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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悔改与信心

系统神学 by 任以撒

皈依神是人本身发出的举动;它包括悔改和信心两方面,因为真诚的信心必须出自一颗为罪懊悔的心。圣经有时把悔改和信心连在一起提论;有时虽仅提其中之一,但内容能使读者意念到另一半的要素。

耶稣在加利利讲道时,他的主题是:「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信福音」(可一:15;参徒三:19)。保罗在亚基帕王前为自己辩护时指出,他的异象和责任是劝勉各地的人「应当悔改,归向神」(徒廿六:20;参徒廿:21:十九:1-5。徒二:36,38;十:43;十七:30,34)。

一、悔改A、悔改之要素①认识罪。悔改的第一要素是认识罪的本质及其在各方面的表显。人必须先识罪,然后才会认罪。神的律法如同一面镜子,照出罪的性质,使人知道甚么是罪(罗三:18-20;参罗二:14-15;七:7)。故此,福音的宣讲应当提陈罪的性质和表显,及其可怕的后果,以激励罪人悔改(太三:2,6-8;徒三:17-18;罗一:18,二:23)。

②知己罪。单是知道神的律法和关于罪恶的教训,仍不足以使人自知己罪。世上充满着认识罪之存在的人。他们以道学家自居,悲叹「世道日衰」,指责社会上各种罪恶的流行,但他们却自承清高,不知己罪(箴廿一:2;卅:12)。

法利赛人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他们经常批评别人的过错,不与「罪人和税吏」交往却不知道他们自己如同粉刷的坟墓,只是外表美观而已(路十八:11;五:31-32;约九:40-41;太廿三:25-28」。

所以悔改的第二个要素是知罪,即自知己罪,并认清自己没有能力更改,然后才会发出恳求神赦罪的呼声(路十八:13;十五:12-18;林后七:9-11)。

③痛恨罪。悔改第三要素是痛恨罪恶,决志不再犯罪,放弃罪恶的生活,改变生活之方针,恳求神的赦免及帮助(诗五十一,2,9-10,结卅三:l4-16,罗六,12-13)。悔和改是不可分开的。真心为罪懊悔,必须同时决志改道而行。新约原文常用的「悔改」或「皈依」字语,都包含转回或改过的之意(太三:8;徒廿六:20)。

悔而不改不是真诚的为罪懊伤,因为真心为罪的懊伤必定同时痛恨罪恶,厌弃罪恶(弗四:17-32,林后七:1l,帖前一:9)。约翰所记的,从神生的人「必不犯罪」和「不能犯罪」,即含有信徒不再慕恋罪恶之意(约壹五:18,三,9)。

B、悔改之对立①神是主要的对象。在圣经的教训上,无论是原罪或是本罪,在基本上乃是得罪神(罗三,23,诗十四,1)。或是敌视神,或是**宗教,或是讥笑神的存在,或是行动放肆,不以神为念。

甚至当人得罪另一个人时,他也是得罪神,因为人是按照神之形像造的,属于神(创九:6;雅四:11;诗五十一:4)。当浪子自知己罪,悔罪回家时,他对父亲说:「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路十五:18-19;参罗六,17-22)。

②人是次要的对象。我们在思想中,或在言语和行为上,也常常得罪别人,损害他人的名誉或利益。所以,真心的悔改,不但应向神认罪,也须求人的宽怒。税吏撒该在接待耶稣时,当众对主允承,他若曾讹诈了谁,愿以四倍偿还(路十九,8-10)。

使徒在他们的书信中,曾反覆劝勉信徒要存宽恕之心,因为这是悔改的一个果实,善待弟兄,不以恶报恶,显出全面的改变(弗四:32,西三,13;彼前三:9-11)。

C、悔改之动力悔改是出于人的内心,是人有意识的行动。这一点可从证道者的劝勉上,得到明证(徒二,38,十七,30,耶十八:11;结十八:23)。神不能且代替罪人悔改,耶稣也不能代替他悔改;悔改必须出自罪人本身的意念和决志。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不可忘记,悔改的原动力乃是神。圣灵重生之恩,藉着圣道的宣讲,打开了罪人的心门。保罗指示提摩太,要劝戒那些敌挡真道之人,「或者神给他们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提后二:25,参罗二:4,徒十一:18)。

在神奥秘的计划中,悔改的原动力是来自神,而其主动力则是出于人(腓二:13,约六:37)。整个救恩完全是在乎神,叫人无可自夸,倒应将一切荣耀,归于天父(林前一:30-31)。

二、信心A、信心之性质本段所论的信心,是指真实的,得救的信心。信心是指全心的相信,包括理智方面的知识,情感方面的认同,并心意方面的依托。

①知识。基督教的信仰不是盲目的信仰,叫人信从一位玄妙不得而知的神。圣经启示之目的,就是叫人认识神。约翰书写福音书之目的,是要叫人认识耶稣,并相信他(约廿:31)。可见知识对信心的重要。保罗也说:「信道是从听道而来,听道是从基督的话而来」(罗十:17)。我们当然承认,神是一位深奥无比的神,而且人的智慧有限,无人能完全认识神的本性或了解他的言行。但是若对基督教的基本教训模糊不知,虽或在特殊情形下盲从基督,实际上却是信了一个「未识之神」(徒十七:23)。所以,对基督教基本真道之认识,乃是信心上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而且,信主的人不应以知道基本教义为足,倒要继续追求,以求信心之坚立(弗四:11-13,来六:1)。彼得劝勉信徒,要常作准备,致能回答非信徒「你们心中盼望的缘由,(彼前三:15)。

②认同。但单是理智上的知识,并不能证明信心的存在。宗教知识,如同其它科学的知识,可以靠头脑的学习和研究而得的,但与信心无关。旧约的以色列人,自幼即经年受到宗教的教导,熟知圣经内容,但并不都有信心。事实上只有一小部分人是具有信心的(王上十九:l0,18;罗九:6-8,29-32)。基督教会中也有许多只具知识缺少信心的会员,他们虽懂得教义,却没有真心接受。信徒不但在道理的知识上有学习,也在心中认同这真道是对他个人有益(帖前二:13)。

③依托。信心的第三个要素是把个人的命运交托在神手里,不再依靠自己的力量行善,完全依赖基督的能力,藉着他的救恩,从罪恶里得到救拔,并引导自己走上新生命的道路(罗十:10-11;来十:22;彼前一:5)。这样的信心,必会产生生命上的安全感,诚心信托,将万事都交在爱他的主手中,坚信一切的遭遇,都是于他有益(诗卅七:5;罗八:28)。

B、信心之对立信心之对象是耶稣基督,及他所显明的三一真神。藉着信,罪人与神重新建立正常的关系,与基督连属,成为他肢体之一部分(约三:16;十四:1;徒十:43;十六:3l;约十五:5,7-8;弗五:30)。

有人也以圣经为信心之对象。但严格而言,圣经并不是信心之对象,因为圣经只是见证基督,启示神旨意之媒介(约五:39)。因此,圣经是领导我们认识基督的工具,但其本身并不是我们的信心之对象(提后三:15)。福音派神学有时被批评为将圣经常作偶像崇拜,好似圣经本身能赐给我们救恩,好似文字的本身具有幻能。然而,基督是惟一的救主,除他之外,并无救法。

天主教把教会抬举作信心的一种对象。教会被称为「母亲」,教皇被称作基督的代表,并且封立许多所谓圣人,作为帮助信徒之居间人,当作信徒求告之对象。

基督确然在地上建立了他的教会,藉着教会从各处召聚他的百姓,并喂养信徒的灵命。但教会也只是实施基督救赎之工的媒介和工具,而不是信心的对象。

C、虚伪之信心除了真实得救的信心之外,尚有数种模仿而虚伪的信心。它们在外表上,不易与真信识别,但没有扎根。我们在此要提出三种模仿性的信心。

①暂时的信心。这种信心,在未经试炼前,看似与真实的信心无异。这类教友在决定参加教会时,或许是带着诚意,并非出于伪装,但他们往往是「顺风信徒」,把教会或基督当作生活的保障,在顺利的环境时,随从别人一起信主。但当患难临头时,就抛弃他们的信仰,脱离基督和他的教会了。耶稣在撒种的比喻中,把它拟作撒在石头上的种子,「就是人听了道,当下欢喜领受,只因心里没有根,不过是暂时的,及至为道遭了患难,或是受了逼迫,立刻就跌倒了」(太十三:20-21。参提前一:19;来六:4,8;约壹二:19)。

②传统的信心。这种信心特别是在从基督徒家庭中生长的人身上发生。他们自幼即受到宗教的熏陶,养成参加教会崇拜的习惯,但内心却没有真正接受基督。尤其在欧美的国家内,有许多这一类的教友。他们或仍经常参加聚会,或在实际上已经与教会只具藕断丝连的关系,但却自承是基督徒,在婚丧喜事时采用宗教仪式。若有人称他们为非信徒,他们会大感不悦,但事实上没有与基督连属的生命(赛廿九:13;太三:9;约八:39)。

③投机的信心。这种信心,自始即是以虚伪和欺骗为目的。这种人在口头承认基督为救主,加入教会,而内心则在谋策如何获取利益,或是为钱财,或是为职位,或是为婚姻,或是为名誉;总之,他们是存着不正当的目的加入基督之教会的。

新约中有两个显著的实例,即犹大和西门。犹大为着钱财的利益,加入耶稣门徒的队伍,但始终是以获利为念(约十二:5-6;可十四:10)。西门本是在撒玛利亚城中,靠行邪术度日的。后来他听了腓利的证道而信了主,并且受洗。但他的目的是想靠使徒的能力获利。因此,当他看到使徒为人按手,求得圣灵降临时,就想用银钱购买这权柄,从中取利(徒八:18-23)。

D、信心的价值①救恩的媒介。救恩不是依靠行为,而完全是出于神的恩典,是显而易见的(罗三,24,十一:6,提后一,9)。另一方面,救恩的领受是藉着信心的媒介。如保罗所言:「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弗二:8)。

这样说来,信心是否是获得救恩的一个因素呢?人之得救,是否是靠托基督的救恩加上他自己的行为(信心行动)呢?他的信心是否是一种功劳呢?保罗为要避免这种谬见,因此立刻接下去说:「这(信心)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这里的「这」字显然是指信心,而不是指行为,否则保罗不必重复声明,不是出于行为了。

信心的功用,乃是在于领受神的恩典,确认神的恩典(约三:36;太八:l3;参太八:10-1l;十五:28)。我们不应因相信拣选的道理并救恩完全出于神的道理,而轻视信心的价值,因为信心是神所预备的媒介和工具,使人领取基督已完成之救恩。

②生命的力量。信心不但是罪人得蒙救恩之媒介,它也是信徒在得救以后,生命中的力量。这力量确是圣灵的恩典,但也是藉着信心的运行而发挥的。靠着信心之运行,基督徒能够胜过世界(约壹五:4),忍受逼迫,制胜敌人(来十一:33起)。事实上,耶稣曾毫无保留地应许说:「在信的人,凡事都能」(可九:23;太十七:20)。再者,基督徒若要在灵命上有长进,必须要在信心上建立自己,在圣道上造就自己(犹20节)。基督徒的生活,应当是信心的生活,因为凡不是出于信心的行为,都是罪,也不能蒙神悦纳(罗十四:23;参来十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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皈依神是人本身发出的举动;它包括悔改和信心两方面,因为真诚的信心必须出自一颗为罪懊悔的心。圣经有时把悔改和信心连在一起提论;有时虽仅提其中之一,但内容能使读者意念到另一半的要素。 耶稣在加利利讲道时,他的主题是:「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信福音」(可一:15;参徒三:19)。保罗在亚基帕王前为自己辩护时指出,他的异象和责任是劝勉各地的人「应当悔改,归向神」(徒廿六:20;参徒廿:21:十九:1-5。徒二:36,38;十:43;十七:30,34)。 一、悔改A、悔改之要素①认识罪。悔改的第一要素是认识罪的本质及其在各方面的表显。人必须先识罪,然后才会认罪。神的律法如同一面镜子,照出罪的性质,使人知道甚么是罪(罗三:18-20;参罗二:14-15;七:7)。故此,福音的宣讲应当提陈罪的性质和表显,及其可怕的后果,以激励罪人悔改(太三:2,6-8;徒三:17-18;罗一:18,二:23)。 ②知己罪。单是知道神的律法和关于罪恶的教训,仍不足以使人自知己罪。世上充满着认识罪之存在的人。他们以道学家自居,悲叹「世道日衰」,指责社会上各种罪恶的流行,但他们却自承清高,不
知己罪(箴廿一:2;卅:12)。 法利赛人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他们经常批评别人的过错,不与「罪人和税吏」交往却不知道他们自己如同粉刷的坟墓,只是外表美观而已(路十八:11;五:31-32;约九:40-41;太廿三:25-28」。 所以悔改的第二个要素是知罪,即自知己罪,并认清自己没有能力更改,然后才会发出恳求神赦罪的呼声(路十八:13;十五:12-18;林后七:9-11)。 ③痛恨罪。悔改第三要素是痛恨罪恶,决志不再犯罪,放弃罪恶的生活,改变生活之方针,恳求神的赦免及帮助(诗五十一,2,9-10,结卅三:l4-16,罗六,12-13)。悔和改是不可分开的。真心为罪懊悔,必须同时决志改道而行。新约原文常用的「悔改」或「皈依」字语,都包含转回或改过的之意(太三:8;徒廿六:20)。 悔而不改不是真诚的为罪懊伤,因为真心为罪的懊伤必定同时痛恨罪恶,厌弃罪恶(弗四:17-32,林后七:1l,帖前一:9)。约翰所记的,从神生的人「必不犯罪」和「不能犯罪」,即含有信徒不再慕恋罪恶之意(约壹五:18,三,9)。 B、悔改之对立①神是主要的对象。在圣经的教训上,无论是原罪
或是本罪,在基本上乃是得罪神(罗三,23,诗十四,1)。或是敌视神,或是**宗教,或是讥笑神的存在,或是行动放肆,不以神为念。 甚至当人得罪另一个人时,他也是得罪神,因为人是按照神之形像造的,属于神(创九:6;雅四:11;诗五十一:4)。当浪子自知己罪,悔罪回家时,他对父亲说:「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路十五:18-19;参罗六,17-22)。 ②人是次要的对象。我们在思想中,或在言语和行为上,也常常得罪别人,损害他人的名誉或利益。所以,真心的悔改,不但应向神认罪,也须求人的宽怒。税吏撒该在接待耶稣时,当众对主允承,他若曾讹诈了谁,愿以四倍偿还(路十九,8-10)。 使徒在他们的书信中,曾反覆劝勉信徒要存宽恕之心,因为这是悔改的一个果实,善待弟兄,不以恶报恶,显出全面的改变(弗四:32,西三,13;彼前三:9-11)。 C、悔改之动力悔改是出于人的内心,是人有意识的行动。这一点可从证道者的劝勉上,得到明证(徒二,38,十七,30,耶十八:11;结十八:23)。神不能且代替罪人悔改,耶稣也不能代替他悔改;悔改必须出自罪人本身的意念和决志。 但是,另一方面,
我们不可忘记,悔改的原动力乃是神。圣灵重生之恩,藉着圣道的宣讲,打开了罪人的心门。保罗指示提摩太,要劝戒那些敌挡真道之人,「或者神给他们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提后二:25,参罗二:4,徒十一:18)。 在神奥秘的计划中,悔改的原动力是来自神,而其主动力则是出于人(腓二:13,约六:37)。整个救恩完全是在乎神,叫人无可自夸,倒应将一切荣耀,归于天父(林前一:30-31)。 二、信心A、信心之性质本段所论的信心,是指真实的,得救的信心。信心是指全心的相信,包括理智方面的知识,情感方面的认同,并心意方面的依托。 ①知识。基督教的信仰不是盲目的信仰,叫人信从一位玄妙不得而知的神。圣经启示之目的,就是叫人认识神。约翰书写福音书之目的,是要叫人认识耶稣,并相信他(约廿:31)。可见知识对信心的重要。保罗也说:「信道是从听道而来,听道是从基督的话而来」(罗十:17)。我们当然承认,神是一位深奥无比的神,而且人的智慧有限,无人能完全认识神的本性或了解他的言行。但是若对基督教的基本教训模糊不知,虽或在特殊情形下盲从基督,实际上却是信了一个「未识之神」(徒十七:23)。所以,对基督
教基本真道之认识,乃是信心上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而且,信主的人不应以知道基本教义为足,倒要继续追求,以求信心之坚立(弗四:11-13,来六:1)。彼得劝勉信徒,要常作准备,致能回答非信徒「你们心中盼望的缘由,(彼前三:15)。 ②认同。但单是理智上的知识,并不能证明信心的存在。宗教知识,如同其它科学的知识,可以靠头脑的学习和研究而得的,但与信心无关。旧约的以色列人,自幼即经年受到宗教的教导,熟知圣经内容,但并不都有信心。事实上只有一小部分人是具有信心的(王上十九:l0,18;罗九:6-8,29-32)。基督教会中也有许多只具知识缺少信心的会员,他们虽懂得教义,却没有真心接受。信徒不但在道理的知识上有学习,也在心中认同这真道是对他个人有益(帖前二:13)。 ③依托。信心的第三个要素是把个人的命运交托在神手里,不再依靠自己的力量行善,完全依赖基督的能力,藉着他的救恩,从罪恶里得到救拔,并引导自己走上新生命的道路(罗十:10-11;来十:22;彼前一:5)。这样的信心,必会产生生命上的安全感,诚心信托,将万事都交在爱他的主手中,坚信一切的遭遇,都是于他有益(诗卅七:5;罗八:28
)。 B、信心之对立信心之对象是耶稣基督,及他所显明的三一真神。藉着信,罪人与神重新建立正常的关系,与基督连属,成为他肢体之一部分(约三:16;十四:1;徒十:43;十六:3l;约十五:5,7-8;弗五:30)。 有人也以圣经为信心之对象。但严格而言,圣经并不是信心之对象,因为圣经只是见证基督,启示神旨意之媒介(约五:39)。因此,圣经是领导我们认识基督的工具,但其本身并不是我们的信心之对象(提后三:15)。福音派神学有时被批评为将圣经常作偶像崇拜,好似圣经本身能赐给我们救恩,好似文字的本身具有幻能。然而,基督是惟一的救主,除他之外,并无救法。 天主教把教会抬举作信心的一种对象。教会被称为「母亲」,教皇被称作基督的代表,并且封立许多所谓圣人,作为帮助信徒之居间人,当作信徒求告之对象。 基督确然在地上建立了他的教会,藉着教会从各处召聚他的百姓,并喂养信徒的灵命。但教会也只是实施基督救赎之工的媒介和工具,而不是信心的对象。 C、虚伪之信心除了真实得救的信心之外,尚有数种模仿而虚伪的信心。它们在外表上,不易与真信识别,但没有扎根。我们在此要提出三种模仿性的信心。
①暂时的信心。这种信心,在未经试炼前,看似与真实的信心无异。这类教友在决定参加教会时,或许是带着诚意,并非出于伪装,但他们往往是「顺风信徒」,把教会或基督当作生活的保障,在顺利的环境时,随从别人一起信主。但当患难临头时,就抛弃他们的信仰,脱离基督和他的教会了。耶稣在撒种的比喻中,把它拟作撒在石头上的种子,「就是人听了道,当下欢喜领受,只因心里没有根,不过是暂时的,及至为道遭了患难,或是受了逼迫,立刻就跌倒了」(太十三:20-21。参提前一:19;来六:4,8;约壹二:19)。 ②传统的信心。这种信心特别是在从基督徒家庭中生长的人身上发生。他们自幼即受到宗教的熏陶,养成参加教会崇拜的习惯,但内心却没有真正接受基督。尤其在欧美的国家内,有许多这一类的教友。他们或仍经常参加聚会,或在实际上已经与教会只具藕断丝连的关系,但却自承是基督徒,在婚丧喜事时采用宗教仪式。若有人称他们为非信徒,他们会大感不悦,但事实上没有与基督连属的生命(赛廿九:13;太三:9;约八:39)。 ③投机的信心。这种信心,自始即是以虚伪和欺骗为目的。这种人在口头承认基督为救主,加入教会,而内心则在谋策如
何获取利益,或是为钱财,或是为职位,或是为婚姻,或是为名誉;总之,他们是存着不正当的目的加入基督之教会的。 新约中有两个显著的实例,即犹大和西门。犹大为着钱财的利益,加入耶稣门徒的队伍,但始终是以获利为念(约十二:5-6;可十四:10)。西门本是在撒玛利亚城中,靠行邪术度日的。后来他听了腓利的证道而信了主,并且受洗。但他的目的是想靠使徒的能力获利。因此,当他看到使徒为人按手,求得圣灵降临时,就想用银钱购买这权柄,从中取利(徒八:18-23)。 D、信心的价值①救恩的媒介。救恩不是依靠行为,而完全是出于神的恩典,是显而易见的(罗三,24,十一:6,提后一,9)。另一方面,救恩的领受是藉着信心的媒介。如保罗所言:「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弗二:8)。 这样说来,信心是否是获得救恩的一个因素呢?人之得救,是否是靠托基督的救恩加上他自己的行为(信心行动)呢?他的信心是否是一种功劳呢?保罗为要避免这种谬见,因此立刻接下去说:「这(信心)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这里的「这」字显然是指信心,而不是指行为,否则保罗不必重复声
明,不是出于行为了。 信心的功用,乃是在于领受神的恩典,确认神的恩典(约三:36;太八:l3;参太八:10-1l;十五:28)。我们不应因相信拣选的道理并救恩完全出于神的道理,而轻视信心的价值,因为信心是神所预备的媒介和工具,使人领取基督已完成之救恩。 ②生命的力量。信心不但是罪人得蒙救恩之媒介,它也是信徒在得救以后,生命中的力量。这力量确是圣灵的恩典,但也是藉着信心的运行而发挥的。靠着信心之运行,基督徒能够胜过世界(约壹五:4),忍受逼迫,制胜敌人(来十一:33起)。事实上,耶稣曾毫无保留地应许说:「在信的人,凡事都能」(可九:23;太十七:20)。再者,基督徒若要在灵命上有长进,必须要在信心上建立自己,在圣道上造就自己(犹20节)。基督徒的生活,应当是信心的生活,因为凡不是出于信心的行为,都是罪,也不能蒙神悦纳(罗十四:23;参来十一: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