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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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與以色列爭辯(1-8)

彌迦在這篇宣講的用詞像法庭的審判:「起立,為你的案情作辯!」(1)。法官是神,而彌迦是律師。按比喻來說,律師召喚山嶺和岡陵(小山丘),以及「地永久的根基」,來聆聽這呈上法庭的案件。只有當法庭的成員出舉後,才宣召被告出庭:神要控告以色列!

在法庭,神提出祂的案件。以色列已經對神厭倦,選擇去走她自己的路。但是為甚麼呢?神問道。祂是否令他們失望呢?祂建議法院考慮歷史的證據。當以色列在埃及為奴的時候,祂使他們得自由;當他們沒有領袖時,祂給他們摩西、亞倫;當他們的生存面臨摩押王巴勒的威脅時,祂再次使他們安全;當他們渡過約但河,從什亭到吉甲時,祂又一次與他們同在。

接著被告向法庭申訴。只簡單地向法庭提出一個問題:「我必須怎樣做,才能把事情弄妥呢?」但是被告一直沒有真正理解他們所犯的罪,以為藉著獻祭可以蒙神喜悅。但是神真正喜歡甚麼呢?神果真喜歡他們獻燔祭、獻一歲的牛犢嗎?以色列人能藉著獻這些成千上萬的公羊,和無數的油脂贖罪嗎?這真是天真!以色列還說,如果這些還不夠,我可以獻上我的長子!不,絕沒有甚麼東西可以滿足神的要求。

以色列已經失去了最基本的信仰。禮儀本身已成為行動的目的,而不是與神的關係。整個獻祭制度和聖殿敬拜的禮儀,已經變成一種虛假的宗教行為。

法庭以律師的話作結論(8)。彌迦肯定地指出,神要求以色列三件事:就是行公義、好憐憫、謙卑與神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