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神所不容的性行为
跨世纪伦理地图 by 苏颖智
圣经除了不赞成同性恋之外,对其他不正常的性行为亦不赞同。这些不正常、不正当、不合圣经原则的性行为包括淫乱(Porneia)、奸淫(Moikeia)、乱伦、性骚扰、非礼、又甚至与兽苟合等,以上种种性行为全部都是神所禁止的。
奸淫、淫乱
有些时候,我们会把“淫乱”与“奸淫”二辞通用。但在一般情形下,“淫乱”是指一个未婚的人与异性发生关系,而“奸淫”则是指一个已婚的人,与非配偶发生性关系。二者都是神所憎恶的罪,现在让我们看看圣经的立场吧!
1.利未记廿一章7节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这段圣经清楚说出,不可以娶妓女,并不是因为她的职业地位,而是因为她曾与第三者发生了性关系,因此,她是一个淫乱的人。圣经说,如果人与妓女联合,就是与她成为一体了。换句话说,圣经看二人成为一体,并不单指在婚姻注册处、法院或教堂里宣誓结婚,所谓二人成为一体,就是当婚姻的行为实际开始之后,就已经实现了。圣经说,她既然已经与他人“成为一体”,就不能够再与你“二人成为一体”了,因为已经不再是“二人”了(参林前六16)。
2.利未记廿一章14节
“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这都是针对祭司来说的,并不是对所有的人,或是普通黎民来说的。为什么会如此呢?主要的原因,就是神希望作祭司的,能在自己的事奉中,继续不断地有一个清白及圣洁的样式,以致在会众中能树立榜样。这是在旧约时代,神特别吩咐这群祭司的一件事。
另一方面,对那些曾犯过淫乱罪的人,旧约时代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旧约圣经所载的,往往是当时社会上的律法。申命记廿二章13至21节,如果有人娶了妻,在与她同房之后,就恨恶她,然后又强说她是不贞洁的,这个女子的父母就要提出女儿贞洁的凭据来。要是真的能提出来,要罚的就是她的丈夫,因为不能容许这人随便诬告他人,他还要赔偿一百舍客勒银子给这女子的父母,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一个处女的身上。然而,同段经文继续说:“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他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他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申廿二20-21)按照当时的律法,如果一个妇人在结婚前,向夫家隐瞒曾经与第三者发生过性关系,后来又给丈夫发现了,而她自己又拿不出贞洁的凭据来,就要被人处死。可见在旧约时代,神对“淫乱”或“奸淫”的看法,是多么的严谨。
3.希伯来书十三章4节
“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苟合行淫的包括淫乱的人、奸淫的人,亦包括了同性恋者,甚至与兽苟合的人。这些都是圣经认为不正常和犯罪的性行为,神一定会审判。神对这些事情是十分认真的,创世记二章24至25节告诉我们,性交只可以在夫妻关系中进行,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不是三个人,是两个人成为一体。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原来性关系在婚姻里是正常的,是神所喜悦的,亦是神所设立的,但在婚姻以外的任何性关系,带来的只有伤害。
我们从每日的报纸上可以看见无数这方面的问题:一个六十多岁的老翁,却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妻子,一天老翁用刀斩了她最少十多刀,直至斩死为止,原因是他怀疑,又认为自己已经找到证据――妻子与第三者发生了性关系。有一个女人,将自己的丈夫斩死,然后自己跳楼死了。另外,有一位做小老婆的,因怀疑同居男人欲离开自己返回妻子身边,竟然用镪水将男友七岁大的女儿毁容。这些悲剧因何而起?全部都是因为人不按着圣经的本子来办事,结果导致彼此伤害及伤害自己。最近,有一位弟兄信了主,他提及一些有关妻子的不开心的事情。有一次,他的妻子遇见从前的男朋友,这位前度男友竟然想调戏她,摸她的脸。她骂他“无耻”,要打他。他竟然当众侮辱说:“你的身体有那里是我没有见过的?有什么特别……”做丈夫的知道后,差一点就要拿刀去追斩那男人,连晚上造梦也想着要将他斩成十多块,然后弃尸荒野。我跟那位弟兄倾谈,每谈到这件事,他就说自己没有办法能放过那个男人。我告诉他,若他不放过那人,等于不放过自己。
这件事给我们看到,淫乱和婚前性行为可以带来多么可怕的后果!今天有很多人是无耻的,他们根本不知道羞耻为何物,什么事都敢做,什么事都敢讲。可惜的是,今天社会上很多人都受杂志、电视、电影和其它大众传媒污染。浸淫日久,令不少人所想所见全都与情欲有关,连已婚的人都一样受影响。所谓设立电影三级制,根本是多余的,难道只有十八岁以下或十二岁以下的青少年和孩子才会受影响吗?其实成人也一样受到不良影响。社会上的高官名流巨贾,很多都干出不能见人的事,如同性恋、讨小老婆或淫乱等,私生活一蹋糊涂,乌烟瘴气。这些实在是悲剧,不单影响社会风气,还影响其中受害的家庭。最重要的是,这影响会祸延后代。这真是不折不扣的悲剧,圣经清楚提醒我们,性罪行是神所憎恶的,如果我们不紧守他圣洁的原则,必身受其害。
4.哥林多前书六章16节
“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他成为一体吗?因为主说:‘二人要成为一体。’”这里说,若有人与娼妓发生性关系,便是与她成为一体了。①哥林多前书七章2节说:“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结婚其中一个目的是避免淫乱。若有人可以紧守贞洁,在时势艰难的日子不结婚,为主而活,是更加好;但如果没有独身恩赐,则倒不如结婚。哥林多前书七章9节说:“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同章39节又说:“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性交与夫妻关系是分不开的,性交只能在婚姻内进行。除此以外,都是神所咒诅的,为他所不悦的。如果信徒没有独身恩赐,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罢了,但双方要同在主里才可。
从申命记廿二章25至26节可知,被奸的女子,不一定要嫁给那侵犯她的人,她仍然有权选择。要是选择不嫁给那人,他就要赔偿一切损失。这是旧约时代的律法,任何诱奸人者,都要受到神及社会的惩治,因为性不光是发泄,更是一种责任。申命记廿二章22至24节亦说,如果有人在田野里遇到一个已经许配他人的妇人,而又强行与她行淫的话,人们就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以惩罚那女子,因为她本无该死的罪。这是如同人起来攻击他邻舍,又将他杀了一样。有夫之妇及有妇之夫通奸,皆要被处死。另一方面,如果那女子还未许配他人,这男子有责任要娶她为妻,如果女方不愿意嫁给他,那男的就要按照她父母的要求赔偿给她,这女子仍然可以再嫁的。根据申命记的说法,无辜受害的人,或被陷害的人,是仍然有婚姻的选择权,因为她们已蒙受了很大的损失。因此,那女子的父母是可以索偿的,而且索偿额可以很高。
以上所说的都是旧约时代的处理方法。新约亦指出,任何婚前或婚外的性行为,都是神所禁止的,都是罪。有一位姊妹的男朋友时常跟她说:“要是你真的爱我,没有理由不跟我发生性关系。”她担心若自己坚持不肯,第三者会乘虚而入而自动献身,令她失去男朋友。我问那位姊妹,她是否认为值得这样去爱,又或者是否值得为男朋友这样委身?既然他现在不能控制自己,又怎能保证他在婚后能控制自己呢?所以我要她跟男友说,要是他真的爱她,以后就不要再提出那么愚蠢的要求,因为那并不是真正的爱。爱是要保护对方身心灵的健康,细心敏锐地照顾对方的需要。他应考虑这样做会否对对方的心灵造成伤害,又会否令对方产生罪咎感,经常不开心,甚至为此不敢见人。若只顾自己一时之快,不顾对方感受,任由她终日担心怀孕,或一生活在阴影中,这就不是爱。真正的爱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也不忍心做伤害对方的事。我鼓励她,如果男朋友因此要离开,不如对他说一声:“请便!”
同居
有人会问:“不发生性关系,只是同居又如何?”亚当与夏娃犯罪之后,亚当的藉口是什么呢?他说:“你赐给我与我同居的那女人……”神所赐的,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创世记二章24至25节记载,神抽取亚当的肋骨创造夏娃,故亚当所说“同居的女人”就是他的妻子。在今时今日所谓同居,就是指一男一女的异性朋友同住一室,这是十分危险的试探。因为纵使大家都没有越轨的行为,但同居本身已经将自己陷于试探之中。虽然教会不一定对同居者施行惩戒处罚,但一定会劝他们分开居住,因为同居是十分失见证的行为。有一位曾与我们一同查经的女孩,有一次对我说她觉得十分尴尬,因为每次上街,邻居们见到她就称呼她“某太太”。她自己还未嫁,但与男朋友同居,二人时常出双入对,同住一室,别人难免误会,谁会想到还未结婚就如夫妻般一起生活呢?这是不合理的。在她信主之后,我问她想不想知道圣经对这事的看法,她说很想知道。我劝她最好还是与男友分开居住,直到婚后再赋同居。为什么呢?因为同居不但失见证,而且实际上无人能够保证自己不陷入情欲的试探中,做出一些神不容许的性行为。
非礼
圣经要求我们远避淫行,不可放纵邪情私欲。帖撒罗尼迦前书四章35节:“神的旨意就是要你们成为圣洁,远避淫行。要你们各人晓得怎样用圣洁、尊贵守着自己的身体,不放纵私欲的邪情,象那不认识神的外邦人。”这段圣经清楚警诫我们远避邪情私欲,过纯洁的生活。在不信的人眼中,非礼乃犯法的事,我们理应比他们有更高的道德要求。
性骚扰
圣经亦严禁淫词性骚扰。有一个姊妹说,她时常接到一些来电,听到有一把男性的声音,讲出一些十分肉麻及不堪入耳的话。我建议她更换电话号码或报警,让警察来抓那性骚扰别人的人,这样污秽的行为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
以弗所书五章3至4节说:“至于淫乱并一切污秽,或是贪婪,在你们中间连提都不可,方合圣徒的体统。淫词,妄语和戏笑的话都不相宜;总要说感谢的话。”说粗言秽语或以他人身体某部分来作笑柄都是圣经不容许的。在法律上,这些都足以构成犯罪根据。
乱伦
圣经严禁乱伦。利未记十八章6至19节说:“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你的姊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或生在外的,都不可以露她们的下体。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跟着还提及姑母、姨母和叔伯的妻,然后还有儿妇和弟兄的妻等。神甚至说到当妻子还在时,丈夫不能娶她的姐妹为妻。圣经绝对不容许上述种种乱伦行为。
与兽苟合
圣经严禁与兽苟合②,凡干这种事的人,要用石头打死他。利未记十八章23节:“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
眼目的情欲
看三级电影或电视节目又可以吗?圣经清楚说明,眼目的情欲是导致人产生淫念的主因。③有淫念就等于犯奸淫。若有人说自己看后能完全不受影响,那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此外,这也是有失见证的事。不知道有多少人能光明正大看三级刊物呢?有一次在地下铁车厢里,有位男士正专注看报纸,中途有一位女士上车坐在他身边,他立刻把报纸摺起来,再转过身来看。由于我坐在他的另一边,所以把一切都看在眼里,明白他为什么要偷偷摸摸、鬼鬼祟祟。他所读的,是见不得人的东西,所以有女士在旁坐下,他就不敢光明正大拿出来看。说到底,人犯罪是由眼与心开始,大卫就是一个好例子。为什么他会犯奸淫呢?原因就是他没有控制自己的眼和心,以至得罪了神和人,又得罪了自己,最后导致家散人亡。
箴言四章23节:“你要保守你的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圣经颁布各种律例诫命给我们,是为了我们的好处,叫我们可以享受人生,不是要我们受苦,免得我们睡不安,连做梦也想着情欲的事,更不是要我们时常担心会被人斩成一块块,或造恶梦要将他人斩成一块块,然后绞尽脑汁去藏尸。我们只要跟着圣经的话去做,按本子办事,就不须担心被罪咎感缠扰。如果偶然有些弟兄姊妹真的离开了神的正轨而行,盼望我们能用爱心和真理挽回他们,鼓励他们认罪悔改,彻底与罪恶一刀两断。惟有在神里面,我们才能够得到宽恕。
注释
1.FrankE.Gaebelein,TheExpositor'sBibleCommentary,Vol.10(GrandRapids,MI:Zondervan,1976),225.
2.C.P.KeilandF.Delitzsch,CommentaryontheOldTestamentVol.1(GrandRapids,MI:Wm.B.EerdmansPublishingCo,1976),412.
3.据PrisonCrusader(1992.6)调查一千名强奸犯所得结果,发觉所有强奸犯在犯罪前都喜欢看三级影带、色情电视节目或刊物。
参考书目
1.NormanGeisler,ChristianEthics:OptionsandIssues(GrandRapids,MI:BakerBookHouse,1989.)
2.LewisB.Semedes,SexforChristians:TheLimitsandLibertiesofSexualLiving(GrandRapids,MI:Wm.B.Eerdmans,1976.)
3.傅士德《基督徒看性》,香港:基道出版社,1987。
4.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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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除了不赞成同性恋之外,对其他不正常的性行为亦不赞同。这些不正常、不正当、不合圣经原则的性行为包括淫乱(Porneia)、奸淫(Moikeia)、乱伦、性骚扰、非礼、又甚至与兽苟合等,以上种种性行为全部都是神所禁止的。 奸淫、淫乱 有些时候,我们会把“淫乱”与“奸淫”二辞通用。但在一般情形下,“淫乱”是指一个未婚的人与异性发生关系,而“奸淫”则是指一个已婚的人,与非配偶发生性关系。二者都是神所憎恶的罪,现在让我们看看圣经的立场吧! 1.利未记廿一章7节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这段圣经清楚说出,不可以娶妓女,并不是因为她的职业地位,而是因为她曾与第三者发生了性关系,因此,她是一个淫乱的人。圣经说,如果人与妓女联合,就是与她成为一体了。换句话说,圣经看二人成为一体,并不单指在婚姻注册处、法院或教堂里宣誓结婚,所谓二人成为一体,就是当婚姻的行为实际开始之后,就已经实现了。圣经说,她既然已经与他人“成为一体”,就不能够再与你“二人成为一体”了,因为已经不再是“二人”了(参林前六16)。 2.利未记廿一章14节 “寡妇或是被休的
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这都是针对祭司来说的,并不是对所有的人,或是普通黎民来说的。为什么会如此呢?主要的原因,就是神希望作祭司的,能在自己的事奉中,继续不断地有一个清白及圣洁的样式,以致在会众中能树立榜样。这是在旧约时代,神特别吩咐这群祭司的一件事。 另一方面,对那些曾犯过淫乱罪的人,旧约时代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旧约圣经所载的,往往是当时社会上的律法。申命记廿二章13至21节,如果有人娶了妻,在与她同房之后,就恨恶她,然后又强说她是不贞洁的,这个女子的父母就要提出女儿贞洁的凭据来。要是真的能提出来,要罚的就是她的丈夫,因为不能容许这人随便诬告他人,他还要赔偿一百舍客勒银子给这女子的父母,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一个处女的身上。然而,同段经文继续说:“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他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他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申廿二20-21)按照当时的律法,如果一个妇人在结婚前,向夫家隐瞒曾经与第三者发生过性关系,后来又给丈夫发现了,而她自己又拿不出贞洁的凭据来,就
要被人处死。可见在旧约时代,神对“淫乱”或“奸淫”的看法,是多么的严谨。 3.希伯来书十三章4节 “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苟合行淫的包括淫乱的人、奸淫的人,亦包括了同性恋者,甚至与兽苟合的人。这些都是圣经认为不正常和犯罪的性行为,神一定会审判。神对这些事情是十分认真的,创世记二章24至25节告诉我们,性交只可以在夫妻关系中进行,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不是三个人,是两个人成为一体。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原来性关系在婚姻里是正常的,是神所喜悦的,亦是神所设立的,但在婚姻以外的任何性关系,带来的只有伤害。 我们从每日的报纸上可以看见无数这方面的问题:一个六十多岁的老翁,却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妻子,一天老翁用刀斩了她最少十多刀,直至斩死为止,原因是他怀疑,又认为自己已经找到证据――妻子与第三者发生了性关系。有一个女人,将自己的丈夫斩死,然后自己跳楼死了。另外,有一位做小老婆的,因怀疑同居男人欲离开自己返回妻子身边,竟然用镪水将男友七岁大的女儿毁容。这些悲剧因何而起?全部都是因为人不按着圣经的本子来办事,结果导致
彼此伤害及伤害自己。最近,有一位弟兄信了主,他提及一些有关妻子的不开心的事情。有一次,他的妻子遇见从前的男朋友,这位前度男友竟然想调戏她,摸她的脸。她骂他“无耻”,要打他。他竟然当众侮辱说:“你的身体有那里是我没有见过的?有什么特别……”做丈夫的知道后,差一点就要拿刀去追斩那男人,连晚上造梦也想着要将他斩成十多块,然后弃尸荒野。我跟那位弟兄倾谈,每谈到这件事,他就说自己没有办法能放过那个男人。我告诉他,若他不放过那人,等于不放过自己。 这件事给我们看到,淫乱和婚前性行为可以带来多么可怕的后果!今天有很多人是无耻的,他们根本不知道羞耻为何物,什么事都敢做,什么事都敢讲。可惜的是,今天社会上很多人都受杂志、电视、电影和其它大众传媒污染。浸淫日久,令不少人所想所见全都与情欲有关,连已婚的人都一样受影响。所谓设立电影三级制,根本是多余的,难道只有十八岁以下或十二岁以下的青少年和孩子才会受影响吗?其实成人也一样受到不良影响。社会上的高官名流巨贾,很多都干出不能见人的事,如同性恋、讨小老婆或淫乱等,私生活一蹋糊涂,乌烟瘴气。这些实在是悲剧,不单影响社会风气,还影响其中受害的家庭。最重要的是,这影
响会祸延后代。这真是不折不扣的悲剧,圣经清楚提醒我们,性罪行是神所憎恶的,如果我们不紧守他圣洁的原则,必身受其害。 4.哥林多前书六章16节 “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他成为一体吗?因为主说:‘二人要成为一体。’”这里说,若有人与娼妓发生性关系,便是与她成为一体了。①哥林多前书七章2节说:“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结婚其中一个目的是避免淫乱。若有人可以紧守贞洁,在时势艰难的日子不结婚,为主而活,是更加好;但如果没有独身恩赐,则倒不如结婚。哥林多前书七章9节说:“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同章39节又说:“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性交与夫妻关系是分不开的,性交只能在婚姻内进行。除此以外,都是神所咒诅的,为他所不悦的。如果信徒没有独身恩赐,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罢了,但双方要同在主里才可。 从申命记廿二章25至26节可知,被奸的女子,不一定要嫁给那侵犯她的人,她仍然有权选择。要是选择不嫁给那人,他就要赔偿一切损失。这是旧约时代的律法,任何诱奸人者,都要受到神及社会的惩治,因为性不光是发泄,更是一种责任。
申命记廿二章22至24节亦说,如果有人在田野里遇到一个已经许配他人的妇人,而又强行与她行淫的话,人们就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以惩罚那女子,因为她本无该死的罪。这是如同人起来攻击他邻舍,又将他杀了一样。有夫之妇及有妇之夫通奸,皆要被处死。另一方面,如果那女子还未许配他人,这男子有责任要娶她为妻,如果女方不愿意嫁给他,那男的就要按照她父母的要求赔偿给她,这女子仍然可以再嫁的。根据申命记的说法,无辜受害的人,或被陷害的人,是仍然有婚姻的选择权,因为她们已蒙受了很大的损失。因此,那女子的父母是可以索偿的,而且索偿额可以很高。 以上所说的都是旧约时代的处理方法。新约亦指出,任何婚前或婚外的性行为,都是神所禁止的,都是罪。有一位姊妹的男朋友时常跟她说:“要是你真的爱我,没有理由不跟我发生性关系。”她担心若自己坚持不肯,第三者会乘虚而入而自动献身,令她失去男朋友。我问那位姊妹,她是否认为值得这样去爱,又或者是否值得为男朋友这样委身?既然他现在不能控制自己,又怎能保证他在婚后能控制自己呢?所以我要她跟男友说,要是他真的爱她,以后就不要再提出那么愚蠢的要求,因为那并不是真正的爱。爱是要保护对方身心灵的
健康,细心敏锐地照顾对方的需要。他应考虑这样做会否对对方的心灵造成伤害,又会否令对方产生罪咎感,经常不开心,甚至为此不敢见人。若只顾自己一时之快,不顾对方感受,任由她终日担心怀孕,或一生活在阴影中,这就不是爱。真正的爱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也不忍心做伤害对方的事。我鼓励她,如果男朋友因此要离开,不如对他说一声:“请便!” 同居 有人会问:“不发生性关系,只是同居又如何?”亚当与夏娃犯罪之后,亚当的藉口是什么呢?他说:“你赐给我与我同居的那女人……”神所赐的,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创世记二章24至25节记载,神抽取亚当的肋骨创造夏娃,故亚当所说“同居的女人”就是他的妻子。在今时今日所谓同居,就是指一男一女的异性朋友同住一室,这是十分危险的试探。因为纵使大家都没有越轨的行为,但同居本身已经将自己陷于试探之中。虽然教会不一定对同居者施行惩戒处罚,但一定会劝他们分开居住,因为同居是十分失见证的行为。有一位曾与我们一同查经的女孩,有一次对我说她觉得十分尴尬,因为每次上街,邻居们见到她就称呼她“某太太”。她自己还未嫁,但与男朋友同居,二人时常出双入对,同住一室,别人难免误会,谁会想到还未结婚就
如夫妻般一起生活呢?这是不合理的。在她信主之后,我问她想不想知道圣经对这事的看法,她说很想知道。我劝她最好还是与男友分开居住,直到婚后再赋同居。为什么呢?因为同居不但失见证,而且实际上无人能够保证自己不陷入情欲的试探中,做出一些神不容许的性行为。 非礼 圣经要求我们远避淫行,不可放纵邪情私欲。帖撒罗尼迦前书四章35节:“神的旨意就是要你们成为圣洁,远避淫行。要你们各人晓得怎样用圣洁、尊贵守着自己的身体,不放纵私欲的邪情,象那不认识神的外邦人。”这段圣经清楚警诫我们远避邪情私欲,过纯洁的生活。在不信的人眼中,非礼乃犯法的事,我们理应比他们有更高的道德要求。 性骚扰 圣经亦严禁淫词性骚扰。有一个姊妹说,她时常接到一些来电,听到有一把男性的声音,讲出一些十分肉麻及不堪入耳的话。我建议她更换电话号码或报警,让警察来抓那性骚扰别人的人,这样污秽的行为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 以弗所书五章3至4节说:“至于淫乱并一切污秽,或是贪婪,在你们中间连提都不可,方合圣徒的体统。淫词,妄语和戏笑的话都不相宜;总要说感谢的话。”说粗言秽语或以他人身体某部分来作笑柄都是圣经不容许的。在法律上,这些都足以
构成犯罪根据。 乱伦 圣经严禁乱伦。利未记十八章6至19节说:“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你的姊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或生在外的,都不可以露她们的下体。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跟着还提及姑母、姨母和叔伯的妻,然后还有儿妇和弟兄的妻等。神甚至说到当妻子还在时,丈夫不能娶她的姐妹为妻。圣经绝对不容许上述种种乱伦行为。 与兽苟合 圣经严禁与兽苟合②,凡干这种事的人,要用石头打死他。利未记十八章23节:“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 眼目的情欲 看三级电影或电视节目又可以吗?圣经清楚说明,眼目的情欲是导致人产生淫念的主因。③有淫念就等于犯奸淫。若有人说自己看后能完全不受影响,那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此外,这也是有失见证的事。不知道有多少人能光明正大看三级刊物呢?有一次在地下铁车厢里,有位男士正
专注看报纸,中途有一位女士上车坐在他身边,他立刻把报纸摺起来,再转过身来看。由于我坐在他的另一边,所以把一切都看在眼里,明白他为什么要偷偷摸摸、鬼鬼祟祟。他所读的,是见不得人的东西,所以有女士在旁坐下,他就不敢光明正大拿出来看。说到底,人犯罪是由眼与心开始,大卫就是一个好例子。为什么他会犯奸淫呢?原因就是他没有控制自己的眼和心,以至得罪了神和人,又得罪了自己,最后导致家散人亡。 箴言四章23节:“你要保守你的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圣经颁布各种律例诫命给我们,是为了我们的好处,叫我们可以享受人生,不是要我们受苦,免得我们睡不安,连做梦也想着情欲的事,更不是要我们时常担心会被人斩成一块块,或造恶梦要将他人斩成一块块,然后绞尽脑汁去藏尸。我们只要跟着圣经的话去做,按本子办事,就不须担心被罪咎感缠扰。如果偶然有些弟兄姊妹真的离开了神的正轨而行,盼望我们能用爱心和真理挽回他们,鼓励他们认罪悔改,彻底与罪恶一刀两断。惟有在神里面,我们才能够得到宽恕。 注释 1.FrankE.Gaebelein,TheExpositorsBibleCommentary,Vol.10(G
randRapids,MI:Zondervan,1976),225. 2.C.P.KeilandF.Delitzsch,CommentaryontheOldTestamentVol.1(GrandRapids,MI:Wm.B.EerdmansPublishingCo,1976),412. 3.据PrisonCrusader(1992.6)调查一千名强奸犯所得结果,发觉所有强奸犯在犯罪前都喜欢看三级影带、色情电视节目或刊物。 参考书目 1.NormanGeisler,ChristianEthics:OptionsandIssues(GrandRapids,MI:BakerBookHouse,1989.) 2.LewisB.Semedes,SexforChristians:TheLimitsandLibertiesofSexualLiving(GrandRapids,MI:Wm.B.Eerdmans,1976.) 3.傅士德《基督徒看性》,香港:基道出版社,1987。 4.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