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可分两大部分来检讨:Ⅰ、原罪论;Ⅱ、本罪论。壹原罪的意义关于人类生成的本性与情况,在神学上称为原罪(pec-catumoriginale,originalsin)。这个名称乃较荷兰文erfzonde为佳,因为严格的说,荷文名称并不能涵盖原罪所有的意义。
这种罪所以称为「原罪」,乃有三因:(1)此乃从人类根本的源头而来;(2)此乃每一个人出生的时候,就在他生命中显现出来,所以不能视为以后缺陷的结果;(3)此乃一切败坏人生的本罪内在的根源。但是于此有一点须特别注意,切不可误解,以为原罪乃由人性原来构成的素质而来,从而误以上帝照着他们形像所造的人(参创一26),乃是罪人,使至圣至善的上帝成为罪魁祸首。一、原罪的学说初期教父对于原罪没有明确的学说。照希腊教父的见解,认为人类乃有从始祖亚当来的体质上的败坏,但这并非罪,也不会有犯罪作恶的意义。人类意志自由,并未受堕落直接的影响,而乃是受遗传的体质败坏之间接的影响。此说在希腊教会甚为盛行;最后的恶果,就成为伯拉纠异端(Pelagianism),断然否认一切原罪。
在拉丁教会,稍微变更了这种思想的潮流,特别是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照他的见解,心灵的增殖,乃含有罪恶的增殖。他认为原罪乃是一种遗传下来的罪的污染与堕落,但在人里面,未始不保留若干的良善。安勃罗斯(Ambrose)改进特土良之说,认为原罪乃是一种本性,他把天生的败坏和人类以后发生的败坏,加以分辨。人类的自由意志便因犯罪堕落而削弱。到了奥古斯丁,原罪论遂有完善的发挥。照奥氏的学说,当始祖犯罪堕落之时,人类的本性,无论在肉体上与心灵上,都完全败坏。这种遗传下来的,先天的败坏,或称原罪,乃是上帝对始祖亚当犯罪,一种道德的惩罚。人性这种品质,在其先天的本性上,乃是只能而且只想行恶。人已失去了他意志的官能上的自由,唯独因为如此,所以原罪遂遭上帝的惩罚。人类因为有原罪,所以人人都是已被定罪。这不但是败坏,而且又是罪恶。半伯拉纠派(Semi一pelagianism)反对奥氏的学说,认为过于极端绝对,提倡一种折衷的说法。这派一方面承认全人类乃都陷在始祖亚当的堕落里,人类的本性乃被遗传的罪恶所沾污,因此人类在本性上乃都倾向行恶,离开了上帝的恩典,乃是不能行善,无法完成好的工作;但是他却否认人类完全败坏,否认原罪有何罪责,又复否认失去了意志的自由。此说在中古时期,非常流行。但是有些著名的经院哲学家,仍是全心支持奥古斯丁的原罪说。安瑟伦(Anselm)的原罪观,乃和奥古斯丁完全一致。他认为整个人类的本性,乃由原罪而变成邪恶,这乃是始祖亚当一举之失所贻的恶果;从此人性生来就败坏,而且祸延后世,颓势所趋,莫不犯罪作恶。原罪复令世人失去意志的官能上的自由,不能立志行善,追求圣洁,结果成为罪的奴仆。经院哲学者流行的思想,都以为原罪的本质不是实在的,乃仅是有某种缺陷,尤其是失去了「原义」;但是仍有些学者认为原罪乃有积极倾向行恶的性质。天主教学者阿奎那氏(ThomasAquinas)认为原罪乃有两方面的意义,从其实质的因素说,乃是邪情恶欲;从其形式的因素说,乃为失去了原义。也可说是人类本性的消沉。
改正宗学者对于原罪的见解,一般而论,乃和奥古斯丁相一致。但是加尔文乃有两点不同的意见,其一,原罪的性质并非完全消极的;其二,原罪并非仅限于人类血气的本性。在改教的时候,有一种苏西尼派(Socinians),随从伯拉纠异端,否认原罪。在十七世纪的时候,阿敏念派(Arminians)离弃了改正宗的信仰,接纳半伯拉纠派的原罪说。自是以后,欧美各国督教学者,还有各种的说法。二、原罪的要素这可分四点来说,一为原有的罪过;二为原有的败坏;三为完全的堕落;四为完全的无能。兹分论之:
1.原有的罪过(originalguilt)——罪过一义,乃带有在法律上要受的处罚,以及在公义上应受的报应。罪过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为潜伏的或潜在的邪恶(reatuseulpae,potentialguilt),二为reatuspoenae。前者乃是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叛离的作为,乃是「隐而未现的过错」(诗一九12),乃是一种不良的本性与品质。这乃是罪恶的本质与要素,乃是与罪性不可分离的。这乃属于那有犯罪作恶行为的人,而且乃是永远属于他们。这乃不能因被赦免而消除,甚至不能因主耶稣赎罪的恩功而称义而洗净,更不能仅因饶恕宽容而消除。从这点来说,邪恶也不能转嫁给他人。后者乃为reatuspoenae,此乃邪恶通常的意思,乃指一意孤行,漠视上帝的公义,违犯上帝的律法;逃避惩罚,背弃真道:「偏行己路」(赛五三6),悖逆上帝。此乃和前者不同,并非罪的本质(essence),乃是和法律上刑罚的制裁有关。倘使对于漠视道德的关系,没有制订法律上的制裁,则虽因违法犯罪,都可不必负责,不受惩罚。准斯而论,则此种罪过,乃可由其本人或他人替代,满足公义要求而消除。这也可由此人转嫁给他人,或可由他人起而代为承当。凡是「因信称义」的人,则他们虽是先天的有罪,应受处罚,则都可免受惩处。半伯拉纠派以及阿敏念派乃都否认原罪的罪责,但是这种学说,既不合客观的事实,尤违反圣经的教训。始祖亚当既为人类圣约之首,则他所犯的罪,其邪恶必转嫁给他的后裔。关于原罪的转嫁,著者于本书他章,已加详论,兹不复赘。但圣经明白教训我们,罪的惩罚,乃是死,死又转嫁他的后裔,诚是祸延万世,殃及众生。罗马书五章十二至十九节说:「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上帝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信的临到众人吗?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吗?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以弗所书二章一至六节说:「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他叫你们活过来。那时,你们在其中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我们从前也都在他们中间,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然而上帝既有丰富的怜悯,因他爱我们的大爱,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他又叫我们与基督耶稣一同复活,一同坐在天上。」哥林多前书十五章二十二节说:「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2.原有的败坏(originalpollution)——原有的败坏,乃有两个意义:其一为消极的,乃是没有原义;其二为积极的,乃是断然行恶。于此我们乃有三点须加注意:(1)原有的败坏,并非仅仅如希腊教父和阿敏念派所主张的,以为只是一种颓废堕落,而且乃为真实的罪。如果否认这点,乃就不合圣经里面原有败坏的意义。(2)这种败坏,不可视为乃是注入灵魂里的一种品质,更非改变此品质在形上的哲学上的意义。这乃是在改教时代摩尼教派(Manichaeans)和伊理克斯(Flaciuslllyricus)所犯的错误。倘使灵魂的品质是有罪的,则在重生的时候,必须更换一个新的品质,但这乃不符重生的真义。重生乃是「脱去……从前行为上的旧人,这旧人是因私欲的迷惑渐渐变坏的;又要将……心志改换一新,并且穿上新人;这新人是照着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义和圣洁。」(弗四22一24)(3)败坏并非仅仅缺乏某种品质。关于这一点,当奥古斯丁和摩尼教派为道争辩之时,他也否认罪乃是一种品质;复说原罪不是仅仅消极的,而乃是一种先天的积极的犯罪的意向与性情。不但如此,「原有的败坏」,而且乃是「完全的堕落」和「完全的无能」。请申论之。3.完全的堕落(totaldepravity)——「原有的败坏」,从其渗透的与普及的特性来说,乃是完全的堕落。完全堕落一义,乃常被误解,因此须要慎加明辨。从消极方面说,(1)每一个人乃是彻底的堕落,而且极度的堕落。(2)罪人对于上帝的旨意没有先天的知识,也没有分辨善恶的良知。(3)犯罪的人,时常对于他人的德性、品格以及作为不会加以敬慕,对他来往的人之作为,也不能发生好感。(4)每一个没有重生的人,由于他先天的罪性,对于各种各样的罪都放纵,不能自制。再从积极方面来说,完全堕落,(1)每一个罪人,都没有爱上帝之心。但此乃律法上的诫命最基本的要求(太二二36一38),他原有的败坏,乃伸张到人类本性的每一部分,以及他身体灵魂所有一切的性能里面。(2)罪人爱其他次要的事,超过爱上帝和他的律法。他对上帝的关系,没有丝毫属灵的良善,只有邪恶悖谬,「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上帝的;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用舌头弄诡诈,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满口是咒骂苦毒;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他们眼中不怕上帝。」(罗三10一18)(3)以自我为至上,一切都以自我放在上帝之上。(4)对上帝潜在的嫌恶之心,在自己旨意与上帝旨意冲突之时,便完全表露出来。(5)自私自利,不爱上帝,妄用才能,举止乖张。(6)一切思念、情操与行为都不合上帝圣善的标准。(7)结果便不能抵抗败坏,遂完全受败坏的挟制,以致完全堕落。
伯拉纠异端、苏西尼派、十七世纪的阿敏念派,都否认完全的堕落,但是此乃圣经明白的教训。例如约翰福音五章四十一至四十四节,主耶稣说:「我知道,你们心里没有上帝的爱。我奉我父的名来,你们并不接待我;若有别人奉自己的名来,你们倒要接待他。你们互相受荣耀,却不求从独一之上帝来的荣耀。」罗马书七章十八至二十三节说:「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罗马书八章七节又说:「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上帝为仇;因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以弗所书四章十八至十九节:「他们心地昏昧,与上帝所赐的生命隔绝了,都因自己无知,心里刚硬,良心既然丧尽,就放纵私欲,贪行种种的污秽。」并参二章一至三节:「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放纵肉体的私欲,随从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提摩太后书三章二至五节:「那时人要专顾自己,贪爱钱财,自夸、狂傲、谤渎、违背父母、忘恩负义、心不圣洁、无亲情、不解怨、好说谗言、不能自约、性情凶暴、不爱良善、卖主卖友、任意妄为、自高自大、爱宴乐,不爱上帝,有敬虔的外貌,却背了敬虔的实意。」提多书一章十五至十六节:「在污秽不信的人,什么都不洁净,连心地和天良也都污秽了。他说是认识上帝,行事却和他相背;本是可憎恶的,是悖逆的,在各样善事上是可废弃的。」希伯来书三章十至十二节:「所以我厌烦那世代的人,说:『他们心里常常迷糊,竟不晓得我的作为!』我就在怒中起誓说:『他们断不可进入我的安息。』……你们要谨慎,免得你们中间或有人存着不信的恶心,把永生上帝离弃了。」4.完全的无能——完全无能乃是指属灵的感力而言。我们首应加以明辨,这并非说每一个属血气的人,完全不能作善事。照改正宗神学家一般的意见,认为这些属血气的人,尚能:(1)行平常的善事;(2)行社会善良公义之事;(3)行外表上宗教上的善事。他们还说,甚至没有重生的人,也有若干德性,在他们社会生活的关系上表现出来,并且在很多作为与热情上,得到大众的嘉许甚至感戴;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会蒙上帝的悦纳。但是这乃是由于上帝的普通恩典,关于这点,著者于本书他章,已加详论,兹不复赘。所以改正宗神学家,对于这一点,特别指出,这些没有重生得救的人,他们作为与热情,从其和上帝的关系上来看,他们的动念与目的,乃有非常严重的缺陷,因为这乃不是出于对上帝的爱心,亦非为着合乎上帝的心意。准斯而论,所以我们现在所论的关于人类的败坏与「完全无能」,乃特指两大要义:(1)没有重生的罪人,不能做根本上蒙上帝悦纳或大或小的事,会合乎上帝神圣律法的要求;(2)他也不能改变他根本的人生态度,从自私自利,习惯行恶的心,转而敬爱上帝,而且也不会作这种根本改变的企图。质言之,我们所指的「完全无能」,乃是指不能作属灵的善事。关于「完全无能」的教义,圣经里面的教训,乃不胜枚举:例如约翰福音一章五、十至十一节说:「光照在黑暗里,黑暗却不接受光。……他在世界,世界也是藉着他造的,世界却不认识他。他到自己的地方来,自己的人倒不接待他。」因为这等人是从血气生的,情欲生的,人意生的,不是上帝生的(参一13)。三章五节:「耶稣说:『……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灵生的,就不能进上帝的国。』六章四十四节:「若不是差我来的父吸引人,就没有能到我这里来的。」八章三十四节:「耶稣回答说:『……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十五章四至五节:「……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树上,自己就不能结果子;你们若不常在我里面,也是这样。……因为离了我,你们就不能作什么。」罗马书七章十八、二十四节:「……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八章六至八节:「体贴肉体的,就是死;……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上帝为仇;因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欢。」哥林多前书二章十四节:「然而,属血气的人不领会上帝圣灵的事,反倒以为愚拙,并且不能知道;因为这些事惟有属灵的人才能看透。」以弗所书二章一至三节:「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你们在其中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希伯来书十一章六节:「人非有信,就不能得上帝的喜悦。」观此,没有重生得救,属血气的人,乃是不能爱上帝,不能得上帝的喜悦,对于行属灵的善事,乃完全无能,实属显然。
但是伯拉纠异端,却偏不信圣经,否认人类因犯罪而损害了他们道德上的性能,以为人非「完全无能」,而乃「完全有能」,仍有完全行善的能力。阿敏念派则以为上帝赐给全人类普通恩典,使他们能够转向上帝,因此就有行善的能力。然而在神学上,皈向上帝,非靠「普通恩典」,乃需「特殊恩典」,所以此说亦似是而非。新神学家主要的教义,以为人类虽已堕落,但仍保持他天赋的才能,以是仍能行属灵的善事;惟仅缺乏道德的性能,以致不能指引其自然性能遵循正道,会完全讨上帝的喜悦。他们虽把自然性能与道德性能加以分别,但是他们又强调,认为人只要愿意的话,仍是力能作属灵的善事。照他们这种说法,无啻自相矛盾,所谓自然性能和道德性能,事实上乃并没有分别,二者等于一而二,二而一,因为「自然性能」也是力能作真正属灵的善事。因此新神学家强把自然性能和道德性能加以分别,乃是不妥当的。因为:(1)不合圣经的教训,圣经乃一贯的讲,人类乃是不能行其所应作的(详见罗七18一24)。(2)有了必具的性能,未必因此就一定会作属灵的善事,而他们的道理,乃不够明确,令人迷惑。(3)「自然性能」和「道德性能」,二者并非完全相反的(antithesis),因此两者可能同时兼而有之。(4)他们要把两者加以分别,但是他们的文字,不能正确表达他们的意思;可能因为他们存心虚妄,以致心地昏昧。新神学迷惑人心,混淆真道,从而为害教会,世人应加警惕。三、原罪与自由上文论原罪之要素,其中之一,乃为「完全无能」,这一个道理,就引起一个问题,乃便是原罪是否会令人失去自由,或是失去所称的「意志自由」(liberumarbitrium)。要答覆这个问题,不可含糊笼统,而须慎加明辨。我们可从消极的和积极的两方面来加以解答。
人类乃是一个有自主力的人(freeagent),乃有与他不可分离的某种自由,人类可完全照其心灵主要的性情与旨趣,拣选他所喜爱的。人类又是一个负责的「道德行为者」(moralagent,此乃人类之别名),所以他们乃不能失去其固有的(或生来的)性能(constitutionalfaculties),此乃道德的行为者必具的条件,丝毫不应丧失,此乃人之所以为人的特征。因此始祖犯罪堕落以后,人类仍复保持他们的理性、他们的良知,和他们的自由,可作选择。他们仍有能力追求知识学问,能够感觉和认识道德的特质与责任;他们有天生的情感、旨趣、与自发的作为,这才可使其照其所认为适当的,决定其取舍。复次,他们还有能力欣赏或者作许多良善与仁慈、公正和慈善的事,造福社会,惠及群生。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人类于始祖堕落以后,人类就失去其官能的自由(materialfreedom),易言之,此乃失去理知的能力,对于人生至高至善的目标,不能决定其应取之行程,向前迈进,与其本性原有的道德素质相符合。且复有一种习惯行恶的特性(参罗七19),他不能了悟并爱慕属灵的美德,也不能追求或做有关救恩的属灵的事和上帝的事。此乃奥古斯丁和加尔文的见解;但伯拉纠派、苏西尼派完全背驰,而和阿敏念派也有不合。近代的自由派或称新神学家,本质上乃富有伯拉纠主义的色彩,不用说乃是当然对于奥古斯丁和加尔文的学说,格格不入;他们不相信世人已失去决定人生迈向真正公义与圣善的能力,而要推崇人的能力,认为人乃能够择善行义。另外一方面,又有巴尔德派(Barthianism)的辨证神学(Dialecticaltheology)则又极力强调人乃完全无能,乃丝毫不能向往上帝。罪人乃是罪的奴仆,毫无迷途知返,改弦易辙,转变人生方向的可能。兹进论之。四、巴尔德主义巴尔德主义,又称危机神学(theologyofcrisis)和辩证神学。关于巴德主义,罗理氏(WalterLowrie)尝谓:「巴尔德对人类堕落,论之甚详,但对『原罪』,却鲜加论列。人类堕落,乃是人所共观;但是堕落一事,却不能把它在人类历史里,加以指定,因为明确无疑的,从行而上学的意义说,此乃属于史前时代(Urgeschichte)所发生之事。」巴氏把历史分作「现世」(time)与「永世」(eternity)两种截然不同的境界。前者是属地的,暂时的,无目的的;后者乃是属天的,永远的,无量的,明智的;范畴各殊,境界不同,只有藉着启示,二者始有相契的可能。故人类只有用超越的态度,始能穷历史终极的意义。在「现世」中,人类只有危机,没有出路,没有盼望,因为上帝乃超乎世外,不问世事。(按此乃犯了「超神论」之同病)巴氏认为人类要想从「历史进化」,「社会改良」,实现「天国」,不仅是痴人说梦,而且犯了自负自义,轻慢上帝的罪。因为人类根本没有良善,真正信徒,应当自认绝对无能,根本无望,应当静待「末日」,希望「永世」来临。关于巴氏之说,著者于他书另有批判。另一位「危机神学」的学者乃为白鲁纳氏(Brunner),他不信传统教会关于「原罪」的学说。他认为始祖亚当所犯的第一次的罪,未曾也不能归在他的后裔身上;这罪也未成为一种罪恶的境界,传给后代,从而变成现在一切罪行的根源。他认为罪并非一种抽象的品性,乃是一种实际的作为。他不讲原罪,而且反对原罪论,但是他又并非否认此说里面所含的真理。他乃注重人类罪恶的联带性(solidarity)。他从另一观点在原罪以外来找出,罪恶普世性的解释。上帝造人的时候,并非单单造一个独立的个人,而乃造一个为整团体其他成员负责造福的人。一个单独孤立的人,乃是一个抽象的观念。我乃是一个联合整体中的一员,乃是休戚与共,痛痒相关,「若一个肢体受苦,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受苦」。因此人类犯罪,乃有联带性,亚当犯罪堕落,整个人类,就悖离上帝,完全堕落。一个人不能扭转这个厄运;那便失去特立独行的自由,只好跟着犯罪。
五、反对的谬论学者对于世人完全败坏堕落(totaldepravity)之说,提出许多反对理由,认为不是完全堕落,乃因无能为力;但其说实有未当,兹特分别论列,并加批判。1.违反道德的责任——此说乃似是而非。他们以为凡是力所不及,力不从心之事,不能使人负责。此种理由,实属谬妄,我们已加论列。所谓无能为力,乃是自以为然的想法;此非由于能力上的缺陷,而乃有其道德的根源,其所以无能为力,乃因亚当悖逆上帝,犯罪堕落的结果。
2.消除努力的动机——他们以为此种学说,将使人类没有正当理由,可以运用上帝的恩典;他们说,倘使没有收成,势将无人耕种。此种谬论,乃因为属血气之人的自以为义。他们安知人会因此自暴自弃,不运用上帝赐给人类的恩典;倘真知其完全堕落,反会更要仰赖神恩。3.耽延人悔改皈主——事实上乃适得其反,倘使一个罪人,误以为他力能自救,势将不肯悔改;如果他真能彻悟其完全堕落,在其天性上,必会追求外力的支助,此乃人之常情。罪人因此自承其毫无希望,必更要悔改,皈依救主。贰本罪的意义
一、绪言罗马天主教和阿敏念派忽视原罪,因此倡为各种说法,以为原罪可藉洗礼而洗净,且谓上帝有足够的恩典,从而使人无视原罪的严重性;而仅袭其皮毛,注重本罪。伯拉纠派、苏西尼派以及现代自由神学家,——更令人惊奇的,甚至危机神学家,都注重本罪。但是改正宗则总是着重原罪及其和本罪的密切关系。请申论之。
二、原罪与本罪原罪一方面是世人灵性的景况,又是其遗传下来的败坏。亚当既是人类的代表,所以世人生而即有堕落败坏的本性,和亚当罪的关系。这个内在的败坏,便是一切本罪和不圣洁的基础。这本罪一词,并非仅指藉着身体所作的外表的行为,而其一切内在的思想和意欲,也都是从原罪发出。原罪好像一棵树,是单一的;本罪好似果子,是众多的。芸芸众生,蚩蚩者氓,都仅以为他所犯罪的,乃仅侵犯他人的权利;而却都昧于罪可憎的严重性,乃是得罪神圣的上帝(诗五一4)。如此严重的事,世人竟习焉不察,不知憬悟,实为大可令人震惊的现象!殊不知罪乃是对人类生死祸福有关的力量,乃时时在激动人类对上帝悖逆的精神,而使人类得罪上帝,而伏在上帝公义的审判之下!
三、本罪的种类要把人类本罪分门别类,实在不易得到一个统一的和概括的意见。罗马天主教,把本罪分作致命的和可原谅的两类。这种分类,乃不合圣经的道理,因为照圣经的教训,每一种罪,都是不义的(anomia),应受永远的刑罚。况且本罪对于实际的人类生活乃是有害的。因为罪可令人发生一种不安之惑,一方面使人有一种不健全的恐惧,和忧虑烦恼;一方面又使人过分乐天,放浪形骸,不知人生神圣的使命,应负的责任。圣经对于本罪,尤其罪的程度,分成两类,一种是故意犯的,一种是由无知、软弱和错误无心而犯的罪。例如民数记十五章二十九至三十一节说:「以色列中的本地人,和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误行了什么事,必归一样的条例。但那擅敢行事的,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的,他亵渎了耶和华,必从民中剪除。因他藐视耶和华的言语,违背耶和华的命令,那人总要剪除;他的罪孽要归到他身上。」故意犯的罪,不能藉献祭赎罪,要受严重的处罚;无心而犯的罪,则从宽处理。但新约圣经教训我们,罪的轻重,要照人所得福音的亮光而定,凡是得到上帝的启示,得蒙光照的人,他的罪,乃较外邦人更为严重。例如:马太福音十章十五节,主耶稣说:「我实在告诉你们,当审判的日子,所多玛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还容易受呢!」路加福音十二章四十七至四十八节说:「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却不预备,又不顺他的意思行,那仆人必多受责打;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路加福音二十三章三十四节,主耶稣说:「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使徒行传十七章三十节说:「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上帝并不鉴察。」罗马书二章十二节说:「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提摩太前书一章十三节说:「我从前是亵渎上帝的,逼迫人的,侮慢人的;然而我还蒙了怜悯,因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时候而作的。」
四、不得赦的罪不得赦免的罪,乃是指亵渎圣灵的罪。主耶稣在马太福音十二章三十一至三十二节说:「我告诉你们:『人一切的罪和亵渎的话,都可得赦免;惟独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凡说话干犯人子的,还可得赦免;惟独说话干犯圣灵的,今世来世总不得赦免。』」希伯来书六章四至六节说:「论到那些已经蒙了光照、尝过天恩的滋味、又于圣灵有分、并尝过上帝善道的滋味、觉悟来世权能的人,若是离弃道理,就不能叫他们从新懊悔了;因为他们把上帝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十章二十六至二十七节说:「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这些也是指不得赦免的罪,因为他们不能「从新懊悔」,即为他们祈祷,也是徒然。关于这个问题,到底何谓不得赦免的罪,却有各种偏差的意见。(a)例如曾以拉丁文翻译新旧约,安提阿长老,中古著名教父耶罗姆(St.Jerome)以及安提阿神学家,博学的克里梭斯顿(Chrysostom),认为这种罪只有主耶稣在世的时候才有,因为那时的法利赛人不信主耶稣施行神迹,认为「无非是靠着鬼王别西卜」(太一二24),妄称圣灵的大能,乃是魔鬼的作为。但是这种说法,显然乃是附和法利赛人,且抵触圣经,乃是「明明的羞辱他」——主耶稣(来六6)。更严重的,「凡灵认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就是出于上帝的,从此你们可以认出上帝的灵来。凡灵不认耶稣,就不是出于上帝,这是那敌基督者的灵。」(约壹四2-3)(b)又如若干路德宗神学家,认为只有重生的人,始能犯此种罪,他们引希伯来书六章四至六节,以证其说。其实希伯来书六章所指「于圣灵有分」的人,乃仅指得灵感之人,非真正重生得救之人。且路德宗的说法,已被「陶德圣典」(CanonofDort)所驳斥。照改正宗神学家的意见,「不得赦免的罪」,乃是把明明是上帝的神迹,故意的,恶意的,特意的把它作为魔鬼的作为。此乃特意的污蔑圣灵,无理的诬称圣善的灵,乃是地狱的灵,以真理为虚谎,基督为魔鬼。他这种罪的根源,乃在其存心憎恨上帝和一切神圣之事。这种罪所以不得赦免,并非因为他的罪乃超过主耶稣的恩功,亦非因为其罪超过圣灵的大能;而乃是因为上帝对于这罪恶的世界,另有他管制的律法和条例。而行这种罪的人,乃是「心地昏昧,与上帝所赐的生命隔绝了,……心地刚硬,良心既然丧尽……」(弗四18一19)以致不能悔改,因此也「不得赦免」。
叁罪恶的惩罚一、惩罚的方式罪在上帝面前,乃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罪不但触犯上帝的律法,乃为打击最高立法者(大写的Lawgiver,意指上帝),乃为反抗上帝自己;乃为干犯上帝神圣不可侵犯的公义,因为此乃是上帝宝座的根基(参诗九七2);又为渎冒上帝不可**的圣洁,因为上帝乃要我们的生活,完全圣洁无邪。所以人如犯罪,上帝在其公义的要求上,自必追讨我们的罪,加以惩罚。
罪恶的惩罚,乃有两种方式:(a)为自然的恶果,(b)为积极的惩罚和法律的制裁。(a)从前者而言,乃为必然的因果。语云:「多行不义必自毙」;「天网恢恢,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又云:「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自作自受」,「自作孽,不可活」。圣经教训我们:「不要自欺,上帝是轻慢不得的;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顺着情欲撒种的,必从情欲收败坏;顺着圣灵撒种的,必从圣灵收永生。」(加六7-8)圣经旧约也说:「请你追想:无辜的人,有谁灭亡?正直的人,在何处剪除?按我所见:耕罪孽,种毒害的人,都照样收割。」(伯四7-8)「耶和华向来作了我的高台,我的上帝作了我投靠的磐石。他叫他们的罪孽归到他们身上。」(诗九四22一23)「好酒贪食的,必致贫穷;好睡觉的,必穿破烂衣服。」(箴二三21)(b)从后者而言,则为上帝惩罚世人犯罪所制定的法令。此乃有绝对的权威,因为乃是上帝订立的。此均为圣经所讲的对于世人犯罪惩罚的方式。此在出埃及记二十章至二十三章,均有详细的规定,其中尤著的,乃为十诫。此虽专为以色列人而订,但其中包含的基本原则,在新约时代,仍是适用。圣经里面所指对于犯罪惩罚的意思,乃是指:(a)自然的恶果以及(b)律法的制裁,两者而言。但是现在那些神体一位论者(unitarians)、普救派(universalists)以及新神学家,却仅讲犯罪自然的恶果,而否认对罪的惩罚。倡此邪说的新神学家,有葛拉克(J.F.Clarke)、戴耀(Thayer)、魏廉生(Williamson)、葛拉邓(Gladden)等人。此种邪说,并非新奇,从前意大利以著《神曲》闻名的诗人但丁(Dante),早已倡之,德国哲学家谢林(Schelling)亦主是说,但都离经背道。圣经里面,对罪的惩罚,从旧约到新约,都有严格的制定(详见出二二33;利二六21;民一五31;代上一○13;诗一一6,一五8;赛一24、28;太三10,二四51)。更可痛者,倡此邪说的人,目中无神,且不信赏罚,不分善恶,甚至否认天堂地狱,认为此非将来的地方,仅为此时此地,世人的景况,及其内心的情况而已。二、惩罚的目的
关于惩罚的目的,概可分作三种说法,兹分论之:1.伸张上帝的公义——上帝的公义,必须惩罚罪人。法律的后面,乃有上帝,所以惩罚乃是最高立法者(大写的Lawgiver,乃是指上帝),要使他的公义和圣洁,得到伸张。上帝的圣洁对于罪恶,乃是冰炭不容,势不两立,以是必须加以惩罚。圣经里面,一再训示,上帝乃是公义的审判者,他要对罪人照他的作为,加以赏罚。如曰:「他是磐石,他的作为完全,他所行的无不公平,是诚实无伪的上帝;又公义,又正直。」(申三二4)「上帝断不至行恶,……他必按人所作的报应人,使各人照所行的得报。」(伯三四10一11)「主啊,慈爱也是属乎你,因为你照着各人所行的报应他。」(诗六二12)「认识我是耶和华,又知道我喜悦在世上施行慈爱公平和公义」(耶九24);「你们既称那不偏待人、按各人行为审判人的主为父,就当存敬畏的心度你们在世寄居的日子。」(彼前一17)除此以外,还有两种说法,却不以上帝的公义为主,而重视其他理由,好像言之成理,实乃似是而非,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而且轻重倒置,本末不分,兹分论之。2.乃为改造罪人——此说藐视上帝公义的审判,以为罪的惩罚,并非上帝对罪人发怒,乃是因爱罪人而使其受苦,促其转离罪行,重新回到天父之家。此说乃抵触圣经。一则上帝乃有两种特性,一固为慈爱,但又为公义;倘顾此失彼,只讲慈爱,不讲公义,则上帝乃是溺爱。其次,此说把惩罚与管教,混为一谈。殊不知照圣经的真理,上帝一面固然慈爱和管教他的子民(参伯五17;诗六1-2,九四12,一一八18;箴三11;来一二5-8;启三19);但在另一方面,上帝乃公义,憎恨罪恶,要惩罚罪人(参诗五5,七11;鸿一2;罗一18,二5-6;帖后一6;来一○26一27)。尤有进者,如诚要改造罪人,必先承认惩罚乃是公义的,若不辨公义,则罪人也不知应如何改造。且如侈谈改造,不讲公义,则人将藉此为护符,不能再加惩罚;而且以为无人不能改造,则撒但亦不能加以最后审判,势将无惩罚存在的余地!
3.防止罪的发展——还有一种似是而非的学说,便是以为惩罚罪人,乃为保护社会,防止他人效尤犯罪。但如仅讲保护社会,而不先辨是非善恶;不讲罪的惩罚,乃为伸张公义,则势将根本失去防止罪恶实际的力量,而世人亦将无从知道罪恶为什么要受惩罚的理由。诚照此说,则苟非为防止他人犯罪,则罪人便可立即释放;而罪人亦不知犯罪要受惩罚的真正理由,更不知「公义使邦国高举」(箴一四34)。倘使惩罚罪恶不是根据犯罪的事实,而仅作防止犯罪的空想,则罪人将不知为他所犯的罪,真正忧伤痛悔(参创四21;民二一7;撒上一五24一25;撒下一二13,二四10;拉九6、13;尼九33;伯七21;诗五一1-4;耶三25)。因此(2)(3)两说,均似是而非;罪的惩罚,虽对个人和社会,结果有益;但真正理由,乃为伸张公义,必须追讨所犯的罪。三、罪恶的报应
约有三点,兹分论立:1.灵性的死亡——奥古斯丁说:「罪恶的惩罚,就是犯罪」;此说意义深长,乃指始祖犯罪的报应,便是使世人都生而有罪,都有罪的性格。罪乃使人与上帝隔绝,那就是死亡,因为上帝是生命之主,人只有和永活的上帝相联,才真正得生。「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罗五12)世人都背负罪担,只有藉着主耶稣基督救赎的恩功,始获消除。灵性的死亡,不仅是有罪,并且是败坏。罪对于人生,终是有败坏的作用,这乃与我们死亡有关。我们的本性,在上帝面前不仅是不义,而且不圣洁;我们的思想、我们的言语、我们的行为,都具体表明我们的不圣洁。这种败坏的作用,常在里面发动,好像有毒的泉源,使我们的生命之河,受其污浊;若非靠上帝的普通恩典,人类社会,将自相残杀,无法共存。2.生活的痛苦——「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世人便「终身劳苦」(参创三16一19),这也是对罪恶的刑罚。罪使人整个生命发生烦恼不安,他肉体生活,时受软弱疾病的困扰;他的精神生活,尤令其愁苦叹息,失去人生的乐趣,从而妨碍他日常的工作,甚且使其整个的灵性失常;他的灵魂变成了他一切的思想、情感,和欲念的战场。他的心志不愿顺从他理知的决断;他的情操不受意志明智的控制,放荡不羁,整个人生失去了和谐;从而使其陷于完全崩溃的状态,发生剧烈的痛苦。诚如经云:「受造之物服在虚空之下」,受了「败坏的辖制」(罗八20)。佛教只看到人生的空苦,照他们的所谓「圣四谛」,仅想「灰生灭智」,进入「涅粱」(Nirva-na)以求解脱,其实乃为灵魂的自杀!著者已另著书论之。进化论者说,人性凶恶,张牙舞爪,弱肉强食。世界乃充满毁灭的力量;各处地震,火山爆发,洪水泛滥,使人类受到无限的灾祸。惜他们却昧于真理,不知公义的上帝,乃在举起他的圣手,要惩罚世人的罪恶。他们也不明白主耶稣的警告:「你们以为这些加利利人比众加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这害吗?我告诉你们,不是的!你们若不悔改,都要如此灭亡!从前西罗亚楼倒塌了,压死十八个人;你们以为那些人比一切住在耶路撒冷的人更有罪吗?我告诉你们,不是的!你们若不悔改,都要如此灭亡!」(路一三2-5)此乃我们救主对普世人类发出的警告,但愿失丧的世人,恍然大悟,速从灭亡之路转回来。「从黑暗中归向光明,从撒但权下归向上帝。」(徒二六18)
3.肉体的死亡——肉体和灵魂分离,便是肉体的死亡,也是上帝对罪恶的惩罚。圣经说:「罪的工价乃是死」(罗六23)。伯拉纠派不信圣经,否认死与罪的关系,以为死乃肉体必然的结果。伯氏邪说,已被迦太基大公会(SynodofCarthage)于四一八年公决加以咒诅。因为无论何人,「如果以为始祖亚当被造时乃是必死的,不能免死的(mortal),无论他犯罪与否,终必死亡,并非『罪的工价』,乃为本性使然。」倡此说者,乃为离经叛道。苏西尼派和理性主义者,都随从伯拉纠异端。近代康德派和黑格儿派的哲学家以及黎敕尔派(Ritschlian)神学家,都把罪视为人类道德和灵性发展必然应有的结果。此种学说,大受近代自然科学家的拥护,认为肉体的死亡,乃为人体构造的自然现象。我国趋时的学者,受了西洋世俗哲学的影响,也附和俗见,为害民族,至堪痛惜。例如所谓党国要人吴稚晖说:「人只有『质力』,一切情感、思想、意志,都不过是质力的反应;仅勉强美其名曰心理,神其事曰灵魂。」所以他索性发表其谬妄的主张说:「那种骇得煞人的显赫的名词,上帝呀,神呀,还是取消了好,……开除上帝的名额,放逐了精神的元素。」又如我国朝野上下所推崇的,中央研究院院长、北京大学校长,所谓中国新文化运动首领胡适之,他说:「我不信灵魂不朽之说,也不信天堂地狱之说」;「死灭是一切生物的普遍现象,不足怕,也不足惜」;「生命本身,不过是一件生物学的事实,有什么意义可说。生一个人,与生一只狗,一只猫,有什么分别?」胡氏把人看作「与狗猫无异」,「死是不足惜的生物现象」。但此种说法,虽自命科学,其实并不科学,且和事实不符。人体的结构数新陈代谢,每七年至十二年,必全部变更,但人的意识记忆及整个人格,并未失去。当人死的时候,并非由于全部衰竭。且圣经教训我们,以诺和以利亚,都被上帝接去,乘旋风升天(创五23一24;王下二10一12);当主耶稣再临的时候,「我们这活着还存留的人,必……被提到云里,在空中与主相遇。……要和主永远同在。」(帖前四17)于此可见,死亡并非人体构造的自然现象,并非肉体必然的结果;上帝创造的人类始祖亚当的身体,并不是必死的,倘使亚当能服从上帝,乃并非「必定死」的(参创二17)。4.永远的死亡——此乃灵性死亡最后的顶点。上帝乃是人类生命之主,罪恶使人与上帝分离,便完全失去了生命和喜乐之源,此乃死亡最可怕的意义。凡是不信救主,敌挡真道的罪人,上帝的震怒,便常在他身上(参约三36;罗一18),其最后的结局,便「要在圣天使和羔竿面前,在火与硫磺之中受痛苦。他受痛苦的烟往上冒,直到永永远远。」(启一四10-11)所以人类必须悔改,皈依基督,信服救世真道,此为本书的中心问题,兹当进加申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