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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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112 列舉猶大的罪,包括拜偶像(3節)、謀殺(“流人的血”;24,6,9,12節)、行淫(10,11節;利一八7)、不孝不義(7節)和敲詐勒索(12節)。

二二18,19 以色列被視為(在耶路撒冷的圍困當中)被煉淨的金屬,但結果卻發現她是“渣滓”(無用的)。

二二2529 這裏指出以色列社會中不同群體的罪:“先知”(25節)、“祭司”(26節)、“首領”(27節)、再提“先知”(28節“用未泡透的灰抹牆”指粉飾)和“眾民”(29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