butler 提出异议,216页,他认为这些城邑乃是以色列古代之圣地的证据。

626 希伯仑便是基列亚巴,参:书十四615的讨论{\LinkToBook:TopicID=211,Name=i. 迦勒的地業,第一部分(十四615}

627 Fritz, 205页,不赞成这个辨认,他举 P. Lapp 的发现为证,说在以色列与亚兰人争战的时期,这里只是一个要塞。不过,Boling and Wright, 475页接受此说法,正是因为这个理由。

──《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