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1~9 這段經文,也許還有其後的離合詩(10~31節),是利慕伊勒王的作品,但我們對這人卻一無所知。有些人認為利慕伊勒(“屬於神”)是拔示巴稱呼所羅門的名字,但只是一個猜測而已。
三一2 “我許願得的兒”。利慕伊勒是他母親許願所得的兒子(比較撒上一11)。
三一3 利慕伊勒的母親警告他不要沉迷女色,耽誤朝政。
三一4~7 王的母親提醒他不要酗酒。參看利未記十章9至11節的腳註。
三一5 “律例”。直譯作:所判決的。“是非”。即權利或正義。
三一6,7 這兩節不是寬恕醉酒的行徑,而是指出古時酒精的藥用。
三一8 “啞巴”。即不能為自己申訴的人。更可作:要為啞巴以及變動(即不安穩)之子的正義(即權力)開口。
三一10~31 這段有關賢婦的描寫是一首離合詩,當中高舉女性的榮譽和尊嚴。這詩可能出自利慕伊勒手筆,也可能是附錄於箴言的一首無名氏作品。
三一10 “才德的”。這形容詞在不同的經文中分別指力量、才幹、效率、財富和剛勇。她在各方面都是一個出色的婦女。“珍珠”指珊瑚。
三一13 “麻”製成麻布。
三一14 “好象商船”。即有事業心。
三一17 “使膀臂有力”。使她的手強壯;即殷勤工作。
三一18 “她的燈終夜不滅”。她工作至深夜。
三一21 “朱紅衣服”。即用最好的衣料造成的衣服。
三一23 “城門口”。城裏長老審斷和討論地方事務的所在地。參看路得記四章1節的腳註。
三一25 “她想到日後的景況就喜笑”。她沒有憂慮,因為她的家人得到很好的照顧。
三一27 她精力充沛,總不会闲着。
三一30 她美好品格的要訣在於她的屬靈生活。她是一個敬虔的婦人,敬畏耶和華。參看第一章7節的腳註。這樣,本書便首尾呼應,強調敬畏神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