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2 耶路撒冷和巴比倫盛傳一句俗語,說兒女要為父親的罪而受苦。雖然罪會累積起來(比較出二○5,6;太二三35,36),但耶和華在這裏宣告,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罪負責任(4節)。
一八5~13 義人的叛逆兒子要為自己的罪負責任。
一八6 “未曾……喫過”。指供奉偶像的祭物。
一八7 “當頭”。即借錢時所交付的抵押物(比較出二二26)。
一八8 “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給猶太同胞借貸必須免收利息(出二二25),但給外人借貸卻不然(申二三20)。“向……多要”。取回超過所借出的。
一八14~20 倘若上述的叛逆兒子有一個常常行義的兒子,他這個兒子不必為父親的罪受罰。這裏再次重申個人責任的原則。
一八21~23 悔改能使人免受審判,因為神並不喜悅惡人死亡。
一八25 “不公平”。直譯作:不平衡;即他們責怪耶和華不公平。實際上是百姓自己失去平衡,因此,神勸他們悔罪離惡(30~32節)。
一八30 這裏仍強調個人的責任和悔改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