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第3章

1 申命記二十四章14節清楚說明,被休棄的妻子若已經嫁給別人,前夫就不能把她再次娶回——即使她的第二任丈夫已經逝世或休棄她。以色列在屬靈上的污穢使她難以與神和好。“還可以歸向我”。更可作:你會歸向我嗎?

2 “淫行”。意思是:在“高處”拜偶像的時候,以色列就好象一個埋伏在路旁等候搶劫路經之旅行隊的“亞拉伯人”,或象一個正在誘客的妓女(比較創三八14)。

3 即使神停止了“晚雨”(降於三四月間,幫助農作物結果實),百姓仍未清醒。

630 在主前627621年間所說的預言。

610 “以色列”(這裏指北國)的受罰,應可用作給“猶大”(南國)的警告。

11 “顯為義”。顯出自己更正直。

12 “向北方”。即向那擄掠以色列的亞述。應許最後有復興。

16,17 基督再來的時候,人們不會懷念或重新製造“約櫃”,因為坐在寶座上的基督將會在耶路撒冷受人敬拜。

24 “可恥的”。指巴力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