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 “示迦尼”。犯罪者的發言人,他本身不在娶外邦妻子之人的名單,他父親卻是其中之一(26節)。他的“指望”可能基於申命記三十章8至10節的應許。
一○3 “約”。他們能作出的、最有自我約束力的一種承諾。孩子可以跟母親一起離去(如以實瑪利跟夏甲一起離去一樣;創二一14)。
一○6 根據約瑟夫的記載,約雅金是這時的大祭司,而他的兒子“以利亞實”和孫兒“約哈難”(尼一二10)在聖殿內應該有自己私人的房間。
一○8 留意這事進行得十分匆促。“抄他的家”。財物被沒收,歸聖殿所有(利二七28)。
一○9 百姓在主前457年十二月八日聚集在一起,他們因害怕神的懲罰,也因那時季節性的寒“雨”而顫抖。
一○13,14 由於大雨,也由於處理眾多個案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眾人都同意第14節的程序。
一○15 只有四個人反對這計劃。“阻擋這事”。更可作:總辦這事。
一○16,17 調查需時三個月。
一○18,19 大祭司家族裏有四個人要作出“應許”,原文作:伸手,即一個特別的誓言(王下一○15)。
一○18~44 這段經文列出一百一十三個人的名字(十七個祭司、十個利未人,以及八十六個其它的人)。
一○19 “公綿羊”。按照利未記六章4、6節的要求。
一○29 “米書蘭”雖然反對該協議(15節),但他也把外邦妻子休了。
一○44 已經有了孩子的家庭要分開是比較困難的,但這種狀況沒有阻礙猶太人休妻的行動。猶太民族暫時得到潔淨了,但十二年後(尼一○30)和三十年後(尼一三23),他們一再犯相同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