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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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8 “尼提寧”。參看以斯拉記二章43節的腳註。

一○29 “咒”。違反要遵守神律法的誓言所帶來的懲罰。

一○3039 眾民同意(1)不與外邦人通婚(參看申七3,4的腳註)(2)在安息日和聖日停止一切商業活動(參看出二○811;摩八5的腳註)(3)守安息年(參看出二三10,11的腳註)(4)支付聖殿的開支。

一○32 三分之一舍客勒的稅款顯示他們重新遵守早期的命令(雖然金額比從前為少;參看出三○1116的腳註)。從降低稅率可見,當時百姓確實十分貧窮。

一○34 “獻祭的柴”。需要保持壇上的火不滅(利六12)。

一○38,39 關於什一奉獻,參看利未記

二十七章3033節和瑪拉基書三章8節的腳註。利未人必須在什一奉獻裏取出十分之一,借以支持供職之祭司、守門者和歌唱者的生活。

一○39 “不離棄”(忽略)。他們一直忽略神的殿,各人建造自己的家園,卻不修建神的殿(該一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