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论及方**
一、概论:
1.何谓伦理学?
伦——人际关系,理——行为规范。
2.基督教伦理学:以基督教的立场,对基督徒及一般人的伦理道德生活,有系统的反省、分析及评价的学科。
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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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 德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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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集资料、了解事实、设身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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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辨与道德相干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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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经、道德规范、传统、世界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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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慎思熟虑、衡量轻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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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祷告、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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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抉 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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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错、允许、超义务、对而悲怆、错而可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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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动、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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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事实:
先聆听,後评价。收集资料,设身处地。
2.分辨与道德相干否?
eg.换肾v.s.智商。 考试v.s.智商
3.抉择之依据:
A.圣经:
a.Exegesis(What the Bible said ?)——Hermeneutics(What the Bible says) 圣经伦理学——基督教伦理学
当代文化——现代文化
b.内容:
.具体教导(如十诫,登山宝训,保罗书信)——
避免律法主义、非细节性的、风土民情
.一般道德原则——爱与正义
.完全的道德理想——
上帝的完全行动 ——新天地的景象
B.传统的教导:
.如天主教的自然法则 .改教家的伦理观等
C.世界观
.创造——婚姻、同性恋、环保——
.护理——人需努力?社会公义、人工受精
.救赎——参政?民主?从商?
.末世——改革社会?
D.故事叙述
.出埃及:解放神学?
4.抉择:
.超义务——如火场救人。
.对而悲怆——如正义战争。
.错而可谅解——特殊状况堕胎。
叁、基督教伦理:
1.来源:
强调人与创造主的关系,观点来源是神,是启示的伦理,因此是绝对的律**理。
2.特点:
a.律法或恩典?
出20:1、2 ,19:3——6 ,弗4:1
律法建基於恩典,且为维持个人及社会的安全。
b.束缚或自由?
约8:31 ,加:5:1,5:13
他要人尊重边界,在边界中自由翱翔,轨道并不取消自由。
c.外表或内在?
出20:17 ,太5:21-48
行为由内在品格而发,两者都重要。
d.暂时或永恒?
罗13:11-14 ,雅5:9 ,彼前4:7
今生是永生的幼年期,着眼於永恒,不忽略现在。
e.手段或目的?
罗12:17-21
真理是全面的,两者都应合乎善。
3.观点:
a.准则的观点
虽然「爱完全了律法」罗13:11,但没有准则,我们不知如何去爱。
准则的观点也不抵触因信称义的真理,得救不是靠好行为,但得救後要有好行为,耶稣反对律法主义,不是反对律法(太:17-19 ) 。
b.处境的观点:
只有准则不考虑处境与场合,就会过分简化,形成僵化的教条 ,面对复杂、多元的社会,信仰与生活就会脱节。
c.动机的观点:
约5:5——18 ,41-44 ,基督徒的伦理动机应是荣神益人,不求自己的荣耀。
4.冲突叁论:
a.特例论——此派认为道德法则皆有例外,处境伦理学者认为没有错误。
b.冲突论——此派认为抉择都是悲剧性的,接受一个命令,必违背另一个命令,需分辨哪一个优先。如战争中生命权大於诚实权,喇和救探子。
c.范围论——道德规范在一定范围内是绝对的。
如「不可杀人」的准则下论死刑:特例论认为是特例,冲突
论认为神也有冲突。范围论认为诫命有范围,某些杀人不受第六诫规范,不算特例也不算冲突,第六诫指不可谋杀。
四、非基督教伦理学简介:
1.自然论伦理学:
论点:人依自然而生。Life according to nature
评论:a.什麽是自然?无法产生伦理原则。
b.属於自然的事物不都是善的。伦理不能建立在自然科学上。
c.某一件事是善的非因它是自然的,是恶的也非因是非自然的,自然与否 是一项事实,不一定具有价值判断,如天才不必特殊训练,「向野兽、野蛮人学习」之谬误。
2.演化论伦理学:
论点:人依演化的方向而活。
评论:a.达尔文的演化论乃就动物演化的事实给予科学上假设性的描述,没有价值上的认定。
b.但社会演化论者却加上价值认定,认为更演化等於更高等。
c.在历史上产生「英移民征服印地安人」、「殖民主义」、「屠杀犹太人」的悲剧。
3.快乐论伦理学:
论点:快乐是唯一的善,pleasure is the sole good 。「幸福是唯一被欲求的目的,「只要我喜欢有甚麽不可以?」。
评论:a.令人快乐的事物,不一定是善的。
b.快乐应是伦理判断的结果,而非目的。
c.快乐论又分「个我论」Egoism,「利他论」Utilitarianism。分别是以自我或大多数人的幸福为依归。
d.「幸福」何义? 幸福应该是追求的目的或结果?
4.实践伦理学:
论点:在可选择的行为中,哪一件会产生较善的结果。
评论:何谓「更善」?通常指——被常识普遍赞许的,但常识就是善的?
5.处境伦理学:
论点:伦理的唯一原则就是爱,是行为人当时处境决定行动。
评论:a.对人的行为能力太乐观。
b.忽略爱的内容——爱完全了律法而不是取消。
6.中国人的伦理观:
论点:倾向博爱论伦理观,以维持宇宙、人际和谐为原则——「天地君亲师」,「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以家为伦理核心,家、良心就成为伦理原则。
评论:a.对人性太乐观。
b.缺乏法治观念。
c.个体较受压抑。
d.由家推展出封建制度,是否足够应付现代多元社会?
※旧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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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约伦理之本质:
1.诫命是神属性的表现:
利十八5、6、30
2.诫命是创造主的命令:
创一——十一
3.诫命反应神创造之功:
上帝创造生命场的整个范畴,并且加以规范:婚姻、生育後代、作负责的管家、、、。
二、旧约伦理之必要性
1.旧约占圣经的77百分比,关於耶和华的圣洁与特性有最详尽的描述。
2.耶稣与使徒都使用旧约(太五,提後叁16)。
3.旧约是犹太人的历史,也是新约信徒的救恩历史。
4.启示虽是渐进的,但原初的启示依然是完全的。
叁、旧约伦理的内容:
1.十诫:
A.解释原则:
a.十诫先是命令的主体本身,但必须有行动,因为行动最能反应神的本质、特性、旨意。
b.十诫的陈述包括肯定与否定两方面(路十27),所以命令禁止某一恶行,必须行其相反的善,才得被称为顺从的人。无所作为被视为死亡,绝非消极的不伤害邻舍而已,而是积极的谋求邻舍的福祉。
B.分析:
a.出二十2: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先有恩典,才要求诫命。诫命要求顺服,因为是神的话。
b.出埃及记二十章2-17节,只有叁个肯定叙述:
第二节:我是耶和华你的神——与 神正确的关系。
第八节:当纪念安息日——与工作正确的关系。
第十二节:当孝敬父母——与社会正确的关系。
C.与神正确的关系——出二十2——7节
a.对神的内在敬拜——出二十3
禁止无神主义、多神主义、形式主义,道德由此开展。
b.对神的外在敬拜——出二十4-6
禁止属灵的(内在)、物质的(外在)偶像崇拜。他要求唯一的专心,忌邪是激动神反对一切妨碍他所爱者的福乐。
c.对神的言词敬拜——出二十7
禁止有口无心,无目的的使用神的名——
人拜偶像会影响道德生活。
D.与工作正确的关系——出二十8——11节
a.工作是神的恩赐,职业也是神的呼召。
b.工作不是辖制我们的暴虐恶魔,不要想在 神之外为自己创造幸福。
c.全部时间属乎神,他是一切受造物与时间的主——
有心灵的安息,才不会迷失方向。
E.与社会正确的关系——出二十12-17节
a.当孝敬父母——尊重权柄
1.尊敬他们,视他们为生命中非常重要的人。
2.孝敬并不源於血缘、感激,而是一种道德的抉择,对神呼召的回应。
3.权柄是力量与情理、权力与公理的结合,并不等於独裁 。权柄是别人所赋与的,目的是要人在权柄中得释放。
4.为儿女的权益所限制:生存权、被照顾、无条件接纳、公正待遇、不被虐待。
b.不可杀人——尊重人命
1.生存权是基本**。
2.此诫命被限制在谋杀行为,诫命也要求人走向有需要的邻人。
3.尊重人命非因人的价值,而是人的神圣:按神的形象被造的人。
4.不可杀人也包括自己,生命是一份礼物,只有神能处置。
c.不可**——尊重誓约
1.诫命所关心的不仅是性,而是关於婚姻的一切。
2.诫命要求人遵守约定,信守誓言,彼此眷顾,维系关系。
3.诫命要求忠诚,忠诚是积极、有力的态度,需要不断更新、再生。
4.**是错误,非因显出隐藏的兽性(康德),非因破坏自然法则(阿奎那),也不只是伤害人。是因婚姻是性的盟约(成为一体),婚姻的目地不是让人快乐(是结果), 而是让人有将来。
d.不可偷盗——尊重所有权
1.诫命禁止拿取别人的东西,诫命也要求帮助他人取得应得的东西。
2.没有人能一无所有而能活出神的形象。
3.私有权并不表示人可以无节制地消耗资源,要尊重神的所有权。
4.人单为物质而活,无法成人。但人没有物质,也无法成为人。
e.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尊重诚实
1.说谎是人类沟通的毒素,是信任的破坏者。
2.诫命并不要求人说出每一个思想,但他要求在该说实话的时候,一定要全部说出来。
3.假装成你不是的样子,就是不诚实的缩影。
4.为什麽诚实 ?因神是信实的。邻舍要信任以得自由,社会需要信任才得存活。
2.约书:
出20:22-23:33
3.圣洁律法:
利19-20章
4.申命记律法——12-25章
a.12:1-31 第一、二诫
b.13-14:27
c.14:28-16:17
d.16:18-18:22
e.19:1-22:8
f.22:9-23:19
g.23:20-24:7
h.24:8-25:4
i.25:5-16
※新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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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山宝训:
1.原则:
A.外在行为源於内在生命(太五3-12) 。
B.荣耀神是基督教伦理学的动机(太五13-16)。
C.恩典并不废掉律法,反要活出更高的义(太五17-20)。
2.更高的义:
A.由行为提升到动机。
B.由外在提升到内在。
C.由消极提升到积极。
3.内容:
A.「不可杀人」——尊重人的生命(5:21-26)
不可怀恨、轻视别人的生命,要积极主动和好。
B.「不可**」——尊重异性(5:27-30)
以壮士断腕的心态面对试探。
C.「不可离婚」——尊重配偶(5:31-32)
婚姻是神圣的,「二人成为一体」,只有一方破坏此一体性时,才构成离婚的要件,且是充要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D.「不可起誓」——尊重真理 (5:33-37)
真实、坦诚是人类沟通最直接的通路。
E.「不可报复」——放下自我(5:38-42)
公平是对法官的要求,放下自我、卸下防卫才是基督门徒的胸怀。公平维护真理,但牺牲、无我显出美、善。
F.「爱仇敌」——多走一哩(5:43-48)
重生的人要追求「超义务」的抉择。
二、哥林多前书:
1.教会伦理(1:10——4:21,6:1-20)
A.不可结党,反要相和。
B.传道人是神的仆人,属於信徒,而非信徒属於传道人。该得荣耀的是神。
C.4:8-13信徒的地位与生活应该与传道人一样,为主受苦而得荣耀。
D.6:1-11信徒之间不可彼此诉讼。
2.婚姻伦理(林前5、7章)
A.**的人,教会要制裁(5:5、9-13),交给撒旦的意思,应是指像约伯,肉体受苦而人得救。
C.独身是一种恩赐,没有恩赐就可结婚。夫妻间要用合宜的身份彼此对待。
B.基督徒是自由的,但却不能像「性解放者」——使自己成为性的奴隶。(7:1-7),不可分居。
D.独身是好的,但,是特别的恩赐。寡妇再嫁也是合宜的,都不可轻视(7:7、8),但要嫁给信徒。
E.不可离婚,除非不信的一方提出,而且是对双方本来都不信主而说的 。
F.结婚不是犯罪,但要小心不能专心服事的试探。不结婚是一种理想,但要小心**的试探。
3.女权伦理(11:2-16)
A.11节——男女彼此需要、互相依靠。
B.男女依然有次序,但男人的权威不是至上的,是在 神的权威之下。
C.其他经文:林前十四34-36,提前二11-12,徒二十一9。
叁、书信中的伦理:
1.政治伦理:
太二十二21 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
罗十叁1-7 ,提多叁1 ,彼前二13-17。
2.婚姻伦理:
太十九3-12,弗五22-33,西叁18-19,彼前叁1-7。
3.工作伦理:
弗六5-9,西叁22-25、四1,提前六1-2,彼前二18-25。
※生命伦理——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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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事实:
1.反对的理由:
a.胎儿有生命权,受精时就是人。
b.胎儿以渐进方式成为人,没有确定的改变时间。
c.胎儿有灵魂,堕胎是杀人。
d.不尊重生命会引来许多社会问题。
e.堕胎的母亲在生理、心理上都会有後遗症。
f.不论以刮除法或吸除法堕胎都是不人道的。
g.据估计每年全球约有五千五百万次堕胎,是对人性尊严的伤害。
2.赞成的理由:
a.胎儿不算人。
b.胎儿在24周前无法体外存活。
c.母亲的快乐权胜过胎儿生命权。
d.怀孕第叁个月末才开始有脑波。
e.出生後却无人教养,还不如堕胎,也会造成人口膨胀的社会压力。
f.堕胎只是进一步的避孕,割除母亲身上的一块组织。
二、抉择的根据:
1.诫命:
a.出二十13 「不可杀人」,太五21-26。
b.出二十一22-25 胎是死胎或早产无法确定,无法决定胎儿是否是人。
c.诗五十一篇5节。
d.路一15施洗约翰在母腹中跳动,但只能证明六个月大的胎儿是人。
e.诗一叁九篇13、15节:诗人肯定他的受造从胚胎开始,且是连续的,与神的相交也从那时开始
2.神学、世界观:
a.神论:神是生命唯一的赐与者、维持者、收取者,没有神特别的命令而收取人的生命,是最傲慢的表现。
b.人论:无论胚胎如何不成形,每个人都同意,他是活的,而且是人的生命。初生前後的孩子,基本上没有什麽不同,都依赖母亲,只是方式不同。胚胎的成长过程就是实现他的本质的过程;人都按神的形像被造,都当被尊重。
c.管家职分:父母既怀胎,就有义务扶养胎儿。
叁、例外状况?
1.治疗性堕胎:
当危害母亲生命危险时,为治疗母亲而终止供应胎儿生命养料,并不能视为谋杀。
2.因奸成孕:
妇女因奸成孕,因不是自愿怀孕,并无义务供应胎儿生命养料,此时堕胎应属错而可原谅;若愿生下胎儿,则属超义务行为。
3.畸形儿:
除非无脑或完全无法生存,否则不应堕胎,生命品质是由爱所赋予。
四、基督徒的责任:
1.悔改:
2.承担後果:
包括社会、医疗、经济的支持。
3.教育与社会运动:
教育避孕方法、参与建设一个较好的社会。
※性伦理——同性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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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同性恋(Homosexuality)?
1.同性恋倾向(orientation)
同性恋行为(act)
2.同性婚姻v.s同性**
3.同性恋是病态吗?一定不道德?
二、同性恋的类型:
1.类型:
a.炫耀型
b.自我不协调型(Ego-dystonic):自厌型同性恋者
c.自我协调型(Ego-stonic)
d.隐密型
e.暂时型:境遇型同性恋
f.双性型:占同性恋中54%左右
2.量尺:根据金赛同性恋量尺
0 级:完全的异性恋
一级:几乎都是异性恋,偶而作同性恋的梦或幻想。
二级:大多时候是异性恋,偶而明显的同性恋。
叁级:同性恋与异性恋各半。
四级:大多时候是同性恋,偶而明显的异性恋。
五级:几乎都是同性恋,偶然异性恋。
六级:完全的同性恋。
叁、同性恋的成因:
1.先天因素:
a.贺尔蒙:双偶素
b.染色体-性染色体突变,染色体末端**。
2.後天因素:
a.家庭因素:强势的母亲或懦弱、分居或去世的父亲。
b.养育方式不当,造成性别角色混乱。
c.弗洛伊德:早期性心理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冲突。
d.动机挫折的转向。
e.极端女权主义者。
四、同性恋的治疗:
1.精神分析导向的治疗。
2.行为治疗法:嫌恶、增强刺激。
五、法令:
英1967合法,美1975 工作权,1984 结婚权。
「凡年满21岁且双方同意下,私下进行者为合法」,中西大致相同。
六、圣经、神学:
1.圣经:
创19:1-13 ,士师记19 ,利:18:22 ,20:13
罗1:18-32 ,林前6:9-10 ,提前1:8-11
2.神学:
a.创1.2——男女有别,一夫一妻制。
b.创1:28——生养众多。
3.传统:
a.天主教:阿奎那以自然律反对,因同性恋无法生育儿女。
b.更正教:历史中一致反对。
七、问题讨论:
1.先天性就一定合理?
2.私事、**?非关道德?
3.品味选择——单纯性取向问题?
4.欲求v.s.圣灵能力。
5.A.I.D.S.(Acquired Immune Dificiency Syndrome)是天谴?
八、教会的责任:
1.我们都是罪人。
2.给予辅导、帮助。
※政治伦理
———————
一问题所在:
1.基督徒个人及群体可否参政?若可则如何参政?如何行动?
2.政教分离的意义是什麽?传道人可否参政?
3.基督徒可否参与流血革命、**政权?
4.基督徒要否组织一个基督教政党?
二、历史中的教训:
1.初代教会至君士坦丁大帝:
a.耶稣基督——政教分离(太22:21),但常批判统治者(路13:32,可8:15)。
b.使徒——罗13:1-7 ,彼後2:13-17——
尊重政权 ——顺从神不顺从人(徒四)
2.君士坦丁至改教时期:
政教合一,宣教事业蓬勃发展,建立基督教文化。 但
a.主权者定归信仰的形式、内容。
b.信徒品质低落,传道人员使命模糊。
c.主权者与教会领袖斗争。
3.改教之後:
a.路得宗:.
政教分离,无条件顺服政权,不犯罪,但不以暴力反抗政权.
後期均为政治势力控制,20世纪才鼓励个人参政.
二次大战後,教会对国家较为主动。
b.重洗派(门诺会).
政教分离,除非令信徒违背神旨,否则无条件顺服政府.
坚持教会独立,拒绝政府干预,不服兵役。
c.贵格会:致力社会改良,却不从政。
d.浸信会:.
政教分离,教会教导。徒个别参政.
修正派认为应保有对国家的影响力。
e.改革宗:.
神治的政教关系观:教会有权要求免受国家干涉,而教会可要求国家完成神所托付的使命.
常以旧约先知支持政府应支持教会,但也赞许新约对救恩的重视.
最佳政制是代议制,对政权抱持高度的批判性.
加尔文宗的改良主义者认为教会与国家是两个独立而不能分割的群体。
叁、圣经、神学:
1.不参与的神学:
a.末世论:这世界非我家。
b.政教分离。
c.政制容易被利用。
2.参与者的神学:
a.圣经(新约).
政教分离——太17:24-27 纳税,太22:21 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
拒绝武力——太26:52-53、约18:11、36——拒绝武力.
顺服政权——罗13:1-7,彼前2:13-17.
批判政权——路13:32、可8:15,徒4:19.
神赐政权——徒5:29、约19:11。
b.神学:.
创造神学:世界属神,神并不将世界让渡给魔鬼.
救赎神学:基督仍然是主,信徒当与主同作王.
管家职分:采取行动,维护**.
大诫命:爱神,爱人如己。
c.理由:.
不关心政治使教会失职,政治复杂,但不可因 废食.
只传福音无法解决社会问题,纵容罪恶亦有分於罪.
世界属神,神关注受压者。
四、行动准则:
1.代祷——提前2:2。
2.福音永远是最高关怀。
3.个人参政,尽公民责任;按照呼召,选择不同参政角色。
4.教会群体任监察角色,使政权按真理执政。
5.了解、认识,收集资料;专业人士集合讨论。
6.以善胜恶,用尽一切合平手段;不可流无辜者的血。
7.重新分配教会资源,帮助穷乏人、受欺压者。
五、结论:
民主、自由不是我们追求的目的,而是手段;真理才是目的,只有真理叫人得着真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