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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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1 律法要求人使用“公平的法碼”,但他們卻往往不遵從(摩八6;彌六11)。

一一2 “謙遜”。謙卑,順從神和人(比較彌六8)。

一一3 “奸詐人”。直譯作:行事詭詐的人。

一一5 “完全人”。即道德上正直的人。“指引他的路”。使他的路筆直、順暢、沒有障礙物。

一一6 “奸詐人”。比較第十一章3節及其腳註。“罪孽”。直譯作:貪婪。

一一7 “罪人”。直譯作:力量;即強人。無論惡人在世的時候多麼有力,死後他的盼望卻都消滅了。

一一10,11 義人的生活(傳播道德)和惡人的死亡(排除某些罪)對全“城”的人都有好的影響。

一一12 “藐視”。輕視或貶低別人。

一一13 “往來傳舌的”。一個不懷好意的誹謗者,而不只是一個言語輕率的人。另參看第十六章28節、十八章8節和第二十六章2022節。“心中誠實的”。可靠的。

一一14 “智謀”。直譯作:掌舵,在人生旅程中有智慧地航行。“安居”。直譯作:拯救。

一一15,16 比較第六章1節。安靜的婦女能贏得榮譽,而行使殘暴的武力只會得物質上的財產。

一一18 “得虛浮的工價”。直譯作:獲得欺騙的報償。惡人的勞力得不祝福,也不能帶來永久的得益,義人卻相反,他會賺得恆久的賞賜。

一一21 “連手”。暗指握手達成协议。

一一22 “見識”。直譯作:品味;即道德上的認知力。

一一26 “屯糧不賣”。他囤積糧食,為的是提高價格。

一一30 “生命樹”。即生命的源頭。“得人”。並非指叫人得救恩,而是吸引別人,將智慧傳授給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