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正典〗
本书被认许纳为正典的外证良多,最早的出自罗马的革利免的手笔,在他「致哥林多教会前书」中(约95-96A.D.),他多次使用希伯来书为神的圣言(ApostolicFathers,1:71)。在致哥林多后书内,他同样以希伯来书为圣言,力证其理(注40)。此外其它的东方教父诸如波利甲、游斯丁(曾居罗马)、亚历山大的革利免、提阿非罗、潘诺斯(175A.D.)、奥利根、特土良、优西比乌(260-340A.D.)、黑马的牧人书等皆接纳本书为正典(注41)。再且,叙利亚众教父(如Ephrem,300-373)从开始就接受本书的地位,他们的叙利亚文新约早有希伯来书,处在教牧书信之后。
虽然罗马的该犹,里昂的爱任纽(185A.D.),希律坡陀等否认本书的正典地位,又在穆拉多利(170-210A.D.)与马古安的正典名单内亦缺少此书,抄本P46(第三世纪)却将之夹在保罗书信之中,紧随罗马书之后(罗马书为首)。后来第二次在希坡(393)及第三次在迦太基举行的教会大会(397)便裁定新约正典的范围,内中就有希伯来书。
在西方教父中最早接受本书为正典的算是Hilary,其它如亚他拿修(298-373),耶柔米(346-420),奥古斯丁(354-430),特土良(225)皆无疑问承认本书的正典地位,其中奥古斯丁与耶柔米因视保罗为本书作者,所以正典地位甚易奠定(注42)。
质言之,由起初至中世纪时,东西两方的教会皆承认及接纳希伯来书确是正典一部分,虽然他们对谁是作者还喋论不休。在古东方教会看来,希伯来书的正典地位似乎与保罗是作者这回事甚难分体,直至改革时期后,两者之关系似乎可「独立」接受,但西方教会则从开始便可将「作者」与「正典」分开(注43)。
至改革时期,天主教红衣主教兼学者Cajetan(因反对保罗是作者)与经文编辑家Erasmus联手反对希伯来书之正典性,引致连改革家路德也只给希伯来书一个次等(与旁经并列)的地位(deutero-canonical),非因他不接受是保罗的手笔,而是他觉得本书的内质不及其它正典书卷;但另一改革家加尔文则毫无困难接受之(注44):可是不少改革家如黑兰顿,Beza等因不接受保罗为作者,故亦不承认其正典地位。自天特会议后(反改革运动之议会),天主教对本书的态度仍抱以前坚定接受的立场。此后希伯来书的正典权威不再受质疑。至于非天主教学界方面,基因希伯来书的神学内容极其纯正,故各国学者皆以囗传笔伐书定其正典基础。
〖B.版本〗
希伯来书早为初期教父熟识(尤是罗马的革利免,96A.D.;及罗马的黑马98A.D.)在他们两人的著作中有提及希伯来书是致希伯来人的,故名之。但直至第二世纪末时才有抄本草上标题「致希伯来人」一语(见P46是本书最早古本)。但在180A.D.时,从亚历山大之革利免的作品内已显出他早认识有古抄本写上「致希伯来人」的标题,其同时代人物特土良(225A.D.)亦曾表示此书乃是写给希伯来人的。最早的古抄本(如Aleph,A,B,C,H)皆有「致希伯来人」的标题,而后来的希腊文抄本竟然在标题上附加「保罗致希伯来人」字样,至于那标题「致希伯来人」如何成为后来各抄本沿用抄写上去的「标本」,那则无从知晓了(注45)。
牛津新约原文及抄本学者B.F.Westcott谓本书之古本迄今仍存有三百多款(如大楷,小楷,草楷等),而古译本亦无数(如古拉丁本的D,G,F各本、叙利亚本、埃及本等)(注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