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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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所羅門思想神至高無上的計劃(三122),然後下結論說,生命中一切的事件都是神所命定的。

2,3 賜下和取去生命都是神的特權(申

三二39)。然而,祂賜人共同的責任去執行謀殺者的死刑(創九6)。

4 “跳舞”。參看詩篇一百四十九篇3節的腳註。

5 “堆聚石頭”。為了種植而清理土地,或作為建築之用。雖然一切都在神的控制之下,但神計劃的成就也需要人付出努力。

7 “撕裂”。撕裂衣服是喪親的一種表示(比較創三七29)。若舉哀的時期已過,便要把衣服重新“縫補”。

8 “恨惡”。不一定是一種怨恨,卻可能指喜好。參看路加福音十四章26節的腳註。

11 “永生”。神賜人永恆的視野,以至他看見日常生活以外的事物。然而,祂沒有把生命中一切的奧祕都向人啟示。

1214 雖然人不明白神一切的計劃,但沒有東西比決意行善,享受神在生命中所賜的禮物和敬畏神更好。

15 本節的意思是:神已命定世事要不斷地循環,大意跟第1節相同。

16 “審判之處”。即在法庭上。只有神能作出公義的審判(17節)。

1922 雖然人和動物都面對同樣的結局,就是死後要歸回“塵土”,但人還要面對神的審判(比較一二14)。所以,人必須在今生誠實地事奉神,享受神所賜給他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