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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罪恶与死亡

基督教神学 by 巴文克


天使的堕落与人的堕落

  创世记第三章已经告诉我们人的堕落与悖逆。或许亚当是在被造之后不久就干犯了神的诫命。创造与堕落并不是同时共存的,也不能够彼此相互认同,即不能说创造就是堕落,堕落就是创造。在性质与本质上彼此虽有不同,但在时期上二者却有密切的关联。

  人所处的环境也正如天使所处的环境一样。关于天使的堕落,圣经并没有详细的记载;圣经只是告诉我们要如何正确地了解人及其堕落而已。论到满足我们的好奇心,圣经并没有作进一步的发挥。但是我们的确知道有天使,而且其中有大部分是堕落的,而这堕落是在世界一开始时就堕落了。当然有些人把天使受造后堕落的时间,放在创1:1以前,但圣经中却没有这样的根据。

  所有创造之工的开始都是在创1:1中,而创1:31则是说到全部的创造之工,并非仅说到地的创造,神看那是好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天使的堕落与悖逆,必定是在创造之第六日后发生。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确定说,天使的堕落是在人之先。罪并不是首先在地上爆发的,乃是在天上,是在神的面前,并在他的宝座之下。在天使的心中掀起了反抗神的思想、意愿与决志。天使主要的罪就是骄傲,此乃他们堕落的起始与原理。在提前3:6中,保罗劝勉教会不要拣选初入教的作监督(长老),免得他们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的所受的刑罚中。如果在这里所说魔鬼的刑罚,就是魔鬼因高抬自己抵抗神而受的刑罚,那么在此我们就可看出,在魔鬼里罪是从高抬自己与骄傲起始的事实。

  不论如何,天使的堕落是在人之前。毕竟人干犯神的律法并不是出于他自己,乃是由于在他以外的能力所趋使。犯罪是因女人受到蛇的欺骗与引诱(林后11:3;提前2:14)。当然我们不能以为蛇是象征性的出现,它乃是实际上的一条蛇,因为圣经明明告诉我们这蛇比田野中的一切活物更狡猾、更聪明(创3:1;太10:16)。然而,启示进一步地说明,令我们知道这蛇是受到撒但能力的使用,去迷惑人,领人走上迷途。旧约有几处已经说到撒但是控告人、试探人的(伯1:1;代上21:1;亚3章)。当属神的天光在基督里首次照亮世界时,黑暗可怕的势力也就继之显明出来。这就明显看出,在这世界之外还有一个罪恶的世界。有一个属灵之邪恶的范围,其中有无数的鬼魔、恶灵与巫灵,一个比一个凶残、行恶(太12:45),它们都是撒但的差役,撒但乃是它们的首领。这撒但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它不仅只被称为撒但(意思即对手、仇故),也被称为魔鬼棗亵渎者(太13:39)、仇故(太13:39;路10:19)、恶者(太6:13;13:19)、控告人的(启12:10)、试探人的(太4:3)、比列棗意即卑下、无价值(林后6:15)、别西卜(原名伊革伦,王下1:2;太10:25)、鬼王(太9:34)、空中掌权的王(弗2:2)、这世界的王(约12:31)、这世界的神(林后4:6),与大龙和古蛇(启12:9)。

  黑暗的领域并非是在创造之初就有,乃是在撒但及其使者被造之初就有的。彼得说因为天使犯罪所以受到神的刑罚(彼后2:4)。但是犹大书6节所写又特别指出它们犯罪的性质,并声明说它们没有守住它们自己的原则,即神赐给他们的地位,于是它们就离开了它们的住处。它们不满于神所安排给于它们的圣洁身份与地位,还在渴望其他的东西,又有所希求。此悖逆在最初时发生,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约壹3:8),从起初撒但的目的就是要败坏人,耶稣明明说到撒但从起初就是杀人、说谎的,在它心中没有真理(约8:44)。

  人所受的试探就是从撒但来的。这试探是随着神所赐下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之果子的吩咐而来。使徒雅各见证说,神不受试探,也不试探人。当然,这意思并不是说神不试炼人。圣经屡次提出例证,说到神的确是试炼人,即如亚伯拉罕、摩西、约伯、基督自己,或者始祖亚当就直接所受的。当人在试炼中失败的时候,他立刻就会责难神,说他的犯罪、堕落是神在试探他,那就是说神试探他的本意就是要他跌倒。

  我们看到亚当堕落后,立刻就提出这样的责难。不但是亚当,就是我们每一个人也都有这样的倾向。雅各煞费苦心的抵挡这些倾向,并确定地说神自己不受试探,也从不试探人。WW从来没有本着叫人跌倒的意思去试验人,并且神试验人的时候,总是叫人能担得起这个试验(林前10:13)。神赐给亚当试验性的吩咐,目的是要使他显出他的顺服来,绝不是超越他的能力范围之外。从人这方面来说,人可以很容易地守住那个吩咐,因为那个吩咐不是什么严重的事,与赐给他的其他吩咐以及要他作的事相比较,在分量上实是无法比拟的。

  神的意图总是为了各方面的好处,而撒但却处处施行败坏。撒但将神试验性的吩咐变为试探,对始祖的顺服上是一秘密的打击,藉此就是要人堕落。首先使着神赐给人的试验性吩咐成为一个重担,一个使人无自由的吩咐。如此一来,关于神吩咐的由来及其公正性,在夏娃心中撒下了怀疑的种子。其次,此怀疑藉着以为神将这个命令赐给人,是为叫我们不象神一样知道善恶的思想,使得怀疑演变成为不信。照样,此不信就帮助了幻想,以致于犯罪,想要和神成为平等。那么这幻想就在人的倾向上与努力上发生效用,于是禁果就成为另外一个吸引力。因此,禁果成为眼目的情欲,以及内心的欲望。这欲望摈弃了意志,而结出罪恶的果子。所以夏娃就摘了树上的果子吃,也给他丈夫吃(创3:1)

  罪的起源与本质

  圣经用深入浅出之心理学上的方法说到堕落以及罪恶由来的历史。而罪今日也仍然用此方法继续存在。罪首先令人的悟性昏暗,继而唤起人的幻想,后在人心中刺激欲望,结果在人的行动中达于高潮。在人初次犯罪,与后来所犯的罪之间有一很大区分,那是不错的。后来所犯的罪,是因人里面已经有了一个罪性,而成为犯罪的接触点。而在亚当、夏娃中却没有罪性的存在,因为他们是按神形象造的。但是我们的确要记得,他们的被造虽属完全,可是他们的被造却是在一种可能堕落的情况下被造的。并由于那堕落的性质而使得罪扩大,而且总是有任性、不合理的成份在内。当人犯罪的时候他总是为自己找一个藉口来原谅自己,可是在这一点上他从来没有成功。罪从来就没有一合理的根据。罪的存在是、而且总是不法的。现今有些人想辩护说,人所以犯罪都是因为环境造成,或出于他的本性,但是这种内在或外在的不可避免性,在人良心中总是遭到压倒性的矛盾。罪在理性方面和心理方面,都不能藉口有任何理由或任何权利。

  论到亚当所犯的初罪,即人在乐园中所犯的头一次罪,就更显为真实。现今常常谈到环境的改善,这样的作法虽不能说犯罪是公义的,但的确限制了罪孽的尺度。可是在始祖所犯的罪中,却无法用环境作为藉口。事实上,所有那些可以被指定为这事件上下关系的棗即如试验性吩咐的特殊启示、其内容在要求舍己方面的窄小、加在罪人身上的刑罚如此严肃,以及其可怕的结果棗使着罪恶的程度更为加重、无法减轻。

  论到堕落的可能性我们看见一道曙光,但论到堕落的实际性却还是在黑暗中。圣经并没有清楚说出从可能性过渡到实际性,因此圣经也让罪还是在它原来的性质上存在。确实有罪的存在,且是不法的。罪是,而有永远是与神的律和人良心的见证相冲突。

  一方面藉着心理学来说明罪的由来,即每个人在他生活的每时刻中所感受到的真理;并且另一方面让罪赤裸裸地显露出人不合理、不正当的本性。藉着将这两件事关连起来,可见出数世纪以来,有关创世记第三章中堕落与罪之起源的记载,实是无限制地超越人所有的智慧。毕竟罪与愁苦,我们不单只从圣经中得知;就是从整个创造界的叹息中,也是每时每刻向我们传述。全世界都是在堕落的叹息中。如果在我们周边的世界没有向我们宣布堕落的事,那么我们良心每时每刻所发的声音也都在提醒我们人的堕落,良心不断地在斥责我们,并藉着内心的贫穷证明了我们有不可名状的灾祸即将来临。

  那就是为什么人类在各处总是发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要有恶、罪、愁苦与邪恶?那就是在人类思想中先入为主的问题,甚至超过人之由来的问题。现在要将人之智慧对所提之问题的解决方式,与圣经所提之解答加以比较哪一个是对的。

  当然,这两个解答是迥然不同的。所提最普通的解决方法就是,据此看法,在人里面并没有罪,也不是从人里面出来的,乃是从外而加在人身上的。这意思就是说人本性是良善的,他的心并没有败坏。罪恶乃是在人的环境,并他所长大的社会中。若将这些环境挪走,并改良社会?椑缙骄丶劢镒史峙涓谌藯椖敲慈俗匀欢痪突岜浜茫簿驮倜挥凶鞫竦睦碛?了。

  论到罪恶起源与本质的思想,向来是受到许多人的支持,因为人总是倾向于将他的罪归诸于环境。自从十八世纪以来,这种见解特别受欢迎,人们看见了政治与社会的腐败,并且赞扬彻底推翻国家与社会乃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唯一方法。但是论到人根本善良的问题,却又为十九世纪带来了相当的困惑与迷惘。目前那些称人性根本邪恶并认为人无药可救的人实不在少数。

  以上这些解释就是按照所感知的人性来寻求罪的根源。人有灵魂,但也有肉体;他是个灵,但也是个身体。肉体的本身总是有犯罪的倾向,多少都有些不洁的欲望与卑鄙的情绪,自然在形象、概念、理想上与灵相反。所以当人生下来的时候,继续地过一种属植物和动物的生活,好象小孩子过着一具体之形象的生活,多年来肉体都占着领导的地位使灵屈服。根据这种看法,灵仅仅是逐渐从肉体中解脱出来,即便如此,从肉体的发展到灵性,在人类的个体中是逐渐进展的。

  思想家与哲学家就这样不断地说到罪的起源。但是近来他们从一学说得到很强有力的支持,说人是从动物演变来的,在人的本心中还是存着兽性。

  有些人从这些事实推论说人将永远是个动物。但是有些人却存着一些希望,说人与以前相较既然已经进化到如此荣美的地步,那么将来必定还有更大、更美好的进步,或许能成为天使。无论如何,人是从动物演变来的说法,似乎对罪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显著的解决方案。如果人是从动物的生活而来,那么那个老旧的动物性将继续在他里面活动,并且有的时候还仍然超越他目前的正常规范,那是十分自然且无需大惊小怪的。

  因此,根据多人的说法,罪只不过是一种退化的影响,以及过去动物性的残余而已。淫荡、偷窃、杀人等等,乃是过去最早的人类当中所习以为常的,就好象他们活在动物中间一样,而如今在那些落后的个别罪犯当中,他们也同样是这样作。但是这些退后到以前原始犯罪中的人,不应当将之视为罪犯,乃是应当将之视为退步、软弱、有病、多少有些神智不清的人,他们不应当在监狱中受刑罚,应当在医院中接受治疗。罪犯之于社会,犹如创伤之于身体。罪是一种疾病,是从在他以先之动物性中遗留下来的,仅仅需要逐渐地被制服。

  如果根据以上这种辩论而达其逻辑结论,并从动物的由来在情欲与肉体上企图解说罪,那么自然就达到过去之人所教导有关罪的教义,说罪是以物质为出发点,或者更概略地说,所有的受造之物都有罪。在过去这是大家都赞同的观点。根据此见解,灵与物质有如光暗是彼此对立的。对立是永远的,二者彼此永不能达成真正完全的联合。如此说来,此物质并非是受造的。光之神不可能造出这样黑暗的东西,必定是与神永远同存在的。虚空、黑暗将所有的生命与亮光都给排除了。就是后来当神将它们形成,用以建造世界时,它仍是存在于那里,在它里面不可能有属灵的见解。黑暗本身不容许思想之光进来。

  有些思想家将此黑暗的物质追溯到一属神的根源。若是这样的话,那世界中就有了两个神,一个是光明之神与黑暗之神,一个是善良之神与邪恶之神。还有些人主张将这善与恶此永久性的真理认为是从同一位神出来的,这样就使得神成为两性的神。在他里面有一个没有知觉、黑暗与秘密的基础,从这个基础上表显出一个有知觉、清洁与光明的性格。头一个就是黑暗与恶的基础,第二个就是一切亮光与生命的来源。

  如果我们再进一步,我们就达到某些哲学家所教导有关罪的教义。他们说,神本身不是别的,就是一个黑暗的属性盲目的力量、永远饥饿、一个武断的意志,而只有在人类中他才有知觉与亮光。可是这与圣经启示所教导的完全相反。圣经告诉我们,神是光,在他毫无黑暗,而从起初万物就都是从神的话造成的。可是我们今日的哲学却说神是黑暗、自然、与深渊,只有在世界与人类中为他发出光来。因此,不是人需要神来拯救,乃是神需要仰望人来拯救他。

  当然,这种结论不是为每一位戏弄这种学说的人所提出来,但是所有赞成以上所说有关罪恶起源见解的人,也同样达成了相同的目的。然而不拘在他们彼此之间有什么不同,他们都有此共同点,即他们不在受造者的意志中寻求罪的根源与所在,乃是在万物的构造与性质中寻求,因此应该在构造、本性、基因的创造主身上去寻求。如果罪隐伏在环境、社会、情欲、肉体与物质中,那么为这些事负责任的,就应当是在万物的创造者与支持者的神身上,那么人就什么责任都没有了。那样的话,罪就并非是在人堕落时开始,乃是在创造时就存在。这样一业,创造与堕落就混同了。那么,存在的本身就是罪。道德上的不完全与有限是同一的。救赎是绝对不可能的,否则就在虚无与涅盘中达于高潮。

  神的智慧无远超过这种属人的思测。后者攻击神要负责任,人则是对的;但神的智慧却见证神是公义的,而人则被断定是有罪的。圣经从始至终都证明神是对的,并暗示人是有罪的一本书。圣经是一本伟大的神义论(theodicy),就是说到一位公义的神,论及他一切的属性和作为,并为他百姓的良心所见证。罪并不是在神的护理范围之外进行,那是不错;人之堕落并不是在他预知,以及他旨意的范围之外发生。罪的全部发展与历史,是为神所导引,一直到末了,罪仍要受神的约束。罪不能使神成为无计划、无能力的一位,神对罪来说仍然是神,在智慧、恩慈与能力上是完全的。

  事实上神是如此地善良与大有能力,以致他能够从恶中生出善来,并且他也能迫使恶一反其本性,在荣耀他圣名及建立他国度上合作无间。虽然如此,罪仍然继续保留其犯罪的性格。如果一个人能够在特殊的意义上说是神要人犯罪,因为若没有神的旨意,或在其旨意范围之外,就没有任何事情会发生了,那么就总应当记得,若神所愿意的罪是不寻常的,那就不应认为此罪是非法的,因此也就不应当认为神与他自己的命令相冲突。

  圣经同时如此证明神,也主张罪的性质。假如罪不是从创造主的旨意而来,在本质上乃是从自己生出,那么罪马上就失去其道德性格,而成为一项物质上与天然上的东西,就是和自然之物不可分的一个恶。那么罪就是一独立的实体,一最初的原则,一种邪恶的事物。即如以往的疾病那样被认为是一邪恶的东西,但圣经教导我们罪并不是这样,也不可能是这样。因为神是万事万物的创造主;当创造之工完成的时候,神认为他所造的都甚好。

  因此,罪并非属于自然之事,乃是一道德性格的表现,在道德范围内所行使的,并且包括离弃神用他的旨意为有理性的人所设立的道德规范。始祖所犯的初罪,包括对试验性吩咐的侵犯,并违犯了整个道德律,而此道德律有属神的权威,圣经用了许多的名称来指认罪,即过犯、悖逆、不义、心不圣洁、与神为敌等等。这一切都是指着罪说的,保罗明明地说,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约翰声称,所有的罪,不论最大或最小的罪,就是不义、违背律法与过犯(约壹3:4)。

  如果过犯是罪的性格,那么这性格就不可能存在于一事情的本质内,不拘是质或灵,因为事物的本质与存在是唯独从神而来,他乃是众善之源。因此恶仅仅只能够随着善而来,仅仅只能藉着善、根据善而存在,并且只能包括由善而来的败坏。就是恶天使,虽然是犯罪了,他们的整个性情也都败坏了,然而以受造者的身份来说,他们仍是善的。此外,善在事情的本质上来说,尚未被罪所消灭,只不过倾向于另一个方向而被误用。人还没有因着罪而丧失他的人性。他仍然有灵魂与身体、理性与意志,以及各种的情感与志趣。

  所有这些恩赐的本身都是善良的,且是从众光之父那儿来的,如今被用作为抵挡神的武器,并服侍不义。如此说来,罪不仅仅是一项缺失,缺乏人原初所具有的。这种情形并不是象一个富有的人如今变成穷人,遭受到损失,必须要较以往更节俭度日那样。罪不仅止于此,罪乃是剥夺了人被称为真正的人所应具备的东西;同时,罪又将人原本不该有的不适当的东西引入人里面。

  根据近代科学,疾病并非是一种特殊的质,乃是一种在变更环境中的生活,这样事实上生活的原则的确还是保持原状,正如在健康的身体中一样,只不过是在人生活的器官和功能之正常活动中被搅扰了。就是在死了的人身上,其功能也还没有停止,只不过开始的那个活动,已属于毁坏性与分裂性了。罪的本身并不是一个质,乃是赐给人一切的恩赐、能力与搅扰,使着这些恩赐与能力在另一个方面被行使,不是趋向神,乃是远离神。理性、意志、兴趣、情感、各种心理上与身体上的才能棗从前这些都是作为义的兵器,但如今却受到罪的神秘操纵,一变而为不义的兵器。人被造时所领受之神的形象,并不是一个质,但对人的本性来说却非常适当,若失掉了神的形象,就完全成为一大灾祸,而落得面目全非。

如果任何人能够看透人本来面目的内外,他将发觉人里面的特性更象撒但,而不象神(约8:44)。属灵的疾病与死亡代替了属灵健康的地位,但构成人本性的却是前者而非后者。当圣经坚持罪的道德性格时,圣经也同样主张人有被救赎的可能。

罪并不属于这个世界,乃是藉着人而被介绍到世界上来的。那就是为什么罪可以藉着神恩典的大能,再一次地将它从世界中除去。神恩典的大能,较世界中所有受造之物的能力更强大。

  初罪的结果

  人类始祖所犯的初罪,并没有存在多久。那种罪并不是象犯了之后很容易将之脱掉或丢在一边的事。人犯罪之后,不能够若无其事、置之不理。在人的思想与幻念中,接纳罪的片刻,在他的欲望与意志上,立刻就发生了一个很大的变迁,这就立刻从亚当夏娃堕落后企图逃避神并彼此遮掩的事实上可看出。他们的眼睛都明亮了,并且知道自己是赤身露体的(创3:7)。突然间他们站在不同的关系中彼此对立。然后他们彼此相看,好象从前是陌生人一般。他们不敢、也是不自在,而且也是有保留地不敢向对方直视。他们自觉有罪与不洁,于是就将无花果树的叶子编成裙子来遮掩自己,虽然他们彼此分享了共有的情况,但却觉得自己都在惧怕当中,而且必定一起在园的树木中躲避神的面。

  无花果树的叶子虽然能够部分地遮盖了彼此间的羞耻,但是却无法在神的面前适当地遮盖住,以致二人逃避到园中树叶最茂盛的地方躲藏起来。羞耻与恐惧占据了他们,因为他们已经失去了神的形象,在神面前自觉有罪与不洁。 那总是罪的结果。对神、对我们自己,并对人来说,我们丧失了内在、属灵的自发性与自由,因为这些都是实在的,唯有心中无罪的意识才能在我们心中唤起。但是初罪的可怕性,在由始祖扩展到全人类的事实上更生动的显示出。走错方向的头一步已经迈出了,亚当夏娃所有的后裔都已步其后尘。罪的普遍性乃是在于它的力量影响到每一个人之意识的事实。这个事实已经确立,不单在圣经教训或个人经历上都已证明。

  从各方面,古今中外,搜集罪恶普遍性的见证是毫无困难的。头脑最简单或学识最渊博的人都同意此点。他们会说,没有一个人是生来有罪的,每一个人都有他的软弱与缺点。在不朽之人的疾病中,也有着悟性上的昏昧。说这话不仅只是说这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乃是说人也会去爱这错误。没有一个人在良心上是自由的。良心证明我们都是口是心非。人类所背负的最重的负荷,就是罪的重担。这是人类历史中从各方面所听到的声音。他们的基本原则,即主张人生下来就是善良的这些人,在他们调查之余,也要被迫承认一切罪恶与不法的种子都隐藏在人的心中。哲学家已经记载了各方面的怨言,结论说所有的人在本性上都是恶的。

圣经证实罪的普遍性

圣经证实了人类自己所宣明的那审判。创世记第三章记载了人类的堕落,在下一章中罪在人类间就扩张开、加强之,并且罪至终达于高潮,以致有洪水的刑罚来到。想到洪水那时代以前的人,他们罪恶深重,凡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地上凡有血气的都败坏了行为(创6:5、10、11、12)。但是洪水并没有改变人的心。在洪水之后,论到那从挪亚一家而出的新生代,人也是从小时心里就怀着恶念(创8:21)。

旧约中所有的圣徒都同意神在这里所作的见证。约伯很清楚的说,谁也不能使洁净之物出于污秽之中(伯14:4)。所罗门献殿时,在他的祈祷中认罪说,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王上8:46)。我们读到诗篇十四篇、五十三篇,耶和华从天上垂看世人,要看有明白的没有,有寻求神的没有。他们都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污秽,并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没有一个人能够站立在耶和华神面前,因为在神面前凡活着的人没有一个是义的(诗143:2)。谁能说,我洁净了我的心,我脱净了我的罪呢(箴20:9)?简言之,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传7:20)。

以上所说是指着世上所有的人都无一例外。所说的并不是从那些犯罪作恶的人口中说出,因那些恶人从来没有想过自己的罪,也没有想过他人的罪,乃是从那些在神面前知道自己已有罪的敬虔之人的口中发出的。他们不单单是论到别人时作此判断,换句话说,他们不单只是对那活在罪中、犯大罪不认识神的外邦人作此判断,他们也是对自己和自己的百姓作此判断。

圣经中所记载的圣徒,并不是那些在世上过完全圣洁生活的人,圣经描述他们为罪人,有时所犯的罪都非常严重,这样的圣徒到底是怎样的圣徒呢,他们乃是自学罪恶深重,并以谦卑认罪的心情来到神面前的人(诗6;25;32;38;51;130;143篇)。就是当他们起来反对他们的百姓,证明百姓的背道与不忠时,他们也都将自己包括在内,并且共同地认罪:我们在羞耻中躺卧罢;愿惭愧将我们遮盖;因为从立国(原文作幼年)以来,我们和我们的列祖,常常得罪耶和华我们的神,没有听从耶和华我们神的话(耶3:35;赛6:5;53:4棧叮坏梗海狄韵拢皇保埃?6)。

关于全人类犯罪的情形,新约也不加怀疑。传福音就是建立在这前题上。当施洗约翰传讲天国近了的时候,他要求人悔改,并且受洗等等,而守割礼、祭献与律法并没有将义赐给以色列人,虽然他们需要神的义才能进天国。所以耶路撒冷全犹太的人,都到约翰那里,在约旦河受他的洗、认罪(太3:5、6)。基督出来传道的时候,也照样宣讲神的国,他也见证唯独重生、相信与悔改才能进神的国(可1:15;6:12;约3:3)。

在太9:12、13中耶稣说,康健的人用不着医生,那就是说他来不是要召义人,乃是召罪人悔改,那是不错的。但是从上下文可看出,耶稣心中乃是想到法利赛人,说到他们的义。当法利赛人看见耶稣和税吏、罪人同坐的时候,他们显得非常生气,而将自己高抬过于这些人之上,耻于为伍,并自以为义不需要耶稣寻找的爱。

在13节中耶稣明明地说,假如法利赛人要明白神在他的律法中所要求的不是外在的祭物,乃是内在属灵的怜悯的话,他们就会体验到他们和税吏、罪人是一样的有罪与不洁,并且需要奉主的名悔改。耶稣在世传道的工作,暂时是为着以色列家迷失的羊(太15:24),但是在他复活之后,他吩咐门徒要到全世界去向万民传福音,因为救恩是为所有信他名的人而预备的(可16:15、16)。

使徒保罗在他给罗马人的书信中,一开始就提到一广泛的辩论,即全世界在神面前都犯了罪,因此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可靠律法称义(罗3:19、20)。不单只有外邦人不认识神、不荣耀神(罗1:18棧常玻褪悄窍碛兄畎闾厝ā⒆砸晕?义的犹太人,也和外邦人一样犯了同样的罪(罗2:1棧场ⅲ玻埃椝械娜硕急蝗υ?罪中(罗3:9;11:32;加3:22)。这就是要塞住各人的口,唯独让神的恩慈在他们的得救上得着称赞。

不错,罪恶的普遍性在新约中乃是传福音所要针对之处。撌澜鐢这一词,在其本身与其中所有的一切,当然都是为神所造(约1:3;西1:16;来1:2);但是因着罪,却是如此败坏了,以致现今成为敌挡神的一个势力。世界不知道它是因神的道而存有(约1:10)。全世界都是在那恶者的手下(约壹5:19),都在世界的王撒但的控制之下(约14:30;16:11),以及世界和其上的情欲都要过去(约壹2:16)。爱世界的,爱父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约壹2:15),凡与世界为友的,就是与神为敌了(雅4:4)

伯拉纠派与半伯拉纠派对罪之普遍性的的见解

人类与世界所处的可怕情形,自然会引起一些问题,即如罪的由来是什么,并其生成之因到底是什么。不单问初罪是由何处而来,也是问世界上普遍的罪是从何处而来、全人类的罪恶与败坏是从何处而来?因为每一个人(除了基督以外)与生俱来就受到罪与败坏的影响。在始祖于乐园中犯的初罪,与人犯罪而受洪水毁灭之间有什么关联吗?如果是的话,那关联的性质又如何?

有些人和伯拉纠一样,完全否认这种关联。根据他们的见解,每一项犯罪的行为都是一个独立的行动,无法改变人的本性,因此在下一个行动中又可能出现特别好的行为。故在亚当干犯了神的吩咐之后,在他内在的本性中、气质、意志上,仍然保持原初美好的本性。所以从亚当、夏娃而出的一切子女,都是照样无罪的,拥有和亚当原初一样好的性情。

根据这个辩论就没有所谓罪性或罪恶的习惯这件事,因为一切的本性都是为神所造、都甚好。所有的只是罪的行为而已,且这些行为不能形成一继续不断的一个系列,乃是罪行与善行彼此交替着出现,并且与人有关系的主要是在于意志上有完全自由的选择。罪行加在人身上唯一的影响,或给予别人的影响,就是一个坏榜样。一旦我们有了犯罪的行为,我们很可能就会再犯,而别人也很可能效法我们的榜样。人类普遍犯罪必须这样来解释,那就是以模仿来解释。根本没有所谓继承下来的罪。每个人生下来都是无辜的,但是个人所给人的坏榜样,对同时代的人及其后代却有不良的影响。由于风俗习惯的提示或督促,纵然有些人会抵挡风俗的力量特立独行,在世上过圣洁的生活,可是大多数的人却都是走着同一罪恶的道路。

然而,对人类普遍犯罪的这种解释,不但在各方面与圣经有冲突,而且最低限度在理论上也是肤浅、不适当,很少为人所赞助。就从我们自己的经验与生活中的事实上,这种说法也受到摈拆。我们都从经验中得知,一项犯罪的行动,并非是属于我们外面的事,好象一件污秽的衣服脱下放在一边;乃是与我们内在的性情有密切关联,并在我们的本性上留下不可抹灭的痕迹。每次犯罪后,我们就再也不象从前那样了。罪使我们感到有罪,并使着我们不洁、污秽。罪剥夺了我们内心的平安,随之而来的就是痛恨与懊悔,叫我们愈发倾向罪恶,以致将我们陷在一万劫不复的情况中,至终不再抵挡罪恶的势力,即稍经试探就臣服了。

此外,若主张说罪从外面控制着人,这也与经验不符。不良的榜样会予人很大的影响,这是不错的。我们目睹不良父母所生的孩子,就生长在不敬虔、不道德的环境中。相反的,敬虔的父母所生下的孩子,在宗教道德方面都健全的社区中成长,那诚然是一项福气,但那只不过是事情的一方面。假如孩童本身在心中没有犯罪的倾向,那么那恶劣的环境也就不能在孩子身上产生恶的影响;同样的,假如孩童在他生下来的时候,就有一颗洁净的心很容易接近一切善良的事,那么那好的,优良的环境,就自然影响到那个孩童。

因此我们得知:环境只不过是罪在我们里面发展的机会,而罪的根却深植、隐伏在我们心中。耶稣说,从人的心里面发出恶念、苟合、偷盗、凶杀、奸淫,以及各种的不义(可7:21)。以上所说的,为各人的经验所证实。在我们的意识中,不知不觉就会有不洁的思想、幻象生发出来。有些时候,当我们遭遇敌对时,在我们心灵深处所隐伏的邪恶就会爆发出来。有时我们自己都会感到吃惊,都想逃避自己。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耶17:9)?

最后,假如模仿坏的榜样是罪在人类中唯一的起源,那么罪绝对的普遍性就无法加以解释了。照样,伯拉纠有时教导说,人或许可以过一无罪的生活。但那些无法过一无罪的生活的人,就显示出伯拉纠的立场是站不住的。因为除了基督自己以外,在世界上就从来没有一个人不犯罪。

我们作此判断,并不须要一一询问他人。圣经本身就说的这么肯定。人类整个历史都证明了此点。我们自己的心就是了解别人之心的关键。我们在性情上都是一致的,不单只在性情上,就是在道德上也是一致的。所有的人都共同有一人性,而此人性是犯罪、不洁的。坏树不是从坏果子来的,但那坏果子却是从坏树来的,并且以此解说到罪。

有些人认为这种说法不太公正,因此想将伯拉纠的教训予以修改。他们认为罪的绝对普遍性,不仅是效法坏榜样的结果,而人在道德中的恶,也不仅是从外部来的,且他们受迫承认人在受胎生下来之后,在人里面就有了罪,他乃是从父母里承袭了败坏的本性。但是他们所主张的道德败坏(是人的本性),本来并非是属于罪的,也没有罪孽的性质,因此不应该受刑罚。只有当人发展到成熟的阶段,对罪有一甘愿的默许,并接受其责任,且出于他的自由意志,而成为罪行的时候,这个内在的道德败坏才成为罪孽,并应受刑罚。

对半伯拉纠见解的反论

此半伯拉纠派的见解,或许作了一很明显的让步,但是却还是不适当。因为罪总是包括着不法、不正,违犯并离弃神为他有理性、有道德性的人所设立的律法。这种离弃律法能够在人的行为上发生,也可能在人的性情上或所愿作的事上表显出来,那就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半伯拉纠派承认这一点,并且说到道德上的败坏是在人选择与行动之前就存在了。假如一个人对这一点认真的话,他就会得到一个结论,在人本性中的道德败坏也是一个罪孽,因此要受到刑罚。现在只有两个可能性,一个是人的本性与神的律法相调和,若是这样的说就没有道德上的败坏。要不然人性就在道德上败坏了,与神的律不相符合,因此是不法、不正当的,结果使着这个人成为罪、应当受刑罚。

关于这种辩论,是无懈可击的,但是还有许多人企图逃避这必然的结果,即藉着引用情欲这双关性的名词来描述人从生下来就具有的道德败坏。其实情欲这词的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圣经就常引用这一词。但是基督教会中在逐渐兴起之禁欲主义的影响下,在神学上往往以有限的意义来使用此名词。用此名词的时候,只是指着生殖力方面的情欲,这对人来说是正当的,并且此情欲在人受造时就已赋予了,因此情欲的本身并不是罪,可是却能构成犯罪的机会。

加尔文并不同意情欲的说法,但他也不反对称那与生俱来的道德败坏为情欲。可是他却希望对此词有适当的了解。他认为有一必要的区分,就是愿望与情欲之间的区分。愿望本身并不是罪,二者在人受造时都已赐给了人,因为人是一个有限、有依赖性的受造者,他有无数的需要,结果他也有无数的愿望。当他饿的时候就要吃,当他渴的时候就要喝,当他疲乏的时候就渴望休息。这在一个人的属灵方面也同样是真实的。人的心在受造时就是这样,他渴慕真理,他的意志渴求善良。我们读箴言11:27就知道,恳切求善的,就求得恩惠。当所罗门不求富足只求智慧的时候,这事在耶和华眼中看为美好(王上3:5棧保矗W魇娜嗽谑矗财兴邓约嚎誓缴袢缤箍誓较话悖且彩呛玫?无比且又有价值的一个愿望。

因此,愿望的本身并不是罪,但它和心思、意志一样已受到罪的败坏,所以与神的律法相冲突。自然的欲望并不是有罪的,只有在被罪污染之后无法管制的欲望才是有罪的。

此外,要附带说明的就是,罪不仅仅限于人感官与肉体上之本性的事实,罪也是属于人灵性方面的事。情欲不仅是人唯一的自然愿望,乃是许多愿望中之一而已。此情欲在它本身来说不是罪,因为是在当初受造时就赐下了。情欲不仅是受罪败坏的唯一性情,因为所有的欲望,不论自然上的或属灵上的,都因为罪的影响而成为粗野且不受制服。人善良的愿望一变而为败坏的欲望。

如果人道德的败坏被称为愿望或情欲,那么他有罪的性格及其罪孽,当然就是确定的。这个情欲在耶和华特殊的诫命中乃是明明禁止的(出20:17)。保罗说,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当保罗认识他自己的时候,他不但以神的律法来衡量他自己的行为,也衡量他自己的倾向与欲望,从此可以看出他的倾向与欲望也是败坏不洁的,为律法所禁止。对保罗来说,律法乃是认识并衡量罪的唯一来源。人无法凭着愿望或幻想来了解罪,乃唯独藉着神的律法,因为只有神的律法才能够决定一个人如何在外部与内部、身体与灵魂、言语与行为、思想与倾向的生活中,在神面前行事为人。从律法尺度来衡量,无疑人的本性是败坏的,他的情欲是犯罪的。人不但只在思想行为上犯罪,他在母腹中时就是有罪的。

毕竟这样的立场在心理学上是站立不住的。主张欲望的本身不是犯罪,但只是藉着意志才成为罪,也是不攻自破的。主张这样的立场,就是持有不合理的思想,说人的意志是中立的,其本身尚未受罪的败坏,因此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要和欲望同行一路。根据经验,一个人很可能依据各方面的考虑,即如时尚、社会中的声望地位等来抵挡那犯罪的欲望,并阻止那欲望付诸行动。属血气的人仍然在冲动与本分、愿望与良心、情欲与理性间有所挣扎。

在原则上这挣扎与重生之人在肉体与灵性、旧人与新人之间的挣扎不同。这种挣扎是由外部所操纵,为的是抵抗情欲的爆发,但尚未侵入人心内部的堡垒,也尚未攻击到罪恶的根。所以这种冲突只是约束恶欲并予以限制,但却不能从里面予以清除、使之更新。情欲那有罪的性格不能因之而改变,也不能仅此而已。纵然理性与意志有时候能够压制欲望与情欲,可是有时候它们却也会被制服,以致成为情欲的奴仆受其支配。这些欲望在原则上并不反对服事情欲,且按它们的本性是喜欢效劳的:它们在服事情欲上予以培养并视为公正。人多次地被这些欲望与情欲所剥夺,以致失去了自主性而成为情欲的奴隶。恶念与不圣洁的欲望,是从人心中出来的,并使着人的心地昏暗,意志受到污染。人心是如此的诡诈,甚至能够欺骗有理智有悟性的头脑。

近来有关罪之普遍性的见解

伯拉纠派与半伯拉纠派,对人普遍犯罪的解释如下:二者都在寻求每个人堕落的原因。根据伯拉纠派,每个人的堕落与他人无关。他这样堕落是由于自由的选择,随从别人的坏榜样。根据半伯拉纠派,每个人的堕落是唯独由于他自己,因为是出于他自己的选择,虽然他采取了一承袭来的愿望,但此承袭来的愿望原初并不是有罪的。这两派对于每个人所确知的道德上的实际,处理的并不公允,且这两派都没有解说人类绝对普遍的犯罪性怎么能够从人类意志无数次的决志中发展出。

虽然如此,近来发现有许多这方面努力的跟从者,只是在方式上新颖、各异.从前有很多人相信人的先在(pre-existence),但是近年来佛教对于这个信仰给予极大的冲激。他们认为人已经是永远的生存下去,或者最低限度是在数世纪以前就出现在地上了;否则棗这说法在理论上更是哲学化棗就是主张人在地上的感知生活,必须与其生存的形态有所区分,虽然他的生存眼睛看不见,但却可为人所想象的出。

此外,还有一个意思要附加上去,那就是人在此实际或先在中都堕落了,每一个人都堕落了,而为着堕落所受的刑罚,人必须在物质身体中生活,以致为来生而有所预备,到那时他们将再一次为他们所行的得着报偿。如此,在以往、今生与来世,只有一个律法来管辖全人类的生活,这个律就是因果循环律:个人按所行的受报,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此印度哲学概念如此地显著,是有其理由的:这种观念是从猜测而出,在今世生活中,每个人自己的堕落,是无法想象的。它所提出对罪的普遍性的解说,与伯拉纠的学说是相同的,只不过是将今世生活推到一先存的生活而已,而此生活是突发的,没有人可以回想得到,也毫无根据,事实上是纯属幻想。此外,关于人要按他所行的受报这教训,对于那贫苦、疾病与绝望的人,实在是很难令人接受的教训。因为其中没有怜悯的心肠,与圣经所说神恩典之光,形成一强烈的对比。

此印度哲学与伯拉纠的教义在关于此点上是完全一致的:此印度哲学想要在每一个分别堕落的人中寻找普遍犯罪的根源。该二见解都同意,人类是一永远生活的一个集合体,在来源与本质上彼此都没有关联,且每个人必须找出自己的命运。每个人的堕落都是因为他自己的缘故,所以要得到应得的报应,并试图自救。真能将人集合起来的,就是众人所共处的苦境,因此慈悲、怜悯乃为最高之德。但是此学说还有进一步的含意:即那些在世上过着幸运生活的人,能够诉诸于因果循环,因此可因他们的德性而夸口,并且藐视那些不幸运的人,毕竟那些不幸的人也是按照因果循环律得到他们所应得的份。

圣经有关罪之普遍性的见解

如果我们对圣经真正的赏识,并看见圣经对人类普遍犯罪之难题的光照,我们必须就这些事得到一清晰的见解。圣经并不以幻想为满足,乃是承认并尊重由良心所树立的事实。圣经并不赞成人在过地上生活之前就已事先存在的这种幻想,对于人在未进入世界以前就已堕落一事,圣经也一无所知。圣经取代了佛教与伯拉纠派个人主义的代表说,而要求一人类的机体观(organicview)。

人类并非是由单个人从某处偶然地集合而成的,也不是由于他们多方面的接触,不论或福或祸,尽其所能彼此相处的。人类乃是一个合一体,是有许多肢体的身体,是一棵有许多枝子的树,一个有许多国民的国家。人类也不是在将来由于外部方法的结合而成为一合一体。虽然从起初就有所分歧,但人类从起初就是合一体,因为他只有一个来源,只有一个性情。在肉体方面来说,人类是一个,因为他是从一个血统来的。根据本性上的合一,就律法上和道德上来说,人类是一个,因为他是被置于同一个神的律法之下,那就是工作之约的法则。

从圣经中我们推论出,人类虽然堕落了,但仍然是合一的。圣经从始至终就是这样看人类。如果在人中间有什么区分,那就是在阶段、地位、职份、荣誉、才干等方面有所区分,或如果以色列和列国中被拣选出来成为耶和华之产业的人和其他人有什么不同。那完全是唯独出于神的恩典(林前4:17)。但是所有的人在神面前都被一视同仁,因为他们都是罪人,都有罪,受到同一的不洁所感染,都要受同一的死,并需要同样的救赎。神将他们都包括在同一的悖逆之内,为的是要向所有的人施恩(罗11:32)。没有一个人有骄傲的余地,也没有一个人有权利放弃自己,对自己失望。

这是圣经有关人类之始终一贯的见解,是无需辩论的;而关于人类普遍犯罪一事,以上所说已至为明确。论到人类机体上的合一,在律法和道德的观点上,使徒保罗有特别深奥的论述。在他写给罗马人的书信中,他首先阐明全世界在神面前被定罪的事实(罗1:18棧常海玻埃┙幼潘纸馑档剿械囊濉⒆锏蒙饷猓约坝苫剿瓿傻暮秃糜肷?信徒来说是在基督里可得到的(罗3:21棧担海保保缓笏驮冢?:12棧玻敝屑右越崧郏ㄊ窃谒幼诺诹旅枋鲆蛐懦埔逅嶂赖鹿又埃僖淮?地归纳了我们在基督里所得全部救恩的内容,而保罗并将此在世界历史的关系中,与在亚当里所临到我们的罪恶与愁苦作一比较。

保罗说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始祖所犯的罪被称之为过犯,与亚当到摩西之间人们所犯之罪的种类是不同的(罗5:14),又称为过犯(罗5:15以下)、悖逆(罗5:19),如此与基督绝对的顺服形成一最强烈的对比(罗5:19)。

因此,亚当所犯的罪,不仅只限于他自己本人。这罪是一直继续下去,遍及全人类。因为我们所念到的,并不是说罪是由一人临到另一人,乃是说临到全人类(罗5:12),而且死也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在一个人里面犯了罪。

保罗的这种思想可以从亚当犯罪的事实上得到证明,也可以从亚当至摩西间人们的死亡上看出,也就是那些和亚当所犯不同罪的人(因为在那时候,并没有一积极的律法,即没有附加一特殊的条件与威胁的盟约法则)。但是,如果罗5:12以下关于此点还留下什么疑问的话,那么就可以由林前15:22中保罗所说的予以消除了。

因为在罗5:12中我们读到,众人都死了,并非是在他们自己、他们的父母、祖父母中死了,乃是在亚当里死了。这并不是说,人的死是因为他们和他们的祖先亲身犯了罪,乃是因为他们已经在亚当里死了,在亚当的罪和死中,已经决定了众人的死。问题并不是说他们在他里面都成为必朽的,乃是在客观的意义上,他们在亚当里是真的死了。虽然执行暂缓,但死刑已经宣布。所以保罗只承认,除了罪的结果之死外,没有别的死。如果众人在亚当里都死了那么他们也都在他里面犯了罪。由于亚当的过犯,罪与死就进入了世界,并且也临到众人,因为那个过犯有一特殊性格,就是干犯了特殊的律法。而干犯那律法的并不是代表亚当一个人,乃是代表着全人类。

只要如此地了解保罗在罗5:12棧保粗械乃枷耄敲炊砸韵率谒涤泄匮堑惫傅慕?果,就是予以公正公允的作法。那是一项基本概念的发挥。因一人(亚当)的过犯,众人(其后裔)都死了(罗5:15)。因一人犯罪(那就是身为审判官所宣布的审判或定罪)被定罪,就成为全人类的审判(罗5:16)。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在世界中作全人类的王(罗5:17)。最后归纳起来,因一人的悖逆,众人(亚当所有的后代)就成为罪人。由于那个悖逆,所有的人就立即地在神面前成为有罪的人(罗5:19)。

对于保罗思想的解说,藉着亚当与基督之间的比较,已经得到确证。在罗马书五章中的关连处,保罗并没有论到亚当所犯之罪的根源,乃是论到基督所完成之救恩的完满。为了彻底完全彰显这丰富的救恩,他就将之与从亚当而来临到全人类的罪与死亡相比较。换言之,在此上下关系中亚当被当作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罗5:14)。

人类在亚当里,因着他的过犯被定罪,并在基督里,全人类在神的判决之下被称为义。罪因一人而入了世界,成为辖制众人的力量;也正如一个人在人类中完成了神的恩典。罪因一人入了世界,就证明了罪的统辖;也由于一个人,就是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恩典临到人,藉着义开始治理人,一直到永生。亚当和基督的对比可应用在各方面。只有一个不同:罪是有能力的,但是恩典在其丰盛上却更为超越。

基督教神学将圣经中的思想都包括在原罪教义中,人可以辩驳、否认或讥讽这教义,但却无法止息圣经的见证,也无法消除此教训所根据的事实。整个的世界历史就证明了全人类在神面前是有罪的事实。人的本性在道德方面已经败坏了,并且总是要遭受到败坏与死亡。照样,原罪包括原孽(originalguilt)的事实。从亚当而出的众人,由于亚当的悖逆和神公义的审判,就都成为罪人了(罗5:18)。

第二,原罪也包括原污(originalpollution)。众人在罪恶中怀胎,生在不义中(诗51:7),并从小到大就是邪恶的(创6:5;诗25:7),因为没有人能使洁净之物出于污秽之中(伯14:4;约3:6)。此污染不仅扩及所有的人,也使着整个人的性格受到污染。罪攻击到人的心,此心乃比万物都诡诈、病入膏肓,坏到极处无人识透(耶17:9),并且是一生果效的发源(箴4:23),也是一切不义之事的泉源(可7:21棧玻玻4尤诵闹蟹⒊龅奈廴荆谷说奈蛐曰杳粒蓿保海玻保挂庵?倾向于恶,使人无力行善(约8:34;罗8:7),污染了良心(多1:15),并使着身体及其所有肢体,眼、耳、脚、口、舌,成为不义的兵器(罗3:13棧保罚唬叮海?3)。这个罪就是这样,首先并不是由于自己积极的罪棗摬坏弊鞫鞯淖飻(sinsofcommission),乃是在母腹中时就遭受到死亡与败坏的恶运(罗5:14)。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林前15:22)。

原罪的道理似乎很难令人接受,但它却是根据管制全人类生活的法则而来,而这法则没有一个人能够否认,只要这法则好用,就没有一个人能够反对。

父母用各种方法为儿女的益处置产,而儿女在父母死后,也从来不会拒绝去支取,虽然这些并不是他们亲手赚来的,可是他们也不会不去支领这笔遗产,实事上,纵然由于他们放荡的生活,令他们不配得这遗产,并且荒淫无度,但是他们还是有资格得到那笔遗产。如果他们没有儿女,那么远房的亲属就可以承受。这一切都是说到物质上的事情,但此外尚有精神上、属灵上的益处,例如阶级、荣誉、美名、科学与艺术等的价值,儿女也可从父母得享福益,虽不是他们自己赚来的,却可以不加拒绝地接受。因此可以说,这种的继承法则在家庭中、宗教中、国家与社会、科学与艺术,以及在全人类中,都普遍地行使着这继承律。前人种树,后人乘凉;后代人在生活的各范围中,要继承先人的工作。如果对人有益处,那么就没有一个人会对神恩慈的安排表示反对。

然而,当这同一的继承律对某人不利时,那一切就都改观了。当子女受到劝告要奉养他们贫苦的双亲时,他们与父母的关系就立刻变得冷酷起来,将之往教会的救济处、政府的基金会上推。若他们家族中的一员和门不当、户不对的人结婚,或者作了些不名誉的事,他们就会立刻将那人弃之不顾以表不满。这种倾向使得人们趋之若鹜于有利益的事,对于那当尽的义务却避之唯恐不及,这实存在于每个人心中。然而这种倾向的本身是一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了在人们中间,有这种权力和义务上的社会关系。这种社区团结一致性是没有人能否认其存在和活动的。

我们不知道这种团结性如何行使,又如何发挥其感化力,这是不错的,例如,根据继承律,父母将属灵或属物质上的好处传递给他的子女,这件事我们仍然一无所知。我们不了解这奥秘:一个人如何生在社区、长在社区,又达到独立自主的状况,而后再在社区中占据一有力的地位。对于社区性停止与个人独立、个人负责的开始之间,我们实很难指出其界限,但却不能把团结性的事实给消除,也不能将人们彼此在这种真正团结上的联合之事实给取消。有些是个人,也有些是无形的约束,就将整个家庭、宗族联合成为一强有力的个体。个体性、通俗性与撚欣硇詳的人,对一群人来说有其个人性格,也有社会的特性;有个人的罪,也有社区的罪。照样,也有个人的罪孽,也有一般社会的罪孽。

在人与人之间所表显的团结性,屡次代表着少数代表多数的概念。我们不能在凡事上都参与,也无法亲身作每件事情。人们散布于全地,彼此居住的距离也很远。也不是生于同一时代中,但他们乃是一代代的相传下去。此外,他们在智慧与才干上也不都是同样相等,且在才干与能力上也有很大的区分。因此,有少数的人就以大众的名义和立场被召,去思想、发言、决定和行动。事实上,若没有超凡的恩赐与呼召、代表性和代替性,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团结。若没有各不同的肢体,就没有真正的身体。如果这些肢体不受为众肢体的思想、以众肢体之名义行动的头所支配,那么就不可能有这身体。就家庭来说,父亲也是有这同样的任务。经理对于他的公司、董事会对他们的团体、司令官对他的队伍、国会或议会对它的选民,以及君王对他的国民所担任的职份也是如此。代表者有所行动,受代表者要承当所有责任。

然而,那只不过是关系到人类小而有限的部分而已。在此部分中一个人就可能对他人造福或造祸,但是他的影响力却仅限于受限制的某一范围中。就是像拿破伦这样的强人,其辖区与影响也从未那么大,在世界历史中也只不过是占了一小小的地位,仅是一暂时的人物而已。但圣经中却有两个人站在完全特殊的地位上,他们二人都代表着人类,他们的能力及影响,并不仅仅达于一个国家、一个州、一个世纪或世纪的总和,乃是达于全人类,达于世界的末了,达于永世。这两个人就是亚当与基督。一个站在历史之初,一个站在历史中间。前者是旧人类的始祖,后者是新人类的元首。一个是世界中罪与死的根源,另一个则是仁义与生活的源头。

由于亚当与基督二者为人类元首的特殊地位,所以二者间有对比性。二者间有地位、意义与影响的对比,这种对比性在人类中的家庭、种族上有所表显。所有这些对比性,可算作是一解说,即从亚当与基督所发出来对全人类的影响力的解说。这些对比能够令我们与在我们宗教与道德的高尚生活中所行使的继承律相调和,因为此律无法单独存在,只不过是有一般性的关联,是人类机体生存的一部分。无论如何亚当与基督还是占有一特殊地位,对人类来说他们有一重大意义,是世界的征服者或人类中的天才所无法达到的。亚当在初次犯罪中所留给我们的遗产,才能使我们在基督里完全与神和好。

就是这继承律在始祖里面定我们为有罪,并且在基督里宣告我们为无罪。如果我们没有份于亚当的被定罪,那么我们也就不可能在基督里领受他的恩典。如果我们不反对占这个便宜,即占不是我们赚得的,乃是象遗产一样白白赐给我们的便宜,那么当此遗产为我们带来灾祸时,我们就没有理由辩驳了。难道我们从神手里得福,不也受祸吗

(伯2:10)?这样我们就不必攻击亚当的罪,乃是要感谢那如此爱我们的基督。我们不必回顾伊甸园,乃要前瞻十字架,因为在十字架的背后,有永不衰残的冠冕。

原罪与本罪

人有生以来所具有的原罪,并非是休止或被动的性质,乃是各种罪恶滋生的根,各种不洁之物涌出的泉源,是趋使人心走错误方向的一个力量棗即远离神,不与神有交通,走向败坏。因此,原罪和所谓的本罪是有所区分的。本罪就是人本身所犯违反神律的罪,多多少少是出于人故意所犯下的罪。所有这样的的罪都有一共通的来源:皆发自人心(可7:23)。人心若非经过重生的改变,那么从古至今所有的人心就都是一样的。凡属亚当的后裔,都具有一共通的人性,即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污秽的,因此任何人根本没有理由孤芳自赏说:离开我,因为我比你圣洁。自义者的骄傲,贵族的目空一切,智者的自抬身价,按照所有的人都有人性来说,他们是绝对不应该这样的。在所有的罪中,没有一个人能够说这件事太奇怪、太陌生了,我和这罪没有任何关系。万恶之根就在我们里面。罪犯并非是一特殊人种,乃是出自这社会,而我们都是这社会中的一员。它们乃是表显出我们隐密处的那些继续不断地刺激与扰乱而已。

因为这些罪都是从一个根出来。在每个人生活中的罪,在家庭生活、宗教、民族、各百姓、社会,以及全人类中的罪,在机体上都是有关联的。罪在量上是无数的,所以人们就企图予以分类。他们说到七大罪恶(骄傲、贪心、放纵、不贞或淫乱、懒惰、嫉妒与忿怒),又根据罪被当作器皿使用来分类,即如思想、言语、行为上的罪,或者说肉身(可赦免的)上的罪和属灵上的罪。有时是按所犯之诫命来将罪分类,即如违犯头块法版与第二块法版之罪,那就是得罪神、邻舍与自己的罪。或者是按着犯罪所表显的方式来分类,即如消极的罪与积极的罪。还有的是按犯罪程度来分类,即如隐密的与公开的罪、属人的与撒但的罪等等。

然而,这些罪彼此虽有不同,但它们却绝对不是一单独的个体,也不是每一个都是孤立的,根本上它们乃是彼此有关联的。正如在疾病里,健全生活的规律还继续进行着,只是在搅扰中活动着,照样人生活的机体性格,也在罪上表显出来。罪在人生活上所表显的,与原初所想走的方向已经完全相反。

罪象一容易滑跌的平面,当我们走在其上想要急速转弯回头时,那实是不可能的事。有一位很著名的诗人,论到可咒诅的罪恶行为时,他意味深远地说道,罪的行为将继续不断地产生出恶来。关于这问题,圣经给予我们许多亮光。雅各书1:14、15节说到在人里面的罪行是如何由一机体的方法出来的。当人受试探犯罪时,其原因不在乎神,乃在于其本身的私欲。这个私欲乃是罪之母,可是仅有此私欲,尚无法生出罪来。私欲必须首先怀胎。当理性与意志和私欲结合的时候,那就是私欲怀了胎。当意志进到私欲中时,就生出罪行来。当这个罪发荣滋长时,就生出死来。

所以在每一件特殊的罪,或各种的罪之间,都是互相有关联的。雅各在2:10节中就指出这个事实,他说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因为指定该特殊命令的赐律者,也指定了全部的诫命。违犯了一条特殊的命令,犯罪者就是攻击了那赐全律的赐律者,并且这也是破坏了所有的权威。在来源与性质上来说,律法就只有一个。律法是一有机体,要是破坏了其中的一个肢体,那这整个的律法就面目全非了。律法象一条链子,若其中的一环被破坏,那链子就势必断开。犯诫命中之一条的人,在原则上来说就是将全部的律法弃如敝屣,而变得一发不可收拾。这样的人,正如耶稣所说,就成为罪的奴仆(约8:34),或象保罗所说,他就被卖给罪,受罪的管辖(罗7:14)。

此机体说也适用在人生活中特殊领域内的罪上。有个人犯的罪,有社会共同的罪,也有特殊家庭与国家中的罪。社会中的每一阶级、地位、各行各业,都带有其本身的特殊危险与罪恶。城市居民的罪和乡下居民的罪就不同,农夫和商人所犯的罪、受教育和那些不学无术之人所犯的罪,富者与贫者、小孩子与成人所犯的也都各异。但是在各范围中,所有这一切的罪都是彼此相关连的。据调查证实,在特殊年龄、季节、年代、阶级与团体中,所显出之罪行都是有节奏、有规律的,当这个事情发生时,我们注意到的只是我们这有限团体的一小部分罪而已,而且也只是表面上的罪而已。若是我们能够洞悉罪的本质,并追溯到人心中的罪根的话,那我们或许会得到一个结论,即在罪中也有合一性、概念、计划与型态棗简言之,在罪中也有一系统。

当圣经说到罪在其来源、发展与长成上与撒但国度有关时,就将其中一切的秘密给揭发了。既因撒但试探人,使人堕落(约8:44)那么就道德意义上来说,它就成为世界的王与世界的神(约16:11;林后4:4)。撒但虽然被基督定罪和赶逐(约12:31;16:11),并主要是在异邦世界中活动(徒26:18;弗2:2),可是它却继续不断从外部攻击着教会。因此教会必须披戴着全副军装与撒但作战(弗6:11),撒但重整旗鼓,为的是要在末日再一次地对基督及其国度发动最后与决定性的攻击(启12章以下)。我们并不仅是注意到一项罪,或某一个人、某一国家的罪,乃是注意到全体人类的罪,并藉着圣经的光照,我们才能了解罪真正的性质与意图是什么。在原则上与本质上说,就是与神为敌,并在世界中,罪要执掌王权。每一项罪,甚至是最小的罪,也都是违犯了神的律法。既然这些罪都是违犯神的律法,那么就达到了与整个系统有关联的最终目的。世界历史并非是一盲目的进化过程。乃是一出可怕恐怖的戏剧、一场长期属灵的斗争、一场上面的灵与地下的灵、基督与敌基督、上帝与撒但之间的战役。

罪在种类和程度上虽各异,但在原理上却是相同的

然而关于此项罪观。虽然说了很多,但是我们却不能偏重一端,也不能消除分离各罪间的区分。罪恶就象德行一样是不能分解的,若犯了一条,就等于是犯了众条(雅2:10)。这说法不错,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罪在种类与程度上是相等的。在错误、疏忽的罪与故意的罪之间(民15:27、30)、在犯第一块法版上的罪与犯第二块法版上的罪之间(太22:37、38)、在犯肉体与属灵的罪之间,在属人与属魔鬼的罪之间都有所不同。因为一项律法的吩咐和其他的都有不同,又因为违反这些诫命是在不同的环境中发生,又或多或少是出于人的本意,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罪都是同样严重,也不应该受同样的刑罚。违反道德律的罪,比违反礼仪律还更为严重。因为顺服神强如献祭(撒上15:22)。因饥饿偷窃充饥,较因贪心而偷窃要少受刑罚(箴6:30)。忿怒也有等级(太5:22)。凡见已婚之妇女而动淫念的,他就是犯奸淫罪,凡不抵挡私欲而降伏者,在行为上就是犯奸淫了。

如果我们对罪的区分给予不公平的处理,那么对于圣经和实际生活就会带来冲突。在道德立场上来说人生下来就是平等,那是不错的,在人之初期就受到同一罪孽的污染,可是及长彼此就大大地有所不同。信徒有时候陷入了大罪,因此必须时常抵挡本性中的老旧人,并且在今世所能达到的完全顺服也仅是一点点而已。而在那些不认识基督之名的人中间,对不义之事的薰染也都完全接受。但是还有许多不信的人,由于文化及高尚的道德生活而出人头地,甚至在道德上可作基督徒的模范。罪恶的种子虽然深植人心,我们愈发了解这一点,就愈发承认人在本性上是趋向于恨神并邻舍的真理,人无力行善,并倾向于诸恶,这是不错的。但是这种罪恶的倾向,并非是在所有的人中都达于同一的程度,以致作恶。并不是走在路上的人都走同一步调、同一进度。

此不同的原因不在于人,乃在于神的约束之恩。所有的人心都是一样的。有史以来世界各处所有的人,所有同样的恶念与欲望、人心的幻念,从小时起就都是恶的。如果神放弃了人类,任凭他们心中所欲的去行,那么这个世界就将变成一个地狱,人类社会或人类历史就不复存在了。但是正好象地球内部的火被坚硬的地壳所控制,仅仅偶而在可怕的火山中爆发出来一样,因此人内心中的恶念与情欲也照样在各方面受到社会生活的压制与约束。神并未要人任意而为,乃是将人里面的兽性加以控制,为的是能够坚立他为人类所立的旨意,并执行之。神在人里面运行着一种自然之爱、群居的渴望、宗教道德感、良心与律法的观念、理性与意志。神将人安置在家庭、社会、国家中,由于公共的舆论,高尚的观念,以及对工作纪律奖惩的感觉等等,都使人受到约束,并使他教育自己,过一受人尊敬的生活。

由于这许多有力的影响,所以罪人仍能达成许多善事。当海德堡要理问答说,人完全不可能行任何的善事,并倾向于诸恶的时候,因为当时这信条是抵挡反对阿民念的抗辩派,所以由于这里所说的善事,我们就明了得救以后所要行的善事是什么。

得救后的善事,若按人的本性来说,是完全不可能作到的。人不可能行任何内在的善事,这属灵的善在监察人心的主眼中,乃是完全清洁、完全合乎神律法的要求,因此可按照律法的应许来赚得永生与属天的祝福。但这绝不是说人不可能靠着神一般的恩典行出许多善事。人在他个人的生活中,能藉着理性与意志来约束他的恶念与情欲,并且使着自己有善良的德性。在他的社会生活中,他能够笃行地献上他的义务,并有助于福利与文化、科学与艺术的增进。简言之,藉着神所赐给属血气之人的一切力量,使得他能在世上过一属人的生活。

但是这些能力不足以更新人的内部,而且往往证明不适宜,无法使不义、不法在其范围内不逾矩,因此我们不敢想象犯罪的世界会如何发展下去,即在世界各国中所能看见的,而且都有他们自己的生活。在征服中,殖民地中,宗教与民族的战争中、人民革命与内乱中等等,也都是如此,而得以在人犯罪、可怕的心中彰显出来。不但文化的力量无法使之根除,反而在执行不义上更助长了不义的气焰。大多数表面上的嘉言懿行都需要经过仔细的监察,就证明其动机是出于自私与野心的有罪思想。凡了解人心的邪恶与诡诈,对世界满了邪恶一事就毫不惊讶了。令人惊讶的乃是仍能在这罪恶世界中发现许多善良,并赞美神的智慧,说他帮助人成就这么多善良的事情。我们不至消灭,是出于耶和华诸般的慈爱,是因他的怜悯,不至断绝(哀3:22)。在人想要爆发出来的罪,和神想要约束罪并使着人的思想和行为有助于他的旨意与计划的恩典之间,有继续不断的挣扎。

心里刚硬的罪

  神的这项恩典能叫人谦卑,甚至在亚哈(王上21:29)与尼尼微的居民(拿3:5以下)身上就可看出。可是人也会抵抗这项恩典。这情形圣经称之为心里的刚硬。法老就是明显的例子,圣经他处也提到这刚硬的事,但是在法老身上所显出之刚硬的性质与进度则是最清楚的了。他是一位有能力的君王,为一大国的元首,心中骄傲,不肯在神所表现的异能前低首谦卑下来。神所彰显的异能是按次序一个接一个而来,且那些异能在毁灭力上来说是一个比一个厉害。但是法老的邪恶与固执还是有增无减。法老在异能前不能够降服,就失去了他尊严的性格,最终亲眼看见神大能的事实,并受到他当得的恶运。

  在法老的悲剧中我们可从神的方面与人方面看到人内心中巨大的挣扎。圣经说到耶华使法老的心刚硬(出4:21;7:3;9:12;10:20、27),有的时候又说法老自己心里刚硬(出7:14;9:7;9:35),或说他就硬着心(出8:15、19;9:34)。在法老心刚硬的这件事上,有神的作为与人的作为;这里面有神恩典的作为,这种作为常常成为一个刑罚,以及人抵抗的作为,而这种作为逐渐成为敌挡神的性格。在申二30,书十20,赛六十三17中,耶和华使人心刚硬;而在别处经文中(参看撒上6:6;代下36:13;诗95:8;太13:15;徒19:9;罗11:7、25)则说到人使自己的心刚硬。在这二者之间有相互的影响与挣扎,是与神恩典的启示有关。这种相互的影响是与一般启示有关,尤其是与特殊启示的恩典有关,因为这特殊的恩典有一特性,即在人与人之间带来了一审判与分裂(约1:5;3:19;9:39)。基督的被立,是使人跌倒又使人兴起(路2:34)。他是救恩的磐石,又是使人绊跌的石头(太21:44;罗9:32)。福音在得救的人身上就是生命,在灭亡的人身上就是死亡(林后2:16)。神的旨意对聪明通达的人就藏起来,对婴儿就显出来(太11:25)。在这里就明显见出神的美意,同时也看见宗教与道德生活的准则。

刚硬的罪在亵渎圣灵上达于顶峰。耶稣说到这事是在与法利赛人论到一严肃区分的时候。当耶稣医好一个又瞎、又哑、又被鬼附的人时,群众都大大地惊奇,并且喊着说:这不是神应许给列祖,大卫的儿子弥赛亚吗?

群众对基督如此的崇拜,惹起了法利赛人的仇恨与敌对,他们声称耶稣是靠着鬼王别西卜赶鬼的。他们采取了一绝对相反的立场,他们不承认基督为神的儿子弥赛亚,是靠着神的灵赶鬼,并建立神的国,反而说耶稣是与撒但一同犯罪,其工作是属魔鬼的。在此可怕的亵渎对照之下,耶稣确保了他自己的尊严;他驳斥了这种攻击,并指出这攻击是毫无理性的。但在驳斥之余,在他所说的之外,又再附加了这项严重的警告:人一切的罪和亵渎的话,都可得赦免,惟独亵渎圣灵的罪,今世、来世都永不得赦免(太12:31、32)。

  亵渎圣灵的罪,并不是在犯罪过程中的一开始或中间,乃是发生在最末的阶段,这从上面那段话和圣经的上下文中已清楚显示出。亵渎圣灵并不包含对神所启示真理的疑惑或不信,也不包含对圣灵的抵抗或使圣灵担忧,因为这些乃是信徒所常犯的罪,而且确实是常常犯的罪。但是亵渎圣灵的罪只有在人觉知神丰富的启示与圣灵有力的光照,以致在人良心中完全确信神启示的真理时才可能发生(来6:4棧福唬保埃海玻禇29;12:15棧保罚?

  这个罪所包括的,不拘所有客观的真理与主观的光照,也不管人是否已经知道并尝过这真理,可是若他故意称此真理为虚谎,并且刻评基督为撒但的工具,这样一来人所犯的就是属魔鬼亵渎圣灵的罪。这个罪并不包括怀疑或不信,而是将懊悔与祈祷的机会给切断了(约壹5:16)。这样的罪已经越过了疑惑与不信、懊悔与祈祷的范围之外。他虽然承认圣灵为圣父与圣子的灵,可是事实上他乃是在魔鬼的邪恶与亵渎中。在其顶点上,此罪已经达到如此的不义而毫无羞耻,不顾外部的一切理性,专门喜欢罪恶,抵挡神的真理与恩典。因此,这是耶稣在其教训中关于亵渎圣灵所提及严重的警告。但是我们也不要忘记在此教训中所包含的安慰,因为假如此罪是不可赦免的罪,那么其他就算是最大、最严肃的罪也都将得到赦免。这些罪的得赦免,并不是由于人的悔改,乃是由于神丰富的恩典。

  罪必受刑罚

  如果说罪是唯独靠恩典才能洗净,那么这就暗示罪的本身是要受刑罚的。当圣经说到罪尚未进入世界以前就要受死的刑罚,就是出自这个推测(创2:17)。此外,圣经也不断宣告神对罪的审判,不拘此审判是在今生(出20:5)或审判大日(罗2:5棧保埃┥АR?为神是圣洁公义的,他恨恶一切的罪恶(伯34:10;诗5:5;45:7),他必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出34:7;民14:18),他的忿怒(罗1:18)、他的咒诅(申27:26;加3:10)、他的怀怒(鸿1:2;帖前4:6),要按着个人所行的报应个人(诗62:12;箴24:12;耶32:19;太16:27;林后5:10;启22:12)。每个人的良心都将见证这一点,因为他邪恶的念头、言语与行为,所以良心要审判他,而良心往往以罪感、懊悔与恐惧,因审判的关系而谴责他。在万民中,公义的执行就是根据罪必须受罚的概念。

  但是人心却与非常严厉的审判相冲突,因为人心觉得受自己所犯的罪而定罪。因此科学与哲学就趁虚而入,为人的心效劳,提出一极其吸引人的理由将善行和赏赐、恶行与刑罚加以分开。正如艺术是为艺术本身而从事的,所以根据这个说法,行善也是为其本身而行的,并不是盼望得赏赐;因此因为恶本身是恶的,所以要避免它,并不是因为加诸其上的刑罚才要避免。并没有赏善罚恶这种事。加诸于罪的唯一刑罚乃是它本性的结果,是出于不可避免的自然律,正如有道德的人其内心中的平安,所以罪人也由于感知有罪、忧虑与惧怕而倍受煎熬,假如他的罪是由于醉酒、荒淫,那他身体的健康必受到坏的影响。

  现今此项内心有罪、犯错误之学说,已经开始向进化论求援助,根据进化论人是由动物演变而来的,其本性还是一个动物,而且不可避免的,他一定行他所要行的。人并不是一有自由、有理性、有道德的一位,他并不为他所行的负责;他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有罪的,他只是按其本性在作而已。正好象花,有的吐露芬芳的香气,有的则令别人刺鼻难闻;正好象动物,有些驯良,有些则野性凶残;照样,有些人是造福社会,有些人则是害群之马。社会为了自保有权利将那些危害人的绳之以法,这是不错的,但却不算是刑罚。没有人有权利去判断别人,定别人的罪。犯罪的人并不算是太坏。因为他们是神智不清而已。他们乃是承袭了弱点,或从不健全的社会本身而受苦。因此这样的人不能将他们关进监狱,而当将他们送入医院或疗养院,予以精神医药或教育上的治疗。

  持公而论,我们可以说这种新的罪犯理论,是对人们过去走向另一极端的另一反应。如果现今的罪犯被认为是有精神上的病症,那么从前在精神上有病,以及发生其他各种不幸事件的人,则往往被认为是罪犯,并且人们绞尽脑汁使着他们受到极其可怕的痛苦刑罚。虽然走向此新理论的动机是如此,但也无法自己原谅自己,或使之成为正当。此新理论及旧理论的一部分。此新理论对罪的严肃性表达的不公正,剥夺了人在道德上的自由,将人贬低到机械的程度,污辱了人的道德性,也污染了人的良心与罪恶感,并在原则上损坏了律法的权威,以及治理上的整个基础。

不论科学是如何努力来证明罪的不可避免,但任何人的良心却都尚未变得麻木不仁,因他们自己都觉得要行善,为所作的错事负责。实在说来,盼望得赏并非是行善唯一与最重要的动机,惧怕刑罚也不一定就是人逃避罪恶唯一的理由,但是凡被次等动机所支配所行善避恶的人,虽然仅是从外部的意义上来说,也总比那藐视这些动机,一味按自己冲动而生活的人还强。此外,道德与幸福、罪恶与刑罚,彼此有不可分之关系,不仅在外部的结果上来看,就是从一开始在人的道德意识中就存在着这种关系。真正的爱慕善良,就是与神有完满

的交通,那意思也就是说,全部的人被提取而进入那样的关系中。罪则暗示着人身体、灵魂的败坏。

罪的刑罚就是死

神对罪所定的刑罚就是死(创2:7),但肉身暂时的死,绝不是终结,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刑罚。

当人一犯罪时,他的眼睛就明亮了,即刻就为自己赤身露体而感到羞耻,因惧怕神的面而隐藏起来(创3:7、8)。从罪而来的羞耻与恐惧,在人里面是无法分开的,因为他是立刻感到有罪且受其污染。

与刑罚有关的罪孽,以及使人道德败坏的罪污,乃是人堕落后立刻招来的后果。但是在这些自然的刑罚之外,神又附加了一决定性的刑罚。以女人的身份受刑罚,并且也以母亲的身份受刑罚:她要受怀胎的苦楚,此外她还要恋慕她的丈夫(创3:16)。男人则要在神所特别交付他的使命、耕种田地,以及手所作的工上受刑罚(创3:17棧保梗T谌朔?罪之后死亡并未立刻临到,这是不错的;死又延后了数百年,因为神并没有放弃他造人的目的。但是如今所赐给人的却是一受苦的生活,满了挣扎与忧虑,为死而有所准备,是一继续的死亡生活。人不只是因为罪而成为必朽的,乃是因为他一开始就是走向死路。从出生到坟墓他是不断地在死,他的一生不是别的,乃是一场与死亡短暂而虚空的战斗。

关于人生的脆弱、缓暂与虚空,在圣经中有许多的悲叹。人在堕落前乃是尘土,按肉体说他是用尘土造的乃属土,但他也是有灵的活人(林前15:45、47)。但是始祖的生命原来是要灵化的、荣耀的,在守神律这方面要受神的治理。可是如今由于犯罪的结果,律法就开始生效而加以执行了(创3:19)。

人由于犯罪未成为灵,而成为肉体。人的生命不过是一个影儿,一场梦,夜间的一更,窄如手掌,是沧海中的一粟,出现少时的光,盛开瞬时即凋谢的花,实在不配得满有荣耀的名。生命因罪的缘故,时时在死亡中(约8:21、24),死在罪恶过犯中(弗2:1)。

从里面看生命就是如此,因为他里面已被罪败坏,消耗怠尽。从外面看,他从各面受到不断的威胁。人犯罪后,立即被赶出乐园,他绝无法靠自己再回去,因他已丧失了生命的权利,而且这种安祥之地对堕落之人已不再适宜了。他必须要迈进广大的世界中,汗流满面才得糊口,并完成他的召命。没有堕落的人在乐园中是自如的,而蒙福的人在天堂也是如此,但是罪人(虽然是可得救赎的)却以世界为暂居之所,因为这世界也有份于人的堕落,为着他的堕落地也受到咒诅,一切都是虚空的(罗8:20)。

这样一来,人与环境之间就有了内部与外部的和谐。我们所居住的世界并非是天堂,但也不是地狱,乃是居于二者之间,并兼有二者的性质。我们无法特别指出人的罪恶与人生的灾祸间之关系的问题,耶稣就曾警告我们不可这样作。曾有人将彼拉多使加利利人的血搀杂在他们祭物中的事告诉耶稣,耶稣就说,你们以为这些加利利人比众加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这害吗?不是的(路13:1棧常?。那生来瞎眼的人,并非是他犯了罪,也并非是他父母犯了罪,乃是要在他身上显出神的作为来(约9:3)。因此我们不能从这些事实推论出灾祸临到人是由于他们自己的罪。约伯的朋友就是这样辩驳,但是他们错了。

然而,根据圣经的教训,一方面堕落的人类与另一方面堕落的世界之间,的确是有关联的。二者的被造都是彼此谐和,受制于虚空,在原则上是为基督所救赎,将来都要被复兴起来一同得荣耀。现今之世界,既不是最好的,也不是最坏的,但对堕落的人来说则是一个美好的世界。因为地生出荆棘与蒺藜,所以迫使人去工作,免致衰亡,而在他心灵的深处则还怀抱着不可灭没的盼望,那就是得到永远的幸福。纵使人生是短暂,其中满了不安,但这盼望却还是令人继续活下去。

  人的本性在生命中仍受到死亡的败坏。如果一个人身体强壮,最多存活七、八十年,但人的生命却往往在壮年时、少年时、出生前或一出生后就结束了。圣经说这个死就是神的审判,是为罪的刑罚所付上的代价,在全世界每个人的心中都感受到这同样的真理。就是所谓的未开化民族也都有一概念,即人在本质上是必朽的,而需要证明的并非是不朽,乃是死亡需要加以解说。虽然如此,古时或最近都有许多人主张死是自然与不可避免的现象,而这个死并非是从外部来的一种猛烈的力量,乃是内部分化的过程。根据此见解,死亡的本身并不可怕;似乎对人只不过是这样,因为人生的本能要抵挡这个死。科学的进步也使得死亡逐渐被控制住,使人享有较长的岁数。这样,象植物的自然衰残,动物生命的耗尽一样,那么人也就象植物、动物一样平静安然地去世。

  有些人认为死是人生自然而必须的结局,相对之下尚有许多人发觉,死较之人生有更大的谜,并且坦白地说,根本没有任何理由说活物在它里面有一死的必要性。他们还说宇宙原来是一个不能测量的永活体,后来死就进入宇宙,至今还有些永远不死的动物。这种说法现今很为那些相信灵魂先在的人所接受。他们还相信,死是人为达更高尚生命所必经的一个变迁的方式棗就好象毛毛虫变民蝴蝶一样。

  这种见解上的分歧,本身就证明科学无法洞悉万物最深奥最终极的原因,无法解释生,也无法解释死的事实。生与死对科学来说一直是个谜。科学一着手解释时,就产生不是对死的实体不公允,就是对生的实体不公允的危险。科学说生命本来就是永远的,但后来它却必须回答死是从何而来的问题;科学回答说,死仅仅是生命变迁的方式而已,不然科学就企图认为死只是自然的事。若是这样,科学就无法知道生命是怎么回事,而被迫否认灵魂的不朽。在这两种情形之下,就将死亡与生命、罪恶与圣洁间的界限予以消除了。

  对于死亡乃是罪的代价的信仰,完全无法为科学所证实,也无法为科学所否认,那乃是在科学调查范围之外,也是科学力量所不能及的。况且这种信仰也不需要科学来证明。它乃是根据神的见证,而且为一生怕死而为奴隶的人所证实(来2:15)。因此,不拘怎么说死亡必有的证明,或辩证其合法性,死亡仍是突如其来的。对于人的本质和命运,关于人按神形象被造,为了与神有交通,就这三方面来看死都是不应该存在的。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太23:32)。反而言之,死对堕落的人、对罪都是理所当然的,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雅1:15)。毕竟,在圣经中死和虚无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说生命只是包括赤裸裸的存在。生命是享受、是一种福气、是丰盛,而死亡则是愁苦、贫困、饥饿、没有平安与福乐。死亡是从共同所属之团体中被分解、离散。按神形象被造的人,是熟悉与神有交通的,他在与神交通上的生活,是永远幸福的。当他与此交通断绝时,他每时每刻都是死,且此死是继续不断前进的。在他生命中的喜乐与平安被剥夺,并且在罪中成为一个死人。而此属灵的死、神人之间的分离,将在肉体中继续下去,并在永死中达于高潮。因为在身体与灵魂分离的时候,人的命运就定了,但他还是要继续生存下去。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来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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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的堕落与人的堕落   创世记第三章已经告诉我们人的堕落与悖逆。或许亚当是在被造之后不久就干犯了神的诫命。创造与堕落并不是同时共存的,也不能够彼此相互认同,即不能说创造就是堕落,堕落就是创造。在性质与本质上彼此虽有不同,但在时期上二者却有密切的关联。   人所处的环境也正如天使所处的环境一样。关于天使的堕落,圣经并没有详细的记载;圣经只是告诉我们要如何正确地了解人及其堕落而已。论到满足我们的好奇心,圣经并没有作进一步的发挥。但是我们的确知道有天使,而且其中有大部分是堕落的,而这堕落是在世界一开始时就堕落了。当然有些人把天使受造后堕落的时间,放在创1:1以前,但圣经中却没有这样的根据。   所有创造之工的开始都是在创1:1中,而创1:31则是说到全部的创造之工,并非仅说到地的创造,神看那是好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天使的堕落与悖逆,必定是在创造之第六日后发生。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确定说,天使的堕落是在人之先。罪并不是首先在地上爆发的,乃是在天上,是在神的面前,并在他的宝座之下。在天使的心中掀起了反抗神的思想、意愿与决志。天使主要的罪就是骄傲,此乃他们堕落的起始与原理
。在提前3:6中,保罗劝勉教会不要拣选初入教的作监督(长老),免得他们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的所受的刑罚中。如果在这里所说魔鬼的刑罚,就是魔鬼因高抬自己抵抗神而受的刑罚,那么在此我们就可看出,在魔鬼里罪是从高抬自己与骄傲起始的事实。   不论如何,天使的堕落是在人之前。毕竟人干犯神的律法并不是出于他自己,乃是由于在他以外的能力所趋使。犯罪是因女人受到蛇的欺骗与引诱(林后11:3;提前2:14)。当然我们不能以为蛇是象征性的出现,它乃是实际上的一条蛇,因为圣经明明告诉我们这蛇比田野中的一切活物更狡猾、更聪明(创3:1;太10:16)。然而,启示进一步地说明,令我们知道这蛇是受到撒但能力的使用,去迷惑人,领人走上迷途。旧约有几处已经说到撒但是控告人、试探人的(伯1:1;代上21:1;亚3章)。当属神的天光在基督里首次照亮世界时,黑暗可怕的势力也就继之显明出来。这就明显看出,在这世界之外还有一个罪恶的世界。有一个属灵之邪恶的范围,其中有无数的鬼魔、恶灵与巫灵,一个比一个凶残、行恶(太12:45),它们都是撒但的差役,撒但乃是它们的首领。这撒但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它不仅只被称为撒但(意思即对手
、仇故),也被称为魔鬼棗亵渎者(太13:39)、仇故(太13:39;路10:19)、恶者(太6:13;13:19)、控告人的(启12:10)、试探人的(太4:3)、比列棗意即卑下、无价值(林后6:15)、别西卜(原名伊革伦,王下1:2;太10:25)、鬼王(太9:34)、空中掌权的王(弗2:2)、这世界的王(约12:31)、这世界的神(林后4:6),与大龙和古蛇(启12:9)。   黑暗的领域并非是在创造之初就有,乃是在撒但及其使者被造之初就有的。彼得说因为天使犯罪所以受到神的刑罚(彼后2:4)。但是犹大书6节所写又特别指出它们犯罪的性质,并声明说它们没有守住它们自己的原则,即神赐给他们的地位,于是它们就离开了它们的住处。它们不满于神所安排给于它们的圣洁身份与地位,还在渴望其他的东西,又有所希求。此悖逆在最初时发生,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约壹3:8),从起初撒但的目的就是要败坏人,耶稣明明说到撒但从起初就是杀人、说谎的,在它心中没有真理(约8:44)。   人所受的试探就是从撒但来的。这试探是随着神所赐下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之果子的吩咐而来。使徒雅各见证说,神不受试探,也不试探人
。当然,这意思并不是说神不试炼人。圣经屡次提出例证,说到神的确是试炼人,即如亚伯拉罕、摩西、约伯、基督自己,或者始祖亚当就直接所受的。当人在试炼中失败的时候,他立刻就会责难神,说他的犯罪、堕落是神在试探他,那就是说神试探他的本意就是要他跌倒。   我们看到亚当堕落后,立刻就提出这样的责难。不但是亚当,就是我们每一个人也都有这样的倾向。雅各煞费苦心的抵挡这些倾向,并确定地说神自己不受试探,也从不试探人。WW从来没有本着叫人跌倒的意思去试验人,并且神试验人的时候,总是叫人能担得起这个试验(林前10:13)。神赐给亚当试验性的吩咐,目的是要使他显出他的顺服来,绝不是超越他的能力范围之外。从人这方面来说,人可以很容易地守住那个吩咐,因为那个吩咐不是什么严重的事,与赐给他的其他吩咐以及要他作的事相比较,在分量上实是无法比拟的。   神的意图总是为了各方面的好处,而撒但却处处施行败坏。撒但将神试验性的吩咐变为试探,对始祖的顺服上是一秘密的打击,藉此就是要人堕落。首先使着神赐给人的试验性吩咐成为一个重担,一个使人无自由的吩咐。如此一来,关于神吩咐的由来及其公正性,在夏娃心中撒下了怀疑的种子。
其次,此怀疑藉着以为神将这个命令赐给人,是为叫我们不象神一样知道善恶的思想,使得怀疑演变成为不信。照样,此不信就帮助了幻想,以致于犯罪,想要和神成为平等。那么这幻想就在人的倾向上与努力上发生效用,于是禁果就成为另外一个吸引力。因此,禁果成为眼目的情欲,以及内心的欲望。这欲望摈弃了意志,而结出罪恶的果子。所以夏娃就摘了树上的果子吃,也给他丈夫吃(创3:1)   罪的起源与本质   圣经用深入浅出之心理学上的方法说到堕落以及罪恶由来的历史。而罪今日也仍然用此方法继续存在。罪首先令人的悟性昏暗,继而唤起人的幻想,后在人心中刺激欲望,结果在人的行动中达于高潮。在人初次犯罪,与后来所犯的罪之间有一很大区分,那是不错的。后来所犯的罪,是因人里面已经有了一个罪性,而成为犯罪的接触点。而在亚当、夏娃中却没有罪性的存在,因为他们是按神形象造的。但是我们的确要记得,他们的被造虽属完全,可是他们的被造却是在一种可能堕落的情况下被造的。并由于那堕落的性质而使得罪扩大,而且总是有任性、不合理的成份在内。当人犯罪的时候他总是为自己找一个藉口来原谅自己,可是在这一点上他从来没有成功。罪从来就没有一合理的根据。
罪的存在是、而且总是不法的。现今有些人想辩护说,人所以犯罪都是因为环境造成,或出于他的本性,但是这种内在或外在的不可避免性,在人良心中总是遭到压倒性的矛盾。罪在理性方面和心理方面,都不能藉口有任何理由或任何权利。   论到亚当所犯的初罪,即人在乐园中所犯的头一次罪,就更显为真实。现今常常谈到环境的改善,这样的作法虽不能说犯罪是公义的,但的确限制了罪孽的尺度。可是在始祖所犯的罪中,却无法用环境作为藉口。事实上,所有那些可以被指定为这事件上下关系的棗即如试验性吩咐的特殊启示、其内容在要求舍己方面的窄小、加在罪人身上的刑罚如此严肃,以及其可怕的结果棗使着罪恶的程度更为加重、无法减轻。   论到堕落的可能性我们看见一道曙光,但论到堕落的实际性却还是在黑暗中。圣经并没有清楚说出从可能性过渡到实际性,因此圣经也让罪还是在它原来的性质上存在。确实有罪的存在,且是不法的。罪是,而有永远是与神的律和人良心的见证相冲突。   一方面藉着心理学来说明罪的由来,即每个人在他生活的每时刻中所感受到的真理;并且另一方面让罪赤裸裸地显露出人不合理、不正当的本性。藉着将这两件事关连起来,可见出数世纪以来,
有关创世记第三章中堕落与罪之起源的记载,实是无限制地超越人所有的智慧。毕竟罪与愁苦,我们不单只从圣经中得知;就是从整个创造界的叹息中,也是每时每刻向我们传述。全世界都是在堕落的叹息中。如果在我们周边的世界没有向我们宣布堕落的事,那么我们良心每时每刻所发的声音也都在提醒我们人的堕落,良心不断地在斥责我们,并藉着内心的贫穷证明了我们有不可名状的灾祸即将来临。   那就是为什么人类在各处总是发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要有恶、罪、愁苦与邪恶?那就是在人类思想中先入为主的问题,甚至超过人之由来的问题。现在要将人之智慧对所提之问题的解决方式,与圣经所提之解答加以比较哪一个是对的。   当然,这两个解答是迥然不同的。所提最普通的解决方法就是,据此看法,在人里面并没有罪,也不是从人里面出来的,乃是从外而加在人身上的。这意思就是说人本性是良善的,他的心并没有败坏。罪恶乃是在人的环境,并他所长大的社会中。若将这些环境挪走,并改良社会?椑缙骄丶劢镒史峙涓谌藯椖敲慈俗匀欢痪突岜浜茫簿驮倜挥凶鞫竦睦碛?了。   论到罪恶起源与本质的思想,向来是受到许多人的支持,因为人总是倾向于将他的罪归诸
于环境。自从十八世纪以来,这种见解特别受欢迎,人们看见了政治与社会的腐败,并且赞扬彻底推翻国家与社会乃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唯一方法。但是论到人根本善良的问题,却又为十九世纪带来了相当的困惑与迷惘。目前那些称人性根本邪恶并认为人无药可救的人实不在少数。   以上这些解释就是按照所感知的人性来寻求罪的根源。人有灵魂,但也有肉体;他是个灵,但也是个身体。肉体的本身总是有犯罪的倾向,多少都有些不洁的欲望与卑鄙的情绪,自然在形象、概念、理想上与灵相反。所以当人生下来的时候,继续地过一种属植物和动物的生活,好象小孩子过着一具体之形象的生活,多年来肉体都占着领导的地位使灵屈服。根据这种看法,灵仅仅是逐渐从肉体中解脱出来,即便如此,从肉体的发展到灵性,在人类的个体中是逐渐进展的。   思想家与哲学家就这样不断地说到罪的起源。但是近来他们从一学说得到很强有力的支持,说人是从动物演变来的,在人的本心中还是存着兽性。   有些人从这些事实推论说人将永远是个动物。但是有些人却存着一些希望,说人与以前相较既然已经进化到如此荣美的地步,那么将来必定还有更大、更美好的进步,或许能成为天使。无论如何,人是从动
物演变来的说法,似乎对罪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显著的解决方案。如果人是从动物的生活而来,那么那个老旧的动物性将继续在他里面活动,并且有的时候还仍然超越他目前的正常规范,那是十分自然且无需大惊小怪的。   因此,根据多人的说法,罪只不过是一种退化的影响,以及过去动物性的残余而已。淫荡、偷窃、杀人等等,乃是过去最早的人类当中所习以为常的,就好象他们活在动物中间一样,而如今在那些落后的个别罪犯当中,他们也同样是这样作。但是这些退后到以前原始犯罪中的人,不应当将之视为罪犯,乃是应当将之视为退步、软弱、有病、多少有些神智不清的人,他们不应当在监狱中受刑罚,应当在医院中接受治疗。罪犯之于社会,犹如创伤之于身体。罪是一种疾病,是从在他以先之动物性中遗留下来的,仅仅需要逐渐地被制服。   如果根据以上这种辩论而达其逻辑结论,并从动物的由来在情欲与肉体上企图解说罪,那么自然就达到过去之人所教导有关罪的教义,说罪是以物质为出发点,或者更概略地说,所有的受造之物都有罪。在过去这是大家都赞同的观点。根据此见解,灵与物质有如光暗是彼此对立的。对立是永远的,二者彼此永不能达成真正完全的联合。如此说来,此物质并非
是受造的。光之神不可能造出这样黑暗的东西,必定是与神永远同存在的。虚空、黑暗将所有的生命与亮光都给排除了。就是后来当神将它们形成,用以建造世界时,它仍是存在于那里,在它里面不可能有属灵的见解。黑暗本身不容许思想之光进来。   有些思想家将此黑暗的物质追溯到一属神的根源。若是这样的话,那世界中就有了两个神,一个是光明之神与黑暗之神,一个是善良之神与邪恶之神。还有些人主张将这善与恶此永久性的真理认为是从同一位神出来的,这样就使得神成为两性的神。在他里面有一个没有知觉、黑暗与秘密的基础,从这个基础上表显出一个有知觉、清洁与光明的性格。头一个就是黑暗与恶的基础,第二个就是一切亮光与生命的来源。   如果我们再进一步,我们就达到某些哲学家所教导有关罪的教义。他们说,神本身不是别的,就是一个黑暗的属性盲目的力量、永远饥饿、一个武断的意志,而只有在人类中他才有知觉与亮光。可是这与圣经启示所教导的完全相反。圣经告诉我们,神是光,在他毫无黑暗,而从起初万物就都是从神的话造成的。可是我们今日的哲学却说神是黑暗、自然、与深渊,只有在世界与人类中为他发出光来。因此,不是人需要神来拯救,乃是神需要仰望人
来拯救他。   当然,这种结论不是为每一位戏弄这种学说的人所提出来,但是所有赞成以上所说有关罪恶起源见解的人,也同样达成了相同的目的。然而不拘在他们彼此之间有什么不同,他们都有此共同点,即他们不在受造者的意志中寻求罪的根源与所在,乃是在万物的构造与性质中寻求,因此应该在构造、本性、基因的创造主身上去寻求。如果罪隐伏在环境、社会、情欲、肉体与物质中,那么为这些事负责任的,就应当是在万物的创造者与支持者的神身上,那么人就什么责任都没有了。那样的话,罪就并非是在人堕落时开始,乃是在创造时就存在。这样一业,创造与堕落就混同了。那么,存在的本身就是罪。道德上的不完全与有限是同一的。救赎是绝对不可能的,否则就在虚无与涅盘中达于高潮。   神的智慧无远超过这种属人的思测。后者攻击神要负责任,人则是对的;但神的智慧却见证神是公义的,而人则被断定是有罪的。圣经从始至终都证明神是对的,并暗示人是有罪的一本书。圣经是一本伟大的神义论(theodicy),就是说到一位公义的神,论及他一切的属性和作为,并为他百姓的良心所见证。罪并不是在神的护理范围之外进行,那是不错;人之堕落并不是在他预知,以及他旨意的
范围之外发生。罪的全部发展与历史,是为神所导引,一直到末了,罪仍要受神的约束。罪不能使神成为无计划、无能力的一位,神对罪来说仍然是神,在智慧、恩慈与能力上是完全的。   事实上神是如此地善良与大有能力,以致他能够从恶中生出善来,并且他也能迫使恶一反其本性,在荣耀他圣名及建立他国度上合作无间。虽然如此,罪仍然继续保留其犯罪的性格。如果一个人能够在特殊的意义上说是神要人犯罪,因为若没有神的旨意,或在其旨意范围之外,就没有任何事情会发生了,那么就总应当记得,若神所愿意的罪是不寻常的,那就不应认为此罪是非法的,因此也就不应当认为神与他自己的命令相冲突。   圣经同时如此证明神,也主张罪的性质。假如罪不是从创造主的旨意而来,在本质上乃是从自己生出,那么罪马上就失去其道德性格,而成为一项物质上与天然上的东西,就是和自然之物不可分的一个恶。那么罪就是一独立的实体,一最初的原则,一种邪恶的事物。即如以往的疾病那样被认为是一邪恶的东西,但圣经教导我们罪并不是这样,也不可能是这样。因为神是万事万物的创造主;当创造之工完成的时候,神认为他所造的都甚好。   因此,罪并非属于自然之事,乃是一道德性
格的表现,在道德范围内所行使的,并且包括离弃神用他的旨意为有理性的人所设立的道德规范。始祖所犯的初罪,包括对试验性吩咐的侵犯,并违犯了整个道德律,而此道德律有属神的权威,圣经用了许多的名称来指认罪,即过犯、悖逆、不义、心不圣洁、与神为敌等等。这一切都是指着罪说的,保罗明明地说,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约翰声称,所有的罪,不论最大或最小的罪,就是不义、违背律法与过犯(约壹3:4)。   如果过犯是罪的性格,那么这性格就不可能存在于一事情的本质内,不拘是质或灵,因为事物的本质与存在是唯独从神而来,他乃是众善之源。因此恶仅仅只能够随着善而来,仅仅只能藉着善、根据善而存在,并且只能包括由善而来的败坏。就是恶天使,虽然是犯罪了,他们的整个性情也都败坏了,然而以受造者的身份来说,他们仍是善的。此外,善在事情的本质上来说,尚未被罪所消灭,只不过倾向于另一个方向而被误用。人还没有因着罪而丧失他的人性。他仍然有灵魂与身体、理性与意志,以及各种的情感与志趣。   所有这些恩赐的本身都是善良的,且是从众光之父那儿来的,如今被用作为抵挡神的武器,并服侍不义。如此说来,罪不仅仅是一项缺失,缺乏人
原初所具有的。这种情形并不是象一个富有的人如今变成穷人,遭受到损失,必须要较以往更节俭度日那样。罪不仅止于此,罪乃是剥夺了人被称为真正的人所应具备的东西;同时,罪又将人原本不该有的不适当的东西引入人里面。   根据近代科学,疾病并非是一种特殊的质,乃是一种在变更环境中的生活,这样事实上生活的原则的确还是保持原状,正如在健康的身体中一样,只不过是在人生活的器官和功能之正常活动中被搅扰了。就是在死了的人身上,其功能也还没有停止,只不过开始的那个活动,已属于毁坏性与分裂性了。罪的本身并不是一个质,乃是赐给人一切的恩赐、能力与搅扰,使着这些恩赐与能力在另一个方面被行使,不是趋向神,乃是远离神。理性、意志、兴趣、情感、各种心理上与身体上的才能棗从前这些都是作为义的兵器,但如今却受到罪的神秘操纵,一变而为不义的兵器。人被造时所领受之神的形象,并不是一个质,但对人的本性来说却非常适当,若失掉了神的形象,就完全成为一大灾祸,而落得面目全非。 如果任何人能够看透人本来面目的内外,他将发觉人里面的特性更象撒但,而不象神(约8:44)。属灵的疾病与死亡代替了属灵健康的地位,但构成人本性的却是前者而非
后者。当圣经坚持罪的道德性格时,圣经也同样主张人有被救赎的可能。 罪并不属于这个世界,乃是藉着人而被介绍到世界上来的。那就是为什么罪可以藉着神恩典的大能,再一次地将它从世界中除去。神恩典的大能,较世界中所有受造之物的能力更强大。   初罪的结果   人类始祖所犯的初罪,并没有存在多久。那种罪并不是象犯了之后很容易将之脱掉或丢在一边的事。人犯罪之后,不能够若无其事、置之不理。在人的思想与幻念中,接纳罪的片刻,在他的欲望与意志上,立刻就发生了一个很大的变迁,这就立刻从亚当夏娃堕落后企图逃避神并彼此遮掩的事实上可看出。他们的眼睛都明亮了,并且知道自己是赤身露体的(创3:7)。突然间他们站在不同的关系中彼此对立。然后他们彼此相看,好象从前是陌生人一般。他们不敢、也是不自在,而且也是有保留地不敢向对方直视。他们自觉有罪与不洁,于是就将无花果树的叶子编成裙子来遮掩自己,虽然他们彼此分享了共有的情况,但却觉得自己都在惧怕当中,而且必定一起在园的树木中躲避神的面。   无花果树的叶子虽然能够部分地遮盖了彼此间的羞耻,但是却无法在神的面前适当地遮盖住,以致二人逃避到园中树叶最茂盛的地方躲藏
起来。羞耻与恐惧占据了他们,因为他们已经失去了神的形象,在神面前自觉有罪与不洁。 那总是罪的结果。对神、对我们自己,并对人来说,我们丧失了内在、属灵的自发性与自由,因为这些都是实在的,唯有心中无罪的意识才能在我们心中唤起。但是初罪的可怕性,在由始祖扩展到全人类的事实上更生动的显示出。走错方向的头一步已经迈出了,亚当夏娃所有的后裔都已步其后尘。罪的普遍性乃是在于它的力量影响到每一个人之意识的事实。这个事实已经确立,不单在圣经教训或个人经历上都已证明。   从各方面,古今中外,搜集罪恶普遍性的见证是毫无困难的。头脑最简单或学识最渊博的人都同意此点。他们会说,没有一个人是生来有罪的,每一个人都有他的软弱与缺点。在不朽之人的疾病中,也有着悟性上的昏昧。说这话不仅只是说这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乃是说人也会去爱这错误。没有一个人在良心上是自由的。良心证明我们都是口是心非。人类所背负的最重的负荷,就是罪的重担。这是人类历史中从各方面所听到的声音。他们的基本原则,即主张人生下来就是善良的这些人,在他们调查之余,也要被迫承认一切罪恶与不法的种子都隐藏在人的心中。哲学家已经记载了各方面的怨言,结论说所有
的人在本性上都是恶的。 圣经证实罪的普遍性 圣经证实了人类自己所宣明的那审判。创世记第三章记载了人类的堕落,在下一章中罪在人类间就扩张开、加强之,并且罪至终达于高潮,以致有洪水的刑罚来到。想到洪水那时代以前的人,他们罪恶深重,凡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地上凡有血气的都败坏了行为(创6:5、10、11、12)。但是洪水并没有改变人的心。在洪水之后,论到那从挪亚一家而出的新生代,人也是从小时心里就怀着恶念(创8:21)。 旧约中所有的圣徒都同意神在这里所作的见证。约伯很清楚的说,谁也不能使洁净之物出于污秽之中(伯14:4)。所罗门献殿时,在他的祈祷中认罪说,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王上8:46)。我们读到诗篇十四篇、五十三篇,耶和华从天上垂看世人,要看有明白的没有,有寻求神的没有。他们都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污秽,并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没有一个人能够站立在耶和华神面前,因为在神面前凡活着的人没有一个是义的(诗143:2)。谁能说,我洁净了我的心,我脱净了我的罪呢(箴20:9)?简言之,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传7:20)。 以上所说是指着世上所有的人都无一例外。所说的并
不是从那些犯罪作恶的人口中说出,因那些恶人从来没有想过自己的罪,也没有想过他人的罪,乃是从那些在神面前知道自己已有罪的敬虔之人的口中发出的。他们不单单是论到别人时作此判断,换句话说,他们不单只是对那活在罪中、犯大罪不认识神的外邦人作此判断,他们也是对自己和自己的百姓作此判断。 圣经中所记载的圣徒,并不是那些在世上过完全圣洁生活的人,圣经描述他们为罪人,有时所犯的罪都非常严重,这样的圣徒到底是怎样的圣徒呢,他们乃是自学罪恶深重,并以谦卑认罪的心情来到神面前的人(诗6;25;32;38;51;130;143篇)。就是当他们起来反对他们的百姓,证明百姓的背道与不忠时,他们也都将自己包括在内,并且共同地认罪:我们在羞耻中躺卧罢;愿惭愧将我们遮盖;因为从立国(原文作幼年)以来,我们和我们的列祖,常常得罪耶和华我们的神,没有听从耶和华我们神的话(耶3:35;赛6:5;53:4棧叮坏梗海狄韵拢皇保埃?6)。 关于全人类犯罪的情形,新约也不加怀疑。传福音就是建立在这前题上。当施洗约翰传讲天国近了的时候,他要求人悔改,并且受洗等等,而守割礼、祭献与律法并没有将义赐给以色列人,虽然他们需要神的
义才能进天国。所以耶路撒冷全犹太的人,都到约翰那里,在约旦河受他的洗、认罪(太3:5、6)。基督出来传道的时候,也照样宣讲神的国,他也见证唯独重生、相信与悔改才能进神的国(可1:15;6:12;约3:3)。 在太9:12、13中耶稣说,康健的人用不着医生,那就是说他来不是要召义人,乃是召罪人悔改,那是不错的。但是从上下文可看出,耶稣心中乃是想到法利赛人,说到他们的义。当法利赛人看见耶稣和税吏、罪人同坐的时候,他们显得非常生气,而将自己高抬过于这些人之上,耻于为伍,并自以为义不需要耶稣寻找的爱。 在13节中耶稣明明地说,假如法利赛人要明白神在他的律法中所要求的不是外在的祭物,乃是内在属灵的怜悯的话,他们就会体验到他们和税吏、罪人是一样的有罪与不洁,并且需要奉主的名悔改。耶稣在世传道的工作,暂时是为着以色列家迷失的羊(太15:24),但是在他复活之后,他吩咐门徒要到全世界去向万民传福音,因为救恩是为所有信他名的人而预备的(可16:15、16)。 使徒保罗在他给罗马人的书信中,一开始就提到一广泛的辩论,即全世界在神面前都犯了罪,因此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可靠律法称义(罗3:19、2
0)。不单只有外邦人不认识神、不荣耀神(罗1:18棧常玻褪悄窍碛兄畎闾厝ā⒆砸晕?义的犹太人,也和外邦人一样犯了同样的罪(罗2:1棧场ⅲ玻埃椝械娜硕急蝗υ?罪中(罗3:9;11:32;加3:22)。这就是要塞住各人的口,唯独让神的恩慈在他们的得救上得着称赞。 不错,罪恶的普遍性在新约中乃是传福音所要针对之处。撌澜鐢这一词,在其本身与其中所有的一切,当然都是为神所造(约1:3;西1:16;来1:2);但是因着罪,却是如此败坏了,以致现今成为敌挡神的一个势力。世界不知道它是因神的道而存有(约1:10)。全世界都是在那恶者的手下(约壹5:19),都在世界的王撒但的控制之下(约14:30;16:11),以及世界和其上的情欲都要过去(约壹2:16)。爱世界的,爱父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约壹2:15),凡与世界为友的,就是与神为敌了(雅4:4) 伯拉纠派与半伯拉纠派对罪之普遍性的的见解 人类与世界所处的可怕情形,自然会引起一些问题,即如罪的由来是什么,并其生成之因到底是什么。不单问初罪是由何处而来,也是问世界上普遍的罪是从何处而来、全人类的罪恶与败坏是从何处而来?因为每一个人(除了
基督以外)与生俱来就受到罪与败坏的影响。在始祖于乐园中犯的初罪,与人犯罪而受洪水毁灭之间有什么关联吗?如果是的话,那关联的性质又如何? 有些人和伯拉纠一样,完全否认这种关联。根据他们的见解,每一项犯罪的行为都是一个独立的行动,无法改变人的本性,因此在下一个行动中又可能出现特别好的行为。故在亚当干犯了神的吩咐之后,在他内在的本性中、气质、意志上,仍然保持原初美好的本性。所以从亚当、夏娃而出的一切子女,都是照样无罪的,拥有和亚当原初一样好的性情。 根据这个辩论就没有所谓罪性或罪恶的习惯这件事,因为一切的本性都是为神所造、都甚好。所有的只是罪的行为而已,且这些行为不能形成一继续不断的一个系列,乃是罪行与善行彼此交替着出现,并且与人有关系的主要是在于意志上有完全自由的选择。罪行加在人身上唯一的影响,或给予别人的影响,就是一个坏榜样。一旦我们有了犯罪的行为,我们很可能就会再犯,而别人也很可能效法我们的榜样。人类普遍犯罪必须这样来解释,那就是以模仿来解释。根本没有所谓继承下来的罪。每个人生下来都是无辜的,但是个人所给人的坏榜样,对同时代的人及其后代却有不良的影响。由于风俗习惯的提示或督促,
纵然有些人会抵挡风俗的力量特立独行,在世上过圣洁的生活,可是大多数的人却都是走着同一罪恶的道路。 然而,对人类普遍犯罪的这种解释,不但在各方面与圣经有冲突,而且最低限度在理论上也是肤浅、不适当,很少为人所赞助。就从我们自己的经验与生活中的事实上,这种说法也受到摈拆。我们都从经验中得知,一项犯罪的行动,并非是属于我们外面的事,好象一件污秽的衣服脱下放在一边;乃是与我们内在的性情有密切关联,并在我们的本性上留下不可抹灭的痕迹。每次犯罪后,我们就再也不象从前那样了。罪使我们感到有罪,并使着我们不洁、污秽。罪剥夺了我们内心的平安,随之而来的就是痛恨与懊悔,叫我们愈发倾向罪恶,以致将我们陷在一万劫不复的情况中,至终不再抵挡罪恶的势力,即稍经试探就臣服了。 此外,若主张说罪从外面控制着人,这也与经验不符。不良的榜样会予人很大的影响,这是不错的。我们目睹不良父母所生的孩子,就生长在不敬虔、不道德的环境中。相反的,敬虔的父母所生下的孩子,在宗教道德方面都健全的社区中成长,那诚然是一项福气,但那只不过是事情的一方面。假如孩童本身在心中没有犯罪的倾向,那么那恶劣的环境也就不能在孩子身上产生恶的影响
;同样的,假如孩童在他生下来的时候,就有一颗洁净的心很容易接近一切善良的事,那么那好的,优良的环境,就自然影响到那个孩童。 因此我们得知:环境只不过是罪在我们里面发展的机会,而罪的根却深植、隐伏在我们心中。耶稣说,从人的心里面发出恶念、苟合、偷盗、凶杀、奸淫,以及各种的不义(可7:21)。以上所说的,为各人的经验所证实。在我们的意识中,不知不觉就会有不洁的思想、幻象生发出来。有些时候,当我们遭遇敌对时,在我们心灵深处所隐伏的邪恶就会爆发出来。有时我们自己都会感到吃惊,都想逃避自己。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耶17:9)? 最后,假如模仿坏的榜样是罪在人类中唯一的起源,那么罪绝对的普遍性就无法加以解释了。照样,伯拉纠有时教导说,人或许可以过一无罪的生活。但那些无法过一无罪的生活的人,就显示出伯拉纠的立场是站不住的。因为除了基督自己以外,在世界上就从来没有一个人不犯罪。 我们作此判断,并不须要一一询问他人。圣经本身就说的这么肯定。人类整个历史都证明了此点。我们自己的心就是了解别人之心的关键。我们在性情上都是一致的,不单只在性情上,就是在道德上也是一致的。所有的人都
共同有一人性,而此人性是犯罪、不洁的。坏树不是从坏果子来的,但那坏果子却是从坏树来的,并且以此解说到罪。 有些人认为这种说法不太公正,因此想将伯拉纠的教训予以修改。他们认为罪的绝对普遍性,不仅是效法坏榜样的结果,而人在道德中的恶,也不仅是从外部来的,且他们受迫承认人在受胎生下来之后,在人里面就有了罪,他乃是从父母里承袭了败坏的本性。但是他们所主张的道德败坏(是人的本性),本来并非是属于罪的,也没有罪孽的性质,因此不应该受刑罚。只有当人发展到成熟的阶段,对罪有一甘愿的默许,并接受其责任,且出于他的自由意志,而成为罪行的时候,这个内在的道德败坏才成为罪孽,并应受刑罚。 对半伯拉纠见解的反论 此半伯拉纠派的见解,或许作了一很明显的让步,但是却还是不适当。因为罪总是包括着不法、不正,违犯并离弃神为他有理性、有道德性的人所设立的律法。这种离弃律法能够在人的行为上发生,也可能在人的性情上或所愿作的事上表显出来,那就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半伯拉纠派承认这一点,并且说到道德上的败坏是在人选择与行动之前就存在了。假如一个人对这一点认真的话,他就会得到一个结论,在人本性中的道德败坏也是一个罪孽,因
此要受到刑罚。现在只有两个可能性,一个是人的本性与神的律法相调和,若是这样的说就没有道德上的败坏。要不然人性就在道德上败坏了,与神的律不相符合,因此是不法、不正当的,结果使着这个人成为罪、应当受刑罚。 关于这种辩论,是无懈可击的,但是还有许多人企图逃避这必然的结果,即藉着引用情欲这双关性的名词来描述人从生下来就具有的道德败坏。其实情欲这词的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圣经就常引用这一词。但是基督教会中在逐渐兴起之禁欲主义的影响下,在神学上往往以有限的意义来使用此名词。用此名词的时候,只是指着生殖力方面的情欲,这对人来说是正当的,并且此情欲在人受造时就已赋予了,因此情欲的本身并不是罪,可是却能构成犯罪的机会。 加尔文并不同意情欲的说法,但他也不反对称那与生俱来的道德败坏为情欲。可是他却希望对此词有适当的了解。他认为有一必要的区分,就是愿望与情欲之间的区分。愿望本身并不是罪,二者在人受造时都已赐给了人,因为人是一个有限、有依赖性的受造者,他有无数的需要,结果他也有无数的愿望。当他饿的时候就要吃,当他渴的时候就要喝,当他疲乏的时候就渴望休息。这在一个人的属灵方面也同样是真实的。人的心在受造时
就是这样,他渴慕真理,他的意志渴求善良。我们读箴言11:27就知道,恳切求善的,就求得恩惠。当所罗门不求富足只求智慧的时候,这事在耶和华眼中看为美好(王上3:5棧保矗W魇娜嗽谑矗财兴邓约嚎誓缴袢缤箍誓较话悖且彩呛玫?无比且又有价值的一个愿望。 因此,愿望的本身并不是罪,但它和心思、意志一样已受到罪的败坏,所以与神的律法相冲突。自然的欲望并不是有罪的,只有在被罪污染之后无法管制的欲望才是有罪的。 此外,要附带说明的就是,罪不仅仅限于人感官与肉体上之本性的事实,罪也是属于人灵性方面的事。情欲不仅是人唯一的自然愿望,乃是许多愿望中之一而已。此情欲在它本身来说不是罪,因为是在当初受造时就赐下了。情欲不仅是受罪败坏的唯一性情,因为所有的欲望,不论自然上的或属灵上的,都因为罪的影响而成为粗野且不受制服。人善良的愿望一变而为败坏的欲望。 如果人道德的败坏被称为愿望或情欲,那么他有罪的性格及其罪孽,当然就是确定的。这个情欲在耶和华特殊的诫命中乃是明明禁止的(出20:17)。保罗说,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当保罗认识他
自己的时候,他不但以神的律法来衡量他自己的行为,也衡量他自己的倾向与欲望,从此可以看出他的倾向与欲望也是败坏不洁的,为律法所禁止。对保罗来说,律法乃是认识并衡量罪的唯一来源。人无法凭着愿望或幻想来了解罪,乃唯独藉着神的律法,因为只有神的律法才能够决定一个人如何在外部与内部、身体与灵魂、言语与行为、思想与倾向的生活中,在神面前行事为人。从律法尺度来衡量,无疑人的本性是败坏的,他的情欲是犯罪的。人不但只在思想行为上犯罪,他在母腹中时就是有罪的。 毕竟这样的立场在心理学上是站立不住的。主张欲望的本身不是犯罪,但只是藉着意志才成为罪,也是不攻自破的。主张这样的立场,就是持有不合理的思想,说人的意志是中立的,其本身尚未受罪的败坏,因此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要和欲望同行一路。根据经验,一个人很可能依据各方面的考虑,即如时尚、社会中的声望地位等来抵挡那犯罪的欲望,并阻止那欲望付诸行动。属血气的人仍然在冲动与本分、愿望与良心、情欲与理性间有所挣扎。 在原则上这挣扎与重生之人在肉体与灵性、旧人与新人之间的挣扎不同。这种挣扎是由外部所操纵,为的是抵抗情欲的爆发,但尚未侵入人心内部的堡垒,也尚未攻击到罪
恶的根。所以这种冲突只是约束恶欲并予以限制,但却不能从里面予以清除、使之更新。情欲那有罪的性格不能因之而改变,也不能仅此而已。纵然理性与意志有时候能够压制欲望与情欲,可是有时候它们却也会被制服,以致成为情欲的奴仆受其支配。这些欲望在原则上并不反对服事情欲,且按它们的本性是喜欢效劳的:它们在服事情欲上予以培养并视为公正。人多次地被这些欲望与情欲所剥夺,以致失去了自主性而成为情欲的奴隶。恶念与不圣洁的欲望,是从人心中出来的,并使着人的心地昏暗,意志受到污染。人心是如此的诡诈,甚至能够欺骗有理智有悟性的头脑。 近来有关罪之普遍性的见解 伯拉纠派与半伯拉纠派,对人普遍犯罪的解释如下:二者都在寻求每个人堕落的原因。根据伯拉纠派,每个人的堕落与他人无关。他这样堕落是由于自由的选择,随从别人的坏榜样。根据半伯拉纠派,每个人的堕落是唯独由于他自己,因为是出于他自己的选择,虽然他采取了一承袭来的愿望,但此承袭来的愿望原初并不是有罪的。这两派对于每个人所确知的道德上的实际,处理的并不公允,且这两派都没有解说人类绝对普遍的犯罪性怎么能够从人类意志无数次的决志中发展出。 虽然如此,近来发现有许多这方
面努力的跟从者,只是在方式上新颖、各异.从前有很多人相信人的先在(pre-existence),但是近年来佛教对于这个信仰给予极大的冲激。他们认为人已经是永远的生存下去,或者最低限度是在数世纪以前就出现在地上了;否则棗这说法在理论上更是哲学化棗就是主张人在地上的感知生活,必须与其生存的形态有所区分,虽然他的生存眼睛看不见,但却可为人所想象的出。 此外,还有一个意思要附加上去,那就是人在此实际或先在中都堕落了,每一个人都堕落了,而为着堕落所受的刑罚,人必须在物质身体中生活,以致为来生而有所预备,到那时他们将再一次为他们所行的得着报偿。如此,在以往、今生与来世,只有一个律法来管辖全人类的生活,这个律就是因果循环律:个人按所行的受报,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此印度哲学概念如此地显著,是有其理由的:这种观念是从猜测而出,在今世生活中,每个人自己的堕落,是无法想象的。它所提出对罪的普遍性的解说,与伯拉纠的学说是相同的,只不过是将今世生活推到一先存的生活而已,而此生活是突发的,没有人可以回想得到,也毫无根据,事实上是纯属幻想。此外,关于人要按他所行的受报这教训,对于那贫苦、疾病与绝望的人,实
在是很难令人接受的教训。因为其中没有怜悯的心肠,与圣经所说神恩典之光,形成一强烈的对比。 此印度哲学与伯拉纠的教义在关于此点上是完全一致的:此印度哲学想要在每一个分别堕落的人中寻找普遍犯罪的根源。该二见解都同意,人类是一永远生活的一个集合体,在来源与本质上彼此都没有关联,且每个人必须找出自己的命运。每个人的堕落都是因为他自己的缘故,所以要得到应得的报应,并试图自救。真能将人集合起来的,就是众人所共处的苦境,因此慈悲、怜悯乃为最高之德。但是此学说还有进一步的含意:即那些在世上过着幸运生活的人,能够诉诸于因果循环,因此可因他们的德性而夸口,并且藐视那些不幸运的人,毕竟那些不幸的人也是按照因果循环律得到他们所应得的份。 圣经有关罪之普遍性的见解 如果我们对圣经真正的赏识,并看见圣经对人类普遍犯罪之难题的光照,我们必须就这些事得到一清晰的见解。圣经并不以幻想为满足,乃是承认并尊重由良心所树立的事实。圣经并不赞成人在过地上生活之前就已事先存在的这种幻想,对于人在未进入世界以前就已堕落一事,圣经也一无所知。圣经取代了佛教与伯拉纠派个人主义的代表说,而要求一人类的机体观(organicvi
ew)。 人类并非是由单个人从某处偶然地集合而成的,也不是由于他们多方面的接触,不论或福或祸,尽其所能彼此相处的。人类乃是一个合一体,是有许多肢体的身体,是一棵有许多枝子的树,一个有许多国民的国家。人类也不是在将来由于外部方法的结合而成为一合一体。虽然从起初就有所分歧,但人类从起初就是合一体,因为他只有一个来源,只有一个性情。在肉体方面来说,人类是一个,因为他是从一个血统来的。根据本性上的合一,就律法上和道德上来说,人类是一个,因为他是被置于同一个神的律法之下,那就是工作之约的法则。 从圣经中我们推论出,人类虽然堕落了,但仍然是合一的。圣经从始至终就是这样看人类。如果在人中间有什么区分,那就是在阶段、地位、职份、荣誉、才干等方面有所区分,或如果以色列和列国中被拣选出来成为耶和华之产业的人和其他人有什么不同。那完全是唯独出于神的恩典(林前4:17)。但是所有的人在神面前都被一视同仁,因为他们都是罪人,都有罪,受到同一的不洁所感染,都要受同一的死,并需要同样的救赎。神将他们都包括在同一的悖逆之内,为的是要向所有的人施恩(罗11:32)。没有一个人有骄傲的余地,也没有一个人有权利放弃
自己,对自己失望。 这是圣经有关人类之始终一贯的见解,是无需辩论的;而关于人类普遍犯罪一事,以上所说已至为明确。论到人类机体上的合一,在律法和道德的观点上,使徒保罗有特别深奥的论述。在他写给罗马人的书信中,他首先阐明全世界在神面前被定罪的事实(罗1:18棧常海玻埃┙幼潘纸馑档剿械囊濉⒆锏蒙饷猓约坝苫剿瓿傻暮秃糜肷?信徒来说是在基督里可得到的(罗3:21棧担海保保缓笏驮冢?:12棧玻敝屑右越崧郏ㄊ窃谒幼诺诹旅枋鲆蛐懦埔逅嶂赖鹿又埃僖淮?地归纳了我们在基督里所得全部救恩的内容,而保罗并将此在世界历史的关系中,与在亚当里所临到我们的罪恶与愁苦作一比较。 保罗说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始祖所犯的罪被称之为过犯,与亚当到摩西之间人们所犯之罪的种类是不同的(罗5:14),又称为过犯(罗5:15以下)、悖逆(罗5:19),如此与基督绝对的顺服形成一最强烈的对比(罗5:19)。 因此,亚当所犯的罪,不仅只限于他自己本人。这罪是一直继续下去,遍及全人类。因为我们所念到的,并不是说罪是由一人临到另一人,乃是说临到全人类(罗5:12),而且
死也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在一个人里面犯了罪。 保罗的这种思想可以从亚当犯罪的事实上得到证明,也可以从亚当至摩西间人们的死亡上看出,也就是那些和亚当所犯不同罪的人(因为在那时候,并没有一积极的律法,即没有附加一特殊的条件与威胁的盟约法则)。但是,如果罗5:12以下关于此点还留下什么疑问的话,那么就可以由林前15:22中保罗所说的予以消除了。 因为在罗5:12中我们读到,众人都死了,并非是在他们自己、他们的父母、祖父母中死了,乃是在亚当里死了。这并不是说,人的死是因为他们和他们的祖先亲身犯了罪,乃是因为他们已经在亚当里死了,在亚当的罪和死中,已经决定了众人的死。问题并不是说他们在他里面都成为必朽的,乃是在客观的意义上,他们在亚当里是真的死了。虽然执行暂缓,但死刑已经宣布。所以保罗只承认,除了罪的结果之死外,没有别的死。如果众人在亚当里都死了那么他们也都在他里面犯了罪。由于亚当的过犯,罪与死就进入了世界,并且也临到众人,因为那个过犯有一特殊性格,就是干犯了特殊的律法。而干犯那律法的并不是代表亚当一个人,乃是代表着全人类。 只要如此地了解保罗在罗5:12棧保粗械乃枷耄敲炊砸韵率
谒涤泄匮堑惫傅慕?果,就是予以公正公允的作法。那是一项基本概念的发挥。因一人(亚当)的过犯,众人(其后裔)都死了(罗5:15)。因一人犯罪(那就是身为审判官所宣布的审判或定罪)被定罪,就成为全人类的审判(罗5:16)。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在世界中作全人类的王(罗5:17)。最后归纳起来,因一人的悖逆,众人(亚当所有的后代)就成为罪人。由于那个悖逆,所有的人就立即地在神面前成为有罪的人(罗5:19)。 对于保罗思想的解说,藉着亚当与基督之间的比较,已经得到确证。在罗马书五章中的关连处,保罗并没有论到亚当所犯之罪的根源,乃是论到基督所完成之救恩的完满。为了彻底完全彰显这丰富的救恩,他就将之与从亚当而来临到全人类的罪与死亡相比较。换言之,在此上下关系中亚当被当作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罗5:14)。 人类在亚当里,因着他的过犯被定罪,并在基督里,全人类在神的判决之下被称为义。罪因一人而入了世界,成为辖制众人的力量;也正如一个人在人类中完成了神的恩典。罪因一人入了世界,就证明了罪的统辖;也由于一个人,就是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恩典临到人,藉着义开始治理人,一直到永生。亚当和基督的对比可应用
在各方面。只有一个不同:罪是有能力的,但是恩典在其丰盛上却更为超越。 基督教神学将圣经中的思想都包括在原罪教义中,人可以辩驳、否认或讥讽这教义,但却无法止息圣经的见证,也无法消除此教训所根据的事实。整个的世界历史就证明了全人类在神面前是有罪的事实。人的本性在道德方面已经败坏了,并且总是要遭受到败坏与死亡。照样,原罪包括原孽(originalguilt)的事实。从亚当而出的众人,由于亚当的悖逆和神公义的审判,就都成为罪人了(罗5:18)。 第二,原罪也包括原污(originalpollution)。众人在罪恶中怀胎,生在不义中(诗51:7),并从小到大就是邪恶的(创6:5;诗25:7),因为没有人能使洁净之物出于污秽之中(伯14:4;约3:6)。此污染不仅扩及所有的人,也使着整个人的性格受到污染。罪攻击到人的心,此心乃比万物都诡诈、病入膏肓,坏到极处无人识透(耶17:9),并且是一生果效的发源(箴4:23),也是一切不义之事的泉源(可7:21棧玻玻4尤诵闹蟹⒊龅奈廴荆谷说奈蛐曰杳粒蓿保海玻保挂庵?倾向于恶,使人无力行善(约8:34;罗8:7),污染了良心(多1:15),
并使着身体及其所有肢体,眼、耳、脚、口、舌,成为不义的兵器(罗3:13棧保罚唬叮海?3)。这个罪就是这样,首先并不是由于自己积极的罪棗摬坏弊鞫鞯淖飻(sinsofcommission),乃是在母腹中时就遭受到死亡与败坏的恶运(罗5:14)。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林前15:22)。 原罪的道理似乎很难令人接受,但它却是根据管制全人类生活的法则而来,而这法则没有一个人能够否认,只要这法则好用,就没有一个人能够反对。 父母用各种方法为儿女的益处置产,而儿女在父母死后,也从来不会拒绝去支取,虽然这些并不是他们亲手赚来的,可是他们也不会不去支领这笔遗产,实事上,纵然由于他们放荡的生活,令他们不配得这遗产,并且荒淫无度,但是他们还是有资格得到那笔遗产。如果他们没有儿女,那么远房的亲属就可以承受。这一切都是说到物质上的事情,但此外尚有精神上、属灵上的益处,例如阶级、荣誉、美名、科学与艺术等的价值,儿女也可从父母得享福益,虽不是他们自己赚来的,却可以不加拒绝地接受。因此可以说,这种的继承法则在家庭中、宗教中、国家与社会、科学与艺术,以及在全人类中,都普遍地行使着这继承律。前人种树,后人乘凉;后
代人在生活的各范围中,要继承先人的工作。如果对人有益处,那么就没有一个人会对神恩慈的安排表示反对。 然而,当这同一的继承律对某人不利时,那一切就都改观了。当子女受到劝告要奉养他们贫苦的双亲时,他们与父母的关系就立刻变得冷酷起来,将之往教会的救济处、政府的基金会上推。若他们家族中的一员和门不当、户不对的人结婚,或者作了些不名誉的事,他们就会立刻将那人弃之不顾以表不满。这种倾向使得人们趋之若鹜于有利益的事,对于那当尽的义务却避之唯恐不及,这实存在于每个人心中。然而这种倾向的本身是一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了在人们中间,有这种权力和义务上的社会关系。这种社区团结一致性是没有人能否认其存在和活动的。 我们不知道这种团结性如何行使,又如何发挥其感化力,这是不错的,例如,根据继承律,父母将属灵或属物质上的好处传递给他的子女,这件事我们仍然一无所知。我们不了解这奥秘:一个人如何生在社区、长在社区,又达到独立自主的状况,而后再在社区中占据一有力的地位。对于社区性停止与个人独立、个人负责的开始之间,我们实很难指出其界限,但却不能把团结性的事实给消除,也不能将人们彼此在这种真正团结上的联合之事实给取消。
有些是个人,也有些是无形的约束,就将整个家庭、宗族联合成为一强有力的个体。个体性、通俗性与撚欣硇詳的人,对一群人来说有其个人性格,也有社会的特性;有个人的罪,也有社区的罪。照样,也有个人的罪孽,也有一般社会的罪孽。 在人与人之间所表显的团结性,屡次代表着少数代表多数的概念。我们不能在凡事上都参与,也无法亲身作每件事情。人们散布于全地,彼此居住的距离也很远。也不是生于同一时代中,但他们乃是一代代的相传下去。此外,他们在智慧与才干上也不都是同样相等,且在才干与能力上也有很大的区分。因此,有少数的人就以大众的名义和立场被召,去思想、发言、决定和行动。事实上,若没有超凡的恩赐与呼召、代表性和代替性,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团结。若没有各不同的肢体,就没有真正的身体。如果这些肢体不受为众肢体的思想、以众肢体之名义行动的头所支配,那么就不可能有这身体。就家庭来说,父亲也是有这同样的任务。经理对于他的公司、董事会对他们的团体、司令官对他的队伍、国会或议会对它的选民,以及君王对他的国民所担任的职份也是如此。代表者有所行动,受代表者要承当所有责任。 然而,那只不过是关系到人类小而有限的部分而已。在此部分
中一个人就可能对他人造福或造祸,但是他的影响力却仅限于受限制的某一范围中。就是像拿破伦这样的强人,其辖区与影响也从未那么大,在世界历史中也只不过是占了一小小的地位,仅是一暂时的人物而已。但圣经中却有两个人站在完全特殊的地位上,他们二人都代表着人类,他们的能力及影响,并不仅仅达于一个国家、一个州、一个世纪或世纪的总和,乃是达于全人类,达于世界的末了,达于永世。这两个人就是亚当与基督。一个站在历史之初,一个站在历史中间。前者是旧人类的始祖,后者是新人类的元首。一个是世界中罪与死的根源,另一个则是仁义与生活的源头。 由于亚当与基督二者为人类元首的特殊地位,所以二者间有对比性。二者间有地位、意义与影响的对比,这种对比性在人类中的家庭、种族上有所表显。所有这些对比性,可算作是一解说,即从亚当与基督所发出来对全人类的影响力的解说。这些对比能够令我们与在我们宗教与道德的高尚生活中所行使的继承律相调和,因为此律无法单独存在,只不过是有一般性的关联,是人类机体生存的一部分。无论如何亚当与基督还是占有一特殊地位,对人类来说他们有一重大意义,是世界的征服者或人类中的天才所无法达到的。亚当在初次犯罪中所留
给我们的遗产,才能使我们在基督里完全与神和好。 就是这继承律在始祖里面定我们为有罪,并且在基督里宣告我们为无罪。如果我们没有份于亚当的被定罪,那么我们也就不可能在基督里领受他的恩典。如果我们不反对占这个便宜,即占不是我们赚得的,乃是象遗产一样白白赐给我们的便宜,那么当此遗产为我们带来灾祸时,我们就没有理由辩驳了。难道我们从神手里得福,不也受祸吗 (伯2:10)?这样我们就不必攻击亚当的罪,乃是要感谢那如此爱我们的基督。我们不必回顾伊甸园,乃要前瞻十字架,因为在十字架的背后,有永不衰残的冠冕。 原罪与本罪 人有生以来所具有的原罪,并非是休止或被动的性质,乃是各种罪恶滋生的根,各种不洁之物涌出的泉源,是趋使人心走错误方向的一个力量棗即远离神,不与神有交通,走向败坏。因此,原罪和所谓的本罪是有所区分的。本罪就是人本身所犯违反神律的罪,多多少少是出于人故意所犯下的罪。所有这样的的罪都有一共通的来源:皆发自人心(可7:23)。人心若非经过重生的改变,那么从古至今所有的人心就都是一样的。凡属亚当的后裔,都具有一共通的人性,即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污秽的,因此任何人根本没有理由孤芳自赏说:
离开我,因为我比你圣洁。自义者的骄傲,贵族的目空一切,智者的自抬身价,按照所有的人都有人性来说,他们是绝对不应该这样的。在所有的罪中,没有一个人能够说这件事太奇怪、太陌生了,我和这罪没有任何关系。万恶之根就在我们里面。罪犯并非是一特殊人种,乃是出自这社会,而我们都是这社会中的一员。它们乃是表显出我们隐密处的那些继续不断地刺激与扰乱而已。 因为这些罪都是从一个根出来。在每个人生活中的罪,在家庭生活、宗教、民族、各百姓、社会,以及全人类中的罪,在机体上都是有关联的。罪在量上是无数的,所以人们就企图予以分类。他们说到七大罪恶(骄傲、贪心、放纵、不贞或淫乱、懒惰、嫉妒与忿怒),又根据罪被当作器皿使用来分类,即如思想、言语、行为上的罪,或者说肉身(可赦免的)上的罪和属灵上的罪。有时是按所犯之诫命来将罪分类,即如违犯头块法版与第二块法版之罪,那就是得罪神、邻舍与自己的罪。或者是按着犯罪所表显的方式来分类,即如消极的罪与积极的罪。还有的是按犯罪程度来分类,即如隐密的与公开的罪、属人的与撒但的罪等等。 然而,这些罪彼此虽有不同,但它们却绝对不是一单独的个体,也不是每一个都是孤立的,根本上它们乃
是彼此有关联的。正如在疾病里,健全生活的规律还继续进行着,只是在搅扰中活动着,照样人生活的机体性格,也在罪上表显出来。罪在人生活上所表显的,与原初所想走的方向已经完全相反。 罪象一容易滑跌的平面,当我们走在其上想要急速转弯回头时,那实是不可能的事。有一位很著名的诗人,论到可咒诅的罪恶行为时,他意味深远地说道,罪的行为将继续不断地产生出恶来。关于这问题,圣经给予我们许多亮光。雅各书1:14、15节说到在人里面的罪行是如何由一机体的方法出来的。当人受试探犯罪时,其原因不在乎神,乃在于其本身的私欲。这个私欲乃是罪之母,可是仅有此私欲,尚无法生出罪来。私欲必须首先怀胎。当理性与意志和私欲结合的时候,那就是私欲怀了胎。当意志进到私欲中时,就生出罪行来。当这个罪发荣滋长时,就生出死来。 所以在每一件特殊的罪,或各种的罪之间,都是互相有关联的。雅各在2:10节中就指出这个事实,他说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因为指定该特殊命令的赐律者,也指定了全部的诫命。违犯了一条特殊的命令,犯罪者就是攻击了那赐全律的赐律者,并且这也是破坏了所有的权威。在来源与性质上来说,律法就只有一个
。律法是一有机体,要是破坏了其中的一个肢体,那这整个的律法就面目全非了。律法象一条链子,若其中的一环被破坏,那链子就势必断开。犯诫命中之一条的人,在原则上来说就是将全部的律法弃如敝屣,而变得一发不可收拾。这样的人,正如耶稣所说,就成为罪的奴仆(约8:34),或象保罗所说,他就被卖给罪,受罪的管辖(罗7:14)。 此机体说也适用在人生活中特殊领域内的罪上。有个人犯的罪,有社会共同的罪,也有特殊家庭与国家中的罪。社会中的每一阶级、地位、各行各业,都带有其本身的特殊危险与罪恶。城市居民的罪和乡下居民的罪就不同,农夫和商人所犯的罪、受教育和那些不学无术之人所犯的罪,富者与贫者、小孩子与成人所犯的也都各异。但是在各范围中,所有这一切的罪都是彼此相关连的。据调查证实,在特殊年龄、季节、年代、阶级与团体中,所显出之罪行都是有节奏、有规律的,当这个事情发生时,我们注意到的只是我们这有限团体的一小部分罪而已,而且也只是表面上的罪而已。若是我们能够洞悉罪的本质,并追溯到人心中的罪根的话,那我们或许会得到一个结论,即在罪中也有合一性、概念、计划与型态棗简言之,在罪中也有一系统。 当圣经说到罪在其来源
、发展与长成上与撒但国度有关时,就将其中一切的秘密给揭发了。既因撒但试探人,使人堕落(约8:44)那么就道德意义上来说,它就成为世界的王与世界的神(约16:11;林后4:4)。撒但虽然被基督定罪和赶逐(约12:31;16:11),并主要是在异邦世界中活动(徒26:18;弗2:2),可是它却继续不断从外部攻击着教会。因此教会必须披戴着全副军装与撒但作战(弗6:11),撒但重整旗鼓,为的是要在末日再一次地对基督及其国度发动最后与决定性的攻击(启12章以下)。我们并不仅是注意到一项罪,或某一个人、某一国家的罪,乃是注意到全体人类的罪,并藉着圣经的光照,我们才能了解罪真正的性质与意图是什么。在原则上与本质上说,就是与神为敌,并在世界中,罪要执掌王权。每一项罪,甚至是最小的罪,也都是违犯了神的律法。既然这些罪都是违犯神的律法,那么就达到了与整个系统有关联的最终目的。世界历史并非是一盲目的进化过程。乃是一出可怕恐怖的戏剧、一场长期属灵的斗争、一场上面的灵与地下的灵、基督与敌基督、上帝与撒但之间的战役。 罪在种类和程度上虽各异,但在原理上却是相同的 然而关于此项罪观。虽然说了很多,但是我们却不
能偏重一端,也不能消除分离各罪间的区分。罪恶就象德行一样是不能分解的,若犯了一条,就等于是犯了众条(雅2:10)。这说法不错,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罪在种类与程度上是相等的。在错误、疏忽的罪与故意的罪之间(民15:27、30)、在犯第一块法版上的罪与犯第二块法版上的罪之间(太22:37、38)、在犯肉体与属灵的罪之间,在属人与属魔鬼的罪之间都有所不同。因为一项律法的吩咐和其他的都有不同,又因为违反这些诫命是在不同的环境中发生,又或多或少是出于人的本意,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罪都是同样严重,也不应该受同样的刑罚。违反道德律的罪,比违反礼仪律还更为严重。因为顺服神强如献祭(撒上15:22)。因饥饿偷窃充饥,较因贪心而偷窃要少受刑罚(箴6:30)。忿怒也有等级(太5:22)。凡见已婚之妇女而动淫念的,他就是犯奸淫罪,凡不抵挡私欲而降伏者,在行为上就是犯奸淫了。 如果我们对罪的区分给予不公平的处理,那么对于圣经和实际生活就会带来冲突。在道德立场上来说人生下来就是平等,那是不错的,在人之初期就受到同一罪孽的污染,可是及长彼此就大大地有所不同。信徒有时候陷入了大罪,因此必须时常抵挡本性中的老旧人,并且
在今世所能达到的完全顺服也仅是一点点而已。而在那些不认识基督之名的人中间,对不义之事的薰染也都完全接受。但是还有许多不信的人,由于文化及高尚的道德生活而出人头地,甚至在道德上可作基督徒的模范。罪恶的种子虽然深植人心,我们愈发了解这一点,就愈发承认人在本性上是趋向于恨神并邻舍的真理,人无力行善,并倾向于诸恶,这是不错的。但是这种罪恶的倾向,并非是在所有的人中都达于同一的程度,以致作恶。并不是走在路上的人都走同一步调、同一进度。 此不同的原因不在于人,乃在于神的约束之恩。所有的人心都是一样的。有史以来世界各处所有的人,所有同样的恶念与欲望、人心的幻念,从小时起就都是恶的。如果神放弃了人类,任凭他们心中所欲的去行,那么这个世界就将变成一个地狱,人类社会或人类历史就不复存在了。但是正好象地球内部的火被坚硬的地壳所控制,仅仅偶而在可怕的火山中爆发出来一样,因此人内心中的恶念与情欲也照样在各方面受到社会生活的压制与约束。神并未要人任意而为,乃是将人里面的兽性加以控制,为的是能够坚立他为人类所立的旨意,并执行之。神在人里面运行着一种自然之爱、群居的渴望、宗教道德感、良心与律法的观念、理性与意志。
神将人安置在家庭、社会、国家中,由于公共的舆论,高尚的观念,以及对工作纪律奖惩的感觉等等,都使人受到约束,并使他教育自己,过一受人尊敬的生活。 由于这许多有力的影响,所以罪人仍能达成许多善事。当海德堡要理问答说,人完全不可能行任何的善事,并倾向于诸恶的时候,因为当时这信条是抵挡反对阿民念的抗辩派,所以由于这里所说的善事,我们就明了得救以后所要行的善事是什么。 得救后的善事,若按人的本性来说,是完全不可能作到的。人不可能行任何内在的善事,这属灵的善在监察人心的主眼中,乃是完全清洁、完全合乎神律法的要求,因此可按照律法的应许来赚得永生与属天的祝福。但这绝不是说人不可能靠着神一般的恩典行出许多善事。人在他个人的生活中,能藉着理性与意志来约束他的恶念与情欲,并且使着自己有善良的德性。在他的社会生活中,他能够笃行地献上他的义务,并有助于福利与文化、科学与艺术的增进。简言之,藉着神所赐给属血气之人的一切力量,使得他能在世上过一属人的生活。 但是这些能力不足以更新人的内部,而且往往证明不适宜,无法使不义、不法在其范围内不逾矩,因此我们不敢想象犯罪的世界会如何发展下去,即在世界各国中所能看
见的,而且都有他们自己的生活。在征服中,殖民地中,宗教与民族的战争中、人民革命与内乱中等等,也都是如此,而得以在人犯罪、可怕的心中彰显出来。不但文化的力量无法使之根除,反而在执行不义上更助长了不义的气焰。大多数表面上的嘉言懿行都需要经过仔细的监察,就证明其动机是出于自私与野心的有罪思想。凡了解人心的邪恶与诡诈,对世界满了邪恶一事就毫不惊讶了。令人惊讶的乃是仍能在这罪恶世界中发现许多善良,并赞美神的智慧,说他帮助人成就这么多善良的事情。我们不至消灭,是出于耶和华诸般的慈爱,是因他的怜悯,不至断绝(哀3:22)。在人想要爆发出来的罪,和神想要约束罪并使着人的思想和行为有助于他的旨意与计划的恩典之间,有继续不断的挣扎。 心里刚硬的罪   神的这项恩典能叫人谦卑,甚至在亚哈(王上21:29)与尼尼微的居民(拿3:5以下)身上就可看出。可是人也会抵抗这项恩典。这情形圣经称之为心里的刚硬。法老就是明显的例子,圣经他处也提到这刚硬的事,但是在法老身上所显出之刚硬的性质与进度则是最清楚的了。他是一位有能力的君王,为一大国的元首,心中骄傲,不肯在神所表现的异能前低首谦卑下来。神所彰显的异能是按次序
一个接一个而来,且那些异能在毁灭力上来说是一个比一个厉害。但是法老的邪恶与固执还是有增无减。法老在异能前不能够降服,就失去了他尊严的性格,最终亲眼看见神大能的事实,并受到他当得的恶运。   在法老的悲剧中我们可从神的方面与人方面看到人内心中巨大的挣扎。圣经说到耶华使法老的心刚硬(出4:21;7:3;9:12;10:20、27),有的时候又说法老自己心里刚硬(出7:14;9:7;9:35),或说他就硬着心(出8:15、19;9:34)。在法老心刚硬的这件事上,有神的作为与人的作为;这里面有神恩典的作为,这种作为常常成为一个刑罚,以及人抵抗的作为,而这种作为逐渐成为敌挡神的性格。在申二30,书十20,赛六十三17中,耶和华使人心刚硬;而在别处经文中(参看撒上6:6;代下36:13;诗95:8;太13:15;徒19:9;罗11:7、25)则说到人使自己的心刚硬。在这二者之间有相互的影响与挣扎,是与神恩典的启示有关。这种相互的影响是与一般启示有关,尤其是与特殊启示的恩典有关,因为这特殊的恩典有一特性,即在人与人之间带来了一审判与分裂(约1:5;3:19;9:39)。基督的被立,是使人跌倒又使
人兴起(路2:34)。他是救恩的磐石,又是使人绊跌的石头(太21:44;罗9:32)。福音在得救的人身上就是生命,在灭亡的人身上就是死亡(林后2:16)。神的旨意对聪明通达的人就藏起来,对婴儿就显出来(太11:25)。在这里就明显见出神的美意,同时也看见宗教与道德生活的准则。 刚硬的罪在亵渎圣灵上达于顶峰。耶稣说到这事是在与法利赛人论到一严肃区分的时候。当耶稣医好一个又瞎、又哑、又被鬼附的人时,群众都大大地惊奇,并且喊着说:这不是神应许给列祖,大卫的儿子弥赛亚吗? 群众对基督如此的崇拜,惹起了法利赛人的仇恨与敌对,他们声称耶稣是靠着鬼王别西卜赶鬼的。他们采取了一绝对相反的立场,他们不承认基督为神的儿子弥赛亚,是靠着神的灵赶鬼,并建立神的国,反而说耶稣是与撒但一同犯罪,其工作是属魔鬼的。在此可怕的亵渎对照之下,耶稣确保了他自己的尊严;他驳斥了这种攻击,并指出这攻击是毫无理性的。但在驳斥之余,在他所说的之外,又再附加了这项严重的警告:人一切的罪和亵渎的话,都可得赦免,惟独亵渎圣灵的罪,今世、来世都永不得赦免(太12:31、32)。   亵渎圣灵的罪,并不是在犯罪过程中的一开始或
中间,乃是发生在最末的阶段,这从上面那段话和圣经的上下文中已清楚显示出。亵渎圣灵并不包含对神所启示真理的疑惑或不信,也不包含对圣灵的抵抗或使圣灵担忧,因为这些乃是信徒所常犯的罪,而且确实是常常犯的罪。但是亵渎圣灵的罪只有在人觉知神丰富的启示与圣灵有力的光照,以致在人良心中完全确信神启示的真理时才可能发生(来6:4棧福唬保埃海玻禇29;12:15棧保罚?   这个罪所包括的,不拘所有客观的真理与主观的光照,也不管人是否已经知道并尝过这真理,可是若他故意称此真理为虚谎,并且刻评基督为撒但的工具,这样一来人所犯的就是属魔鬼亵渎圣灵的罪。这个罪并不包括怀疑或不信,而是将懊悔与祈祷的机会给切断了(约壹5:16)。这样的罪已经越过了疑惑与不信、懊悔与祈祷的范围之外。他虽然承认圣灵为圣父与圣子的灵,可是事实上他乃是在魔鬼的邪恶与亵渎中。在其顶点上,此罪已经达到如此的不义而毫无羞耻,不顾外部的一切理性,专门喜欢罪恶,抵挡神的真理与恩典。因此,这是耶稣在其教训中关于亵渎圣灵所提及严重的警告。但是我们也不要忘记在此教训中所包含的安慰,因为假如此罪是不可赦免的罪,那么其他就算是最大、最严肃的罪也都将得
到赦免。这些罪的得赦免,并不是由于人的悔改,乃是由于神丰富的恩典。   罪必受刑罚   如果说罪是唯独靠恩典才能洗净,那么这就暗示罪的本身是要受刑罚的。当圣经说到罪尚未进入世界以前就要受死的刑罚,就是出自这个推测(创2:17)。此外,圣经也不断宣告神对罪的审判,不拘此审判是在今生(出20:5)或审判大日(罗2:5棧保埃┥АR?为神是圣洁公义的,他恨恶一切的罪恶(伯34:10;诗5:5;45:7),他必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出34:7;民14:18),他的忿怒(罗1:18)、他的咒诅(申27:26;加3:10)、他的怀怒(鸿1:2;帖前4:6),要按着个人所行的报应个人(诗62:12;箴24:12;耶32:19;太16:27;林后5:10;启22:12)。每个人的良心都将见证这一点,因为他邪恶的念头、言语与行为,所以良心要审判他,而良心往往以罪感、懊悔与恐惧,因审判的关系而谴责他。在万民中,公义的执行就是根据罪必须受罚的概念。   但是人心却与非常严厉的审判相冲突,因为人心觉得受自己所犯的罪而定罪。因此科学与哲学就趁虚而入,为人的心效劳,提出一极其吸引人的理由将善行和赏赐、恶行与
刑罚加以分开。正如艺术是为艺术本身而从事的,所以根据这个说法,行善也是为其本身而行的,并不是盼望得赏赐;因此因为恶本身是恶的,所以要避免它,并不是因为加诸其上的刑罚才要避免。并没有赏善罚恶这种事。加诸于罪的唯一刑罚乃是它本性的结果,是出于不可避免的自然律,正如有道德的人其内心中的平安,所以罪人也由于感知有罪、忧虑与惧怕而倍受煎熬,假如他的罪是由于醉酒、荒淫,那他身体的健康必受到坏的影响。   现今此项内心有罪、犯错误之学说,已经开始向进化论求援助,根据进化论人是由动物演变而来的,其本性还是一个动物,而且不可避免的,他一定行他所要行的。人并不是一有自由、有理性、有道德的一位,他并不为他所行的负责;他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有罪的,他只是按其本性在作而已。正好象花,有的吐露芬芳的香气,有的则令别人刺鼻难闻;正好象动物,有些驯良,有些则野性凶残;照样,有些人是造福社会,有些人则是害群之马。社会为了自保有权利将那些危害人的绳之以法,这是不错的,但却不算是刑罚。没有人有权利去判断别人,定别人的罪。犯罪的人并不算是太坏。因为他们是神智不清而已。他们乃是承袭了弱点,或从不健全的社会本身而受苦。因此这样
的人不能将他们关进监狱,而当将他们送入医院或疗养院,予以精神医药或教育上的治疗。   持公而论,我们可以说这种新的罪犯理论,是对人们过去走向另一极端的另一反应。如果现今的罪犯被认为是有精神上的病症,那么从前在精神上有病,以及发生其他各种不幸事件的人,则往往被认为是罪犯,并且人们绞尽脑汁使着他们受到极其可怕的痛苦刑罚。虽然走向此新理论的动机是如此,但也无法自己原谅自己,或使之成为正当。此新理论及旧理论的一部分。此新理论对罪的严肃性表达的不公正,剥夺了人在道德上的自由,将人贬低到机械的程度,污辱了人的道德性,也污染了人的良心与罪恶感,并在原则上损坏了律法的权威,以及治理上的整个基础。 不论科学是如何努力来证明罪的不可避免,但任何人的良心却都尚未变得麻木不仁,因他们自己都觉得要行善,为所作的错事负责。实在说来,盼望得赏并非是行善唯一与最重要的动机,惧怕刑罚也不一定就是人逃避罪恶唯一的理由,但是凡被次等动机所支配所行善避恶的人,虽然仅是从外部的意义上来说,也总比那藐视这些动机,一味按自己冲动而生活的人还强。此外,道德与幸福、罪恶与刑罚,彼此有不可分之关系,不仅在外部的结果上来看,就是从
一开始在人的道德意识中就存在着这种关系。真正的爱慕善良,就是与神有完满 的交通,那意思也就是说,全部的人被提取而进入那样的关系中。罪则暗示着人身体、灵魂的败坏。 罪的刑罚就是死 神对罪所定的刑罚就是死(创2:7),但肉身暂时的死,绝不是终结,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刑罚。 当人一犯罪时,他的眼睛就明亮了,即刻就为自己赤身露体而感到羞耻,因惧怕神的面而隐藏起来(创3:7、8)。从罪而来的羞耻与恐惧,在人里面是无法分开的,因为他是立刻感到有罪且受其污染。 与刑罚有关的罪孽,以及使人道德败坏的罪污,乃是人堕落后立刻招来的后果。但是在这些自然的刑罚之外,神又附加了一决定性的刑罚。以女人的身份受刑罚,并且也以母亲的身份受刑罚:她要受怀胎的苦楚,此外她还要恋慕她的丈夫(创3:16)。男人则要在神所特别交付他的使命、耕种田地,以及手所作的工上受刑罚(创3:17棧保梗T谌朔?罪之后死亡并未立刻临到,这是不错的;死又延后了数百年,因为神并没有放弃他造人的目的。但是如今所赐给人的却是一受苦的生活,满了挣扎与忧虑,为死而有所准备,是一继续的死亡生活。人不只是因为罪而成为必朽的,乃是因为他一开始
就是走向死路。从出生到坟墓他是不断地在死,他的一生不是别的,乃是一场与死亡短暂而虚空的战斗。 关于人生的脆弱、缓暂与虚空,在圣经中有许多的悲叹。人在堕落前乃是尘土,按肉体说他是用尘土造的乃属土,但他也是有灵的活人(林前15:45、47)。但是始祖的生命原来是要灵化的、荣耀的,在守神律这方面要受神的治理。可是如今由于犯罪的结果,律法就开始生效而加以执行了(创3:19)。 人由于犯罪未成为灵,而成为肉体。人的生命不过是一个影儿,一场梦,夜间的一更,窄如手掌,是沧海中的一粟,出现少时的光,盛开瞬时即凋谢的花,实在不配得满有荣耀的名。生命因罪的缘故,时时在死亡中(约8:21、24),死在罪恶过犯中(弗2:1)。 从里面看生命就是如此,因为他里面已被罪败坏,消耗怠尽。从外面看,他从各面受到不断的威胁。人犯罪后,立即被赶出乐园,他绝无法靠自己再回去,因他已丧失了生命的权利,而且这种安祥之地对堕落之人已不再适宜了。他必须要迈进广大的世界中,汗流满面才得糊口,并完成他的召命。没有堕落的人在乐园中是自如的,而蒙福的人在天堂也是如此,但是罪人(虽然是可得救赎的)却以世界为暂居之所,因为这世界也
有份于人的堕落,为着他的堕落地也受到咒诅,一切都是虚空的(罗8:20)。 这样一来,人与环境之间就有了内部与外部的和谐。我们所居住的世界并非是天堂,但也不是地狱,乃是居于二者之间,并兼有二者的性质。我们无法特别指出人的罪恶与人生的灾祸间之关系的问题,耶稣就曾警告我们不可这样作。曾有人将彼拉多使加利利人的血搀杂在他们祭物中的事告诉耶稣,耶稣就说,你们以为这些加利利人比众加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这害吗?不是的(路13:1棧常?。那生来瞎眼的人,并非是他犯了罪,也并非是他父母犯了罪,乃是要在他身上显出神的作为来(约9:3)。因此我们不能从这些事实推论出灾祸临到人是由于他们自己的罪。约伯的朋友就是这样辩驳,但是他们错了。 然而,根据圣经的教训,一方面堕落的人类与另一方面堕落的世界之间,的确是有关联的。二者的被造都是彼此谐和,受制于虚空,在原则上是为基督所救赎,将来都要被复兴起来一同得荣耀。现今之世界,既不是最好的,也不是最坏的,但对堕落的人来说则是一个美好的世界。因为地生出荆棘与蒺藜,所以迫使人去工作,免致衰亡,而在他心灵的深处则还怀抱着不可灭没的盼望,那就是得到永远的幸福。纵使人生是短
暂,其中满了不安,但这盼望却还是令人继续活下去。   人的本性在生命中仍受到死亡的败坏。如果一个人身体强壮,最多存活七、八十年,但人的生命却往往在壮年时、少年时、出生前或一出生后就结束了。圣经说这个死就是神的审判,是为罪的刑罚所付上的代价,在全世界每个人的心中都感受到这同样的真理。就是所谓的未开化民族也都有一概念,即人在本质上是必朽的,而需要证明的并非是不朽,乃是死亡需要加以解说。虽然如此,古时或最近都有许多人主张死是自然与不可避免的现象,而这个死并非是从外部来的一种猛烈的力量,乃是内部分化的过程。根据此见解,死亡的本身并不可怕;似乎对人只不过是这样,因为人生的本能要抵挡这个死。科学的进步也使得死亡逐渐被控制住,使人享有较长的岁数。这样,象植物的自然衰残,动物生命的耗尽一样,那么人也就象植物、动物一样平静安然地去世。   有些人认为死是人生自然而必须的结局,相对之下尚有许多人发觉,死较之人生有更大的谜,并且坦白地说,根本没有任何理由说活物在它里面有一死的必要性。他们还说宇宙原来是一个不能测量的永活体,后来死就进入宇宙,至今还有些永远不死的动物。这种说法现今很为那些相信灵魂先在的
人所接受。他们还相信,死是人为达更高尚生命所必经的一个变迁的方式棗就好象毛毛虫变民蝴蝶一样。   这种见解上的分歧,本身就证明科学无法洞悉万物最深奥最终极的原因,无法解释生,也无法解释死的事实。生与死对科学来说一直是个谜。科学一着手解释时,就产生不是对死的实体不公允,就是对生的实体不公允的危险。科学说生命本来就是永远的,但后来它却必须回答死是从何而来的问题;科学回答说,死仅仅是生命变迁的方式而已,不然科学就企图认为死只是自然的事。若是这样,科学就无法知道生命是怎么回事,而被迫否认灵魂的不朽。在这两种情形之下,就将死亡与生命、罪恶与圣洁间的界限予以消除了。   对于死亡乃是罪的代价的信仰,完全无法为科学所证实,也无法为科学所否认,那乃是在科学调查范围之外,也是科学力量所不能及的。况且这种信仰也不需要科学来证明。它乃是根据神的见证,而且为一生怕死而为奴隶的人所证实(来2:15)。因此,不拘怎么说死亡必有的证明,或辩证其合法性,死亡仍是突如其来的。对于人的本质和命运,关于人按神形象被造,为了与神有交通,就这三方面来看死都是不应该存在的。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太23:32)。反
而言之,死对堕落的人、对罪都是理所当然的,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雅1:15)。毕竟,在圣经中死和虚无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说生命只是包括赤裸裸的存在。生命是享受、是一种福气、是丰盛,而死亡则是愁苦、贫困、饥饿、没有平安与福乐。死亡是从共同所属之团体中被分解、离散。按神形象被造的人,是熟悉与神有交通的,他在与神交通上的生活,是永远幸福的。当他与此交通断绝时,他每时每刻都是死,且此死是继续不断前进的。在他生命中的喜乐与平安被剥夺,并且在罪中成为一个死人。而此属灵的死、神人之间的分离,将在肉体中继续下去,并在永死中达于高潮。因为在身体与灵魂分离的时候,人的命运就定了,但他还是要继续生存下去。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来9:27)。