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历
阿摩司意为「担重担者」,他是南国靠近伯利恒的提哥亚村民,他本是牧人和修理桑树的,并不是先知或先知的门徒,但神选召他向北国以色列说预言。与他同时为先知的,北国有何西阿,南国有以赛亚和弥迦。著书日期可能在主前764-754年。当时北国耶罗波安二世为王(王下十四23-29),虽然国势较为富强、领土扩张,但在宗教方面却很败坏,崇拜偶像,逆性颓丧,贫富悬殊,到处是**、**、偷窃、谋杀、欺压等种种罪恶,这时神差先知严厉的指责他们。他虽是牧人但所用的文字优美,比喻生动前后连贯,条理分明,他的劝戒和指责为北国所不容,因而被迫回到犹大,写了本书。
二、主旨
本书的「罪」字用过十七次,可见是非常注重,为神所不容许的。神既刑罚四围七个邻国之罪,就下能不刑罚以色列国的罪。因为在地上万族中,神只认识他们,因此他必追讨他门的罪。经过多方警戒、降灾、惩罚、管教之后,若仍不悔改必将被掳,以及分散到天下:若肯悔改向善,仍可有余民蒙恩(摩五14-15)。按神指示虽有蝗灾、火灾,但因人的代求,尚可免灾(摩七2-3、5-6),可是若一再不肯真正悔改,就必不再宽恕,而受到灾祸,不能逃避。最后神必按对大卫的应许,重新设立倒塌的帐幕,使以色列国复兴,而且扩大使外邦人也可归主名下(徒十五14-17)。
三、分段
(一)审判各邻国(摩一1~二16)
(二)审判以色列(摩三1~六14)
(三)所见的异象(摩七l~九6)
(四)选民的归回(摩九7-15)
(一)审判各邻国(摩一1~二16)
本书开头就提到先知阿摩司得默示的时候,乃在犹大王乌西雅及以色列王耶罗波安的年间,特别说出在大地震前二年。何史家说这大地震乃与乌西雅患大麻疯同时发生,约在主前751年,这次地震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摩八8;亚十四5)。先知认为是由于神从锡安安发出吼叫的声音,来施行审判。第二、三章之内提到「耶和华如此说」有十四次之多,证明实在是神亲自向阿摩司说的,所以他极为大胆宣讲。
1.大马色(摩一3-5)
是亚兰国的京城,用以代表全国,它曾屡次攻击以色列。在亚哈时,亚兰王便哈达围攻撒玛利亚(王上廿1),次年再次攻击(王上廿26),第三次攻击时亚哈战死(王上廿二35)。此后亚兰王与以色列人又常争战,围困撒玛利亚(王下六8、24-25),当哈薛作王后,仍和他的儿子便哈达攻击以色列人(王下十32,十二17,十三3、22-25),所以要降火烧灭他们的宫殿,掳去他们的人民。
2.迦萨(摩一6-8)
乃非利士的南部大城,代表整个非利士。以色列人出埃及以来一直是他们的宿敌,经常害他们,也曾掳掠以色列人交给以东,因此要刑罚他们的各城和全境。
3.推罗(摩一9-10)
是腓尼基的首城,曾一度与以色列人结盟(王上五l、ll-12,九11-14),却因将以色列人交给以东人而受罚。
4.以东(摩一11-12)
以东乃以扫后代(创卅六1),是以色列兄弟之邦,出埃及时它
不肯让路(民廿14-21),以后也多次危害以色列和犹大。他们都是
屡次犯罪,必然受罚(箴廿九1)
5.亚扪人(摩一13-15)
是罗得后裔,曾剖开以色列人河东基列地的孕妇,所以要毁灭他们。
6.摩押(摩二1-3)
摩押王巴勒曾在巴兰咒诅以色列人(民廿二3-6)。这里提到将以东王的骸骨焚烧成灰,所以也要将他们杀戮。对每一个国家的刑罚都是因为它们三番四次的犯罪,表示神曾宽大容忍,等待它们悔改像尼尼微一样(拿三2)
7.犹大(摩二4-5)
犹大是神的选民,也是三番四次的犯罪,神必不免去他们的刑罚,因为他们最大的罪是厌弃耶和华的训诲,不遵守他的律例,又因拜偶像,而降火烧灭他们。对于每一个的刑罚都提到降火,表示神威严的审判,作最后毁灭的表征(创十九23-28;彼后三7)
8.以色列(摩二6-16)
阿摩司主要是向以色列说预言,所以列为最后。他们的罪恶不只三番四次,特别是对国内人民的罪。他们贪财、行淫、藐视先知,以致遭到敌军侵犯、**,使快跑的、有力的、刚强的、拿弓的、腿快的、骑马的都不能逃脱自救,而要被亚述掳去。
(二)审判以色列(摩三1~六14)
以下神有三次对以色列责备的话,每次都以「听」字开始(摩三l,四1,五1)。人不听神的话,罪恶其重,无法逃避。
1.神必追讨罪(摩三1-15)
以色列全家是神从埃及用大能的手救赎出来,是属神的子民(出十九4-6),当听神攻击他们的话。在地上万族中,神只认识他们,是与神立约的民,因此神必追讨他们一切的罪孽。他们蒙神的恩典特别多,神对他们的要求越严格,神的责罚就越厉害。
这里发出七个问题,用人所熟知的因果关系来说明神所以施灾降罚的因由。以色列人有罪,必要受到神的刑罚,介先差先知警告他们。先知应与神同心方能同行,神发命,就不能不说预言,说任何预言都当由神发命,神既发命,谁敢不遵行呢?亚实突乃非利士人的大城,埃及也是相邻的大国,都要看见以色列的京城撒玛利亚的扰乱、**、欺压、夺财,不行正直的事,所以必受敌人攻击,而那些只顾自己享乐的人必不能得救。到主前734年亚述王攻打基列,又于主前724年亚述王撒缦以色来围困撒玛利亚时,完全应验这警戒的预言。神追讨了伯特利拜金牛犊的罪,和除灭了奢华高大的房屋。
2.仍不归向神(摩四l-13)
撒玛利亚是以色列的首都,巴珊乃约但河东最好的牧场,母牛指他们的富户,只图自己吃得肥壮、享乐,而欺压贫寒,将被亚述人用钩子当俘虏钩去。日且他们仍到帕特利拜牛犊,到吉甲去拜偶像以及虚假的献祭,所以就用一波接一波的灾祸临到他们,如饥荒、干旱、虫灾、瘟疫、倾覆等,他们却仍不归向神。这里共提五次,可见不止三番四次的犯罪。在此又劝勉他们,既然受到神的管教惩罚,应当预备迎见神,否则将来的审判更为难当。对于基督徒来说,我们更要预备迎见神,因为他来的时候近了,那时我们各人都要到基督台前受审判、受报应(彼前四17;罗十四10;雅五9)。
3.作恶不得活(摩五l-27)
作起哀歌乃是表明以色列的罪恶深重,无法挽救,令人绝望,如
人跌倒不起,出兵只剩下十分之一。但神仍发出劝勉,要寻求神,即
那位造众星的全能的神就必存活。不要拜偶像叫亏不义,要离恶求善,
或看神向约瑟的余民施恩,否则神赐福的日子来到,反而要受到危
难。神厌恶虚假的敬拜,神所要的乃是公平与公义,如大水滚滚,如
江河滔滔,各种罪都是不义(后五1l)。他们的祖宗在旷野时已经有
拜偶像的事(结廿23-26。徒七4l-43),现在更是如此。所以要把他
们掳到大马色以外,即被掳到亚述去。但这一去就没有回来,直到他
们的后裔在未世时有少数的人回来,这是何等可悲的下场。
4.以色列先被掳(摩六1-14)
因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那在上为首的罪更重(王上十四7-16;太廿三12-27;约十九11;雅三1)。当时那些坐在位上行**、吃喝享乐却不为约瑟的苦难担忧的人将首先被掳,其余的也将受罚。因为他们愚昧冒险作不合理的事,神必兴起亚述国攻击欺压他们,从北到南、无一幸免。
(三)所见的异象(摩七1~九6)
以上都是先知阿摩司所传的信息,以下则是他所见的异象。用更清楚和易明了的方式讲到神的审判和刑罚。
l.蝗虫的异象(摩七l-3)
蝗虫常代表灾难,它使出产毁坏,田地荒芜,无以为生,幸有先知代求,得以免去。神降灾常是不得已的,对待罪唯一的办法就是惩罚,宽容罪就仍然存在,神赦免的目的也是叫人不再犯罪。
2.火灾的异象(摩七4-6)
这灾如第一章所说的以降火烧灭一切,但先知又求神止息,因雅各微弱、担当不起,神就后悔将灾免去,表明神是何等的慈爱怜悯。
3.准绳的异象(摩七7-9)
准绳乃造墙的依据和标准,而律法应当是以色列国建立的准则,但以色列违背律法,不合神的要求,被衡量显出亏欠来,而将被拆毁。两次赦免、免灾之后(摩七3、6),神不再宽恕,吊起准绳就是要施行刑罚了。
4.祭司的对抗(摩七10-17)
这时有亚玛谢是耶罗波安所设立的祭司(王上十二31-32),在耶罗波安面前控告阿摩司谋反,并威吓阿摩司叫他逃往犹大地去,不要在伯特利再说预言。但阿摩司自陈,他原不是先知,或先知门徒,他是牧人又是修理桑树的,并下靠说预言糊口,乃因蒙神的选召和差遣,不得不来传神的话。然后他对亚玛谢发出预言,神要惩罚他的家叫他自己也必死,人民必被掳去,离开本地。
5.夏果的异象(摩八l-14)
神又指示先知看见一筐夏天的果子,果子已成熟,并从树摘下,代表以色列的结局已到,必要受到惩罚。殿中的诗歌变为哀歌,多人被杀,因为他们吞吃穷人,厌恶圣日,用诡诈买卖,重财害人,必受灾祸。如大地震之灾非常严重,人都要悲哀如丧独子。当伸降罚的日子,必有饥荒来到,人饥饿、干渴乃因不听从神的话,同时人心灵的饥渴非物质的食物所能满足(太四4)。因人平时未听信、注重、遵行神的话,到需要时就感觉缺少了,无可得知,也无处寻求,而到处往来奔跪,虽寻求、却寻不着,机会错过也因他们不听先知的话,到时先知不见了,神便将他的话收回(撒上三1),以致造成属灵的干涸,那些不听从神的话、指着假神起誓的人,却要仆倒、永不起来(但十二2)。
6.祭坛的异象(摩九l-10)
有人以为这里的祭坛是指伯特利拜假神的祭坛被神毁坏,也有人以为是耶路撒冷的祭坛,本当是神的子民得保护和祝福的地方,但因百姓的虚伪献祭和众多的罪恶,而成为神审判的地方,使拜偶像的人被杀,无人能逃脱。下到阴间,爬到天上,藏在迦密山顶都必被搜寻,藏在海底,也必命蛇咬他们,被仇敌掳去也必被杀,这是神的命定,天地的主无处不能施刑。虽然神曾领以色列人出埃及像对待有些国一样,刑罚各国也相同,但在灭了以色列国以后,却未灭绝以色列族,而将他们分散到天下列国中。
(四)选民的归回(摩九ll-15)
到末后神要重造大卫倒塌的帐幕,恢复以色列起初的国度,他们不再是**的国,且为万国之首,并得以东之地,暗指外邦人归主(徒十五14-18)。此后圣地要大为复兴,选民归回,并修家园,栽种本地,不再拔出,这些预言都正在应验,这些应许也终必完全实现(结卅六38,卅七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