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律法的总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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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法的总归


    旧约本是律法书,每卷每页皆有律法性质,至最后一卷即把律法的特性显得更清楚。凡读本书的人莫不觉得好像到了西乃山下,觉得律法的咒诅,即要临到自己头上,即不由得心寒胆战。但在最后的一卷里,也就把快来的主说得最显明,盼望得最急切。正是因耶稣即救恩,耶稣也是法律。不但在耶稣身上成全了法律,而且救恩也是最高的法律。在圣殿的最后一进至圣所内,置有约柜,柜内有神的法律,刻十条诫的法版,按圣殿原是表明神的完全救法,也是表明耶稣自己。何以在至圣所内,即在救法的深处,竟然有法柜呢?其义以救法的精义即律法。律法的总归即救法。耶稣即救法,也即律法;救法为最高的律法。律法是神的义;救法是爱中之义;律法也即义中之爱。非爱无以成全神的义;非义不能表显神的爱。所以,先知在讲神的律法极严的时候,忽然又提到将来之基督,也即快来之基督,好像于漫漫长夜中遽然看见太阳出现。其对于基督降临显有二次,即于第一次降临,透视到基督的第二次降临;于基督的第二次降临,又回忆到基督的第一次降临。
   
一、主首次来与二次来(3:1-18)
    于第三章开始所论,本是指主首次来,却借着首次来又说到第二次来。他好像是把主二次降临之事分辨不清。其实基督两次降临的关系不同而同,只是有属灵与属物质之别而已。论到耶稣第一次来,多是关于外邦人属灵的福气;说到他第二次来,则多论到关于犹太人属世的福气。读者能把这两样辨明,对于圣经的眼光即清楚了。
    (一)主首次来之行事
    1、有使者在主前开路(赛40:3;路1:11-l7)
    2、即弥赛亚亲自降临(路2:25,38)
    (二)也如二次来之行事(太3:11;彼前2:5;启l:6)
   
二、主二次来与首次来(4:1-6)
    第四章所论显然是关于耶稣第二次来之事,却也可以说是应验在他首次来。
    (一)关于主二次来之日
    1、主再来之日——“那日”
    2、主再来之事
    3、主再来之先导
    (二)也关于耶稣首次来
    先知最后所发之言,即律法之结语,因律法即介绍基督,也是全部旧约之结语。旧约无非为预备救恩;基督不来,旧约之预备即全归徒然。故全部旧约至玛拉基之尾声,即大声宣告基督快到,那清晨的日光即速照临。看哪,他的使者已在他面前开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