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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宗教改革后之赎罪论

基督教教义史 by 黄丹尼

一、苏格兰精华派的争论(TheMarrowControversyinScotland)

1、新律法派论赎罪

十八世纪初叶,苏格兰兴起了一个颇具意义的争辩,主因是十七世纪盛行的新律法主义,在苏格兰又出现了。这名称的由来是根据将福音变为新律法的事实,根据此见解,基督为所有的人赎罪,意味着所有的人都有得救的可能,这样就将所有的人带入一种可能得救的情况中。基督已经履行行为之约的一切条件,因此将行为之约的旧律法废除了,所以他的赎罪工作可以称为我们律法上的义。他既已履行行为之约的一切条件,他就引入了一个新的律法,那就是福音之律,所要求的只是信心与悔改。这就构成了信者的福音之律,也就是信徒称义的根基,而并非是耶稣基督所归于的义。这样一来,恩典之约变成了行为之约,这简直就是改头换面的阿民念主义,只是换了一个新名称而已。

2、精华派论赎罪

新律法派的立场,在英国受到费薛于一**七年所出版的《现代神学精华》一书所反对,等到新律法主义出现在苏格兰的时候,此书已经由郝格(JamesHog)于一七一八年再版,同时受到鲍司敦(ThomasBoston)等人的赞助,这些人连同郝格都被称为精华派(Marrow-men),不久这些人被指控教导反律法主义(antinomianism)(其实他们被冤枉了,他们乃是反对新律法主义),并且也说他们赞同普遍救赎与普遍赦免的教义。虽然这些攻击对他们不公平,可是我们必要提出,他们的意思是要确立救恩普遍性提供给人的保证,这使得他们运用一些令人怀疑的词句,而自找攻击。其实他们这些人倒是很热心的赞成纯正的加尔文主义信仰,说基督的死是履行了救赎之约,为神所拣选的人赚得了救恩;但他们同时也坚持基督赎罪的一般性关系。他们说,基督之死虽然不是为所有的人死,即不是要救所有的人,可是如果人愿意接受他,那么他就能够救所有的人,因为他死是为所有的人。神牺牲的爱,使得基督成为人的礼物,并且成为万人得救赎的恩益,以信心为支取的条件,这就是救恩普遍提供给人的根基;同时,只有神所拣选的人才是神拣选之爱的对象,也只有这些人才能得到救恩。他们这样的信仰立场,于一七二○年被定罪,并于一七三三年发生了大**。

二、施来尔马赫与黎秋论赎罪

1、施来尔马赫论赎罪

在施来马赫的赎罪论中,我们看到比较新的思想观念。他完全反对刑罚性的补赎教义。在施氏的思想中,除了论及基督同情的受苦之外,他的赎罪论与以前所提的学说,很少有类似的地方,他这种基督同情性的受苦,只令我们想起亚比拉的见解。亚氏主要的思想多少反应了古代教父的思想,古教父强调道成肉身乃为基督最伟大的救赎作为,但是却没有亚氏泛神论的观念。在海格尔的影响下,道成肉身为救赎中心事实的这种观念又得以复苏,为施氏所采纳,着重点稍稍有些不同。

施氏认为基督是一个原型人(archetypalman),为人类完全的模范,他的独特性在于他具有一项与神联合的完全意识的事实,并且他也理解到,在他无罪完全的性格中有人类的命运。因为他是第二亚当,正象第一个真人,被置于更美善的环境中,由于顺服而保持完全无罪。他是人类属灵的领袖,能使所有的人类得到那更高尚的生命,成为完全有宗教的人,与藉着活泼的信仰,使他人也成为完全有宗教的人。这种超越的尊严,在神特别与基督同在的事上得到解释。他进入人类的生命中成为力源,使凡与他接触的人,都领受到高尚的生命,并将与他自己相似地神的意识的内在经验传达给人。他的作为是一种创造性的,是一种赐生命,灵与灵的感应。他甘愿地受苦与受死,就彰显了他对人类的爱,以及他对他使命的奉献精神,并加深了他给以前远离神的人的感力,这个见解被称为赎罪论的神秘说。这种见解完全是主观的说法,所以根本不能算是什么赎罪论;此说也没有论及罪孽,只是解说人如何在罪污中被解救出来,而这种罪污在他的理论中也根本算不上是罪,他也没有解明旧约圣徒是如何得救的。

2、黎秋论赎罪

黎秋在现代神学中的影响力,仅次于施来尔马赫,并在今日神学思想中仍具潜力。黎秋的观点,认为基督是一个人,对我们而言,他只是有神的价值,而他的工作则使得神的称呼归之于他。黎氏否认代替性赎罪的事实与可能性,他声称,与神和好完全在乎罪人对神态度的改变,并主张,救赎的工作主要是属于一个社团,只要他们成为被救赎社团的一份子,并得到它的好处,那么个人方面则只是次要的。根据黎氏来说,基督完成了救赎,正如他是神完全的与最终启示的持有者,并为基督徒社团的创立者与支持者,那就是神的国。由于基督完全信靠与顺服的生活,设立了基督徒社团,并藉着他尽忠职守,才使得他能担当苦难与死亡。然而这个死没有为罪作挽回祭的意义,它的价值乃在于继续挑起人对神的爱的一个坚定信心的事实,乃在于顺服至死并胜过世界的精神。但是神赦免罪是根据基督建设天国或为天国的缘故而赦免,因此为了与道德感化说有所区分,黎秋断定了一个赦罪客观的根据。有时他似乎认为基督只是一个榜样,但这也只是从外表上来看,他主要是藉着集体的精神与生活来追溯基督的感化,而这种集体的精神与生活,是从主传递到他所设立的社团中。

三、较为晚近的赎罪论

1、新英格兰神学的政府说

从新英格兰的神学历史中,显示了在赎罪论上有走下坡的倾向。起初赎罪论刑罚代替说,在新英格兰神学中颇被赞同,但是于一六五○年时被一位出名的平信徒宾昌(Pynchon)所攻击,他攻击为灭亡之人受痛苦的教义,以及以此为根基的归与教义,而他在一六五三年受到诺顿(Norton)的答辩。后白拉梅(Bellamy)介绍了为后人所知的新英格兰赎罪论,但本质上只不过是格鲁修政府说的翻版,且白氏也否认限定的赎罪,而主张普遍的赎罪。后来有一位霍普金斯(Hopkins),他同意白氏的见解,并且主张基督的受死并非就是为了罪的刑罚,只不过是有一点代替的意思。此外,一般说来他们都否认基督藉着同自动的顺服赚取功德,认为只有基督的受苦才有救赎的意义。政府说在新英格兰神学中成为最显着的赎罪观。此后又有一人叫艾孟斯(Emmons)的,他企图加上道德的成份来改善政府说,他强调神的管治乃是一道德的管治,是为爱所趋使的。布须耐尔更进一步的将道德感化说介绍到赎罪论中。

2、道德感化说各种不同的形态

(1)布须耐尔论赎罪

布须耐尔(HoraceBushnell)他反对赎罪的刑罚说与政府说,但认为前者优于后者,因为该说并未失掉神的公义。布氏不能了解基督被钉十字架,藉以所显明神对罪的恨恶,以及赐予罪得赦免的恩典,因为他认为二者太过法理化与表面化。未能充份说明赎罪中的道德成份。在他所着《代替性的牺牲》一书中,他反对神一定需要赎罪祭的见解,而主张,唯一所需要的就是人应当与神和好,并表显一个爱神与顺服神的新精神。他认为,神是自己在基督里救人,甚至在同的爱子中受苦,因此基督来,引领了人悔改,叫人与神和好。为了这样做,基督来必要向人显明神,并且使人得到新能力,藉此,基督能引领他脱离罪。所以基督来到世间,实际地成为人,进入人的命运中,遭受到人的抵抗并为罪受苦,服事人、医治人的疾病,对在患难中的人表同情,藉此,本着他的圣洁与恒久的爱,向人显明了神。藉着这样做,基督胜过了人的抵抗,并得到人的爱,这就是赎罪。基督不但只是人的榜样,也是在人生活中行义的能力。

此后,布氏得到了新的亮光,了解到神必须得到补赎,于是写了一本书,名为《赦免与律法》并收回了以前出版的那本书的后半段,代之以自我牺牲、自我赎罪的观念。他立下了一个原则,即不论神或人都无法赦免罪人,除非他想要为罪人做一点好事,并愿忍受罪人的拒绝或反驳。当人想要赦免一位得罪他的人的时候,他心中就会产生一种怨恨,拦阻他去赦免人,但是他能藉着牺牲或为犯罪的人受苦来征服这种怨恨。所以神藉着自我牺牲来胜过他的怨恨,如此就成就了一客观的赎罪。布氏明显不知道他已将神的好,弄得低于一个好人的好,一个好人往往还不必藉着特殊的方法来赦免人。

(2)毛瑞思论赎罪

毛瑞思(F.B.Maurce)对基督的看法是以亚历山大的神学形态为出发点,以他为道,并认为基督是一个原型人或人类的根,如此,基督和人类站在一特殊原始的关系上──一位永远的第二亚当。在道成肉身中,基督成为神人间的中保,藉着与他自己的相交,叫人与神联合。他并不是代替人,乃是人类的代表者,而他的受苦与牺牲乃是人类所应当受的,且他是人类的根与元首,因而被神接纳为一完全的补赎。如此,众人在基督里得蒙救赎,并不在乎有否信心,他们唯一需要的就是了解有此救赎就够了。此说的根据就是基督实际地与人类联合,这也可以称为道德感化说,此说支持基督顺服的献祭,可作为我们遵循的榜样。明显可见,毛氏的见解也与施来尔马赫有关联。

(3)坎伯尔论赎罪

坎伯尔(McleodCampbell)的学说有时被称为代替悔改说。坎氏研究过欧文与艾德华滋的赎罪论,并且特别尊重此类神学,然而他却认为他们的神学有美中不足之处,那就是说他们的赎罪论太过律法化,没有充份的反应神的慈爱。他主张,基督替人类向神提出所需的悔改,如此就履行了赦免的条件;基督的工作实际上乃在于替人类献上代替性的认罪。这样,问题就来了,基督的死如何能与代替的认罪有关呢?他说,基督藉着他的受苦与受死,具有同情心地接受天父对世人的定罪,藉此显出罪的可怕性;在父神看来,就当作是人完全承认了自己的罪,而这个定罪就被算为神在有罪的人身上所要求的圣洁。此说最大的难题在于没有任何的圣经根据,并且也难以理解在一个无罪的人身上会有何代替性的悔改。此外,此说并未能解明罪恶的严重性。

3、赎罪论的神秘说

珥运论赎罪

在某些教会团体中有一个颇为盛行的学说,那就是首先为施来尔马赫所教导的神秘说,此说后来被称为“珥运说”(IrvingianTheory),或称为“逐渐根除败坏说”。在结束本章的讨论时,我们要看看珥运(EdwardIrving)的见解。珥氏为英国最伟大的传教士,与钱模士多马是同时代的人。根据珥氏的见解,基督取了亚当堕落后的人性,那就是带着有生以来的败坏与有道德恶倾向的人性,但藉着圣灵的能力,或藉着他神性的能力,能够不彰显在任何实际或个人的罪上,并逐渐地藉着他的受苦,来洁净败坏的人性,且藉着死将原来的败坏完全根除,如此,叫人与神联合。此种在耶稣身上人性的洁净,就构成了他的赎罪,结果人得到救赎,不是藉着客观地献上挽回祭,乃是凭信心参与基督的新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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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格兰精华派的争论(TheMarrowControversyinScotland) 1、新律法派论赎罪 十八世纪初叶,苏格兰兴起了一个颇具意义的争辩,主因是十七世纪盛行的新律法主义,在苏格兰又出现了。这名称的由来是根据将福音变为新律法的事实,根据此见解,基督为所有的人赎罪,意味着所有的人都有得救的可能,这样就将所有的人带入一种可能得救的情况中。基督已经履行行为之约的一切条件,因此将行为之约的旧律法废除了,所以他的赎罪工作可以称为我们律法上的义。他既已履行行为之约的一切条件,他就引入了一个新的律法,那就是福音之律,所要求的只是信心与悔改。这就构成了信者的福音之律,也就是信徒称义的根基,而并非是耶稣基督所归于的义。这样一来,恩典之约变成了行为之约,这简直就是改头换面的阿民念主义,只是换了一个新名称而已。 2、精华派论赎罪 新律法派的立场,在英国受到费薛于一**七年所出版的《现代神学精华》一书所反对,等到新律法主义出现在苏格兰的时候,此书已经由郝格(JamesHog)于一七一八年再版,同时受到鲍司敦(ThomasBoston)等人的赞助,这些人连同郝格都被称为精华
派(Marrow-men),不久这些人被指控教导反律法主义(antinomianism)(其实他们被冤枉了,他们乃是反对新律法主义),并且也说他们赞同普遍救赎与普遍赦免的教义。虽然这些攻击对他们不公平,可是我们必要提出,他们的意思是要确立救恩普遍性提供给人的保证,这使得他们运用一些令人怀疑的词句,而自找攻击。其实他们这些人倒是很热心的赞成纯正的加尔文主义信仰,说基督的死是履行了救赎之约,为神所拣选的人赚得了救恩;但他们同时也坚持基督赎罪的一般性关系。他们说,基督之死虽然不是为所有的人死,即不是要救所有的人,可是如果人愿意接受他,那么他就能够救所有的人,因为他死是为所有的人。神牺牲的爱,使得基督成为人的礼物,并且成为万人得救赎的恩益,以信心为支取的条件,这就是救恩普遍提供给人的根基;同时,只有神所拣选的人才是神拣选之爱的对象,也只有这些人才能得到救恩。他们这样的信仰立场,于一七二○年被定罪,并于一七三三年发生了大**。 二、施来尔马赫与黎秋论赎罪 1、施来尔马赫论赎罪 在施来马赫的赎罪论中,我们看到比较新的思想观念。他完全反对刑罚性的补赎教义。在施氏的思想中,除了论及基
督同情的受苦之外,他的赎罪论与以前所提的学说,很少有类似的地方,他这种基督同情性的受苦,只令我们想起亚比拉的见解。亚氏主要的思想多少反应了古代教父的思想,古教父强调道成肉身乃为基督最伟大的救赎作为,但是却没有亚氏泛神论的观念。在海格尔的影响下,道成肉身为救赎中心事实的这种观念又得以复苏,为施氏所采纳,着重点稍稍有些不同。 施氏认为基督是一个原型人(archetypalman),为人类完全的模范,他的独特性在于他具有一项与神联合的完全意识的事实,并且他也理解到,在他无罪完全的性格中有人类的命运。因为他是第二亚当,正象第一个真人,被置于更美善的环境中,由于顺服而保持完全无罪。他是人类属灵的领袖,能使所有的人类得到那更高尚的生命,成为完全有宗教的人,与藉着活泼的信仰,使他人也成为完全有宗教的人。这种超越的尊严,在神特别与基督同在的事上得到解释。他进入人类的生命中成为力源,使凡与他接触的人,都领受到高尚的生命,并将与他自己相似地神的意识的内在经验传达给人。他的作为是一种创造性的,是一种赐生命,灵与灵的感应。他甘愿地受苦与受死,就彰显了他对人类的爱,以及他对他使命的奉献精神,并加深了他给以
前远离神的人的感力,这个见解被称为赎罪论的神秘说。这种见解完全是主观的说法,所以根本不能算是什么赎罪论;此说也没有论及罪孽,只是解说人如何在罪污中被解救出来,而这种罪污在他的理论中也根本算不上是罪,他也没有解明旧约圣徒是如何得救的。 2、黎秋论赎罪 黎秋在现代神学中的影响力,仅次于施来尔马赫,并在今日神学思想中仍具潜力。黎秋的观点,认为基督是一个人,对我们而言,他只是有神的价值,而他的工作则使得神的称呼归之于他。黎氏否认代替性赎罪的事实与可能性,他声称,与神和好完全在乎罪人对神态度的改变,并主张,救赎的工作主要是属于一个社团,只要他们成为被救赎社团的一份子,并得到它的好处,那么个人方面则只是次要的。根据黎氏来说,基督完成了救赎,正如他是神完全的与最终启示的持有者,并为基督徒社团的创立者与支持者,那就是神的国。由于基督完全信靠与顺服的生活,设立了基督徒社团,并藉着他尽忠职守,才使得他能担当苦难与死亡。然而这个死没有为罪作挽回祭的意义,它的价值乃在于继续挑起人对神的爱的一个坚定信心的事实,乃在于顺服至死并胜过世界的精神。但是神赦免罪是根据基督建设天国或为天国的缘故而赦免,因此为
了与道德感化说有所区分,黎秋断定了一个赦罪客观的根据。有时他似乎认为基督只是一个榜样,但这也只是从外表上来看,他主要是藉着集体的精神与生活来追溯基督的感化,而这种集体的精神与生活,是从主传递到他所设立的社团中。 三、较为晚近的赎罪论 1、新英格兰神学的政府说 从新英格兰的神学历史中,显示了在赎罪论上有走下坡的倾向。起初赎罪论刑罚代替说,在新英格兰神学中颇被赞同,但是于一六五○年时被一位出名的平信徒宾昌(Pynchon)所攻击,他攻击为灭亡之人受痛苦的教义,以及以此为根基的归与教义,而他在一六五三年受到诺顿(Norton)的答辩。后白拉梅(Bellamy)介绍了为后人所知的新英格兰赎罪论,但本质上只不过是格鲁修政府说的翻版,且白氏也否认限定的赎罪,而主张普遍的赎罪。后来有一位霍普金斯(Hopkins),他同意白氏的见解,并且主张基督的受死并非就是为了罪的刑罚,只不过是有一点代替的意思。此外,一般说来他们都否认基督藉着同自动的顺服赚取功德,认为只有基督的受苦才有救赎的意义。政府说在新英格兰神学中成为最显着的赎罪观。此后又有一人叫艾孟斯(Emmons)的,他企图加上道德的成
份来改善政府说,他强调神的管治乃是一道德的管治,是为爱所趋使的。布须耐尔更进一步的将道德感化说介绍到赎罪论中。 2、道德感化说各种不同的形态 (1)布须耐尔论赎罪 布须耐尔(HoraceBushnell)他反对赎罪的刑罚说与政府说,但认为前者优于后者,因为该说并未失掉神的公义。布氏不能了解基督被钉十字架,藉以所显明神对罪的恨恶,以及赐予罪得赦免的恩典,因为他认为二者太过法理化与表面化。未能充份说明赎罪中的道德成份。在他所着《代替性的牺牲》一书中,他反对神一定需要赎罪祭的见解,而主张,唯一所需要的就是人应当与神和好,并表显一个爱神与顺服神的新精神。他认为,神是自己在基督里救人,甚至在同的爱子中受苦,因此基督来,引领了人悔改,叫人与神和好。为了这样做,基督来必要向人显明神,并且使人得到新能力,藉此,基督能引领他脱离罪。所以基督来到世间,实际地成为人,进入人的命运中,遭受到人的抵抗并为罪受苦,服事人、医治人的疾病,对在患难中的人表同情,藉此,本着他的圣洁与恒久的爱,向人显明了神。藉着这样做,基督胜过了人的抵抗,并得到人的爱,这就是赎罪。基督不但只是人的榜样,也是在人生活中行
义的能力。 此后,布氏得到了新的亮光,了解到神必须得到补赎,于是写了一本书,名为《赦免与律法》并收回了以前出版的那本书的后半段,代之以自我牺牲、自我赎罪的观念。他立下了一个原则,即不论神或人都无法赦免罪人,除非他想要为罪人做一点好事,并愿忍受罪人的拒绝或反驳。当人想要赦免一位得罪他的人的时候,他心中就会产生一种怨恨,拦阻他去赦免人,但是他能藉着牺牲或为犯罪的人受苦来征服这种怨恨。所以神藉着自我牺牲来胜过他的怨恨,如此就成就了一客观的赎罪。布氏明显不知道他已将神的好,弄得低于一个好人的好,一个好人往往还不必藉着特殊的方法来赦免人。 (2)毛瑞思论赎罪 毛瑞思(F.B.Maurce)对基督的看法是以亚历山大的神学形态为出发点,以他为道,并认为基督是一个原型人或人类的根,如此,基督和人类站在一特殊原始的关系上──一位永远的第二亚当。在道成肉身中,基督成为神人间的中保,藉着与他自己的相交,叫人与神联合。他并不是代替人,乃是人类的代表者,而他的受苦与牺牲乃是人类所应当受的,且他是人类的根与元首,因而被神接纳为一完全的补赎。如此,众人在基督里得蒙救赎,并不在乎有否信心,他们唯一需
要的就是了解有此救赎就够了。此说的根据就是基督实际地与人类联合,这也可以称为道德感化说,此说支持基督顺服的献祭,可作为我们遵循的榜样。明显可见,毛氏的见解也与施来尔马赫有关联。 (3)坎伯尔论赎罪 坎伯尔(McleodCampbell)的学说有时被称为代替悔改说。坎氏研究过欧文与艾德华滋的赎罪论,并且特别尊重此类神学,然而他却认为他们的神学有美中不足之处,那就是说他们的赎罪论太过律法化,没有充份的反应神的慈爱。他主张,基督替人类向神提出所需的悔改,如此就履行了赦免的条件;基督的工作实际上乃在于替人类献上代替性的认罪。这样,问题就来了,基督的死如何能与代替的认罪有关呢?他说,基督藉着他的受苦与受死,具有同情心地接受天父对世人的定罪,藉此显出罪的可怕性;在父神看来,就当作是人完全承认了自己的罪,而这个定罪就被算为神在有罪的人身上所要求的圣洁。此说最大的难题在于没有任何的圣经根据,并且也难以理解在一个无罪的人身上会有何代替性的悔改。此外,此说并未能解明罪恶的严重性。 3、赎罪论的神秘说 珥运论赎罪 在某些教会团体中有一个颇为盛行的学说,那就是首先为施来尔马赫所教
导的神秘说,此说后来被称为“珥运说”(IrvingianTheory),或称为“逐渐根除败坏说”。在结束本章的讨论时,我们要看看珥运(EdwardIrving)的见解。珥氏为英国最伟大的传教士,与钱模士多马是同时代的人。根据珥氏的见解,基督取了亚当堕落后的人性,那就是带着有生以来的败坏与有道德恶倾向的人性,但藉着圣灵的能力,或藉着他神性的能力,能够不彰显在任何实际或个人的罪上,并逐渐地藉着他的受苦,来洁净败坏的人性,且藉着死将原来的败坏完全根除,如此,叫人与神联合。此种在耶稣身上人性的洁净,就构成了他的赎罪,结果人得到救赎,不是藉着客观地献上挽回祭,乃是凭信心参与基督的新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