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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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1 末底改被提升。3 以斯帖恳求废除哈曼的谕旨。7 亚哈随鲁允许犹太人自卫。15 末底改的尊荣和犹太人的欢乐。

 

1 当日,亚哈随鲁王把犹大人仇敌哈曼的家产赐给王后以斯帖。末底改也来到王面前,因为以斯帖已经告诉王,末底改是她的亲属。

 

  犹大人仇敌。本卷自此对哈曼的称呼(见斯9:10,24)。

 

 

 

  哈曼的家产。罪犯处决之后,财产被国王没收,国王可以随意处置。亚哈随鲁乐意把哈曼的财产都给了以斯帖。哈曼似乎财产很多(见斯3:9注释)。

 

  来到王面前。末底改被任命取代哈曼成为首相,在国王身边时常侍奉他。

 

  以斯帖已经告诉。在危机发生以前她显然没有说。现在没有必要再隐藏了,因为末底改已经被公认为国王的恩人(见斯2:21-236:3-11),并且以斯帖为了救同胞已被迫承认自己是个犹太人。

 

2 王摘下自己的戒指,就是从哈曼追回的,给了末底改。以斯帖派末底改管理哈曼的家产。

 

  摘下自己的戒指。这个戒指肯定是从哈曼那里取回来归还亚哈随鲁的。它戒指是王权的标志,上面上刻有国王的印章(见斯3:10注释)。

 

  派末底改。哈曼的财产被国王没收,交给以斯帖照管(见第1节注释)。但是她不能随便转赠国王交给她以王后的身份掌管的财产。所以以斯帖没有把家产送给末底改,而是派他管理。从实用的意义上来说,这等于是赠送。于是末底改得到了与他首相的新身份相称的住宅。

 

3 以斯帖又俯伏在王脚前,流泪哀告,求他除掉亚甲族哈曼害犹大人的恶谋。

 

  俯伏在王脚前。表示完全的顺从,而不是敬拜。这是东方的惯例(见斯3:2-5注释)。

 

  流泪哀告。以斯帖仍不请而来。她向国王恳求是依据他对她个人的感情。

 

  除掉……的恶谋。即“让恶谋失效”。

 

  末底改虽然掌握着国王的印章,但是他不敢擅自用它颁发新的谕旨,以撤消国王过去所发的谕旨。

 

4 王向以斯帖伸出金杖;以斯帖就起来,站在王前,

 

  国王这时伸出金杖,不仅表示对以斯帖的悦纳,而且表示愿意听她的讲述,按照她的意愿办,以消除哈曼的谕旨所造成的恶果。

 

5 说:“亚甲族哈米大他的儿子哈曼设谋传旨,要杀灭在王各省的犹大人。现今王若愿意,我若在王眼前蒙恩,王若以为美,若喜悦我,请王另下旨意,废除哈曼所传的那旨意。

 

  现今王若愿意。以斯帖在恳求中,把国王的正义感同他对她的感情结合起来,使他无法拒绝。

 

  废除。即 “取消”。

 

6 “我何忍见我本族的人受害?何忍见我同宗的人被灭呢?”

 

  以斯帖仍把她的恳求寄于国王对她的个人感情,进而说明她与她同胞密切关系。

 

7 亚哈随鲁王对王后以斯帖和犹大人末底改说:“因哈曼要下手害犹大人,我已将他的家产赐给以斯帖,人也将哈曼挂在木架上。

 

  亚哈随鲁先让以斯帖和末底改回想他对于犹太人的友好态度,然后提出了一个解决的办法

 

8 现在你们可以随意奉王的名写谕旨给犹大人,用王的戒指盖印;因为奉王名所写、用王戒指盖印的谕旨,人都不能废除。”

 

  随意奉王的名写谕旨。即取消哈曼所写的那个谕旨(见斯3:12)。

 

  给犹大人。或“涉及犹大人”。这个新的谕旨是要写给犹太人,而不是像哈曼的谕旨那样写给波斯人。

 

9 三月,就是西弯月二十三日,将王的书记召来,按着末底改所吩咐的,用各省的文字、各族的方言,并犹大人的文字方言写谕旨,传给那从印度直到古实一百二十七省的犹大人和总督省长首领。

 

  三月,就是西弯月二十三日。无法确定这是亚哈随鲁第十二年还是第十三年(本书460页;见斯3:7注释,参第12节)。如果第十二年,那个就是公元前474625日;如果是第十三年,那就是公元前473612日。无论怎样,哈曼的谕旨发布已有两个月零十天了,离生效还有八个月零十九天或二十天。

 

  这是圣经中最长的一节,含有43个希伯来语词语,即192个字母。

 

  王的书记。国王的谕旨不能更改,这是波斯的惯例,末底改想出了一个办法,取消了哈曼的谕旨,而又不在实际上违背它。他用各种语言颁布了这个谕旨,由皇家的书记员抄写了副本(见斯3:12)。

 

10 末底改奉亚哈随鲁王的名写谕旨,用王的戒指盖印,交给骑御马圈快马的驿卒,传到各处。

 

  奉亚哈随鲁王的名。参斯3:12-15

 

  御马圈快马。这是英文RSV版的译法。

 

1112谕旨中,王准各省各城的犹大人在一日之间,十二月,就是亚达月十三日,聚集保护性命,剪除杀戮灭绝那要攻击犹大人的一切仇敌和他们的妻子儿女,夺取他们的财为掠物。

 

  聚集。就犹太人而言,团结起来就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有人说犹大人在阿达尔月十三日进攻他人,但是没有证据。谕旨只允许他们自卫。

 

  剪除。参考哈曼谕旨的措辞(斯3:13)。末底改所发布的谕旨,给了犹太人同样的权利,让他们利用机会保护自己。

 

  。即财产。在以前的谕旨里,犹太人的仇敌得到同样的许可(斯3:13)。

 

13 抄录这谕旨,颁行各省,宣告各族,使犹大人预备等候那日,在仇敌身上报仇。

 

  抄录。第13节的内容实际上与斯3:14相同。那一节是说哈曼的谕旨。

 

14 于是骑快马的驿卒被王命催促,急忙起行;谕旨也传遍书珊城。

 

  这一节与斯3:15节相同,内容稍有增加。驿卒们带着末底改的谕旨,被“催促”,比哈曼的谕旨更为紧急,可能担心一些地方犹太人的仇敌利用哈曼的谕旨提前行动。

 

15 末底改穿着蓝色白色的朝服,头戴大金冠冕,又穿紫色细麻布的外袍,从王面前出来;书珊城的人民都欢呼快乐。

 

  据说波斯国王穿的是紫色的外袍和带着紫色斑点的内衣。国王所赐的荣誉外袍通常是其他颜色的,而且是单色的。给末底改所穿的外袍像是国王的那种。

 

  外袍。可能是“斗篷”(英文RSV版)。含意不明。一些权威人士认为是指一种平滑的长外袍。

 

  书珊城的人民都欢呼。与第一个谕旨所造成的困惑形成对比(见斯3:15)。这说明波斯人大都同情犹太人。其他少数民族可能也不喜欢第一道谕旨,因为那会造成一个先例。厄运有可能将来也落到他们身上。

 

16  犹大人有光荣,欢喜快乐而得尊贵。

 

17  王的谕旨所到的各省各城,犹大人都欢喜快乐,设摆筵宴,以那日为吉日。那国的人民,有许多因惧怕犹大人,就入了犹大籍。

 

  入了犹大籍。即申请并得到批准成为完全改变身份的犹大人。参考出埃及时一些埃及人对待希伯来人的态度(见出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