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设立逃城(二十1~9)
凡只重视土地的注释家,都以第十九章为分配地业的结束,这几章最主要的关注,是众支派和其所得之地。这个看法的基本理由为,十三~十九章是按照支派分段,而中央山地的各城,是按承受该城之地区的家族取名。619第二十、二十一章出现在支派分地之后,因为它们代表赐地的第二个阶段。第一阶段,神将应许之地赐给以色列(十三~十九章)。第二阶段,以色列把这地的一部分还给神,作为特定的用途。约书亚记第二十章设立了一些城,让误杀人者可以逃避报血仇的人。
这件事已经在出埃及记二十一12~14提过,民数记三十五章、申命记第四章、十九章也都提到。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将逃城的律法放在讨论死刑的最前面。它讲到,神会指定一个地方,让误杀人的人可以逃去藏身。620民数记三十五9~15定出六座城作逃城,三座在约但河以东,三座在约但河以西。22~28节继续说,这些城必须保证要保护非故意杀人者的安全,但是如果那人一离开城,就可以为报血仇者所杀。申命记四41~43提到约但河东的三座逃城,是摩西所设立的。
2. 申命记十九1~10明说,在约但河西已经指定的三座城之外,还要另设三座城:“耶和华你神若照祂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扩张你的境界,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地全然给你,你若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这一切诫命,爱耶和华你的神,常常遵行祂的道,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8~9节)。波尔金注意到,约但河西只指定三座逃城,而非六座,可以肯定约书亚记十三1所提,全地尚未完全征服。621
3. 律法将事先计划的有意谋杀,和无心误杀作了区分。前者必须处以死刑,或是由社会执行,或是由报血仇者亲自动手。无心的误杀不必受死刑,但是因着同宗之人的死,报血仇者必须要追索赔偿。622在这种状况下,若将杀人者处死,乃是流无辜之人的血,以致污秽了地。为防止这点,律法便设立了逃城。
4~6. 约书亚记二十章补充说,误杀人者必须站在城门口,将他的事情说给城内的长老们听,然后长老要把他收进城里。他的安全受到保障,直到他在自己家乡的会众前听审判(民三十五22~28)。即使他被判并非蓄意杀人,但报血仇的人仍会对他构成威胁。为了逃避危险,他可以住在逃城,直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代表全国,尤其是在罪孽和献祭方面(利十六章)。623大祭司的死,象征误杀者所造成之罪的结束。624理论上,报血仇者应当以他的死代替杀人者之死,罪价既偿,就不再需要追讨了。
逃城分散在早期以色列所占据的各个区域。其中包括著名的重要据点(如,示剑和希伯仑),使得必须逃的人可以很容易找到,也可以提供最大的安全,防范人前来报血仇。表二十五列出了所有的逃城。625
{\Section:TopicID=242}表二十五:逃城(二十7~8)
经节 |
地名(NIV) |
MT |
七十士 |
阿拉伯名 |
以色列 |
地图号码 |
7 |
拿弗他利的基低斯 |
有 |
有 |
T Qades |
T Qedesh |
199279 |
|
示剑 |
有 |
有 |
T Balatah |
|
176179 |
|
希伯仑626 |
有 |
有 |
T er-Rum-eideh |
|
160140 |
8 |
比悉 |
有 |
有 |
Umm el-Amad? |
|
235132 |
|
拉末 |
有 |
有 |
T Ramith627 |
|
244210 |
|
哥兰 |
有 |
有 |
Sahem el-Joulan? |
|
238243 |
有关逃城的制度,波林和莱特批注道:
至少有几百年之久,逃城的理念和制度一定相当有效,因为我们在希伯来圣经中,极少发现有企图执行私刑的例子。最典型的例子,乃是士师记第八章基甸的故事,以及士师记十九~二十章那位匿名的利未人之例,对两者的描述,都是很不可取的讽刺,或许原因正是在此。
对基督徒而言,逃城的作法和其中与大祭司的关系,预表了耶稣基督的牺牲,正如大祭司其他的角色一样,他的死尤其表示将过犯与罪孽一次而永远的移除(来九11~十18)。约书亚二十9容许任何人都有权使用这些避风港,无论是以色列人或外邦人。基督所提供的赦免也是让每个人都可取用,无论背景如何(加五6)。
619 参十三~二十一章的前言资料{\LinkToBook:TopicID=120,Name= A 文學形式與寫作日期}中,对城邑清单的探讨,原书64~69页。
620 所建议的地方是逃城,而在其他经文中再进一步发展。参 J. M. Sprinkle, The Book of the Covenant. A Literary Approach, JSOT Supplement 174 (Sheffield: Sheffield Academic Press, 1994), 81~84页。
621 Polzin, 129~130页。逃城和古代近东一些立约条款中,具类似功能的城邑之比较,参 M. Lo/hr, Das Asylwesen im Alten Testament (Halle: Max Niemeyer, 1930); Butler, 214页。不过,在约书亚记二十章,城邑清单算是赐地的一部分。然而根据条约的情境,可以显示这则律法非常古老,而所提到的城邑也很古老。此外,在撒母耳记、列王纪、历代志、和所有被掳归回的书卷中,都没有提到逃城(以及利未人的城邑),也可以支持其古老性。参 Boling and Wright, 473页。A. Rofe 向这种看法挑战,他主张,这些城邑成为一种放逐的形式,可是书二十章的用语并不支持这种概念(与圣经放逐或被掳的记录相较)。参 A. Rofe, 'Joshua 20: Historico-Literary Criticism Illustrated' in J. H. Tigay (ed.), Empirical Models for Biblical Criticism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85), 131~147页;同作者,'The History of the Cities of Refuge in Biblical Law' in S. Japhet (ed.), Studies in the Bible 1986, Scripta Hierosolymitana Volume 31 (Jerusalem: Magnes, 1986), 205~239页。
622 R. L Hubbard, Jr., 'The Go'el in Ancient Israel: Theological Reflections on an Israelite Institution, Bulletin for Biblical Research, 1, 1991, 3~19页。
623 M. Greenberg, 'The Biblical Conception of Asylum', JBL, 78, 1959, 125~132页。
624 Fritz, 204页,注意到第3节的“无心”一字(sggh),在其他的地方出现时,都与祭司和仪式的活动有关。
625 A. G. Auld, 'Cities of Refuge in Israelite Tradition', JSOT, 10, 1978, 26~40页,认为这些城邑是直接从书二十一章利未人之城邑清单中取出,但 Butler 提出异议,216页,他认为这些城邑乃是以色列古代之圣地的证据。
626 希伯仑便是基列亚巴,参:书十四6~15的讨论{\LinkToBook:TopicID=211,Name=i. 迦勒的地業,第一部分(十四6~15)}。
627 Fritz, 205页,不赞成这个辨认,他举 P. Lapp 的发现为证,说在以色列与亚兰人争战的时期,这里只是一个要塞。不过,Boling and Wright, 475页接受此说法,正是因为这个理由。
──《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