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 何细亚及以色列的亡国(十七1~41)
作者在此回顾何细亚之统治(1~2节),并用编年史资料来交代撒玛利亚灭亡的详情(3~6节)。这正是列王纪神学的中心,因作者在此总结导致国家分裂的原因(7~17节),接着并显示以色列人如何再三地拒绝归回耶和华,向祂守约(耶和华,21~23节)。以色列的命运也将会降在犹大身上(18~20节),其原因是神容许这样的报复落在犯罪得罪祂的国家身上。以色列再三地弃绝耶和华及先知有关审判将临的警告,不守他们属灵上的责任。因此摩西所预言的约的咒诅(申二十八49~68,三十一16起)现在将要临到犹大身上,导致以色列全族(以色列及犹大)均遭神弃绝(20节)。
有些解经家认为此章有许多不同的主题贯穿,但因为作者乃持“申命记观点”,他对国家藐视律法转向非耶和华宗教之了解,足以解释这些不同主题的出现。一般解经家视第7~17节的评语为一位编者的评语,第18、21~23节为另一位编者,第19~20节为耶路撒冷灭亡后的添加384,但此时也正好是列王纪作者执笔的时候(见:导论Ⅶ A “一位作者”{\LinkToBook:TopicID=135,Name= A 一位作者})。
384 Jones, pp. 542~545; J. MacDonald, 'The Structure of 2 Kings xvii', Glasgow University Oriental Society Transactions 23, 1969/70, pp. 29~41.
i. 被掳之肇端(十七1~6)
1~2. 有关何细亚(“救恩”),请见:十五章30节{\LinkToBook:TopicID=312,Name= L 以色列的比加(十五27~31)}。有关年代,请见:导论Ⅲ B “圣经以外的资料”{\LinkToBook:TopicID=119,Name= D 聖經以外的資料}。何细亚似乎于约主前七三二/一年成为亚述藩属国,直到主前约七三○年才成为以色列独力统治的王385。另一个可能性是在这里的登基乃与犹大的亚哈斯对照观看,在十五章30节是与他父亲约坦对照观看,这种双重的对照可能是共同执政的证明386。九年乃由主前七三二/一年至七二四/三年。何细亚之治乃是“恶”的,只是不像在他以前的以色列诸王,并非指他没有时间参与宗教事务(此乃 Gray 之立场,641页),因为有其他比他任期还短的君王受到比他还严厉的责备。显然他并未授权或继续以色列所受咒诅(7~21节)的反耶和华之风。
3. 撒缦以色五世(亚述文为 sulman-assridu)接续提革拉毘列色三世为亚述王(王前727~722年),何细亚服事他(NIV 作“成为藩国”,见十五30)。撒缦以色上来可能是在亚述乘进攻腓尼基城市(约瑟夫《犹太古史》ix.14.2)之便要向何细亚收取贡银(或“礼物”),更有可能的是要上来攻击他(希伯来文 alaw,“上来攻击”,参:王上二十五1)。然而,何细亚很快便无法献上继续效忠者必须献上的贡银,显然因此企图与埃及联盟(何七11)。
4. 在亚述人眼中这是背叛,因为“一个人不能事奉两个主”。埃及王梭的身分不详。希伯来文:so~ 可能是利比亚王奥梭冈四世(约主前727~716年)的简写。还有解经家认为这是指撒珥根二世说他在 Raphia 遇见的一位埃及将领 Sib~e,此说乃误读名为 Siwe 所致。另外有解经家将此名读成 Re~e,认为此人可能为奥梭冈之代表387。按年代来看,此王不可能是后来的 Shebaka 法老,也不是 So=Sais(s~w; NEB),此乃当时 Tefnakte(主前726~716年)所拥有的一个三角洲城市,因为这必须将此字当作是一个君王的名字388。何细亚可能在撒玛利亚以外被囚在监里(亦即“逮捕”,NEB;参:耶三十三1,三十六5,三十七4)。
5~6. 撒玛利亚后来被围困一事在亚述的主前七二四/三至七二二/一年编年史中有详细记载。亚述王并未指名(但参十八9~11),可能是指亚述王撒缦以色五世所说的由他攻取此城,他的继任者撒珥根(二世,参:赛二十1)于上任第一年亦宣称是他攻取此城。撒玛利亚防御坚固,此三年的围城可能与上述二位亚述王均有关,包括在其附近境界的一切活动(5节)。撒缦以色于主前七二二/一年去世以前一段时间的记录很少有被保存下来的。撒珥根宣称“撒玛利亚人民及君王敌挡我,合力商议不尽藩属国责任向我进贡,因此与我争战……我击败了他们,掳获了二万七千二百八十人及他们的战车,还有他们所信靠的神祇。我将二百辆战车编入我的队,并使其余的人民住在亚述。我修复了撒玛利亚,使之比以前更辉煌”389。因此撒玛利亚成为一个在亚述省长统治下的亚述省首都。
被掳之民被带到哈腊,可能是哈兰(AV)东边的 Halahhu,靠近 Balikh 河(LXX)或是迦拉;他们也被掳到哈博河边的歌散390,以及撒珥根最近占领的玛代人城邑;他的编年史中有几处地方提及此次的被掳。许多以色列人在那些地方定居(23节),但这一段记录并不能构成任何理由以支持被掳时“消失的以色列支派”如今仍在的理论。以色列人在被掳之地组成小型的村庄社团,其中有些人加入亚述军队391。
385 R. Borger 及 H. Tadmor, 'Zwei Beitra/ge zur alttestamentlichen Wissenschaft auf Grund der Inschriften Tiglatpilesers Ⅲ', ZAW 94, 1982, pp. 244~249.
386 Cogan 及 Tadmor, p. 195.
387 R. Borger, 'Das Ende des a/gyptischen Feldherrn Sib~e=So, JNES 19, 1960, pp. 49~50.
388 H. Goedicke, 'The end of "So, King of Egypt" ', BASOR 171, 1963, pp. 64~66.
389 C. J. Gadd, 'Inscribed Prisms of Sargon Ⅱ from Nimrud', Iraq 16, 1954, pp. 179~180;参:ANET, p. 284;DOTT, p. 54.
390 Tell Halaf 出土的碑文提到一位来自撒玛利亚的人名叫 Halbisu,也提到其他的名字中有 -yau 复合字的人名,B. Oded, Mass Deportation and Deportees in the Neo-Assyrian Empire(Wiesbaden: Reichart, 1979), p.79.
391 I. M. Diakonoff, 'The cities of the Medes',载于 M. Cogan 及 I. Epha~al 的 Ah! Assyria, Scripta Hierosolymitana33 (1991), pp. 13, 20,主张这些是在 Kar-Kassi(Harhar)地区。
ii. 以色列被掳之因由(十七7~18)
这是典型的显示神对祂子民的反应的“申命记式”记录,总结应得的教训,因为神的子民没有遵守西乃之约(7节;参:出二十3),那是神在救赎他们(领他们出埃及地)使他们成为祂的子民之后所立的约。他们的罪(7~9a节)包括:(a)敬拜别神;(b)随从外邦(迦南)人的风俗;(c)以色列诸王引进非耶和华的仪式及风俗,这些王包括了:耶罗波安一世(王上十二28~33)、暗利(十六25~26)、亚哈(十六30~34)、耶户(三下十31)及现在的耶罗波安二世(十四24)。
9. 作者在此更加详细地阐述他们的罪状,包括在城中不论大小的地方遍地筑起邱坛(见十四4;希伯来文 irim;MT 为“从瞭望楼直到坚固城”)。因此将对耶和华神及当地神祇的敬拜混杂相融之风越来越盛。这与献祭的地方(柱像)、亚舍拉(NIV,象征丰饶)木偶或象征,可能还包括在各青翠树下的性交仪式及庙妓(王上十四24;何四13~14)联在一起。
11. 这些是恶事,违反神在律法中的宣告,一向惹动神的怒气。惹动神发怒是列王纪中再三出现的主题(11、17节)392。
12. 十诫中明文禁止制造及敬拜偶像(出二十4;申五8),耶罗波安便是因为在伯特利及但制造两个金牛犊而犯下滔天大罪(12、16节;王上十二28~30)。尤有甚之的是他们弃绝先知的警告,不肯回转,一意孤行地破坏神在西乃山所颁下的律法(12~13、15节;王上十三1~3)。
13~15. 南北两国都受到他们自己先知的警告,他们偏离律法是因为偏执(“顽固”,硬着颈项,申十16;耶七24),将会导致“不信、不得立稳”(赛七9)。对神的话语没有反应(顺服)便是对神的话语不忠(15节),必然会如同虚妄的人(REB)随从虚无的目标一样地去追求空洞的幻像,正如在伯特利及但的金牛犊一样(王上十四15),因此他们自己也成为虚妄(15节,NEB)。
16~17. 这里列出他们其他的罪行,包括他们对天上的万象及神星的敬拜(参:摩五26),这是申命记四19及十七3中所明文禁止的行为,后来又被犹大的玛拿西重新引入国中(王下二十一3、5),在约西亚时曾一度受到禁止(二十三4~5、12,参:结八16)。将儿童献给摩洛神(17节,见:王上十一5)、申命记十八9~13所咒诅的占卜(希伯来文一如箴言十六33中的 qasam,“注定的决定”)及行法术(希伯来文 nihes 可能指玩蛇的法师,参:创四十四5;王上二十33;寻求兆头或算命)亦同样地有罪。这些“观兆”的形式将惟有他们的造物主神本身所拥有的能力归诸天象。
18. 解经家常因为此节是惟一提到北国灭亡的经文而将此节与前文分割,但这并非经文所明指,此处有可能是回溯第7节。只有犹大得保其支派的完整。
392 这种惹气通常与偶像敬拜有关,请见王上十四9、15,十五30,十六2、7、13、26、33,二十二53;王下二十一6、15,二十三19。请注意在历代志中的不同之处(代下二十八25,三十三6)。
iii. 犹大的罪与罚(十七19~20)
因为犹大对以色列所犯的罪亦要负责任(参十六3~4)。抢夺他们的人与列王纪下二十四2相似,但请见:十章32~33节,十三章3~20节。
iv. 重述以色列人之罪(十七21~23)
刑罚是预言的应验。耶和华是降罚者,但是以色列国自招审判,罪有应得(王上十一11、31)。有关耶罗波安的大罪,请见:列王纪上十二26~32及十三33~34。这里又一次强调先知的警告乃在最后的被掳以先。
v. 殖民撒玛利亚(十七24~28)
撒玛利亚的宗教已经成为混杂的信仰,现在又加入许多外邦人的宗教因素,这可以解释到撒玛利亚人之起源,以及他们后来长期不被犹太人接受的原因。
23~24. 撒珥根二世记载道:“我将我所征服的许多不同的国民迁入赫地”(叙利亚/巴勒斯坦)393。亚述的作风是尽量给予这种殖民地在本地的自由,但必须直接倚靠亚述。亚述的以撒哈顿(主前681~669年)及亚述巴尼帕(主前669~627年)继续推行同样的政策(结四2、9~10)。在叙利亚及巴比伦于主前七二一至七○九年之役之后,有大量移民被迁移394。有些来自古他(Kutha;Tell Ibrahim,距巴比伦东北八公里),乃撒珥根于主前七○九年所掳获的,许多世纪以来,“古他人”成为对撒玛利亚人轻蔑的称呼。另外的移民来自在叙利亚本土的亚述省份,亚瓦可能是指俄隆提斯河的 Keft Aya(参:以瓦,十九13;赛三十七13),而非于主前七一○年被撒珥根所掳获之 Elam 的 Ama。哈马位于俄隆提斯河,于主前七二○年被亚述攻陷(见十八34)。西法瓦音,若就其神祇看来,可能便是靠近大马色的西伯莲(结四十七16),而非约于此时亦受到攻击之巴比伦的 Sippar。《巴比伦年鉴》中的 Sabara~im 一名乃指撒玛利亚,因此不可能是它。这么多新的人种及其宗教信仰必须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同化。他们才住那里的时候,不敬畏耶和华(25、28节),也从未真正全心地敬畏耶和华(33节)。
26. 狮子的出现被解释为是神的报应(参:利二十六21~22)。直到主前最后一个世纪为止,当地都有狮子的出没(参:王上十三24,二十36;摩三12),百姓常以观兆来猜测其出没行迹。这件事情深刻人心,以至于撒玛利亚人后来被称为“狮子的转教者”( "proselytes of the lion" )395。
27. 每一位神祇都有其风俗、礼仪、“既定的规矩”(NEB),不容轻慢,否则会导致灾祸性的后果,因此亚述王吩咐差遣一个了解其规矩的祭司回去。根据 Khorsabad 之篆文记载,撒珥根亦实行教导移民敬拜当地神祇宗教之政策396。
28. 一位祭司(或指特定的一位)有可能指伯特利金牛教的祭司(王上十二28~31)。他的事工兴旺,因为当时尚未有先知受差遣去呼叫这些民众悔改(王下十七13)。后来撒玛利亚人遵守摩西律法及一神主义。这是旧约惟一的一次提及“撒玛利亚人”。
393 ARAB Ⅲ § 4.
394 B. Oded,上引书,79页。
395 F. F. Bruce,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Acts(London: Marshall, Morgan & Scott, 1965),177页,注18。
396 S. M. Paul, 'Sargon's Administrative Diction in Ⅱ Kings17.27', JBL 88,. 1969, pp. 73~74.
vi. 新移民带来的异教崇拜(十七29~41)
30. 疏割比纳可能是指一处嫖妓的地方(“摊棚”,MT、LXX)或是敬拜巴比伦女神(Banitu 乃伊施他尔女神之绰号)。因为此处提及的应当是神祇名,因此有解经家认为这应当是指 Zer-banit(马尔杜克神之妻),疏割则可能是阿摩司书五26的 Sakkut(土星)。匿甲乃战争、死亡及瘟疫之神,其主要的神龛乃在古他,他的象征为一头狮子。亚示玛可能是伊里芬丁蒲纸上所记载之 ~sm 或是阿摩司书八14所提及的 Ashima 偶像。
31. 亚得米勒神与谋杀西拿基立者中之一人 Arda-mulissi(见十九37)同名,其意为 Milki 的仆人。Anu-milki 可能意为“Anu 神是统治者”。但这些神祇与匿哈及他珥他一样已然失传,他们的敬拜者用火焚烧儿女(希伯来文),与第17节“使他们的儿女经火”不同;NIV 作献上为祭。这些假信徒都有非按律法设立的祭司在他们中间事奉(32节),这些祭司对神的约的要求(王上十二31)却一无所知。
34~40. 这是一个典型的混杂宗教,不敬畏耶和华的人(34、36、39节)不按照神的典章(34、37节),导致别样的风俗行为产生(34、38节)。神与祂自己的子民立了永恒的约,他们若守约则会彰显出律法及秩序的特征,但他们不忠于神的约,反而背其道而行。这里的用语及风格都是十足的“申命记式”,咒诅撒玛利亚式的混杂宗教。敬拜耶和华必须是忠诚的、独一的,绝对不能与外邦人宗教混杂相融(37~40节)若不按此标准去行的人,不论他们是否称自己为敬拜耶和华,均不是真正敬拜耶和华的人。
41. 有关直到今日,见:导论Ⅶ B “分期编纂”d. 段{\LinkToBook:TopicID=136,Name= B 分期編纂}。若按字面意义来解释孙一字,则其时期可能为本节经文历史日期之后的七十余年。──《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