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罪是指基督代替罪人赎偿因罪而致的后果,故此特别与基督在祭司方面的工作有关。基督之赎罪,可被称为是福音的中心,因为藉此罪人重新与神和好,从黑暗进到光明,从死亡进到永生,并且永不再与神隔离。
一、赎罪之由来赎罪的本源是出于神的美意,这美意是由于他的慈爱和正义。籍着赎罪的计划和实施,神显明他莫大的恩爱,同时也顾全了他圣洁的公义(赛五十三:10;约三:16;罗五:8)。
我们应当避免片面的看法,单是强调神的公义和基督的慈爱,好似天父与圣子对罪人有不同的态度和惩罪的办法。圣父与圣子之旨意绝不可能相左。赎罪之法是三一真神一致的决定,圣子来到世上,也是要实行天父的旨意。
二、赎罪之必要赎罪之必要是论到拯救的方式。神既因爱的策动,决定拯救罪人,他是否可用任何方法来达到此目的呢?十字架的道路是否是惟一可行的道路呢?神既是全能的,又是全权的,他岂不能单单宣布「一概免罪」来了给罪的后果吗?为何要经过麻烦而痛苦的十字架道路呢?
关于神为何用赎罪之法施行拯救,主要的看法有两种。第一种看法认为这是出于神明智的选择;第二种看法认为这是根据罪的性质。
A、明智的选择奥古士丁及其他一些神学家声称,神既是全能的,在他没有不能成就之事,则除了赎罪一法以外,必定也有其它可用的方法来拯救罪人。而神之决定采用的方法,乃是出于他明智的选择。即是说,这是在各种可行之法中,最合宜的方法。故此,神采用赎罪之法来拯救人,并非必须流血,也不是因为没有其它途径可寻,而完全是由于他智慧的决定。
这种论说的本意,是要强调神的权能,不愿限制神的主权和自由。但是这种论说有两个弱点。第一,我们不能把神的全能与他其它的特性隔离,而抽象地根据神的全能之特性,来推论拯救之法的由来。我们也必须顾到神其它的特性,如正义和圣洁。
第二,这种论说实是一种空论,因为在新旧约圣经中,只有提到一种救法,即赎罪之法。我们不应在圣经启示直接教训之外,另用理论来解说神为何采用赎罪之法。而且,圣经又清楚指出神采用赎罪之法的理由:「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来九:22)。
B、罪性的要求这种见解认为,神并无必须拯救罪人之义务和责任。他可以待罪人如待堕落的天使,不予拯救。但他既已决定拯救人,则只有一条救法能同时满足他的慈爱和正义之特性,即是藉着赎罪之路。
①关于神的公义方面。神在起初就警戒亚当,他若采食禁果,必将陷入死亡。因此,若要拯救罪人脱离死亡的咒诅,必须要有代赎之生命。耶稣基督即是代赎的生命。圣洁的神,不能违反他自己的特性,漠视罪恶,用口令将罪恶的罪责和罪污,一笔勾销。
②关于神的慈爱方面。漠视罪恶不但是与神的公义特性相背,也与他的慈爱特性不合。溺爱不是正确的爱。他要罪人知道,犯罪必遭惩罚,须付代价,故此他赐下独生的爱子,耶稣基督,为罪作充分和完全的赎偿。这是爱的至高表现;同时也暗示赎罪的必要(罗五:8;八:32)。如果神能用其它方法来拯救罪人,他岂能弃之不用,反倒付上如此高的代价呢?
三、赎罪之性质关于基督赎罪之性质,我们可以从旧约祭物的规则及希伯来书的解释上确定。根据这些经卷,基督赎罪之性质是在于祭物之贡献。献祭的主要功用是补偿罪过。祭物是一种替牲品,象征顶替犯罪之人的罪,并因之而使罪人重新与神和好(利十六:20,22;来二:17)。旧约的祭物预表基督的牺牲(参「基督祭司之职」一段)。基督顺服神的旨意,为罪人获致救恩。
A、基督双重之顺服基督之顺服,包括遵行律法和受难牺牲两方面。
①遵行律法。基督的一生是以遵守天父的旨意为念。这一点在他孩童时期,已经显明(路二:49)。他领受约翰之洗,也是基于这个原则(太三:15)「他强调称,他来到世上,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他对门徒作证,他常遵守天父的命令,生活在他的爱里(约十五:10)。
基督遵行律法,有三个主要的目的。第一,他对神的顺服,表明这是世人应尽的责任。第二,亚当所失败的,基督来成就。他的顺服代表并象征一切信他之人的顺服,为他们得到永远的福祉(来五:8-9)。第三,基督的顺服可作信徒的榜样(腓二:1,8),作他们生活的准则。
②受难牺牲。基督的顺服也在他受难上显明。他「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8)。他「像羊羔被牵到宰杀之地,又像羊在剪毛的人手下无声」(赛五十三:7);「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使我们得医治获存活(彼前二:24)。他虽免去十架的苦杯,却因顺服天父的旨意而乐意经历此苦(太廿六:42)。
基督在这两方面的顺服,通常被称为「主动的顺服」和「被动的顺服」。但是,这种分类法很容易引起误会。「被动」并非意指勉强或不抵抗主义。他的受难也是他自愿的(约十:18)。甚至在客西马尼园中,他也对彼得说,他若有意避开此关,岂不能求天父差遣天军来搭救他么?(太廿六:53)。这两个名辞的主要分别是,前者是指基督遵行律法的顺服,后者则是指他受难牺牲的顺服。
这种区分之目的,是要指出律法两方面的含意,一方面是要求主动的遵守,以得福祉(诗一一九,1-2),另一方面则是制裁触犯律法之人,以施公义(诗一,5-6)。基督一方面为罪人代受惩罚,另一方面代他们履行律法之要求,使他们「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B、基督之顺服的果效基督之顺服,产生两种主要的果效,即和解与赎偿。
①和解。
(一)和解的前题──和解的前题是敌对或仇视。人因犯罪,引致致神的忿怒,双方站在敌对的地位上(弗二,3,罗一:18)。若要将敌对的关系改成和好的关系,必领先要移去神的忿怒之原由,即是罪。旧约的燔祭,就有这个功用。藉着燔祭的奉献,罪被遮盖,罪人被洁净,并蒙神的悦纳。神接纳燔祭,即等于接纳献祭的人(利一:4;出廿九;42)。
耶稣被称为是我们的挽回祭,因它遮盖我们的罪,洁净我们的罪污,并使我们重蒙神的悦纳。挽回祭同时显明神的公义,并他的慈爱(罗五:25;约壹四:10)。
(二)和解的目的──和解的主要目的是移去神对罪人的敌视。耶稣在登山宝训中,说明此点。他对听众说,「所以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就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太五:23-24)。这里,献祭的人显然曾得罪了一位弟兄。耶稣说,他应当先去见这位弟兄,与他和好,然后再回来献上他的祭物。和好的对象是那位被得罪的弟兄,和好的目的是要除去被得罪的人之怨恨(参罗十一:15;林前七:11)。
另一方面,和解的次要目的,也可说是一个平行的目的,是要移去罪人对神的敌意,这一点圣经也教导过(罗一:2),28上;诗二:1-3)。神在基督里,成就了这和好的工作,赦免他们的过犯,就呼召罪人放弃他们的敌意,与他和好(林后五,19-20;罗五:9-11)。
这和解之道也使外邦人和犹太人合而为一,同享以色列属灵之应许,一同与神和好,不再与他隔绝(弗二:11-18)。
②赎偿。赎偿是指付偿一种代价,以赎取一件物品、土地、证券、或人身(奴隶)。按基督的救赎工作而论,赎偿是指基督用他的生命来赎偿罪人的罪债。耶稣说:人子来,是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廿:28)。罪人犹如奴隶之受辖制,无自由可言。耶稣把我们从罪恶的压制下,拯救出来,得自由(约八:34,36;加二:4;四:8)。
基督所付的赎偿,使我们得到律法上的释放,和罪恶中的释放。
(一)律法上的释放──加拉太书特别阐明此点。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救赎,第一,使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律法的咒诅就是律法的制裁。律法的条例,在对犯法者而言,其目的主要是惩罚罪犯;或以金钱赔偿(民事法),或以自由赔偿(刑事法,监禁坐牢)。
世人因触犯了神的命令而变为败坏,天天触犯神的律法,因此都是在神的咒诅之下(加三:10)。基督代替我们付偿罪的代价,为我们成为咒诅的对象,就把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下,救赎出来(加三:13)。
第二,基督的赎偿,将我们从律法的礼仪之下释放出来。旧约时代的以色列人,在属灵的事上,如同在未成年的孩童时代,受管家的管教和指导(加四:1-2)。律法的礼仪,在当时是一种象征和预表。当基督成就救赎之工时,象征和预表就失去了它们的功用(来八:5;十:1)。信徒可以靠着基督,直接来到神面前(来十:19;弗三:12)。
因此,保罗严斥加拉太的教会,因他们重新回到遵守礼仪的孩童阶段,施行割礼,规守节期,事实上等于丢弃了基督(加四:10-11;五:2)。
第三,基督的救赎代替我们完全遵行了「工作之约」的条件,以致我们不再需要靠自己满足神的条件(事实上也无此能力),而藉着相信耶稣,得称为义(罗三:21一22,28)。
然而我们必须指出,律法的本身乃是圣洁的,公义的,并良善的。律法的总结乃是爱。有理福音派人士,误认基督把我们从律法中拯救出来,以致否定律法对基督徒的关系。此点将在讨论「成圣与律法」时,详加说明。
(二)罪恶中的释放──基督的救赎,把我们从罪恶的捆绑中,释放出来。俗世的人,生活在罪的辖制之下,作罪的奴仆,并被神判定有罪(罗三:19)。基督代替我们担当了罪辜,并且拯救我们脱离罪的约束。神移除了我们的罪辜,不定我们的罪,反称我们为义(林后五:2l;罗八:2;来2:14-15)。
信徒在世上虽尚未完全脱离罪,但罪不再在他身上作王。在原则上,他们在神的心目中,已不再是罪人(约壹五:16,18;罗六:14),也不再作罪的奴仆,倒将自己献给神,作义的器皿,为主而活了(罗六:17,19)。基督已经制胜魔鬼,为他的门徒打开凯旋之门。
四、救赎果效之范围A、范围的广泛基督是为谁而受难的呢?他的牺牲是为谁的益处呢?他的救恩是谁得的福祉呢?对于这个问题,有下列三种见解:
①普世得救。这种论说认为,神既将基督作为人类的代表,替人献祭,他的牺牲必定是为一切的世人,因此所有的世人都必得救。一般而言,这是自由派神学家的观点。他们不一定承认耶稣是神,也不一定承认他的受难是一种赎偿,但他们一致相信,基督的牺牲是表明神的慈爱,带领全人类重回神的怀抱。他们的标帜是:「神是人类的天父,世人都是兄弟。」
巴特神学虽然在多处与自由派神学相异,但在救恩的范围一事上,却也倾向于普世得救之看法。当然他的依据,仍是与自由派所持的理由不同。巴特认为,耶稣是拣选之神,也是蒙选之人。神的恩典拣选了基督,因此也拣选了人,因为基督是人的代表。巴特虽未明言,人人都会得救;但他也不愿否认,人人都会得救。他的基督论似乎是指向普世得救的理论。
这种论说显然是与圣经的教训相背的。圣经自始(亚当的下一代起)即将人类归纳为两类,即属神的人和属世的人,如亚伯和该隐,雅各和以扫,选民和外邦人,神的奴仆和罪的奴仆,光明之子和黑暗之子等,甚至有些在名义上属基督的人,在末日要听到基督弃绝之判语(太七:21-23;廿五:41-46)。
②普世适用。这种论说认为,基督赎罪的功效是普世性,它的范围适用于全人类,虽然他们承认,并非全人类终会得救的。他们相信,基督赎罪的果子,是人人都能藉着信心取得的,但是因为不是人人都会相信,因此基督的救赎只会在一部分人身上实际生效。这是天主教,大部分的信义宗,及许多独立教派人士的观点。
普世适用论的论点和经文根据,可以分为三点:
(一)基督为世人而死(例:约一:29;三:16;六:33,5l;林后五:19;约壹二:2)。这些经文教训,耶稣是「除去世人罪孽」的羔羊,赐给「世人」的粮食,「为普天下的人」之挽回祭。
但是我们应当认清,「世界」或「世人」或「普天下的人并不一定是指世界上每一个人或所有的人。试观约一:10;罗一:8;十一:12,15等经文,就能发现,世界不是指每一个人或所有的人。若仔细审察普世适用论所依据的经文,就能看出,它们是对照旧约时代犹太人的特殊性地位和新约时代的普世性,世人或世界是指世上各国各族之人(参太廿四:14;罗十:18)。
(二)基督为众人而死(例:罗五:19;林前十五:22;提前二:4,6;来二:9)。
但这些经文显然是指在基督里的众人,因此是有范围的。否则应当解作人人终久都会得救了。但福音派人士也否认,人人终久都会得救。他们只是相信,人人都可能得救。
(三)福音向世人提供。普世适用论者声称,基督之受死,若不是适用于众人,神为何将这福音向世上众人提供呢?
但是我们应当记得,福音的提供始终是连于悔改和信仰的:「信他的人,不至灭亡,反得永生。」人若没有悔改和信仰的反应,福音的提供,对他而言,并无实效。再者,历史的事实也证明,甚至在新约时代,世上仍有许多人未曾听到福音,也有许多人虽听到福音,却不愿接受它。
普世适用论的一个最大弱点,乃是实际上否定基督的赎罪,是百分之百生效的。因为,基督赎罪果子的范围,若果真是对全口界所有的人适用,内在事实上却只有一部分人确实得到这赎罪的果效,那末赎罪的果效岂不是大部分被浪费掉而没有生效了吗?
③限定范围。改革宗和长老宗教会,及一部分浸信会和独立派教会相信,基督赎罪的性质是有范围的,或者说是限定的。基督赎罪之工,不仅叫人有得救的可能,而是确实拯救那些预定会得救之人的。它的范围是限定于那些蒙拣选并信他之人的救赎。
限定范围并非是指论基督赎罪之价值和功效是否,「足够」拯救全世的人类,而是说基督赎罪之目的是否是为着要拯救世上每一个人。普世适用论者也承认,并不是世上每一个人都会得救。但他们认为,基督赎罪之工的目的,是要叫世上每一个人都有得救的可能。而限定范围的见解是,基督赎罪之工的目的,是要叫蒙拣选而信主的人都得拯救。
限定范围的观念,并非叫我们自以为义,或带着幸灾乐祸的态度,任凭世人灭亡。改革宗同样热衷于宣教工作,致力于把福音传至地极,叫罪人与神和好。
限定范围观点之圣经根据:
(一)圣经在原则上的教训──圣经启示的一个既定原则,即是神的目的必会实现。天上地下没有任何权势能拦阻或挫折他的旨意(诗卅三:11,赛五十五,11,罗八:31-32;九:6,)保罗引用以利亚和巴力之史实,证明神的拯救必会成就(王上十九,1~8,罗十一:1~7)
神原来的目的是要拯救世上每一个人,他的目的必会成就无疑。但事实上只有一部分人得救,而且这一部分是由神直接的拣选,那末基督赎罪的目的也必定是有范围地拯救这些罪人。至于神因何决定某些人而遗弃另一些人,保罗指出,这是神的主权,我们无权责问他(罗九:19~24)。
(二)圣经区划的原则──圣经在多方面区别属世的人和属神的人。在新约中,耶稣称信他的人为他的羊群,他的教会,他的百姓,显见基督的救赎是有限定范围的(约十:14-16;太十六:15-19;徒廿:28;彼前一:2;来二:17)。
一部分的犹太人未被拯救,并不是因为神遗忘了他的约言,或是力不从心;他的应许必不落空,他的旨意必定会成就。凡是真以色列人,都会得救(罗九:6,8,28)。
(三)代求工作之限定范围──基督的祭司之职,除了舍身献祭外,另一点是他代求的工作。代赎和代求的对象必然是相同的。耶稣在受难前的祈祷中,清楚区别属神的人和属世的人:「我为他们(信徒)祈求,不为世人祈求,却为你所赐给我的人祈求」(约十七:9)。基督赎罪之工的目的,若是为世上每一个人,他绝不会作此祈求的。
所以,我们若将基督赎偿的范围扩大至全世界每一个人,就必须同时限制并减削他赎罪之工的功效,因为事实上并未人人都得救。反之,我们若承认有范围的限定,也就承认基督完全成就了他赎偿之目的,因为凡被预定得救的人,全都获得救恩,一个也不短少(约十七:12;徒十三:48)。再者,基督赎偿的范围若无限定,它只是适用于每一个人而并未实际拯救每一个人,则至于得救人数之多寡需视各人的反应而定,而不再在于基督赎偿之功效,大大地减削了基督的功劳,而把最后的结局,操诸于人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