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难题汇编-艾基新

圣经难题汇编-艾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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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是否赞许喇合撒谎?
(书二4-5)


圣经断言撒谎是罪恶。神在利未记十九11说:「你们不可偷盗,不可欺骗,也不可说谎。」箴言十二22则指出:「说谎言的嘴,为耶和华所憎恶;行事诚实的,为他所喜爱悦。」在新约,保罗劝勉以弗所的信徒:「所以你们要弃绝谎言,各人与邻舍说实话,因为我们是互相为肢体。」上述经文(还有其他许多例子)清楚显出,人不讲真话的时候,神永不会喜悦。

另一方面,撒谎也和其他罪一样,可以被加略山上基督的血彻底的洗净;只要撒谎者承认自己犯了罪,发自内心地悔改,那就成了。若信徒为自己的罪后悔,求基督代赎,就可以完全被神赦罪。除上述情况外,神还以下列几个原则来处理罪人:(1)神必定谴责罪,以致神无罪的儿子在十架上为罪人死时,神将所有罪都加在他爱子身上;(2)神之所以容许罪人享有他的救赎之工,并非因为他们所犯的「罪」,却是因着他的信。亚伯拉罕也曾犯罪,那时他到了埃及,隐瞒着妻子撒拉的身份。虽然亚伯拉罕是被迫这样做,为避免法老因撒拉而杀害他;但他说谎,当然是罪(参创十二12-19)。撒母耳记上二十一2记载大卫逃避扫罗的追杀,却对祭司亚比米勒说,是扫罗派他往挪伯公干。

在喇合的例子里,我们要考虑当时正影响着她的特殊因素;虽然不能用这些因素作藉口而赦免她说谎的罪,但也不可忽略它们。喇合当时的情况颇特殊,这次撒谎意味着她的信仰向前跨进了一步,而她这样做更可能招致杀身之祸。其实,她将真相告诉耶利哥的政府人员是最安全的处理方法;喇合可以告诉他们,那两个希伯来的探子正在她家中,躲藏在屋顶的一捆捆麻秕底下。然而,喇合曾庄严地向那两个探子保证,不会向耶利哥王的官员举报他们。在军事学的观点看来,耶利哥是坚固不可摧的,但喇合仍抱着极坚强的信念,认为以色列的军旅必可攻陷耶利哥。「耶和华你们的神,本是上天下地的神。现在我既是恩待你们,求你们指着耶和华向我起誓……」(书二11-12)。喇合有着恶劣的背境,在异教环境下长大;若与古时族长及摩西所率领的群众比较(他们自小已认识真神),喇合能如此真诚地相信独一真神,着实使人有点诧异。喇合背弃同胞及她于其中成长的文化传统,来踏出她信仰的一步,投身于以色列这与神立约之国里。当喇合对那些前来拘捕希伯来探子的官员说谎时,正是为神的缘故而冒杀身之祸的危险。喇合早已知道,只要两个探子打喷嚏或稍微转身,都会为她(亦为他俩)带来厄运。因此,在我们探讨她说谎这个问题时,必须考虑上述特别情有可原的因素。

喇合信靠神,承认他是主。当以色列人攻陷耶利哥并将这城夷为平地后,使喇合可以加入以色列人当中,成为其中一员(书六17-25)。后来,她嫁给犹大支派的撒门,生下波阿斯,更成了大卫王的远祖(太一5-6)。虽然喇合以往生活在罪恶里,但因为对神的信靠,她被算为公义;不单只是神,连神的子民也认为喇合是公义的:喇合更获得作为主耶稣基督的远祖这荣耀的地位。希伯来书十一31是对喇合的勇敢与信心的颂词:「妓女喇合因着信,曾和和平平的接待探子,就不与那些不顺从的人一同灭亡」。在雅各书二25中,使徒认为喇合的信心是真实而活泼的,因她藉着行为来表达自己的信:「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们从别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样因行为称义么。」




以色列人过约但河的问题

约书亚记三17显示以色列人已过了约但河,但四4及10-11别暗示他们尚未过河;这两段经文如何能和谐一致?


约书亚记三17告诉我们,抬约柜的祭司站在约但河中间,直至所有人过到约但河西岸为止。至于四章四节则记载从每支派中选一人,约书亚派这十二人从西岸返回河的中间抬约柜的祭司站立之处。他们从河床取十二块大石,搬往以色列在约但河西岸迦南地第一次扎营之处(8节),为要纪念以色列历史中这件划时代的大事(6-7节)。

约书亚记四10-11是这次事件的总结,记载当以色列人全部过到西岸后,抬着约柜站在河中间的祭司,最后也走到西岸。祭司上岸后也没有停留,却走到以色列全会众的前面,带领他们往吉甲重新安营(19节)。直至全会众及抬约柜的祭司都过了河,在亚当城(三16)被堵截了的约但河水才重新流向死海。因此,上述经文没有冲突,且把事情清楚地陈述出来。




以色列人并未攻溃耶利哥?

约书亚记第六章以色列人攻溃耶利哥的记载,是否已被现代在特勒耳苏顿(Telles-Sultan)的考古发掘所推翻了(一般学者都认为特勒耳苏顿即古时耶利哥城所在)?


刚刚相反,特勒耳苏顿第五城的公墓,已可确定是主前一四OO年的建筑物,这与从出埃及记经文而推算得的一四四六年完全吻合。经过多年在特勒耳苏顿作全面性的考古发掘,靳约翰(JohnGarstang)在公墓的墓穴中发现很多蜣琅刻(scarabs,埃及人用作护身符,其上刻有圣甲虫);所有蜣琅刻的年代都比亚门诺斐斯三世(AInenhote III)统治埃及的期间为早(主前1412-1376年)。现代圣经学者都认为耶利哥第四城于主前十三世纪中叶被毁,果真如此,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何在此层的耶利哥废墟中,找不着有后于亚诺斐斯一世的蜣琅刻。亚门诺斐斯三世至兰塞二世之间,有很多法老,若照上述现代圣经学者的理论谓耶利哥城迟至十三世纪中叶才被毁,我们便不能解释为何在此层的耶利哥废墟找不着关于这些法老的蜣琅刻。

还有进一步的证据:在这个公墓所发现的十五万件碎瓦片中,没有迈锡尼商品风格的瓦片。迈锡尼商品自主前第十四世纪才开始输入巴勒斯坦,由此看来,除非这个公墓于十四世纪左右已荒废破坏了,再无人埋葬于此,否则就难以解释,为何在耶利哥第五城的古墓中找不着迈锡尼风格商品的碎片。

甘仁(Kathleen Kenyon)后来发掘特勒耳苏顿,使她对靳约翰(John Garstang)所题出的意见起了疑问(靳氏认为耶利哥城墙与第四城是同时被毁的),因为从前那被沙土埋藏着的城墙中找到一些瓦片,其年代是十四世纪之前的数百年。无论如何,甘仁女士的推论是否合理,却颇成疑问!假如西班牙的亚维拉墙(Avila)及法国的迦基逊尼墙(Carcasonne)现在因地震而倒塌了,我们也可观察到下列现象——在破坏的城墙中找着一些数百年前的物件。原因是什么呢?只因为这两堵墙都是数百年前建成的。若依照甘仁女士的预设,必得出一个结论——这两堵墙于数百年前倒塌,因为没有内证显示它们于二十世纪建成。然而,甘仁、云逊(Vincent)或其他考古学者,他们发掘特勒耳苏顿时都抱着一个预设——以色列人于主前一二五O年占领迦南。他们都不能摇动靳约翰(John Garstang)及其考古队以客观态度得到的发掘结果,就是在耶利哥第四城公墓掘出的瓦片及蜣琅刻。

读者若有兴趣详细了解圣经所记载关于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日子(即主前一四四六年)已准确地反映当时的事实,可参看作者的另一本着作:A Survey of Old Testament Introduction。(中译本:《旧约概论》,香港种籽,页二六七至二七七)。此外,亦可研读一位年青而能干的英国学者白约翰的作品(John Bimson,Redating the Exodus and the Conauest[Sheffield:University of Sheffield,1978])。白约翰的作品陈述,一些卓越的考古学资料解释者似乎很有系统地处理了耶利哥古城的考古学证据,但这些学者所用的,却是循环论证的方法。他记载了地层学及古物学上的客观证据,从而得到一个肯定的结论,将以色列人出埃及入迦南的日子指向主前十五世纪。白约翰的讨论极具说服力,因为他本身不如福音派的学者持守圣经无误的观念,他只是根据考古学的资料而照事实记录。(亦参看列王纪上六1关于出埃及日期的文章。)




约书亚将耶利哥城的居民杀尽,他这样做合理吗?


约书亚记六21记载:「又将城中所有的,不拘男女、老少、牛羊、和驴,都用刀杀尽。」二十三及二十三节继续记载妓女喇合的遭遇,她曾冒性命危险来拯救那两个前来查勘耶利哥城形势的探子;正如两个探子对喇合所作的承诺——她和她的家人都得保性命。然而,耶利哥城内可燃的物品都付诸一炬,其他金器、银器、铁器和铜器,都收入会幕的府库中。

表面看来,将全城的人畜尽毁,似乎无此必要,亦过份残酷;因为婴儿也被杀尽,他们实在太年幼了,不会是罪大恶极的,虽然较大的孩子及成年人可能全都陷入滔天大罪中。究竟我们将这些屠杀看为残酷成性的游牧民族于旷野流浪中所作出的好战表现,抑或应视为神所下令的惩罚性行动呢?

回答人道主义者的反对意见时,我们必须首先了解圣经的记载,经文显出约书亚在这件事情上只是依神的命令而行。换言之,记载此次屠杀事件的经文,本身亦是关于神命令约书亚进行此事的记述。因此,我们必须理解到,不应将矛头指向约书亚或以色列人;我们的批评意见乃落在神身上,约书亚和以色列人只是遵他的旨意行。(否则的话,我们必须展示出特别的权能,就是我们有权依照自已的意见来修改圣经的记载,指出神可能会或不会这样做。)假如我们是批评神的作为,那么,便不应停留于耶利哥事件。根据创世记十九24、25的记载,所多玛、蛾摩拉及其同盟被神完全灭绝;若与上述事件相比,耶利哥的屠杀真是小巫见大巫了。此外,在挪亚洪水事件中,全人类都丧命,就只有挪亚一家人存活;与此相比,火山爆发又何足道!

若回溯创世记十五章16,可见如下记载:「到了第四代(即移居到埃及四百年后,因为亚伯拉罕生以撒时是一百岁),他们(以色列人)必回到此地(迦南),因为亚摩利人的罪孽还没有满盈。」经文中最后一句的含意是:待迦南居民的罪孽加添到一定数量,神便会将他们从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的应许之地除掉。

在灭绝耶利哥的居民时,必定丧掉一些无辜的生命,这是值得婉惜的;但我们必须谨记,只有彻底的手术才可将毒性肿瘤病者的生命挽回。大洪水之前的人类被灭绝,乃因为他们极其堕落,正如病入膏肓的肿瘤病者一样;假如他们的其中一部分被容许保存生命,而仍然背叛神,就必会对挪亚一家人有影响。所多玛城居民遭灭绝,道理也是一样,在亚伯拉罕及罗得时代,他们的表现极其可恶,深陷于同性恋及奸淫的罪孽中。至于较后期间,基比亚境内的便雅悯人更邪恶,必须被杀尽(士十九22-30,二十43-48)。耶利哥及艾城的情况也一样(书八18-26);玛基大(书十28)、拉吉(32节)、伊矶仑(35节)、底壁(39节),还有南地及洗法拉(40节)其他城市的居民也遭同一命运。在北部战役中,夏琐、玛顿、押煞及伸仑的居民也被杀尽(书十一11-14)。

在上述所有情况中,都是在以色列人定居下来以前,将该地腐败堕落而拜偶像的居民除掉,使以色列人平安地生活,并得以设立敬拜独一真神而受律法管辖的联邦,从而为真神作见证。当我们为那些城市被毁而丧掉的人命感到遗憾时,必须醒觉到若他们得保性命而居于以色列人中间,就一定会对以色列整个民族做成更大的危害。迦南文化极其堕落,已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且严重地威胁亚伯拉罕后裔的属灵生命。以色列人未将应许地的异教偶像彻底消除,没实施尽行毁灭的政策,导致士师时代十二支派的道德及宗教走向堕落之途(参士二1-3,十-十五,十九-二十三)。直至数百年后大卫统治期间,以色列人才能完全占领神应许给予亚伯拉罕及其子孙的地土(参创十五18-21)。以色列人之所以成功地占领应许地的全境,只因为他们在大卫王的领导下,有着空前的宗教热诚及保持信仰纯正。大卫王是「合神心意的人」(参撒上十三14;徒十三22)。

现在,我们这些真正相信基督救赎的信徒,却与旧约时代的以色列人不同;我们得若从神而来的能力,抗拒来自堕落的世界的诱惑。我们是基督的精兵,要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罗六19),并且有圣灵住在我们里面,使我们有能力(林前六19)。因此,我们能够在邪恶而堕落的非基督教文化中生活(包括古时的罗马帝国,还有现代欧洲及美洲的世俗化的生活方式),而仍然劾忠于神。我们的主基督被钉在十字架上,之后得着复活的胜利,这便是我们信徒的榜样了。当我们承担着那伟大的使命时,无论在那里,基督都常与我们同在。

新约时代的信徒,并非靠着肉体为神打仗,却是持着属灵的兵器:「我们争战的兵器,本不属血气的,乃是在神面前有能力,可以攻破坚固的营垒,将各样的计谋,各样拦阻人认识神的那些自高之事,一概攻破了,又将人所有的心意夺回,使他都顺服基督。」(林后十4、5)这些兵器比约书亚所拥有的更加有能力,能够为神俘掳人的心。若要凭藉刀剑来保护我们的信仰及地土(以色列人被迫这样做,为要保持劾忠于神),那么,我们便没有机会作基督的大使了。与此相反,我们负有使命作为拯救人类的渔夫,在未得救未悔改的人那里撒网。我们必须谨记,我们所处的情况较以色列人当时为优胜,对于胜过世界的前境亦光明灿烂;为此,我们要感谢神。然而,约书亚时代的以色列人还未知道基督钉十字架这回事,他们的生活在截然不同的情况中。因此,我们必不可定他们的罪,而应谨记他们只是顺服信靠神,实行神对迦南人所发的命令罢了。




约书亚筑坛违背神命吗?

约书亚于以巴路山上筑坛(书八3O),但后来神裁定于「高处」拜偶像者的罪;约书亚此举是否与神的命令互相冲突?



但到了后来,所罗门王受到他那些拜偶像的外族妃嫔影响,允许兴建bamah(或「山顶的祭坛」),给予摩押人的神基抹和亚扪人的神米勒公(王上十一5),当然还包括其他神氏,而内中必定有所罗门最喜爱的妻子——当时埃及法老的女儿——所敬奉的假神。所罗门这个败坏的例子使以色列人更忽略申命记十二2-14的禁令,在各处异教中心设立bamot,包括北国(北国人民效法耶罗波安)及南国的境界。后来,南国的邱坛、柱像及木偶等曾一度在亚撒宗教改革期间被拆毁(代下十四3;虽然他的改革不彻底,其果效亦不可长期维持;参王上十五12-14)。此外,亚撒的儿子约沙法(代下十七6),还有希西家(王下十八14)及约西亚(王下二十三4-8)均曾清除敬拜假神的地方。

在南国境内的bamott,其中有些显然是为敬拜耶和华神而设的,目的是方便国内不同省份的居民。无论如何,这些祭坛与申命记十二章的禁令有抵触,因而也受到真正属神的先知所痛斥。列王纪下二十三8指出其中一些祭坛是利未人祭司所供奉的,但这些祭司未被处死(依照申命记十三章,犯拜偶像之罪者必被治死),有力地显示他们是在地方性的祭坛敬拜耶和华神。在约西亚进行宗教改革期间,王容许他们仍然存活,且可享用奉献予供养亚伦系祭司的食物。然而,这些在地方性祭坛敬拜神的祭司,不得进入圣殿事奉。

约书亚在以巴路山筑坛,为要使全体以色列人参与庄严的重申与神立约的仪式(书八30-35)。较早时,出埃及记颁布筑坛的律法,而约书亚于以巴路山筑坛事情与出埃及记的律法完全吻合:「凡记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里赐福给你。」(出二十24)纵然在所罗门建成圣殿以后,北国却设立祭坛,但当以色列人面临国家性的危机时,祭坛仍会被神祝福。例子之一是以利亚于迦密山顶筑祭坛来抗拒亚哈王及其军兵,神从天降下神奇的火烧尽燔祭,从而显出以利亚所敬拜的是独一的真神,而巴力只是王后耶洗别的先知幻想出来的假像而已(参王上十八30-39)。




基遍人用诡计与以色列人立约,为何以色列人需遵守这条约呢?
(书九章)

约书亚记第九章记载基遍的使者运用诡诈的欺骗手段,来到以色列人的营房中,与他们立下同盟与和平条约(4及5节)。基遍人撒谎,说「从极远之地而来」(9节),因为他们敬重以色列人的神,他以奇妙的方法使自己的子民壮大强盛。基遍使者自称来自极远的地方,他们出发时,面包是新鲜的,但到达吉甲时面包都长了霉。事实上,基遍人所居住的地方离开吉甲不足一天路程。毫无疑问,基遍人是有罪的,因为他们有意地将消息歪曲,用欺诈的手段骗了以色列人和他们立约。由此看来,在正常情况下,以色列人毋须遵守与基遍人所立的约,任何法庭都会裁定以色列人没有义务遵行协定,因为是基遍人故意欺骗以色列人。然而,这个条约并非一般的协定,而是以色列人因着他们的神的名字而作出的庄严誓言。以色列人与敬拜别神的基遍人立约,事前没有为此事而求问神,因此,必须受制于这个奉神的名而立的约(15节)。以色列人以为自己能靠着良好的判断力,亦有干硬发霉的面包作为证据,于是便忽略了祷告求问神(15节)。因此,以色列人永远受制于这约。后来,扫罗杀了一些基遍人,破坏了基遍人之约,这是以色列人的其中一样罪行,使神惩罚他们(参撒下二十一1-14)。



约书亚记十12-14的日头问题

根据约书亚记十12-14的记载,「日头在天当中停住,不急速下落,约有一日之久」,这事怎样解释呢?


约书亚记记载了多个神迹,其中最值得讨论及最引人争议的就是在基遍之役中,白昼的时间延长了二十四小时(书十12-14)。有人题出反对意见,认为若地球突然停止自转二十四小时,整个地球及其表面的各物均会遭受难以想像的灾害。至于那些相信神无所不能的人,便会坚称神有能力防止这些灾害,使自然律暂时失效。然而,根据圣经希伯来原文,我们似乎没有绝对必要去认定地球突然停止自转。第十三节指出日头「不急速下落,约有一天之久」。其中「不急速」的字眼,似乎是指地球的自转速度减慢,以四十八小时作一次自转,而非平常二十四小时。

埃及、中国及印度都记载有一次「长日」,这可支持上述推论。根据严夏利(Harry Rimmer)的报告,有某些天文学家已作出结论,认为在我们的天文历中少算了一整天。严夏利指出,哈佛天文台的白加荣(Pickering)将这少算的一天追溯至约书亚时代,而耶鲁的托顿(Totten,C.A.)亦持相同意见(参看芮百纳Bernard Ramm,The Christian View of Science and Scriprure[Grand Rapids: Eerdmans,1954],P.159)。芮氏于其着作指出,他不能使这份报告存入档案,可能是因为大学的有关部门不希望把这类记录存入他们的档案中。

此外,解释约书亚记十12-14尚有另一可能性,是对dom作出略为不同的解释(dom这个字在KJV中翻译成「你站住」)。这个字通常解释作静默、停止或止住。因此,格兰威治的莫达斯(E.W.Maunders)及普林斯顿的威罗拔(Robert Dick Wilson)提出以下解释:约书亚的祈祷是恳求不要让太阳所散发的热力照射在战场作战的士兵身上,使他们在有利的情况下作战。紧接着战争的一场大冰雹,使上述观点获得一些凭据,受到那些向来不提出问题的人士所支持。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承认第十三节似乎更支持「长日」的说法--「……日头在天当中停住,不急速下落,约有一日之久。」

奇里及德里兹(Keil and Delitzsch,Joshua,Judges,Ruth,p.110)则认为,以色列人及约书亚能在「长日」中完成两天的工作,假如对他们来说,是神以超自然的方式令白昼延长,那么,经文所指的就是一个以神奇的方式而导至的「长日」。假如地球自转仍保存其计算时间的功能,那么,奇里及德里兹就难以解释地球是否以一般的速度来自转。他们又题出另一个解释:神以折射的方法使地面保持光亮,当正常的日头下落的时间来临了,神便特别利用光线的反射,使人们仍能看见周围的事物。

白晓则提出另一个解释(Hugh J.Blair,"Joshua,"in Guthrie New Bible COmmentary,p,244),他认为约书亚祈祷时,仍是早上,因为月亮还在西边,而太阳亦在东方。冰雹下降时,地面上有一段长时间是黑暗的,使以色列人可以趁此机会来突袭敌人。乘着这个机会,以色列人将敌人完全击溃;那么就应该说约书亚记记载了一个「长夜」,而非「长日」。上述解释,完全是威罗拔及莫底斯的观点。若采纳了这项解释,则地球毋须停止转动。然而,参看约书亚记十13,就可知道上述解释无多大真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