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课
 第五课

经文: 但以理书4:1-37

主题: 癫狂的王

(荣耀归神,而非自我)

大纲:

四.    尼布甲尼撒的大树的异象(4:1-37)

A.     尼布甲尼撒讲的异象(4:1-18)

B.     但以理讲解的异象(4:19-27)

C.     神实现的异象(4:28-37)

观察与注释:

1.     在第4章中但以理讲解了尼布甲尼撒的第二个梦。第一个梦是正面的(2:36-38),第二个梦却是负面的(4:19)。但以理把讲解了每一个梦的含义。第一个梦显明了神对外邦人的预定的计划,第二个梦显明了神对王个人的计划。

2.     注意第4章的形式是一个王的官方声明、宣言或通告(4:1)。

3.     王统治了大约43年(主前605-562年)。这段疯癫时期大概是7年,而他去世前又重掌大权。很可能这时第3章中的事已过去约30年了。因此,疯癫的时间应是主前570年左右,那时但以理大约50岁(资料来源:J. Dwight Pentecost )。

4.     根据2:47和3:28-30,描述王的骄傲的这一事件从某种意义上看是令人吃惊的。不过,对神印象深刻与顺服神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神用这件颇为难解的事来引起尼布甲尼撒的注意。注意在4:4王的事如何无不顺利。这是旧约里对雅4:6和彼前5:5-6的经典例证。

不知道神要在我们每个人的生命中做些什么,我们才能确实地认识到他在我们的生命之上的主权。

5.     注意,巴比伦的哲士又一次无法解梦(4:6-7)。

6.     王意识到但以理的与众不同──“他里头有圣神的灵”(4:8, 9)。没有任何奥秘是神的智慧不能揭晓的(见申29:29;罗11:33-34;但2:20-22)。

7.     因为圣经自己为我们解释了这个梦,就没有必要再添加什么了──只可以作某些强调。

8.     “七期”(4:16)大概是指七年(见7:25)。

9.     梦的目的比梦中的形象比喻重要得多。

神用梦和其实现来表明他的权柄高于人,包括帝王,为了荣耀他的名。一切权柄都是出于神的(罗13:1),那些高抬自己的掌权者会被神降低(4:17)。

10. 不要忽略但以理个人真切地为王着想的事实(4:19)。但他没有让个人的感情阻止他讲述真理。

11. 尼布甲尼撒将不作人(希腊文anthropy)的王,而会成为田野的兽(希腊文boanthropy,象牛一样的人),直到“你知道至高者在人和国中掌权”(4:25)。王被应许,等他承认耶和华是主之后,他就会被恢复(4:26)。

12. 但以理勇敢地请求王悔改,转离他的罪过和恶事(4:27)。根据但以理过去准确解梦的历史,王本应明白,但显然他没有。王原本是可以避免他的七年疯癫的。

13. 无论你是常人还是君王,神的话都是不能被轻慢的──神说要发生什么,一定会照样成就,因为神是神(见王上8:56;赛48:3;但4:33)。

14. 注意4:30中两次出现“我”。这节经文描述了罪的典型本质──“我要独立于神为我的目的活出我的生活;我不需要神”(见创3:5;赛14:14)。

15. 神马上回答了王的悖逆的灵──“这话在王口中尚未说完”(4:31)

16. 4:32再度重申了神的诏令的内容和目的。

17. 直到王“举目望天”时,他的“聪明”才“复归”(4:34)(参见路15:17)。

18. 王在4:34-37中的宣告是整个圣经中对神的主权的最完整和确切的描述,结尾是“因为他所作的全都诚实,他所行的也都公平。那行动骄傲的,他能降为卑。”可以相信这次王一定是心口如一!

19. 与尼布甲尼撒的骄傲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但以理的谦卑。这一点被简要总结在10:12,又在2:20-23,28-30;9:17-19中被说明。

20. 从预言的角度看,很有意思的是把第4章视为在七年大灾难后基督再临时降服万国的预表(见诗2:1-10;启19:15-16)。王疯狂的时间为七年,直到他举目望天(见启19:11)并承认神的主权为止,这个数大概不是巧合。


指导研经题

但以理书4:1-37

1.     为什么但以理能解王的第二个梦而哲士不能?(见4:8-9)

2.     神使王做梦又使之实现的特殊目的是什么?(见4:17,25)

3.     当神开始对付王的时候,王的总体状况如何?(见4:4,30)为什么这很重要?

4.     罪的根源是什么?(4:30)

5.     请定义谦卑(见10:12)。它到底是什么?它如何表现出来?

6.     为什么神要求人在他面前谦卑而行?(弥6:8)

7.     神用什么来引起王的注意(4:31-34)?神必须要做什么才能引起你的注意?

8.     腓2:5-11在承认神的主权方面教导我们什么功课?

9.     神的主权有多么广泛?(但4: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