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
I 、序言
严格说来,本章并非异象,而是祷告与预言的揉合;祷告是因,预言是果。祷告是激发,预言是回应。首部( 9:1-19 )主角是但以理,后半( 9:20-27 )是加百列;前是求启示施恩,后是回答应允。这预言又是论及以色列将来的沧桑史;从耶路撒冷城重造、被毁至毁坏者受最后的审判。这段预言是全书中首次论及弥赛亚的出现及出现后的命运,是以不少学者称本章的预言是全书最高峰的启示。(注 1 )
II 、预言的史地( 9:1 , 2 )
1 玛代族亚哈随鲁的儿子大利乌,立为迦勒底国的王元年, 2 就是他在位第一年,我但以理从书上得知耶和华的话临到先知耶利米,论耶路撒冷荒凉的年数,七十年为满。
但以理将领受七十个七预言的背景(时日与场合)清楚记载下来,以示今次预言之内涵实非杜撰之作。这时是玛代人大利乌立国的元年,他是亚哈随鲁的儿子,亦是 6:1 的那人。亚哈随鲁(是希伯来文译出的波斯字 khshayarsha ,意“尊贵者”)(注 2 )只是大王之意,非如俗作以斯帖的王夫(参斯 1:1 )(注 3 ),历史上无法考证他是谁,但他乃玛代人是无可怀疑的。他的王位是古列“委派”的( homlak- 直意“被使为王”),这动词为过去使被动词( hophal ),故不能如某些学者指为古列王,(注 4 )古列本已是诸王之王,谁可立他为王!(参 5:31 记这位大利乌“被册封” qabbel 为王)(注 5 )。大利乌本是一位被委任的省长,但当时巴比伦省长的职权有如一名地方王一般,故他亦能被称为王(参 6:1 )。
就在这大利乌在位的元年( 538B.C. ),年届约八十二岁的但以理从“书”(众数字,并有定冠词,指某些犹太敬虔者接受为经典的书籍)上查悉耶利米先知有记耶路撒冷成为荒凉以七十年为满额之事(参耶 25:11-12 ; 29:10-14 ;此段经文乃记耶利米寄给被掳之选民看的书笺,其中一名被掳之人就是但以理,而耶利米之书扎至今日已成为神之正典),想不到多年前耶利米的著作从耶路撒冷遍渡沙漠旷野,辗转到达巴比伦国,到今日但以理的手上。耶利米此时已谢世数十年,传说他在埃及犹大难民殖民地的 Tahpanhes 为主殉道。(注 6 )
“荒凉”( horbot )为复数字,指程度上或次数上的表达,耶路撒冷在主前 605 年首次被巴比伦掳掠,至今已过了漫长的六十七年了,当但以理拿起耶利米书捧读之时,想着国家与亲人面目全非,而这位先知前圣亦已将生命为主捐献,心中无限唏嘘!
III 、但以理的祷告( 9:3-19 )
A 、祷告的准备( 9:3 )
3 我便禁食,披麻蒙灰,定意向主神祈祷恳求。
据但以理的查考与时间的计算,此时已接近七十被掳年的尾声,他知道神会使以色列民回归故土,他恐防神因以色列人罪大恶极之故,而致延迟使选民归回,于是立意代民求恩。
从这点可见,但以理认定 (1) 70 是按字面意义解释的被掳年限,非象征性的数字; (2) 神必照其应许成就他的计划,但人亦有责任向神求之得成; (3) 向神求恩是复兴的前奏;(注 7 ) (4) 被掳期的起点是他被掳之年( 605B.C. ),终点是 536B.C. (非从 586 至 516B.C. ),于是但以理定意向神祷求,禁食披麻蒙灰预备自己(参亚 7:1-7 ),这三方面的预备可见他的祈祷态度是何等真诚!
B 、祷告的内容( 9:4-19 )
1. 认罪( 9:4-14 )
4 我向耶和华我的神祈祷、认罪,说:“主阿,大而可畏的神,向爱主守主诫命的人,守约施慈爱, 5 我们犯罪作孽,行恶叛逆,偏离你的诫命典章, 6 没有听从你仆人众先知,奉你名向我们君王、首领、列祖,和国中一切百姓所说的话。 7 主阿,你是公义的,我们是脸上蒙羞的,因我们犹大人,和耶路撒冷的居民,并以色列众人,或在近处,或在远处,被你赶到各国的人,都得罪了你,正如今日一样。 8 主阿,我们和我们的君王、首领、列祖,因得罪了你,就都脸上蒙羞。 9 主我们的神,是怜悯饶恕人的,我们都违背了他, 10 也没有听从耶和华我们神的话,没有遵行他借仆人众先知向我们所陈明的律法。 11 以色列众人都犯了你的律法,偏行,不听从你的话,因此,在你仆人摩西律法上所写的咒诅和誓言,都倾在我们身上,因我们得罪了神。 12 他使大灾祸临到我们,成就了警戒我们和审判我们官长的话,原来在普天之下,未曾行过象在耶路撒冷所行的。 13 这一切灾祸临到我们身上,是照摩西律法上所写的,我们却没有求耶和华我们神的恩典,使我们回头离开罪孽,明白你的真理。 14 所以耶和华留意使这灾祸临到我们身上,因为耶和华我们的神在他所行的事上,都是公义,我们并没有听从他的话。”
但以理的祷告分二大部分,首部分是认罪,后半部则是求恩,前者用“耶和华”为神之名,示意神为立约的神,这是后部分求恩的基础;后者呼神为主或神,示意神的大权能,作为神使选民归回的提醒。(注 8 )但以理随着先人为国代求的榜样(如摩西、所罗门、耶利米、以赛亚),为国人认罪,他被掳至巴比伦虽非自己的罪引起,但仍作为是自己犯罪所致的。
在这祷告内,但以理对神的认识显露无遗,可见他必明白神在代下 6:34-39 的应许: (1) 神是大而可畏━━神的伟大方面; (2) 守约施爱━━神的信实方面; (3) 公义( 9:7 )━━神的公义; (4) 怜悯饶人( 9:8 )━━神的恩慈。
此外,但以理对人的软弱、犯罪的性情,亦有过人的认识: (1) 犯罪作孽,行恶叛逆,偏离神律( 9:5 )(注意四大认罪动词,从这些词汇的选用可见作者凡罪皆认); (2) 不听先知的话( 9:6, 10 ); (3) 通国与普世的犹大人均得罪神( 9:8 ); (4) 没有遵守摩西之律( 9:11, 12 ,即巴勒斯坦约的吩咐,参申 28:15-67 ;利 26:14-39 ),但以理认定他本国七十年来的遭遇,全是因为选民没有遵守巴勒斯坦约之故,所以“罪有应得”,而神的刑罚是公义的( 9:13, 14 )(本段许多语句出自申命记及耶利米书,读者选用圣经汇编便可寻出)。
2. 求恩( 9:15-19 )
15 “主我们的神阿,你曾用大能的手,领你的子民出埃及地,使自己得了名,正如今日一样,我们犯了罪,作了恶, 16 主阿,求你按你的大仁大义,使你的怒气和忿怒转离你的城耶路撒冷,就是你的圣山。耶路撒冷和你的子民,因我们的罪恶和我们列祖的罪孽,被四围的人羞辱。 17 我们的神阿,现在求你垂听仆人的祈祷恳求,为自己使脸光照你荒凉的圣所。 18 我的神阿,求你侧耳而听,睁眼而看,眷顾我们荒凉之地和称为你名下的城,我们在你面前恳求,原不是因自己的义,乃因你的大怜悯。 19 求主垂听,求主赦免,求主应允而行,为你自己不要迟延,我的神阿,因这城和这民,都是称为你名下的”。
上文是求赦,本段是求恩。求赦是望神将忿怒停止,求恩是望神将慈爱、眷顾赐回。(注 9 )在这求恩部分内,但以理向神呼求六次; (1) 求神勿忘救赎之恩,顺便承认过错,作为求恩的基础及凭据( 9:15 ); (2) 求神的忿怒转离圣民( 9:16 ); (3) 求神顾念荒凉了的圣所( 9:17 ); (4) 求神大施怜悯( 9:18 ); (5) 求神垂听、赦免、应允,不要迟延叫神的选民归回( 9:19a ); (6) 求神不要放弃自己的百姓( 9:19b )。整篇祷告称为“认罪祷告”( Todah prayer ),中心主旨乃是求神不要忘记他的恩约。从祷文中的字汇,神的名称,旧约的应用(尤是引自旧约的恩约经文)可见作者凭着神与其选民所订立的恩约,而求神早日应允施恩,如利 26:42-45 所言。 M.G. Kline 将本段祷文与申命记(“恩约文件”)作一比较,显出两者的思路确是先后辉映。(注 10 )
但以理 |
申命记 |
9:4 |
7:9, 21, 10:17 |
9:5 |
17:20 |
9:10 |
4:8, 30 ; 11:32 |
9:11 |
29:30 ; 33:1 ; 34:5 |
9:12 |
2:25 ; 4:19 ; 9:5 |
9:15 |
6:21 |
9:18 |
28:10 |
IV 、加百列的启示( 9:20-27 )
A 、导言( 9:20-23 )
20 我说话,祷告,承认我的罪,和本国之民以色列的罪,为我神的圣山,在耶和华我神面前恳求。 21 我正祷告的时候,先前在异象中所见的那位加百列,奉命迅速飞来,约在献晚祭的时候,按手在我身上。 22 他指教我说:“但以理阿,现在我出来,要使你有智慧有聪明。 23 你初恳求的时候,就发出命令,我来告诉你,因你大蒙眷爱,所以你要思想明白这以下的事和异象。”
但以理正迫切在神面前为选民认罪代求时,他的祷告突然被天使加百列中断。此时正是“献晚祭”之时,献晚祭是时辰的代名词(始于下午三时),非说以色列人在巴比伦恢复了献祭(参 6:10 ;诗 141:2 )。天使按手在他身上,叫他不要祷告,而要听神如何答应了他的祷告。天使向他说明来意:使他有智慧能明白下面的启示。天使续说在但以理开始祷告时(约早上),就有“吩咐”( dabar ,可指“启示”)给天使转达给但以理知晓,因但以理大蒙眷爱,成为合用的器皿,作为神重要启示的出囗,所以他可以明白以下的“事”( dabar 可指“启示”,如上句)及异 ““异象”( mar'eh ,从字根“见”变出,指“外貌”,即“天使的相貌”,叫但以理明白下面的启示,非异象中所见的)。(注 11 )
加百列此时到临,将神的心意向但以理启示出来,可见耶路撒冷虽然还是废垣遍地,神的心仍没离开他的选民,(注 12 )但神主要的心思与但以理不同,他愿对付选民灭亡之因━━罪的问题,但以理只是关注归回的实行。(注 13 )
B 、预言( 9:24-27 )
1. 七十个七的目的( 9:24 )
24 “为你本国之民,和你圣城,已经定了七十个七,要止住罪过、除净罪恶、赎尽罪孽,引进(“引进”或作“彰显”)永义,封住异象和预言,并膏至圣者(“者”或作“所”)。
加百列向但以理说明,神已向选民国(“民与城”,非外邦人,参但 2 至 7 章所用之亚兰文乃是外邦人惯用的语言,而但 8 至 12 章则用希伯来文写成,此特征有助对“七十个七”的解释是有关以色列人,非外邦人或教会),(注 14 )“定”( hatak ,过去式被动词,意“刻画”)了一个计划,这计划需时七十个七才完成。这设计共有六个目的,分为二组。首三个是消极性、反面性、除净性,涉及不合神旨之事的除去;后三个为积极性、正面性、建设性,涉及合神旨之事的成就;首三在主第一次来临时决定性(非完整性)的完成,后三在第二次才应验,如 J.D. Pentecost 言,首三目的与赦罪有关,后三目的与国度有关;(注 15 )严格说来,前三目的预告基督的代死,后三目的预告基督代死的功效:
(1) 止住罪过━━“止住”(从字根 kala' 意“拦阻”或 kalah 意“停止”)非完全消除之意,因主第一次来世后仍有罪过出现,故“拦阻”意较合。(注 16 )此处说明七十个七之首目的是为了阻抑罪的蔓延(如圣灵后来在地上的工作),叫多人归主。
(2)除净罪恶━━“除净”(从字根 hatam 意“封住”或“羁押”,或从 tamam 意“完成”,“消除”,如多本“马琐拉版本”,“叙利亚译本”,“拉丁通俗本”, Aquila 译本)罪恶指在七十个七这段时期内,罪必会彻底消除。
(3)赎尽罪孽━━“赎尽”( kapar 意“遮盖”,亦意“赦宥”)指主在十架上的工作,其果效是赦宥人的罪(参林后 5:19 )。
首三目的道及人多方的罪行。“罪过”( happesha' ,有定冠词)指超越神吩咐的罪行;“罪恶”( hatta'ot )是离开神心意的罪行;“罪孽”( 'aon )是从内而外的罪愆,这三款罪行(代表一切罪)在主第一次来临时便蒙解决,主的十架为人开了受恩的门。 G.N.H. Peters 称:罪的消除就是国度建立的基础,国度能建立全因罪被对付清楚。(注 17 )这样,首三点就为后三点铺路。
(4) 引进永义━━“罪”的反面是“义”,罪除后义要进入,使人成义,但永义必在主第二次来临在地上建国后才能应验(参赛 11:2-5 ; 53:11 ;耶 33:15-18 )。“永义”亦可译作“万世之义”万世之义”,即万世期待来临在国度内实现的义。(注 18 )
(5) 封住异象和预言━━“封住”( hatam )指所有的启示(异象)和预言(二合一用途〔 hendiadys 〕,即“预言性之异象”)必会停止(参林前 13:8 )毋需加减(参启 22:18 ,如公函一封了囗便不能修改)。再且,“封住”亦意“完成”,故也可指至此时,有关弥赛亚国的异象及预言必会完全应验(参赛 8:16 ;但 8:26 )。(注 19 )
(6) 膏至圣所━━“至圣所”( qodesh qadashim )曾被解作玛喀比时代的圣殿(如 N.W. Porteous [OTL]; J.A. Montgomery [ICC] )或天上的耶路撒冷(如 Leupold; Keil; Zockler )或基督的一生(如唐佑之);但这字若无定冠词在前面,如此处的用法,那是惯指圣殿内的器具(如出 29:37 )或圣殿所在(如结 43:12 ),(注 20 )所以此处应是指圣殿的内殿(指地方,非中译“至圣者”,指人)。
不少学者反对将来圣殿必会重建,故将“至圣所”译作“至圣者”(如 E.J. Young; M. Luther; J. Calvin; E.B. Pusey; Wright 及初期教父之见解);但如 J.A. Montgomery 谓,此句语在旧约中只有一次用在人身上(代上 23:13 ),此处必指地点。(注 21 ) J.D. Payne 却称此字若是指人,那则是指在禧年国度内被膏立为王的耶稣基督,即第二次再来的基督,非第一次降世的耶稣,(注 22 )所以“至圣所”此词汇是暗指主再来后圣殿必会重建的情形(参赛 66:20, 21 ;耶 33:15-18 ;结 20:40, 41 ; 37:26, 27 ; 40-46 章;亚 14:16, 17 等)。圣殿(包括至圣所)重建是敬虔犹太人一个极崇高的盼望,加百列便将这盼望成为实现的确定预告出来。当至圣所被膏之时,那地方必分别为圣,成为主在地上执掌王权、宝座安设的所在地,在那里主以其王权引进永义,以永义建立“太平天国”,并延伸至永远。
“七十个七”之目的其中的后三点在历史上还没有应验,在主降生在世那段日子亦无应验,因永义不能在地上实现,启示与预言在主降后仍赐给主的门徒,至圣所并无膏立,甚至在主后七十年便遭毁灭了,故这一切需在主第二次再临地上才能完全应验,在此时连首三点亦会同时完全成为事实。
经学家对“七十个七”有不同的见解,他们的解释可分作两大立场: (1) 在主第一次降世时应验(这多是无千禧年派学者的意见); (2) 在主第二次再临时才完全应验(这多是有千禧年派学者的主张)。这二大末世论学派在本段经文内( 9:24-27 )的诠释并不尽同,可见本段确是经学家意见颇分歧之处。
至于“七十个七”这数字,学者们亦有不同的立场,主要有三:
(1) 象征释法━━“七十个七”是象征数字,象征神的审判从主前 586 至 164 年(这七十个七的三段时期分别为 586-539B.C.;539-170B.C. [170B.C. 为祭司奥尼亚被谋杀那年〕及 170-164B.C. [164B.C. 为安提奥古四世逝世年〕),故一切在主前 164 年便结束(如 Leupold; Keil; E.W. Heaton; N.W. Porteous; M.G. Kline; F.F. Bruce; G.A.F. Knight [IOVC]; J.A. Montgomery [ICC] );亦有不少学者在这象征释法的细节上采不同的解释,如从主前 539 年至主后 70 年完全应验(其三期分作 539B.C.-440B.C.;440B.C.-4B.C.;4B.C.-70A.D. )(如 E.J. Young )或分作 539B.C.-30A.D.;30A.D. 至敌基督出现;敌基督至主再来(如 Keil 另一选择);或从 539B.C. (古列) -445B.C. (尼希米); 445B.C.-29A.D. (基督); 29A.D.-70A.D. (如 A.B. Mickelsen ),但这些分法根本不能解释受膏者如何被剪除,更不用说这三段时期内段落的长短与日子是不合比例的。(注 23 )
(2) 半象征法━━“七十个七”是象征数字及字意数字的混合:首六十九个七是字意数字,由出令之时至受膏者被剪除;最后一个七代表由受膏君之死至再来的漫长岁月(如 Philip Mauro; E.J. Young; M.G. Kliner ;唐佑之),(注 24 )这样最后一个七在时间上还比六十九个七更长,而且这七的前一半又比后一半莫明其妙地更长!(如唐佑之的主张)。(注 25 )
(3) 字意释法━━“七十个七”是真数目字,代表七十个七年,即 490 年,由 538B.C. 或 458B.C. 或 445B.C. 至主再来(其三期分作 538B.C. 或 458B.C. 或 445B.C. 减去 49 年,即成为第七个单元,而第二期 62 个单元指由此至 70A.D. ,再由敌基督出现至主再来为最后单元)(如 L.J. Wood; J.F. Walvoord; O. Zockler )。
此外,“七十个七”究竟指何种时间,其时间单位又是什么?学者们的解释亦分成二派:
(1) 主张“七十个七”是象征数字的学者有少数部分认为既然这是象征数字,故不需在年分上找出相对年分的应验,因它没有实际时间的应验,而是可随时应验的(如 J.G. Baldwin ;此见解其它大部分学者的意见可参上文“象征释法”)。(注 26 )
(2) “七十个七”是字意数字。“七”( shabu 'im ,意“七分”)是时间的单位(如现代人说“一打”是指十二之数,十二可算是日或年,在乎上下文之资料),原文可指“日”,“周”,“月”或“年”,在乎经文文理的用语而鉴定其意,但所有标准字典(如 BDB, Gesenius, Zorell & Semkonsvski )皆将之作“年”。(注 27 )这启示似乎是根据神用七日创造天地而作成的单位,律法中的安息日、安息年的吩咐亦从这基本单位变出(参利 25:3-9 ;申 15 章),后来以色列人被罚在巴比伦七十年亦因他们废掉了七十个安息年(即 490 年)而引致的(参代下 36:21 ;利 26:33-35 ;耶 34:12-22 )。这数字不能作象征意义解释,主因有三:
(1) 但以理一直在想着字意义的年代数字(参 9:2 );
(2) 若非以字意解释为准,“七十个七”分为三段时期的分法便绝无意义;
(3) 三段时期的分法是指定性的,有始有终,若“七十个七”非字意用途,这种定期分法便是多余的。(注 28 )
然而“七十个七”究指“年”、“月”、“周”或“日”?下列十点理由指出“七”字应以“年”为单位:
(1) 但以理一直盘算着“七十”年被掳的期限,他的注意力集中在“年”上。 D.K. Campbell 谓但以理视以色列七十年被掳期是选民因荒弃了没有遵守七十个安息年而导致的(参耶 25:11, 12 ; 24:10 ;代下 36:21 ;利 26:33-35 )。换言之,选民国在过去 490 年内没有遵守安息年,现今但以理看见在前面亦有 490 年之久神便会在选民国身上完成他的计划,参图析如下:(注 29 )
(2) 只有“年”作单位才能在历史上产生意义,否则“七十个七”的三分法便毫无准绳,意义全失,试想从出令重建耶路撒冷至受膏者被剪除只得 69 天、周、月或日,那是绝不可能的。(若以“日”为单位, 490 等于一年又四个月;若以“周”为单位,那就等于九年半。)
(3) 只有“年”作单位才能使 9:24 的六大目的成就(如在 490 年未完毕前,犹太人仍不会悔改转向神的,参亚 12:10-13:1 ;罗 11:25-27 )。
(4) 结 4:4 亦以“年”为数字“ 390 ”的单位。
(5) 若以“七”字作“年”用(如 BDB ),其它经文如但 7:25 ; 12:7 ;启 12:14 等亦异常吻合。(注 30 )
(6) “七”字为“年”的单位在经外文献中亦不缺例子,但以理的用途亦符合字意之解释。(注 31 )
(7) 本段( 9:24-27 )与类同经文(如启 11:2, 3, 5 )在参照下便知这时的人物,场合,为期的长久全皆相同(如敌基督肆虐 42 月即 1260 日),这样按释经规则言, shabu 'im 必须以“年”为单位才准。(注 32 )
(8) 以“周”代“年”在旧约异常普遍(参尼 14:34 ;创 29:27 ;利 26:34 ;结 4:6 ),本处是其中之一。(注 33 )
(9)9:27 所言(一七之半盟约撕毁)与但 7:25 ; 12:7 及启 12:4 等合看,期以年为单位则异常吻合。
(10)这“七”( shabu 'im )在 Mishnah 用语上是以“年”为单位( Baba Metzia 9:10; Sanhedrin 5:1 )。(注 34 )
2. 七十个七的过程( 9:25-27 )
25 “你当知道,当明白,从出令重新建造耶路撒冷,直到有受膏君的时候,必有七个七和六十二个七,正在艰难的时候,耶路撒冷城连街带濠都必重新建造。 26 过了六十二个七,那受膏者(“那”或作“有”)必被剪除,一无所有,必有一王的民来毁灭这城,和圣所,至终必如洪水冲没,必有争战,一直到底,荒凉的事已经定了。 27 一七之内,他必与许多人坚定盟约,一七之半,他必使祭祀与供献止息,那行毁坏可憎的(或作“使地荒凉的”)如飞而来,并且有忿怒倾在那行毁坏的身上,(或作“倾在那荒凉之地”),直到所定的结局。
“七十个七”的六个目的虽经历艰难才能完成,亦是有始有终的。这过程分成二大组: (1) 从出令重新建造耶路撒冷至有受膏君的时候,共需六十九个七,这段时间再分为二段落:由出令重新建造耶路撒冷至连街带濠重新建造完成,需历时七十个七;再由此受膏者被剪除又需六十二个七( 9:26a )(连这两小段落合共三组)。过了这六十二个七后又有一场毁灭的事发生( 9:26b ); (2) 最后一个七当中亦有不少事件要发生( 9:27 )。
这简短三节经文是全圣经中最重要及最难解的。经学者在这小段落内每一细节,花了不少的工夫加以详释或对辩,兹逐段阐释:
a 、第一段:首七个七( 9:25 )
“出令重新建造耶路撒冷”,是那一条命令?历史上波斯王共四次发出有关重建耶路撒冷的命令,学者们遂亦拣选不同的出令日期作“七十个七”的起点:(注 35 )
(1) 从耶利米发出的预言开始( 29:10-11, 594B.C. )至耶路撒冷亡国之日( 587B.C., ITC p.114 )或至古列下诏容准选民归回之日(即由 587B.C. 至 538B.C. )(如 H.L. Willett [Abingdon Bible Commentary 〕; A.A. MacRae; R.A. Anderson [ITC] )。
(2) 由古列的命令发于主前 539 年( 10 月 29 日)(参代下 36:22, 23 ;赛 44:28 ; 45:13 ;拉 1:1-4 ; 6:1-5 )开始计,这命令虽是只有关重建圣殿,但赞成此令的谓既然圣殿可被重建,耶城连带亦被重建(如 E.J. Young; Calvin; J.G. Baldwin [TOTC]; A.B. Mickelsen; M.G. Kline; Keil; P. Mauro; R.K. Harrison [ZPDB] )。
(3) 是大利乌的命令,发于主前 519 年(有说 512B.C. )(参拉 6:6-12 )此说并不流传,其实此命令只是申述古列之令,并非新令。
(4) 亚达薛西(即 Artaxerxes Longimanus, 465-425 B.C. )的命令,发于主前 457 年(参拉 4:12-21, 7:11-26 )(如 L.J. Wood; G.L. Archer; J.B. Payne; E.B. Pusey; Boutflower )。
(5) 亚达薛西(第四说那位)的命令,发于主前 445 年(参尼 2:1-8 )(如 Africanus; J.F. Walvoord; J.C. Whitcomb; R.E. Showers; B.K. Watke; H.W. Hoehner; J.D. Pentecost )。
以上五条命令,表面看来任何一条皆可满足 9:25 的“出令”,但那一条才对?此问题有二点可助决定:(注 36 ) (1) 这命令有关城的建造(连街带濠,若濠重建,濠围的墙必已先重建); (2) 这命令是六十九个七的出发点,其结束点是受膏者被剪除,故命令的选择必须正确。
据第一点的要求,“ 538B.C. ”,“ 519B.C. ”及“ 458B.C. ”等三条命令皆不能满足之。再且,在“ 458B.C. ”时,犹太人虽有重建城墙之事,但那是他们自愿之举,(注 37) 而且他们没有完成重建,因那时反对的人致信亚达薛西,说犹太人建造城墙成功,就会起来反叛他等语,故亚达薛西立即禁止他们重建(参拉 4:8-16 );又因波斯王的命令是不能修改或反悔的(参但 6:8, 12, 15 ;斯 1:19 ; 8:8 ),所以若波斯王先前有令准许犹太人重建,现今(拉 4:8-22 )就不能在后来再发另一命令禁止他们重建,这样便清楚说明,只有“ 445B.C. ”那次的命令才合乎 9:25 的预言。(注 38 )再者如 J.A. Montgomery 言:“街濠”为代入法之用途( synecdoche ),即“部分代表全部”,指全城之意,(注 39 )故五命令中只有“ 445B.C. ”该令才吻合史实。
据第二点的要求,受膏者既在主后 30-33 年内被剪除,那末只有“ 445B.C. ”的命令才合六十九个七( 483 年)的时间。(有些学者如 G.L. Archer 将 9:26 解作受膏者在 27A.D. 出现,但那不能否定 445B.C. 为“出令年”)。(注 40 )
据 9:25 记,耶路撒冷必会重新建造,但要经历艰难才能连街带濠建造,这段时间为期七个七之久( 49 年),即从主前 445 至 396 年。按历史言,耶路撒冷确在主前 445 年被着手重建,在进行时备受诸多阻拦(参尼 4:1-23 ; 6:1-7:4 ),故需 49 年才完全成功。(注 41 )初期教父优西比乌( Eusebius )亦谓此事经 49 年才完成。(注 42 )其实,虽然尼希米的工程只需 52 天便告完成,但是若要清除废物,搬运颓垣极需年日,至全城重建竣工必须用 49 年之久。(注 43 )
b 、第二段:次六十二个七( 9:26 )
首七( 49 年)从主前 445 至 396 年便完结了,跟着“六十二个七”从主前 396 年至受膏者出现的时候,过了这六十二个七( 434 年)后,便有数件事发生: (1) 受膏君被剪除,一无所有; (2) 有一王的民毁灭圣城和圣所,此事引致争战,终局如洪水冲流,圣城与圣所俱成荒凉,这是铁定的预告。
据 9:25 言,从出令重建至有受膏君面世之时合共需六十九个七( 483 年)的时间,这“受膏君”是谁亦是批判学家与保守学者争辩的范围,解说有三:
(1) 他是古列,蒙神膏立,容让选民归回(参赛 45:1 )(如 G.A.F. Knight [Interpreter's OVC] ),但此说与下文“剪除”、“毁灭”等全不符合。
(2) 他是归回时期的祭司约书亚(参该 1:1 ;亚 3:1 )或所罗巴伯(如 ICC )。据此说下文被剪除者不是约书亚,而是两约间的祭司奥尼亚三世( Onias III ),他在主前 175 年被安提奥古四世废除职位( 171B.C. 被杀),另立其弟耶孙( Jason )代之(参 II Macc.3:1, 31-40 ; 4:7-23 )(如 H.L. Willett [ABC] ),但此说将受膏君变成多位人物,而且此事该在六十二个七( 434 年)后发生,这样解释在历史上全不可能(即约在 104B.C. 便要应验)。
(3) 据上下文多处其它预言经文所共指,他是基督耶稣无疑(这是几乎所有学者的意见)。
经学家不一致赞同从“出令”至受膏者在那一年“出现”,下列数说皆有杰出的代表人物:
(1) 458B.C.-26A.D. (“出现年”为 26A.D. ,即是主开始传道之年,如 L.J. Wood; G.L. Archer; E.H. Merrill )。
(2) 445B.C.-30A.D. ( 30A.D. 是主被钉之年,如 L.P. Madison )。
(3) 445B.C.-32A.D. (“出现年”是“被钉年”,如 Robert Anderson; A.J. McClain; C.L. Feinberg; R.E. Showers )。
(4) 444B.C.-33A.D. (此见解与第三点同,只是年分往后退一年,如 H.H. Hoehner; J.D. Pentecost )。
如上文所指,第一见解以“ 458B.C. ”为“出令年”是不可能的,第二说则不够 483 年的时间,其它二解法相同,只是年分早迟一年,这是因计算法有些微差别之故。
“过了”( 'ahare )六十九个七后,在最后一个七的事要发生前,天使预告二件大事将要发出(表示在六十九个七与第七十个七之间有一段时隔,在此段时日先有从 32/33A.D. 至 70A.D. 间约四十年之久的事件发生:(注 44 )一是有关那受膏君,一是有关圣城圣所圣民。先是受膏君被“剪除”(字根 karat ,在旧约多喻作死刑的实施,如创 9:11 ;申 20:20 ;耶 11:19 ;利 7:20 ;诗 37:9 ;箴 2:22 ;尤是酷刑之死,参撒上 17:51 ;俄 9 ;鸿 3:15 ),指基督受罗马酷刑之害,在十架的死亡。那时主的死是“不名誉”的死,他应是大受欢迎的弥赛亚,但如今门徒四散,葬地也是借人之墓,故说是“一无所有”,非如有人将“一无所有”解作“代赎”。(注 45 )此后再有一王的民如洪水般涌至圣城,冲没圣所,此事件在主后 66 年发生,那时犹太人暴动反抗罗马,罗马大将军提多率领四连精兵镇压,于是大战爆发,至主后 70 年圣城毁灭,圣所被焚,圣具被劫,神的选民被杀无数,被掳至罗马为奴仆的为数亦不少,这些事都是因神的选民弃绝并杀害他们的基督而引起的。
c 、第三段:最后一个七( 9:27 )
六十九个七已成历史,最后的七在何时发生?这又是不同末世论学派分歧之处,主要有六说:
(1) 最后一个七发生于玛喀比时代━━此说全不吻合本段的预言,亦将本段的预言视作历史(大部分新神学派之学者持此见解)。
(2) 最后一个七发生于玛喀比时代至主后 70 年,耶路撒冷城被毁灭止(如 A.B. Mickelsen )━━此说的敌基督是多种人物,即若在这时期内的暴君所作所为能符合 9:27 的预言,他就是敌基督,而最后之敌基督在主再来前出现━━此见是一种象征释法。
(3) 最后一个七发生于基督两临之间(如 E.J. Young; H.C. Leupold )━━此说即象征解法。
(4) 最后一个七发生于基督生平之内(如 Philip Mauro )━━此说不合基督生平的史实,亦是另一类象征释法。
(5) 最后一个七发生于六十九个七之后,即在主后 30 或 32 或 33 至 40 年前━━此说在历史毫不符合本节的预言,除非将“祭祀止息”解作基督代死的效果(参来 10:8-18 ;可 15:38 )━━此说与第三见解相同,但此解释对“坚定盟约”,“撕毁盟约”就难自圆其说。再且,如 H.W. Hoehner 称, 9:27 的“他”在文法上应指 9:26 的“王”,非受膏者。(注 46 ) R. Gundry 补说 9:24 的六个目的全与以色列有关,时至今日,以色列仍未能享受这六个应许之恩福。保罗看之亦是将来的事,非经已应验(罗 11:25-27 )。(注 47 )
△ 6 最后一个七发生于主再来前的七年(太 24:15, 21, 27, 29, 30 )(如 R.D. Culver, H.E. Freeman ),于是六十九个七与第七十个七当中有一段漫长的时隔━━此说认为整个七十个七的预言是为选民国设立的,因六十九个七在历史上早已应验,而最后一个七仍待应验,故六十九个七与最后之七当中便有一段时隔,俗称今日的“教会时期”。
第六说能配合本节的全义,而且经文内具有时隔这点亦合圣经预言的特征,下列十点支持最后解说:
(1) 旧约的预言经文多处具有时隔的存在,这现象不是鲜有的(如赛 9:6 ; 41:1, 2 ;亚 9:9, 10 ; 12:10 ;但 7:7, 8, 23, 24 ; 8:8, 9 等不赘)。
(2) 在但 9:26 内预告受膏君出现至圣城被毁已有 40 年左右的时隔。
(3) 在但以理书内亦多处有时隔的情形( 2:43, 44 ; 7:7, 8, 23, 24 ; 8:8, 9 ; 11:2, 3, 35, 36 等不赘)。
(4)9:24 六目的完成亦有时隔分开,(注 48 )否则便应在主后 40 年左右全数应验。(注 49 )
(5) 耶稣在太 24:15-21, 31 等处说但 9:27 的事迹仍在将来,在主再来之前发生。
(6) 此节的事迹不能在主的生平内发生,亦不能在初期教会史内成就。
(7) 若无时隔的存在,整套七十个七的预言( 490 年)连 9:26 在内亦应在圣城被毁( 40A.D. )前发生,非在主后 70 年。
(8) 但以理受预言( 538B.C. )至预言开始应验第一部分( 445B.C. )之间亦有一段时隔,约九十三年之久。
(9) 但 7:25 与 9:27 均指同一时代,那是敌基督出现的时代,故这在将来才出现,现今没有应验。
(10) 主在世上的年日超越七年,他没有亵渎圣所,他反视此事为将来要发生的,故没有在历史上应验。(注 50 )
最后一个七发生于主再来前的七年,圣经预言特色之一,就是在形容由主第一次来临的事迹时,突然跨越漫长岁月至主再次出现时的情况。在这最后一个七的七年内(俗称灾难时期),天使预告数件要事发生: (1) 七年之内“他”与多人坚立盟约; (2) 七年之中“他”使祭祀止息; (3) “他”(即“行毁坏可憎的”)虽如飞而来,但必遭“忿怒”的审判,直到所定的结局。兹逐点阐释如下:
(1) 在主再来前之七年内有一个“他”与许多人坚定盟约,这“他”是谁?甚多学者(尤是大部分主张无千禧年派者)认为他就是弥赛亚,可是在历史上弥赛亚并无在被剪除外曾与任何人立定盟约。又若此人是指基督,那更不可能配合本段的意义,(注 51 )所以“他”应是上文( 9:26 )的“一王”,因“一王”是文法上较近的“先置词”( antecedent )。据 7:8, 23, 24 的预言,此人就是敌基督,他来自毁灭圣城之民的国族(罗马),故敌基督亦将要出自复兴的罗马帝国(如 7:8, 23, 24 ; 8:23-25 ; 11:36-45 ),他在这时与许多人坚立盟约。“许多人”指犹太人的领袖(由“许多人”一词的用语可见并非全数或全国赞成,只是当权者与敌基督签立盟约,不赞成的乃称为“余民”)。(注 52 ) Showers 指出敌基督此时已作了末后罗马帝国的首领,否则他便没有权柄与以色列人立约。(注 53 )犹太人认为只在弥赛亚出现后,圣殿才能重建,如今敌基督必使圣殿重建,各人遂认定他就是弥赛亚,于是拥护跟从并崇拜他。(注 54 )现今他与犹太人立约七年(中误译作“一七之内”)。“约”字无定冠词,非指过去的某约,而是崭新的一条。
在整个末世预言启示下看,此处是预言敌基督代表自己统带的复兴罗马帝国,与犹太人立七年互不侵犯和平共存的条约。(注 55 )
(2) 在七年之“半”( hasi ),敌基督提早解除七年之约,又使祭祀供献(旧约献祭词汇,表示圣殿已复建,旧约敬拜制度,业已恢复举行)止息,可能这是敌基督与犹太人立约条件之一,容许他们恢复旧有的献祭制度。(注 56 )至于敌基督为何要使祭祀止息,其中可能原因乃是他意欲与神同等,(注 57 )他要世人崇拜他,说不定立人象供人敬奉(参但 7:8, 11, 20, 25 ; 11:36, 37 ;帖后 2:4 ;启 13:4, 8, 11-17 ; 19:20 ; 20:4 );或他在此则推行无神论。此时敌基督的毁坏如飞而来,锐不可当,叫选民苦不堪言。(“飞”字〔 kanop 〕有学者如 E.J. Young; ICC 据自圣殿之“翼楼”〔 pinnacle wing 〕解作“高峰”即希腊文 ptenugion ,指敌基督毁坏的程度;而中译将“敌基督的毁灭”译成名词,遂称敌基督为“那行毁坏可憎的”,可能据自太 24:15 而如此译出,但主在太 24:15 只不过在形容敌基督的行径时借用此句称呼他而已。)
(3) 敌基督的毁坏虽急速,他的撕(毁)约更突然,但他受的审判并不迟延,神的“忿怒”(补字,或另补“审判”)倒在他的身上,直至那最后一个七到达其时间的末了(最后一句“并且有忿怒倾在那行毁坏的身上,直到所定的结局”可译作“虽敌基督的毁坏异常急速突兀,而且其毁坏遍倾全地,直到七年之期的末了”)。
最后一个七(无论最后的一句如何译出)的内涵带给选民莫大的安慰,如此也唤醒离开了神的以色列人早日悔改,归回圣神,再回归圣地,以神重作他们的神。但以色列人痛苦的日子还在前头(参太 24:15-21 ;启 12:5, 6, 13-15 )!
书目注明:
(注 1 ) 如 John . Walvoord, Daniel: Key to Prophetic Revelation, Moody, 1971, p.201.
(注 2 ) Leon J. Wood, A Commentary on Daniel, Zondervan, 1973, p.281.
(注 3 )如 H.L. Willett, "Daniel," Abingdon Bible Commentary, ed. F. C. Eiselen, Abingdon, 1929, p.753; E.W. Bullinger, The Companion Bible, Bagster, 1969, p.1190.
(注 4 ) L.J. Wood, p.232.
(注 5 ) G.L. Archer, "Daniel,"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Vol.7, Zondervan, 1985, p.18.
(注 6 ) G.L. Archer, A Survey of Old Testament Introduction, Moody, 1964. p.127.
(注 7 ) J.F. Walvoord, p.205.
(注 8 ) Ibid., p.211.
(注 9 ) J.D. Pentecost, "Daniel," Bible Knowledge Commentary, Old Testament, Victor Books, 1985, p.1360.
(注 10 ) M.G. Kline, "The Covenant of the Seventieth Week," The Law and the Prophets, ed. J.H. Skilton,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1974, p.456.
(注 11 ) L.J. Wood, p.247.
(注 12 ) J.F. Walvoord, p.220.
(注 13 ) L.J. Wood, p.244.
(注 14 ) Donald K. Campbell, Daniel: Decoder of Dreams, Victor Books, 1977 O , 1981, p.108.
(注 15 ) J.D. Pentecost, p.1361.
(注 16 ) D.K. Campbell, p.109; L.J. Wood, p.248.
(注 17 ) G.N.H. Peters, The Theocratic Kingdom, Vol. III, Kregel, 1952, p.455-456.
(注 18 ) R.E. Showers, The Most High God, NJ: Friends of Israel, Inc., 1982, p.119.
(注 19 ) C.L. Feinberg, A Commentary on Daniel, BMH Books, 1981 O , 1984, p.128 表同感。
(注 20 ) R.E. Showers, p.120; L.J. Wood, p.250.
(注 21 ) J.A. Montgomery, "Daniel," International Critical Commentary, T&T Clark, 1927 O , 1972, p.375.
(注 22 ) J.B. Payne, Encyclopedia of Bible Prophecy, Baker, 1973 O , 1980, p.1362.
(注 23 ) L.J. Wood, pp.247-248,255.
(注 24 )在这些学者中, E.J. Young 后来的立场与先前(即第一见解)不相若,参 "Daniel," New Bible Commentary, rev. D. Guthrie, J.A. Motyer, A.M. Stibbs, D. J. O , 1976, p.699; 又是另一例子,参上引书第 468 页。
(注 25 ) 唐佑之,“培灵讲道第 25 集”,港九培灵研经会 1973 年版第 95 页。
(注 26 ) J.G. Baldwin, "Daniel," Tyndale Old Testament Commentary, IVP, 1978, pp.168, 171, 177.
(注 27 ) G.L. Archer, SOTI, p.119 ;详研此问题参 J.C. Whitcomb, The Book of Daniel, mimeographed syllabus, Grace Theological Seminary, 1978, pp.36-39; A.J. McClain, Daniel's Prophecy of the Seventy Weeks, Zondervan, 1940 O , 1969 (12th).
(注 28 ) L.J. Wood, p.247.
(注 29 ) D.K. Campbell, p.118.
(注 30 ) Paul D. Feinberg, "An Exegetical and Theological Study of Daniel 9:24-27" Tradition and Testaments, eds. J.S. Feinberg & P.D. Feinberg, Moody, 1981, p.209 (此篇文章多是反驳 M.G. Kline 在注 10 的论据)。
(注 31 ) Ibid.
(注 32 ) J.C. Whitcomb, "Daniel's Great Seventy Weeks' Prophecy: An Exegetical Insight," Grace Theological Journal, Vol.2, no.2, 1981, pp.259-263.
(注 33 ) C.L. Feinberg, p.126.
(注 34 ) H.W. Hoehner, Chronological Aspects of the Life of Christ, Zondervan, 1973 O , 1977, p.119.
(注 35 )详研此问题应参上引书第 115-134 页。
(注 36 ) R.E. Showers, pp.120-121.
(注 37 ) J.B. Payne, The Theology of the Older Testament, Zondervan, 1962, p.277.
(注 38 ) R.E. Showers, p.122.
(注 39 ) J.A. Montgomery, p.380.
(注 40 ) G.L. Archer, "Daniel," p.26.
(注 41 ) J.F. Walvoord, p.227; E.J. Young, The Prophecy of Daniel, Eerdmans, 1970, p.205.
(注 42 ) Roger Anderson, "Those Troubling Seventy Weeks," Truth, Grace Bible College Publications, June 1986, p.7.
(注 43 ) J.D. Pentecost, p.1363.
(注 44 ) H.E. Freema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 Prophets, Moody, 1968, p.286 表同感。
(注 45 ) 如 N.W. Porteous, "Daniel," Old Testament Library, Westminster, 1962 O , 1965, p.143.
(注 46 ) H.W. Hoehner, p.132.
(注 47 ) Robert Gundry, The Church and the Tribulation, Zondervan, 1973, p.187.
(注 48 ) L.J. Wood, p.260; R.D. Culver, "Daniel," Wycliffe Bible Commentary, Moody, 1962, p.795.
(注 49 ) R.D. Culver, Ibid., R.E. Showers, p.129.
(注 50 ) J.D. Pentecost, p.1365.
(注 51 ) J.F. Walvoord, p.234 在本节的解释上,唐佑之在其“永恒”(浸信会出版社 1978 年版)一书内误将 J.F. Walvoord 的立场改变(见 59 页)。
(注 52 ) A.G. Fruchtenbaum, The Footsteps of the Messiah, Ariel Press, 1982, pp.132-133; M.G. Kline 氏(上引书第 465-467 页)却说这盟约早已立定,是神与以色列所立之约,如今弥赛亚(非敌基督)与他们所立的并非新盟约,而是重申坚定旧盟约,但此见解已将该“他”作弥赛亚,其不可能性在上文早已提及。
(注 53 ) R.E. Showers, p.132.
(注 54 ) D.K. Campbell, p.113.
(注 55 ) L.J. Wood, p.259.
(注 56 ) Ibid., p.261.
(注 57 ) R.E. Showers, pp.133,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