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与宗教有密切的关系,因为多数的伦理原则是源于宗教,而把所信仰的教义实行在日常生活上。因此,显然可以见到释经与伦理的关系:如何解释圣经,决定伦理生活如何。
说到伦理学,我们自然想到「十条诫命」。在希伯来原文Aseretha-Dibrot的意思是「十项声明」。且不说后世的犹太学者辩论信仰是否可以诚命行之的话,第一条:「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见出二○2-17;申五6-21),就说不上是诫命。最着名的犹太哲学家梅孟(MosesbenMaimon,Gk.Maimonides,1135-1204)认为第一条是命令相信神。我们相信,第一条是诫命的「前言」和总纲。(罗马天主教和路德宗,则将出二○4-6视为第一诫。)
现在引起争论的诫命是第六条「不可杀人」。有些虽然不欢迎基督教,也不尊重神的话的人,其中不少援引这条诫命。他们根据这条诫命,主张废除死刑,抗议处决罪犯,反对战争,什且延至不可杀害一切生物,而提倡素食。这样以来,使凶犯比被害者有更大的权利,以动物的生命比人的生命更有价值!当然,这些主张听起来不错,似乎是慈善为怀,什至也可以像印度的圣哲甘地——也实在是——不过那是耆那教(Jainism),而不是圣经的教训。因为圣经在宣述诫命之后,就说预谋杀人的当治死,咒骂父母,打父母,拐带人口等当治死;误杀的不当死,正当防卫,夜间打死贼不当死等(见出二一至二二章),并且规定死刑。当然,我们知道,人是神照着自己形象造的,不可轻易判人死刑;更当知道,人不是神,人审判可能有误,而且人不是神,一旦设施死刑,不能使死者复活。但把「死刑」当作「凶杀」的观念,完全与圣经无关!
第六诫命原文作LoLirtzakh的意思是「不可凶杀」。这个例子给我们看见,释经与法律有关,与人的性命有关,更与永生有关,主耶稣基督把这诫命延释为:「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断;……」(太五22)并不是指一般的发脾气,而是说由恨而动凶杀恶念的忿怒,才可以与「不可杀人」的诫命相连并论。
第三诫命:「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对于华人来说,常照自己的文化背景解释,像尊敬父母的名讳一样,避免随便提起,「可入于耳,不可出诸口」;连同音字都不可以用,因此,洋人的子用父名,或像犹太人的子名加称父名,是从来未有的。至于在文字上,书写时加减笔画以避讳,或空格抬头以示敬。当
然,心中有敬畏神圣名的意念,或在形式上表现,都是好的。但不要以为这是第三诫命的本意,或以为那就是守了诫命。
那条诫命原文作LotissaetshemHa-ShemEloheikhaLa-shav。Lotissa(Youshallnotcarry)可以译作「不可妄运用耶和华你神的名。」意思是说,人不应当怀着自私的动机,利用神的名字去达成他的目的。正与华人所说「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挟」字用法相同,意即「挟神名」而达私意。因为人作了恶事,就蒙恶名,使自己的名声受损;但假借神的名,是使神的名受损。不幸的,不止是假借神的圣名起假誓犯了这诫命,宗教人士假借神的名敛财,发号施令,达到自私的目的,或叫人相信是出于神的假预言,都是极大的罪。当主耶稣在世的时候,以神的大能赶出污鬼,法利赛人说他是「靠着鬼王别西卜」赶鬼;主严重的警告说:「人一切的罪和亵渎的话都可得赦免,惟独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惟独说话干犯圣灵的,今世来世总不得赦免。」(太一二31-32)因为他们称圣灵的工作是出于鬼魔。极相类的理由,出于人意或邪灵的工作,妄称耶和华的圣名,神也必不以他为无罪。
当然,「他的言语,你不可加添,恐怕他责备你,你就显为说谎言的。」(箴三○6;参启二二15、18)神禁止人作见证;最大的虚谎假见证,是出于私意,说是神的话。
主耶稣也指出法利赛人如何借人的遗传废弃神诫命的例子:「摩西说:『当孝敬父母』;又说:『咒骂父母的,必治死他。』你们倒说:『人若对父母说:我所当奉给你的,已经作了各耳板』(各耳板就是供献的意思),以后你们就不容他再奉养父母。这就是你们承接遗传,废了神的道。」(可七10-13)今天我们单从释经的角度来看,法利赛人就违反了二项原则:一是道德律必须按字义解释,一是不能以一项道德义务代替另一项道德义务。我们不能因为曾经行了某件善事,就可以不必缴税,正如不能因为供献就废止了奉养父母的义务。
在这里,我们也看到主耶稣是应用同样的原则,答覆法利赛人和希律党的试探:「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太二二21)不把该撒的归该撒,偷漏当纳的税是偷盗,不能因为献给神而补足;该献给神而不献的,也是偷盗(见玛三8-9)。
不可贪婪是另一条诫命。保罗指出:「贪财是万恶之根。」照保罗的释经,贪是由于不足。所以在提到贪心之害以前,说到应该敬虔知足,「只要有衣有食,就当知足」(见提前六6-10)。相信我们如果先寻求神的国和他的义,生活不会是成为问题的。贪心的动因,也不是为了缺衣少食。拉比左玛(BenZoma)关于伦理的遗训说得好:「谁是富足的?为他所有的而快乐的人。」最着名的拉比希列(Hillel,?60B.C.-A.D.20)也曾经说:「如果我不为我,谁更为我?如果我只为我,我还算人吗?」有同样的伦理意义。
婚姻问题
现在说到离婚与**的问题。
主耶稣在世的时代,就曾面对这个问题(见太一九3-9),关键性经文的解释,是对申命记第二十四章一节的「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休她。到底什么是「不合理的事」?当代的希列学派,解释着重在「不喜悦她」,认为即使只是烧焦了饭,不合丈夫的意,也可以离异,很近于现代「意见不合」构成离婚的充分理由。另一位当代的着名学者领袖是沙迈(Shammai,lstcen.B.C.-A.D.lstcen.)却比较保守,着重「不合理的事」;所以沙迈学派把离婚理由严格限制于**(fornication)。
主耶稣是不主张任意离婚的。他说「起初并不是这样」;她追溯到起初的创造和神的定命:「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并且他以权威吩咐:「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的缘故,就是犯**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了。」而且主又说:「凡休妻的,若不是为**的缘故,就是叫她作**了。」(太五32)这里所说的「**是指婚前性行为,失去了**「贞洁的凭据」(见申二二13-22);因此,主耶稣的意思是说,那有关的女子,本来是照神的设定贞洁从一的,因为被休而「叫她作**」——被称为**,或被迫事实上再嫁作**。
在这里,牵涉到另一个应用的问题。在时间上,是在十字架这边恩典时代的一千九百多年之后,在地理和文化上,是中国背景,加上信仰上悔改归正的因素:信主后,如何解决男子娶妾或蓄有外室的问题。(那时,没有人提出撒玛利亚妇人信主后,在五个男人之间何去何从的复杂问题。见约四章)宋尚节的解决办法,是承认元配正室为合法配偶,其余的另行择配改嫁,或离夫而终生不嫁。但王明道的建议不同。他认为不合圣经真理的婚嫁关系,不是在信主后像偷人东西赔还人家那样简单解决,因为人是有人性的,也有其依存需要。如果叫悔改后的妾媵离夫不再嫁,应该顾到其实际生活与生理上的需要;如果择配改嫁,岂不构成另一项犯罪?(且不说儿女如何处理)所以王明道认为应该维持既存的家庭关系,即使构成这种关系是不合真理的(如申二二28-29),神也承认其存在;但同时要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他举出圣经指示监督(长老)和执事资格之一,是「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见提前三2、12;多一6),证明当时教会中有多妻或离婚再婚的信徒,因为他们的生活不足为信徒的表率,所以不适合于作领袖;但他们悔改归信以后,并不是次等信徒,充分与其他肢体一样,包括领受圣餐,享受团契。
在邪淫猖行,婚姻混乱的今代,教会在这一方面的释经,应该严谨毋纵,匡矫时弊。神「愿人得虔诚的后裔」(玛二15),败坏的家庭,衍生败坏的社会,因为家庭是社会的根基;而正确的释经,是信仰和品德的根基。
堕胎
现代基督徒面临的另一个伦理问题,是人工堕胎。不论人如何美化所用的字眼,其结果是造成一个幼小生命的死亡。
圣经肯定人生命是开始于受孕的时候。约伯记说:「你的手创造我,造就我的四肢百体,……你将生命和慈爱赐给我。」(伯一○8-12),赐生命的是神,说明了生命的庄严,没有权柄将生命取去。神说:「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我必讨他的罪,……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创九5-6)圣经又说:「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因我受造,奇妙可畏;……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诗一三九13-16)这说到人的生命是何等庄严的事。
大卫的诗更说:「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五一5)可见人格是开始于怀胎的时候。
当因圣灵感孕的马利亚,往犹大山地的城,去见年老怀胎的以利沙伯,「以利沙伯一听马利亚问安,所怀的胎就在腹里跳动。以利沙伯且被圣灵充满,高声喊着说:『……我主的母……问安的声音一入我耳,我腹里的胎就欢喜跳动。』」(路一39-44)这说明胎儿不仅是一块肉,不仅是有生命,有人格,且是有感情的。施洗约翰「从母腹里就被圣灵充满了。」(路一15)马利亚在她的胎儿诞生起名叫耶稣以前,就被称为「我主的母」。这样看来,「胎教」的说法,不是没有根据的文想。
有些妇女,不体会生命的可贵,或为了遮盖自己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或为了自己的方便,而主张「自由选择」堕胎。但她们当问自己,为什么不早些自由选择?在发生性行为之前是作自由选择的时候。
**是非自由选择,未经双方同意而发生性行为,所以是性犯罪行为;因而导致怀孕的后果,受害一方没有接受并负责使其成熟的义务。如果是双方自由意志的性行为,形成另一个新的生命,那在这行为上无辜(不是无原罪)的第三者,不应该加以戕害。
妇女解放运动的声音说:「没有人可以妨害我支配自己的身体的自由。」这个原则是可以同意的。但违反这个原则的是堕胎者和施行堕胎的人,他们「支配」了胎儿的身体,终止了胎
儿的生命!
世界上现在还没有任何国家,立法剥夺人民曲动食指的自由。人民可以有权支配自己的食指。但如果把食指搭放在实弹枪支的扳机上,而对准别人,完全是另一回事!那是与别人的生命有关的!
有过堕胎行为的,或参与堕胎决定的,在神面前负有流人血的罪;当诚实认罪悔改,求主耶稣宝血遮盖洁净。释经者的责任,是从神的话指出那是罪。
政治
政治是人民事务的处分支配。基督徒自然包括在人民里面。圣经对这方面是充分肯定的。大卫是王,也是先知。撒母耳是先知,祭司,也是士师。先知以赛亚、但以理、尼希米,都担任过实际政治职位;而且要找一位不谈政治的先知,是不可能的;如果找到那类「先知」,神给的圣经名词是「哑巴狗」(赛五六10),是说失去了作守望者的责任。至于新约的基督徒,主耶稣并没有叫税吏长撒该辞职作「救恩到了这家」的条件(见路一九1-10)。罗马百夫家听道信了主,彼得并不曾建议他借故退役或开小差(见徒一○34-48)。保罗在达腓立比教会的书信中,还特地提到「在该撒家里的人特地问你们安」(腓四22),这是说到在罗马皇帝的宫廷中,也可以作基督徒。至于教会历史中,基督徒参与政治的,更是不可胜数。
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释经与政治有密切的关系。神命定王登位的时候,要为自己抄录一本律法书,平生诵读。(申一七18-20)也看见得了律法书,就带来复兴(见王下二二8-二三23)。更看见反抗毁坏神的话,就带来毁坏和灭亡(见耶三六章)。
同时,我们看到在释经时,必须深切注意有关政治的事。但以理解释尼布甲尼撒的大像梦和大树梦(见但二31-47,四10-37),都是要叫人知道,是神在人间的政治上掌权,但以理还劝他的领袖施行善政。人间的政治体系,不过是兽(见但七1-28)。了解政治情况,可以在释经上有所帮助。如:罗马与犹太间的臣属关系,「报名上册」(路二1)的意义;为什么大祭司该亚法会说出:「独不想一个人替百姓死,免得通国灭亡,就是你们的益处。」(约一一50)这样功利主义的政策,在释经和政治伦理上,有什么意义?该给我们什么教训?
施洗约翰为了对主忠心,传扬真理,他对政治上的领袖是什么态度?希律王是为了政治上的理由容忍他(太一四5),又为了政治上的威信(太一四9)而斩了约翰。主耶稣认识当时的政治领袖是「那个狐狸」,可惜耶路撒冷却不认识要像母鸡展翅护雏的慈爱的主(路一三31-35)。
对政治结构的认识,使我们更能看出亚达薛西王以尼希米为酒政(见尼一○11),可见其信任之深。但以理、末底改等犹大遗民,在政治上与神计划上的关系。
看圣经中先知与政治人物的关系,可以解释拿单如何传达神的信息(见撒下一二1-14);知道真正「使以色列遭灾的」是谁(见王上一八18-19),与神和真理站在一边,而敢与恶王为「仇敌」的「以利亚的心志」(见王上二一20),是如何的心志;米该雅如何的「不说吉语单说凶言」(见王上二二18)。
一个政治时代的结束,当乌西雅王崩的那年」,显然标识着先知以赛亚事奉转变的开始(见赛六1)。耶利米幼年蒙召作先知,神就命定他与政治牵缠,作争议人物;「我今日使你成为坚城、铁柱、铜墙,与全地和犹大的君王、首领、祭司,并地上的众民反对!」(耶一18)
现在有一些热心主张教会与政治分离的人,他们本身并没有基督教信仰,实际上是要把基督教逐出政治影响之外。包克(EdmundBurke,1729-1797)说:「只要好人袖手不作一事,邪恶足可得到胜利。」释经应该注意政治伦理。
最大的诚命
主耶稣综括十条诫命时,这样说:
第一要紧的就是说:「以色列啊,你要听,主我们的神是独一的主。
你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你的神。」
其次就是说:「要爱人如己。」再没有比这两条诫命更
大的了。(可一二29-31;参太二二37-40;路一○25-28)
这两句话,涵盖了圣经伦理的整个解释,也是释经原则的应用典范。
从圣经的开始,我们就看见人失去了与神的团契,而在圣经的结束,我们看见这团契的恢复,也就是救恩的实现。
旧约的献祭,是恢复人与神团契的征象,表明在基督里所完成的救恩,使人借着他与神和好。赎罪完成之后,还有一种祭,叫作平安祭(或团契祭FellowshipOffering)。「借着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借着他叫万有无论是地上的、天上的都与自己和好了。」(西一20)圣经说:「你们从前远离神的人,如今却在基督耶稣里,靠着他的血,已经得亲近了。……我们两下借着他被一个圣灵所感,得以进到父面前。」(弗二13、18)这是说,主耶稣成了我们的和平(平安祭,或团契祭)如十字架所表征的,我们得与神团契,也得与人团契。爱神与爱人,是圣经伦理的总纲。
平安祭牲的肉,是献祭的人可以吃的,凡洁净的人也都可以吃,但有一个奇异的规定:「必在献祭的日子吃,所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但所剩下的祭肉,到第三天要用火焚烧;第
三天若吃了平安祭的肉,这祭必不蒙悦纳,人所献的也不算为祭,反为可憎嫌的,吃这祭肉的,就必担当他的罪孽。」(利七16-19,一九5-8)为什么神有这样的命令呢?难道是神喜欢人浪费?当然不是。神从来不愿意人浪费他的恩典;记得在旷野主耶稣以五饼二鱼,给千万的群众吃饱,却嘱咐门徒,把零碎的剩余收拾起来(见太一四20;可六30-44;路九17;约六12)。是不是怕久存变坏呢?如果是腐怀有碍卫生,是可以从经验得到教训,用不着特别立律法教训。我们可以推想,既然平安祭是洁净的人都可吃的,而到第三天仍有剩余,如果不是由于吝啬自私得近于贪,就是那献祭者没有友好可以团契分享,或许二者都有,这二者也都不是神所喜悦的,成为所献不蒙悦纳的原因。
伦理的重要
伦理是关乎基督徒生活的。因此,凡是释经与实行有关的,都属于伦理范围,几乎是无限无尽。如果想包罗无遗是不可能的;写成一巨册的书是很容易的。为了目前范围的缘故,我们只能概括的说,基督徒对于圣经与伦理的意见,有以下三种:
一、凡圣经所吩咐的都去作。这是行神的旨意。
二、凡圣经没有明文禁止的都可以作。这就不会违背神的旨意。
三、随圣灵的感动引导,不可拘于圣经字句。
这似乎都言之成理。但感谢主,他赐下圣经。从释经得到的伦理法则,是我们「脚前的灯,路上的光。」(诗一一九105)
伦理的根源
但基督徒伦理,不同于一般的道德系统,而是由于我们归属基督,所以是从救赎观开始的。
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神。(林前六20)
基督徒是一个罪人生命转变的故事。这个转变,不是人自己的转变,是被转变;依照圣经的叙述,是从救赎开始。
「救赎」的背景,是从古代的市场上买奴隶。不论今代或古代,不论什么人,都知道自由的可贵,但为什么会伦为奴隶呢?
奴隶的产生过程,有三条路:一种情形是在战争中失败的一方,人民子女被得胜者掳去作奴隶(中二○14;王下五2);一种情形是穷苦欠债卖给人作奴隶(出一二44;王下四1);还有一种是奴隶所生的子女,就是奴隶(出二一4;耶二14)。
人在罪中的情形也是如此。人不能凭自己胜遇罪的权势,就被掳去(见罗七23);人犯罪就是卖了自己(参王上二一20;王下一七17-20);同时,人有原罪:「是在罪孽里生的,……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五一5)。就是这样,人被罪制服,为罪服役,属乎罪,「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罗八7)。总括来说,全世界的人都陷在罪的权势之下;因为「罪是从一人(亚当)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罗五12),使全人类,成为「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约八34)。
在这样悲惨的情形之下,神为我们预备了救恩的好信息,就是可以被买赎出来而得自由。但是这不是靠人的力量和方法:人不能自赎,更不用说救别人了,圣经说,「一个也无法赎自己的弟兄,也不能替他将赎价给神,叫他长远活着,不见朽坏;因为赎他生命的价值极贵,只可永远罢休。」(诗四九7-9)
在人都「无法」的时候,满有恩慈怜悯的神亲自预备了救法,「不是凭着能坏的金银等物,乃是凭着基督的宝血,如同无瑕疵无**的羔羊之血」(彼前一18-19)。因此,我们要照神的旨意而「行善,就是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弗二10)也就是说,要过合于伦理的生活。这是基督徒伦理的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