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五章

2 “以色列民”。原文作:處女。當時以色列仍未被攻佔。

3 以色列將有百分之九十遭毀滅(比較三12)。

4,5 要“尋求”耶和華,但不是在膜拜的地方“伯特利”和“吉甲”,因為這些地方將要被毀滅,也不是在南國猶大的“別是巴”。

7 那些負責施行公義的人使公平變為“茵陳”;即不公平的苦澀(比較啟八11)。

9 更可作:他使毀壞忽然臨到,以至城堡遭毀壞。

1012 百姓被指控,因為他們(1)怨恨誠實的法官(“城門口”是施行公義的地方,15節;比較申二二15;得四1,2);(2)剝奪窮人;(3)收受賄路。

15 “約瑟的余民”。雖然國家將要遭毀滅,悔改的人卻能逃過毀滅。約瑟代表北國以色列所有的支派。

16 “善唱哀歌的”。職業的送葬者,通常是婦女(比較耶九17)。

1820 他們以為“耶和華的日子”只會為仇敵帶來審判,沒想到他們自己也包括在內。

24 “江河滔滔”(常常流動)。神要求人每天過公義的生活。

25,26 在曠野飄流的四十年間,百姓不能經常獻祭,但神仍眷顧他們。這時他們的心卻專心於第26節所說的假神。

27 關於本節的應驗,參看列王紀下十七章6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